个体性自我发展与当前我国道德建设之困境和出路*
2018-04-03徐丽君
徐丽君
(太原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道德建设是国家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富强离不开道德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和向上向善的引导,道德建设始终居于国家文化建设重要地位。中华民族拥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华民族历来强调仁、义、礼、智、信,强调与人为善、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等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更是常抓不懈。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领域却出现一些较突出问题。如屡见不鲜的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假票假证、横行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跌倒的老人没人敢去扶、受伤的孩子没人敢去助等,以致当人们论及公民的道德现状时,“失范”“低下”“滑坡”甚至“沦丧”等词汇频见;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也常常冠之以“中国式”的称号,如过马路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称“中国式过马路”,旅游中乱扔垃圾、乱拍照、不遵守相关规范称“中国式旅游”等。这些表述虽不尽符合事实,但反映出人们对当前我国道德现状的不满。为什么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常抓不懈的情况下会出现这些情况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中华民族个体性自我发展的角度来谈谈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一、中华民族个体性自我的发展
(一)被消解于社会的儒家文化中的个体性自我
在中华民族漫长的封建历史长河中,儒学是官学,居于社会统治思想的领导地位。儒家文化强调做人的根本在于“仁”,“人者,仁也”。仁,从人从二,从人,表示一个站立的人;从二,表示不仅是一个人,还有这个人以外的人。“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为仁”。儒家将人置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中,人之为人不是源于人的个体性与独立性,而是源于他体现了社会群体的共性,人只有抑制自己的个体性、独特性,“克己”以符合社会群体的共性“复礼”,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仁,而一个人如果其言行不符合社会规范则无法立足于社会——“不知礼,无以立”,人的意义与价值皆源于社会之大伦。在这样文化传统中成长起来的中国人把个人的基本价值取向指向了社会或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他人:自己的父母、兄妹、亲戚、朋友等。换言之,即儒家将人的个体性、独特性消解在社会关系当中,这种被消解在社会关系中的个体本质上是无个体自我的,即“无我”。
儒家文化对人们的思想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社会生活中,人们考虑问题的角度总是掺杂着多种角色意识,体现着多种利益,维护着多种关系,如国家、乡梓、家族等,而不是只考虑个体本身,没有纯粹自我利益的满足。
(二)被消解于自然的道家文化中的个体性自我
与儒家文化并行的道家文化,又有明显不同。道家企图将个体“我”从世俗社会中解放出来,《道德经》中的追问“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意在告诫人们自己之身远重于社会赋予自己的名利,与社会对自己的认可相比,自身的真实存在才是最重要的。“域中有四大,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1]但与此同时,老子又强调:“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人是自然的产物,人在世间生存应效天法地;庄子提出“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2],人作为个体的“我”同样是自然的一分子。道家将人的个体性、独特性消解在自然当中,这种被消解在自然当中的个体本质上同样是无个体自我的,即个体“无我”的状态。
(三)19世纪末到改革开放前,个体性自我的渐显与被迫隐退
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坚船利炮的入侵、封建社会的解体,西方“物我两分、主客观二分”的思想也传入了中国,中国先进的思想家顺应形势变化提出了“物随我,而不是我随物”“物我区分”“主客二分”等思想,并在社会生活层面引发了反响。五四运动时期“民主”“科学”两大口号的提出就是作为个体性的自我思想解放运动的一个体现。但遗憾的是这种思想还未来得及在民众间广泛传播开来,反帝、反封建、救国、救民的革命重任就落在了广大民众身上。面对民族的生死存亡,思想的个体性自我解放显然微不足道:家园都将没了,思想又去哪里寻找家园?于是,民众毅然而然放弃“我”的个体性属性,投入社会层面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
之后,革命胜利,民族解放,本该继续未竟的个体性自我思想解放运动,却因在一穷二白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又被往后推了……“从1949年到改革开放之前,核心机制是‘自我反对个体’,我们每一个个体是不能以个体的身份进入国家政策运作过程之中的,‘我们’是户、是单位,人(个体性自我)被深深嵌在这些范畴之内。”[3]
(四)改革开放以来,个体性自我的凸显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西方个人主义、个性解放等外来文化不断涌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人们开始意识到:我们的民族文化当中缺乏一个作为个体的自我,个体性自我一直被消解在社会当中。换言之,即个体性自我一直是以社会性的形式生活在这个世间。于是人们开始努力挣脱社会性对个体性自我的束缚,寻求鲜活的个体性自我,“自我选择”“自我表达”“自我塑造”“自我实现”等日渐成为当代社会的时髦口号和价值认同。思想解放和个体性自我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是个体性自我不断从社会关系性自我“脱嵌”的过程,个体在人们的成长历程中、思想意识中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单元。个体性自我意识的觉醒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必然要经历的一个阶段,也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必然。
二、个体性自我意识觉醒导致的道德建设困境
(一)当代社会主义道德重集体、轻个人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重集体、轻个人,只言利他、不言利己,为了利他,委屈自己,顾全大局。如我们歌颂老师,常常会把老师说成是蜡烛,无私地燃烧自己、照亮别人,赞扬老师对自己的学生多么体贴、多么热爱,但对自己的孩子却是不管不顾;我们歌颂警察,夸他们为了千家万户,多少个日日夜夜都顾不上照顾自己的父母、妻儿……总之,被社会歌颂赞扬的道德典范有一个共同点:对得起他人、对得起社会,唯独对不起的是自己及自己的至亲之人。这是一种只讲奉献不讲索取的崇高道德。
为什么提倡无私奉献的道德观?这是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漫长封建社会中,传统儒家之正人君子是人们的道德楷模,儒家之道德重在利人而不言利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强调大公无私。由此,我们对自我个体的尊重与满足就总是限定在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面对道德困境常常刻意回避个体性自我。
(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面临的时代挑战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把人的存在方式总结为三种:第一种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人的依附性的存在;第二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存在;第三种是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人的全面发展的存在[4]。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已经走出第一种状态进入到第二种状态。在这种情形下,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又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我们摆脱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专制统治,社会经济一穷二白,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依附性的关系中,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强调“大公无私”、强调“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鼓舞人心、鼓舞斗志,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的确涌现出一批“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光辉典范,如雷锋、王进喜等,他们是民众心目中的英雄,是民众极力效仿、学习的对象,所以当时的道德建设要求是合理的也是有效的。然而,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人的存在方式逐步从依附性走向独立性,个人的主体自我意识不断增强,“自我选择”“自我表达”“自我塑造”“自我实现”渐渐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在这种情形下,“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已丧失了其原有的物质基础。“大公”“利人”的倡导并没有错,而是在倡导“大公”“利人”时还要求“无私”“不利己”,不考虑“我”、不让“我”在场,不能满足普通民众的心理需求,民众渴望对“自我”个体的尊重与接受。
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我国的社会主义是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社会的漫长发展阶段,没有经历过西方社会自我个性的解放,民众总体素质还没有达到像马克思所描述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素质水平。所以,“大公无私”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种崇高的社会主义道德距离一般民众的心理需求、道德诉求还有一段距离,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面临严峻挑战。
(三)道德之“无我”与“有我”间的矛盾与冲突
随着个体性自我意识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有了尊重个体性自我的心理需求和道德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普通民众对崇高的社会主义道德提倡“大公无私”道德的追求热度趋冷,因为追求崇高就要牺牲自己,让自己以致自己至亲之人也跟着一起吃苦受累。这种“无我”的崇高道德要求势必会使人们对之失去信心,走向敬而远之,甚至弃道德以不顾,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满足自身的需求不择手段。每个个体生命的存在都有自己正当的需求,对自己的需求不管不顾、对与自己最亲近的家人的需求不闻不问,而去无私地帮助与自己素不相识的人,这种被倡导的崇高道德逐渐失去了多数普通民众对它的热衷和青睐,继而导致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无法达到其预期的目的,从而使道德建设走入了困境。
三、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必要途径
当前我国社会道德建设需要尊重个体性自我,充分考虑并满足道德主体的合理需求。
(一)尊重个体性自我,充分考虑并满足道德主体的合理需求并不是倡导利己主义
利己主义是指把利己看作人的天性,把个人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为达到个人目的丝毫不考虑他人的利益和感受,甚至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损害他人。利己主义者将个人从社会中孤立出来,只着眼于自己而看不到他人。而尊重个体性自我,充分考虑并满足道德主体的合理需求则是将人的存在看作是社会关系的存在。任何一个人,在任何情境之下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不可能脱离社会关系而存在,其任何言行与活动都有一定的指向性,指向某一社会对象,该对象涉及社会中的人和事,从而形成某种利益关系结构,每个人都是这个结构网上的一点,点之外就是他人,所以要实现个人利益,就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你有一个“己”,他人也有一个“己”,如果你的利己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那么你的言行与活动就不具备合理性。合理与否源于社会的评判,而不是基于个人的目的。因此,尊重个体性自我与利己主义,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对尊重个体性自我,充分考虑并满足道德主体的合理需求的具体分析
《吕氏春秋》记载有“子路受牛”的故事:孔子的学生子路有一天在河边走,见一个人掉进了河里,便奋不顾身跳下水把他救起。被救者家属表示感谢送了他一头牛。他就收下了。孔子知道这件事后表扬子路做得好、做得对。因为这一行为向社会表明:只要冒着危险救了人,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得到回报。这样就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反观我们现在所处的环境,不难发现,很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违背道德就是因为即使自身遵守了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也没有给自身带来任何利益,反而有时还会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没有利己的驱动力,甚至还有损己的风险,最终导致人们无视道德的存在而造成道德缺失。同样在《吕氏春秋》中还有一个“子贡赎人”的故事:春秋时期,鲁国有条规定,鲁国人到其他国家旅行,凡是看到鲁国人在其他国家沦为奴隶的,可以垫钱将其赎回,回来后到国库报销赎金。子贡有一次垫了钱把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了回来,但回国后拒绝收国家赔偿金。人们夸他品德高尚,孔子知道后却责备他,说他的行为妨碍了有更多的人去赎回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因为子贡的这一行为使他人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不报销赎金就自己蒙受损失,而报销了就品德不如孔子的学生。于是有可能看到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就假装没看见。子贡是孔子学生当中最有钱的一个,而绝大多数人不一定有能力像子贡那样去做的。这种看似崇高的道德行为反而有碍于人们自觉去效法。从尊重道德主体的角度来看,“子路受牛”是一种合理的应该被社会倡导的道德行为;“子贡赎人”却不然,道德行为的倡导是引导更多的社会民众践行道德,而不是其他。“子路受牛”与“子贡赎人”相比有更大的道德价值。以此对照我们今天的现实社会,可以效仿并借鉴古人的思想智慧,推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三)尊重个体性自我,充分考虑并满足道德主体合理需求的必要性
道德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们能够更好地生产、生活,人们践行道德并不是也不需要是、不可能是只为了他人而不为自己,个人利益的存在是一个无法回避也不需要回避的事实。人总是趋向于做能使自己感到愉悦和幸福的事情,而不可能去做使自己感到痛苦和不幸的事情。
马克思指出:“合理地理解个人是道德的基础。”[5]个人利益的存在是道德的一个内在驱动力,因此,个人利益不是一条道德戒律。忽视或无视个人利益的道德建设远不如正视个人利益的道德建设更为有效。所以,只言利他而不言利己的道德宣传将伤害普通民众的合理道德诉求,无法形成一种普遍的道德心理自觉。尊重个体性自我,肯定道德主体的合理需求,将道德主体个人做为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给予道德主体践行道德一种内在驱动力,这样才会使主体在践行道德时产生强烈的认同感,从而自觉践行道德,使道德建设走出困境,达到预期的目标。
本文从尊重个体性自我,充分考虑并满足道德主体的合理需求出发,意在唤起多数普通民众的道德自觉,这是增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实效性的必要选择。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道德觉悟和道德境界很高的人,他们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求任何回报,真正是“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典范。社会积极宣传倡导这种崇高的社会主义道德,鼓励人们像这些高尚之人学习同样是必要的。因为道德建设需要有崇高道德的指引,离开了崇高道德的指引,只谈普通民众的道德需求和诉求,道德建设就会失去前进的动力和方向;但反之,离开普通民众的道德需求和诉求,一味地宣传崇高、追求崇高,也将使道德建设陷于困境。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尊重个体性自我,充分考虑并满足道德主体的合理需求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我们应该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创新思路,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