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政治国家到市民社会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政治思想研究

2018-04-03刘晓丹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7期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马克思

刘晓丹

(山西传媒学院 思政部,山西 太原 030619)

《莱茵报》时期的实践经历,使得马克思越发地开始质疑黑格尔唯心主义的理性国家观。马克思已经认识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着某种客观的关系,国家所实施的各种政策,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并非取决于人们的自由意志,而是决定于这种客观形成的关系。这为马克思从市民社会出发来揭示国家的实质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已经不再满足于黑格尔具有抽象思辨色彩的理性国家观,而是立足于市民社会,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重要观点。

一、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

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生产方式首先在欧洲社会产生,到目前为止,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它的产生和进一步发展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综合作用的客观结果。封建社会发展到晚期阶段,在社会的内部已经悄然不觉地孕育着一种新的生产关系,而这就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的萌芽。随着封建生产关系越来越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冲突越来越严重。当这种冲突和矛盾发展到不能被调解的时候,它们之间便会产生对抗和斗争。最终,资产阶级通过革命手段推翻了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建立起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

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前,政治是受到宗教等因素制约的,当时的社会也是具有政治性质的社会,不能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如同商业、财产、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都具有政治的性质,都是社会性和政治性的统一体。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把国家从宗教以及身份等级的限制中解放出来,从而实现了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二者之间的分离。每个成员也都有权参与到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中去。

不过,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并没有从根本上铲除这些差别产生的现实基础——私有制,因而也不可能完全废除这一差别。国家的建立只是在表面上宣布了出身、职业、文化程度、等级等因素成为了非政治性的差别,但是这种由于私有财产的存在而造成的社会等级的差别并不只是私人生活领域中存在的差别,也没有与政治生活彻底分离。这些非政治的差别仍然以其固有的形式即私有财产的形式存在。虽然国家作为国家宣布废除了私有财产,但是这种从政治上宣布废除私有财产的方式并没有实际消除私有财产的存在,私有财产仍然作为现实的力量支配着国家。

所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一方面调节了社会中存在的这种矛盾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实现了人们的某种权益,是历史的进步;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国家就其本质而言,是为了捍卫和维护资产阶级这一特定阶级自身的特殊利益而服务的。因此,国家在实际意义上而言,只不过是统治阶级对其他的被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一种工具。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对其他各阶级的统治。

二、黑格尔对资本主义社会及其国家的阐释

黑格尔是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于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是其庞大哲学体系中关于客观精神的一部分,被后人看作是其对政治哲学所作的最重要和最成熟的阐述。在该著作中,黑格尔阐述了他的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观点。

(一)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观点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关键的一环。伦道德和抽象法的统一即是伦理。家庭,作为伦理的第一环节,是伦理的直接的实体性的表现。在家庭里,个人已经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家庭的成员。这是以天然的血亲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具有宗法血缘等级制特征的伦理实体。与家庭成员不同,市民社会的成员都是个别性、特殊性的存在,拥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具有利己性。生活在市民社会里的成员通过相互的交往形成了人们之间的普遍联系,成为了一个统一的整体,即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中成员的所有行动都是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其他的人也只是实现自我目的和利益的手段。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1]309。这也就形成了市民社会存在的第一个原则:个人利益的特殊性原则。

但是,如果市民社会的成员只是考虑和顾及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获得和实现,无视他人的存在,无视市民社会的秩序,那么他自己的利益也无法实现。这就需要形成不同于个人利益特殊性原则的另一个主要原则: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原则。“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1]197整个市民社会可以说是一个中介,每个人都是互为目的的,他们的利益只有通过普遍的交往才能实现。

(二)黑格尔关于国家的观点

在《法哲学原理》这部著作中,黑格尔还说明了他关于国家的观点。1815年,拿破仑战争的失败、欧洲封建势力的复辟,使黑格尔的政治态度发生变化。这时的黑格尔已经放弃了最开始激进的政治主张,公开赞颂和拥护现存的普鲁士王国,并主张在普鲁士国家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君主立宪制。可以说,他的国家哲学是为普鲁士政府辩护的国家哲学,他关于国家的思想也是其整个理论体系中最保守的一部分。

如前所述,黑格尔看到了市民社会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马克思认为在市民社会并不存在和谐一致,而是有矛盾和冲突。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市民社会中,人们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个人的一己私利,而对于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必然会导致各种矛盾和冲突。这些由人们的趋利心理导致的矛盾和冲突是市民社会自身不能克服的缺陷。而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各组成部分的发展情况可能各不相同,一部分的快速发展可能会影响和损害其他部分的发展。这些缺点决定了市民社会本身是充满矛盾和蕴含分裂的。黑格尔认为,要克服这一缺点,只能通过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新的安排。通过国家来消除因自身特殊利益和权利而带来的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各种缺陷。

不过,黑格尔思想里的“国家”并不是现有的国家,也不是历史上存在的国家,而是一种关于国家的理念。这种理念是对国家在哲学上的一种认识,即国家的本质在于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1] 252,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1] 252。同时,个人身为国家的一员,不仅能够享受作为国家一员所能够享受的基本权利,而且还需要履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义务,这是个人作为特殊的个体存在与自身普遍本质的关系。

国家也不是个别人用来支配他人的工具,不是只有一部分人享受权利而另一部分人履行义务。国家的存在实现了人们权利与义务、利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真正统一。若是不能实现个人的特殊目的和国家的普遍目的的统一,“国家就等于空中楼阁”[1] 266。国家并不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它是以实现普遍利益为自身目的的。但是,强调普遍利益,并不是要求消灭个人的特殊利益,也不会阻碍个人权利的实现。国家是把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过渡到普遍物的形式从而保证它们发展的,“国家的目的在谋公民的幸福”[1] 266。

而国家之所以能够保存自己,就是因为存在着政治制度这个有机体。政治制度是以抽象形式存在的国家,是由权力及其职能活动所构成的。国家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自由。为了避免权力行使过程中受到个人特殊利益、情感、意志等因素的牵制,必须实现分立。分立后这些独立的权力也要成为有生命的统一的整体,彼此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这种国家政治制度的形成也有其历史规定性,它是一个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人为地将一种国家的政治制度强行施加在另一个国家之上。

综上,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作为伦理精神的最高体现,是伦理发展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至高无上的。它优先于并且高于市民社会,是市民社会存在的前提,也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只有在国家中,个人才能获得人格、自由和其他各项权益。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及其国家理论的批判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的政治实践,使马克思认识到了现存的普鲁士国家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所说的国家理念有着很多的差距,同时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思想和青年黑格尔派的自由主义批判思想又给他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方法,让他开始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关注和研究,而研究的成果则主要体现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发表的文章中。

(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从绝对观念出发,从思想出发,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概念领域,是有限性的领域,这就完全颠倒了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并不是市民社会决定于国家,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在黑格尔看来,一直到了现代世界,市民社会才产生出来,它的出现晚于国家的形成。所以,国家是最初的东西,而市民社会和发展出市民社会的家庭都蕴含在国家内部。对此,马克思批判性地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现实的构成部分,是意志的现实的精神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2]11。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得以存在的前提。市民社会不是基于国家的观念产生的,反之,国家的观念却是在现实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中产生的。

此外,马克思又研究了私有财产和国家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通过研究和分析黑格尔的长子继承制,马克思揭示了存在于私有财产和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这一主张。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权是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力。与此相反,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只是私有财产的外在表现,而私有财产才是国家的实际内容。长子继承权从其实质上来讲,是私有财产对国家的一种权力。这样一来,国家制度就变成了为了维护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权利在实际上就是私有财产自身所拥有的权力,是私有财产本质的一种实现。因此,马克思不仅揭示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原则,而且还进一步发现,决定国家的是市民社会中的私有财产这一秘密。

国家决定于市民社会,而不是市民社会决定于国家是马克思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一成果,蕴含着他唯物史观中关于国家问题的萌芽,对于马克思的思想和世界观的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至此,马克思研究社会问题的出发点发生了变化:不是继续从国家中去寻找改造市民社会的根据,而是从市民社会中去寻找改造国家的基础。

(二)对黑格尔国家制度的批判

黑尔格的唯心主义国家观就是普鲁士的国家哲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对当时普鲁士政府的支持和拥护。他关于国家制度的观点主要表现在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者统一的思想主张上。

首先,黑格尔认为,世袭君主制是最好的和最后的国家制度。王权则是国家普遍利益的最高层次的代表。同时,王权只有集中在一个单一主体的身上才能实现,而这个单一主体就是君主。所以,黑格尔表达了一种主权在君的思想,并且这种君主制是世袭的和继承的。但是,在马克思看来,主权应该是流动的而不应该是世袭的。这种通过自然肉体出生直接产生君主的方式是把国家的主权置于一种自然的偶然性之下。君主行为的随意性,即违背了法律和国家制度也不需要负责的任意性,实质是把国家的主权置于任意的偶然性之下。在自然和意志偶然性存在之下的主权必然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利益。因此,马克思认为,应该实现人民主权。“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2] 1139-1140国家制度应该是人民普遍意志的体现,要由人民自己来创造,而不是由国家制度来创造人民。在这种由人民所创造的国家制度中,应该实现真正的民主制。在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中,人民受到专制统治,根本不可能全部实现人的普遍本质,实现每个人的特殊利益。君主制本身就是不彻底的或是不完全的民主制,也不可能是民主制的真理。而民主制则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能够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的普遍的本质。

其次,黑格尔认为,行政权就是执政权,要用来为社会公众服务。而在封建社会,官职都是世袭的,那些具有才智的民众无法担任官吏。因此,要面向所有的民众,公开官吏选任标准。实施行政权力的机构是官僚政治,这种官僚政治是同业公会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同业公会在市民社会的实现形式,是国家中的“同业公会”。这样,黑格尔实质上就把官僚政治视为是将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普遍利益统一起来的中介。关于黑格尔的这个主张,马克思显然是无法认同的。马克思认为,为了维护自己存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官僚政治把自己说成是普遍利益的代表。实际上,官僚政治所维护的是同业公会自身的特殊利益,而不是国家的普遍利益。官僚政治已经被物质利益所主宰,变成了行政官员追求自身利益的工具。官僚政治只是把自己的特殊利益上升成为了国家的普遍利益,并凭借着国家这一中介来实现自己的私利,捍卫自己的利益。

为了将官僚政治与封建贵族政治区别开来以确保官僚政治的普遍性,黑格尔还认为,只要具备国家官员所具有的素质和能力,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官僚政治的一员。对此,马克思批驳道,官员选拔的方式不具有说服力,特别是当君主的决定权必然包含着主观和偶然性的因素时,同时对于官僚政治的监管也缺乏相应的约束力,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因此,马克思认为,应该铲除官僚政治。而要铲除官僚政治,就需要一个能够真正代表普遍利益的特殊阶级,而这一阶级,其实就是无产阶级。

最后,黑格尔认为,国家制度先于立法权,是在立法权之外的,有了国家制度才有立法权,现存的国家制度是法律存在的前提,它本身不是由立法权规定的。但与此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却有助于国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马克思认为,这是一个“二律背反”。黑尔格不仅没有解决这一矛盾,还把这一问题变成了另一个“二律背反”,即黑格尔把立法权的“按照国家制度确定的作用置于同它的按照国家制度确定的使命相矛盾的境地”[2] 71。在马克思看来,立法权是人民自己的一种权利,应该体现并代表人民自己的利益和意志。所以,应该在人民意志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人民自身利益的国家制度。也只有这种符合人民利益的国家制度,才是合法合理的制度。同时,马克思也看到了私有财产对于国家制度和法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长子继承权的确立,就是私有财产决定立法权的体现。所以,马克思主张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地、直接地参与立法,扩大并普及人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形成社会成员普遍和共同参与立法的形式。

总之,在马克思的这些分析中,反映了他对人的因素的重视。在国家观中,马克思认为国家的各种职能和活动都只有在同个人发生关系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发挥其自身的作用。所以,“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2] 199不过这里的人不是作为肉体的个人,而是作为社会和政治的个人。人是现实的存在而不是抽象的存在物,人的根本的属性在于他的社会性。人才是人最高的本质,现实的个人才是政治国家的逻辑起点。也正因此,马克思主张应该充分尊重人的社会性,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发展民主制,让人民来创造国家制度,实现人民的利益。但是在市民社会里,人的社会性本质被异化了,人被分为现实的、过着市民社会生活的私人和抽象的、过着政治生活的“公人”。而在马克思看来,要消除这种异化,实现人的解放,就要实现无产阶级的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进行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只有这样,人的解放才能实现,人也才能够被还原为真正的社会的人。所以说,马克思对于黑格尔国家和市民社会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超越,不仅是用“唯物主义”把这一“头足倒置”的观念颠倒过来了,更是注入了人本主义的因素。通过对人的关注,使马克思的哲学真正地成为人的哲学,这正是马克思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转变的一个关键环节。

猜你喜欢

黑格尔市民马克思
论马克思对“治理的贫困”的批判与超越
马克思像
绝对者何以作为实存者?——从后期谢林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来看
马克思人的解放思想的萌芽——重读马克思的博士论文
论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三大层次
话剧的盛会·市民的节日
打造城市名片 方便市民出行
International Volunteers for G20 Summit in Hangzhou
马克思的“知本”积累与发现
简述黑格尔的哲学史观与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