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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木所所”之“所”与处所词之“所”
——从生存论的角度看

2018-04-03蒋周伟

绥化学院学报 2018年12期
关键词:空间性伐木确定性

蒋周伟

(江苏师范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所”字在中文之中有着大量的使用,而对“所”字的诠释却一直有比较麻烦。“所”一般作为指示代词。“所”的指示物一般的存在样态为空间存在,所以一般把“所”解释为处所这类表空间,表实在的概念。《说文解字》之中,许慎对“所”字的解释是“所,伐木声也,从斤户声,诗曰:伐木所所。”[1]许慎用伐木声来解释“所”这个字,这与一般把“所”解释为处所这类表空间,表实在的概念,或者其衍生义大相径庭。这不禁引起了学者们对许慎的解释的猜疑与批判。我们将进行生存论的分析,还原出“所”的发生境域,探究两种“所”在先民本身上的源初联系。

一、处所词“所”

首先,我们来考察一下一般意义上的“所”字。前人已从考据学入手对“所”的一般意思有所总结即表处所义,本文试从哲学入手来考察一般的“所”字的字义。考察的范围以先秦的典籍为主。在《尚书》《诗经》《易经》之中,挑选了以下几例:

1.“今汝聒聒,起信险肤,予弗知乃所讼”(《尚书·盘庚上》);

2.“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上》);

3.“尔所弗勖,其于尔躬有戮”(《尚书·牧誓》);

4.“所宝惟贤,则迩人安。”(《尚书·旅獒》)

5.“蔽芾甘棠,勿剪勿拜,召伯所说”(《诗经·国风·召南·甘棠》)

6.“绿兮丝兮,女所治兮。”(《诗经·国风·邶风·绿衣》)

7.“所可道也,言之丑也。”(《诗经·国风。鄘风·墙有茨》)

8.“百尔所思,不如我所之。”(《诗经·国风。鄘风·载驰》)

9.“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易经·讼》)

10.“贲:亨。小利有所往。”(《易经·贲》)

这里的这几例“所”字的用法都是“所”+动词,然后就把诸如“讼”“欲”“弗勖”“宝”的对象给指称出来,这样就一方面可以解决语言中词语尤其是专有名词的匮乏,一方面又保证了语言的准确性。当问起“X(行为)的对象是什么”时,只需回答“所X(行为)”,这个回答看似成了万金油。但是从这一问一答中,单单看着两句我们没有获得实质性的知识。但是回到日常的用法中,这个“所X(行为)”的回答又是有实指的。我们将这一问一答换个说法,即X这个意向的对象就是所X。所以“所”就是普遍的意向对象。在比较朴素的思维之中,普遍的意向对象即是“某物”。王夫之认为:“所谓“所”者即物也”,王夫之以“物”来训“所”。“当我们一开始或直接地把某种知识当作我们的对象时,这种知识本身只是是一种直接的知识,一种对于直接事物或者存在者的知识。”[2]“物”即是对直接事物的知识,所以“所”就是在汉语中对“直接事物或者存在者的知识。”这种“直接的知识”即是黑格尔所言的“感性确定性”,“感性确定性显现为一种最真实的确定性,因为它还没有从对象身上取走任何东西,而是让对象完整无缺地摆在我们面前。”[2]“所”作为普遍的意向对象也让“对象完整无缺地摆在我们面前”。所以“所”即是汉语思维之中的“感性确定性”。黑格尔认为:“这种确定性暴露出自己是一种最抽象,最贫乏的真理。”[3]所以黑格尔从“感性确定性”出发不断地寻找思维中的确定性走向“自身确定性”、“理性确定性”直至最后的绝对精神。但是在汉语思维或者中国哲学却走向了“感性确定性”之前的“无规定的统一”。汉语思维或者中国哲学反倒认为这就是最丰富的,最妙不可言的,而非黑格尔所言的“好像是最丰富的知识”。“所”这个概念一直在汉语思维或中国哲学里最有哲学味道,最普遍的用法即是“所以”,用“所以”概念来逐本溯源。当这个“所以”追问到极致,“所以”之“所”常常就意谓“道”或者“大化流行”的世界本身,如朱熹:“凡有形象,皆器也,其所以为是器之理者,则道也”,二程:“一阴阳之谓道,道非阴阳也。所以一阴一阳者,道也。”[3]而且在中国哲学的言说传统里一直保留着“得象而忘言,得意而忘象”,过多的语言叙说只会产生越多的遮蔽而非解释得更清楚。所以到了方以智,有感前人对这作为本源,本然的大化流行的世界或者无极而太极的指称不够尽意,不够准确干脆直接使用这个表因果的“所以”来指谓这个存在。所以“所”就是对这个存在最确定的言说。在具体的语言中,“所”这个感性确定性所说出的仅仅:“这东西存在者”。所以我们亦可以用黑格尔所言的“这一个”来替代“所”。“‘这一个’的双重存在状态,亦即‘这时’和‘这里’”。[2]所以“所”经常就指出的这处、这里或者这时。日常中,我们更经常使用的是“所”指出的“这个地方”。所以一般意义上“所”就是处所这类表空间,表实在的意思。

二、“伐木所所”之所

理清了“所”的一般含义,我们再回到“伐木所所”之上来。“伐木所所”出自《诗经·小雅·伐木》:

“伐木丁丁,鸟鸣嘤嘤。出自幽谷,迁于乔木。嘤其鸣矣,求其友声,相彼鸟矣,犹求友声。矧伊人矣,不求友生,神之听之,终和且平。

伐木许许(所所),酾酒有藇。既有肥羜,以速诸父。宁适不来,微我弗顾,於粲洒扫,陈馈八簋。既有肥牡,以速诸舅,宁适不来,微我有咎。

伐木于阪,酾酒有衍,笾豆有践。兄弟无远。民之失德,乾餱以愆,有酒湑我,无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迨我暇矣,饮此湑矣。”

对于“伐木所所”,就该处就有三种版本。第一种就是“伐木所所”。第二种是“伐木浒浒”,此处出自《颜氏家训·书证篇》。第三种也是最普遍的就是“伐木许许”,毛亨所传的《诗经》就是作“伐木许许”,不过毛亨在这里把“许许”释为“柿貌”,不用伐木之声来解释许许。还有另几种解释许许的,如:朱熹:“许许,众人共力之声”,《淮南子》:“举大木者,呼邪许。盖举重劝力之歌也。”这样就解释成伐木之时共同用力的呼声。再加上史籍仅有此一处将“所所”释为伐木声,所以学者一般认为此种释义是不可靠的。不过,从所的字型出发,《说文解字》中说:“从户从斤”,“户”字在《说文解字》之中释为:“护也,半门曰户,象形,凡户之属皆从户”[1],“斤”字在《说文解字》之中释为:“斫木也,象形,凡斤之属皆从斤”[1],户从木门可以引申为木,而斤自有砍伐之意,所以用伐木声来释义“所所”有联系的,以下该文就尝试从哲学的视域给出另一种的联系。

三、伐木之“所”与处所之“所”的关联初析

所,既然释为伐木之声,所以在这里是听这个官能来揭示这一现象的。而听与作为处所的空间又有什么关系呢。空间一般认为都是靠触觉来揭示的,所以这就变成一个听觉与触觉通感的问题了。这首先不禁让人想到同样作为远官能的视与揭示作为空间的本质的广延的触觉在贝克莱的视觉理论之中的关系。贝克莱,认为我们的感觉是复合的,所以我们在看的时候,能看见现象的视觉和能感知广延的触觉是交织在一起的,在视觉下包含着触觉的前判断。同样我们是否也可以这样来推测,既然感觉是复合的,视觉有触觉的前判断,那么听觉同样作为远感官,也可能包含着触觉的前判断。带着这样的问题试着回到我们的日常经验之中去,当我们站在马路的这边,听到对面的停下来等红灯的警车的鸣笛声的时候,只能听见一阵平铺直叙的刺耳的声音,在这里我们当然感知不到空间。但是,当红灯变绿灯的时候,我们开始听到鸣笛声越来越大,然后呼啸而去,变得越来越小。这时候,我们自然而然地不用看也知道,警车先是开近向我们,然后扬长而去。这样声音的大小变化就把远近给揭示出来了。

接下来我们再回到“伐木所所”这一现象,“所所”这个声音如何揭示远近的空间呢?在这里是用叠词的“所所”来作摹声词,《诗经》中有很多这样的用法,如:“其鸣喈喈”“薨薨兮”“椓之丁丁”。于此同时《诗经》中绝大部分的叠词都是作“什么什么的样子”来释义的,如“翘翘错薪”“振振公子”“忧心掇掇”。不妨我们把“所所”这个声音也解释成伐木声音的样子,所以我们就要回到真实的伐木声是怎样的。《诗经·小雅·伐木》中有这样一段情景的描述:“伐木丁丁,鸟鸣嘤嘤。出自幽谷,迁于乔木。”可见此在林中或幽谷中伐木,自然伐木之声不仅仅有这边斧头敲击着树干的声音,那边同时又有隐约传过来的回声,这就构成一个“所所”的境域。而且“所所”两个所,肯定是有声音的绵长,滞留的,而不单单是一“促”砍树的声音。这样树林或者幽谷的空间的有所领会就在“所所”之中涌现出来。这样我们就把伐木之所与处所之所之间的有关联简单地靠感觉的复合来下结论吗?当然不是。这只是给我们打开了一个思路,而且过于用现成的“广延”来阐释这个现象会将此现象敉平。不妨,这里我们用海德格尔的思路来更加细致地进入这个现象。

四、伐木之“所”与处所词“所”的关联再析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之中,他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关于用具的操劳活动的寻视中,周围世界上到手头的而且向世界整体意蕴保持开放的工具将空间揭示出,“而空间作为用具整体的位置向来就属于存在者本身。”[4]在“伐木所所”这个具体情境就是,伐木中上到手头的斧子的有所计较的操劳中,将伐木者本身的周围世界揭示出来。至于如何揭示,海德格尔用的是寻视这个词来给出答案。而通篇分析空间性的文本基本都是按视来推演的。在此要注意的是,将“所”解释为“伐木声”,需要接受这样一个基本前提,声音需要依靠听这一官能来给以揭示。实际上,海德格尔在论述空间性的文本谈到听与空间的关系。海德格尔写到,“我们总是越过在距离上“切近的东西”去听去看。看与听之所以是远距离感觉,并非由于它们可及远方,而是由于此在作为有所去远的此在主要逗留在它们之中。”[4]由此看来,看与听都是人感觉远距离的方式,二者在揭示空间性上方面具有一致性。寻视揭示出来的“在之中”的空间性显示出“去远”和“定向”的性质。那本文就尝试从“去远”和“定向”入手来反向揭示“听”,或者具体的伐木之“所所”与空间,或处所之所之间的关系。

“去远”是“去某物之远而使之近”,在“伐木所所”之中就是,在林中或幽谷的伐木声的回声将远处的幽深的某某物带到伐木者耳前,让其与伐木者照面。虽然听到的仍旧是伐木之声,但此伐木之声已然不隶属于眼前的斧子,而隶属于远方的某颗树,某块巨石。虽然隶属于远处的回声不太能够解释出其隶属之物的具体信息,但是在这声音的回荡之中,伐木者的“此”与回声隶属者的“彼”之间的相去之远却是显而易见地揭示出来。如果伐木者对此回声作专题性地“触目”,回声所展示出的相去几许或者距离也是可以通达的。

海德格尔在阐释定向这一生存论性质时,他是从左右着两个固定的方向来切入的。他在这里侧重于用具的分析,所以左右在这里基本上是靠左右手来通达的。既然有左右手,那么自然也有左右耳。他在这里说左右是“被定向到一个总已上到手头的世界里面去的方向。”那么如何引申到声音呢?他在这里举了一个案例来说明左右现象,“假设我们走进一间熟悉却昏暗的屋子。我不在的时候,这间屋子完全重新安排过了,凡本来在右边的东西现在都移到左边。我若要为自己制定方向,除非我把捉到了一件确定的对象,否则对我两侧之“区别的单纯的感觉”是毫无助益的。”[4]似乎可以这样来解释,我们已然处在世界的低噪之中,这低噪是三百六十度全景式的扑耳而来,在此之中我们分不清上下前后左右,当一个异样的声音从某一方向拥过来,我们把捉到了这一确定的声音,左右耳对此作出了区别,或一耳听到的声音大,一耳听到声音小,这样这一确定的声音,就把整个周围世界带进了先行领会的世界的方位图式,带进了先行领会的世界的因缘整体。所以听这一官能也是能够揭示定向这一生存论性质的。把这具体延伸到“伐木所所”这一境域中,伐木声中的有所定向也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在“伐木所所”的境域内,伐木人在对伐木之声的感知后,通过对入耳的伐木之声的“去远”和“定向”揭示出了此在的空间性。“伐木所所”是人,至少是我们的先人对空间感知的源初经验。

结语

综上,听亦能够揭示出“在之中”的空间性,亦可得知,伐木之“所所”也是把属空间的处所之所揭示出来了。作为伐木者的此在就是由“伐木所所”之声来将其自身的空间性展露出来,与此同时此空间性也参与组建了世界。所以,伐木之“所所”可以作为对空间揭示的具体的源初经验,其与处所词“所”产生一定的关联。不过再回到《诗经》,《诗经》之中的伐木之声,亦不单单有“所所”,亦有“丁丁”,“坎坎”此类。伐木之“所所”的孤证之嫌难有所勉。从字词的考据上而言,亦难以考究伐木之“所所”与处所之所间的关联。所以历来对《说文》之释为“伐木声”作否定性的论证,今来也只是从生存论来为“伐木声”之释“所”何以可能做一点不中肯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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