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的学术规范和学者自律
——以《全元赋校注》为例
2018-04-03周少川
周 少 川
(北京师范大学 古籍与传统文化研究院,北京 100975)
古籍整理工作关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关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一部高质量的古籍整理作品的问世,凝聚了整理工作者付出的大量心血。随着中央两办提出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实施,优秀的古籍整理作品会越来越多,因此,对于古籍整理图书的著作权,也必须给予认真严格的保护。近些年来,有关古籍整理图书的知识产权问题已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自2012年起,文献学界、法学界、出版界就曾多次提出呼吁。2012年中华书局起诉国学网侵权并胜诉,2014年全国高校古籍工作委员会对安徽师范大学一名教授古籍整理作品抄袭事件公开通报处理,都说明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益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2010年第2次修订施行,目前第三次修订的法案仍未正式颁布)的规定,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主要依据为其中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为古籍整理作品的权益人提供了维权保障,也为古籍整理的学术规范提供了依据。
然而,当前侵犯他人古籍整理知识产权的现象却仍有发生,2016年9月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的10卷本《全元赋校注》(以下简称《校注》)就是一个具体的例证。该书在《凡例》中称:“本书收录的元赋作品,主要摘取于《全元文》。”[1]凡例然而这种“摘取”,并未征得《全元文》编委会和全体整理者的同意,更未履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相关手续,而且书中内容还有抄袭现象,以上问题均违反了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构成学术不端。为求端正风气,现以该书为例加以辨析,以求探究古籍整理的学术规范,保护古籍整理事业良好的学术环境。
一、《全元文》的编纂及其著作权归属
《全元文》编纂项目自1990年正式启动,至2005年12月全书60册全部出版,这是当时北京师范大学古籍所(即今古籍与传统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古籍所)全体教师经过前后15年艰苦奋斗才最终完成的。其主要工作不仅在于编纂点校,更在于前期奔赴全国各地普查元人文集版本、搜寻辑录散见于各图书馆的大量集外佚文和元人传记资料。在20世纪90年代网络和数据化技术还很不普及的条件下,大量元文和传记资料都靠众教师亲赴各地图书馆复制甚至手抄,其工作量和艰辛程度都是极为巨大的。正是依靠这样的努力,才有了《全元文》中收录的近七百篇赋,以及相关约二百五十名元赋作者的传记。
《全元文》的署名方式体现了每位合作者的著作权权益,除封面署名主编外,每册封二上都有包括古籍所参与该项工作的全体教师在内的编委会和每册责任编委的名单;此外在正文中,每位整理者在其整理成果的最后也都有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全元文》的著作权由全体参与《全元文》编纂整理的工作者所有,任何占用《全元文》著作权的行为都须经全体合作者的同意。
二、《校注》抄袭《全元文》事实
按照《校注》的《前言》介绍,此书的整理者主要从事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编辑元赋总集。“我们将《全元文》所录元赋全部摘出”[1]前言,然后利用编纂《全元文》时国内尚未能看到的《类编历举三场文选》《皇元大科三场文选》这两部古籍[注]《校注》卷1《前言》,其中将“皇元”误作“圣元”。按《类编历举三场文选》和《皇元大科三场文选》的全本分别藏于日本静嘉堂文库和内阁文库,《全元文》编纂时因条件和经费所限,虽知此两书价值,但无法得见全貌,仅利用了国家图书馆所藏《类编历举三场文选》的残本。近几年,此二书的复制本通过各种渠道已在国内流传,2015年人民出版社等更将二书分别收入《域外汉籍珍本文库》第五辑的第二册、第三册出版。,以及其他研究成果如山西师范大学李新宇等人论著中所提供的信息,对《全元文》漏收、误收的元赋加以订补,从而编出一部现存元赋总集。第二个方面的工作是对所收元赋作品进行校勘与注释,“力争为今人提供一部较为实用的元赋读本”。这就是《校注》的整理工作。综观该书《前言》和《凡例》的介绍,以及初步翻检该书内容后的了解,可以概括出该书抄袭行为的基本情况:
1.《校注》一书最核心的内容是将现存所有元赋收集编纂为一部元赋总集。而这一核心内容绝大多数直接袭用《全元文》已有的成果,正如其《凡例》所言,“本书收录的元赋作品,主要摘取于《全元文》”。主要到什么程度?据统计,《校注》共收元赋约七百九十篇,而摘取于《全元文》的元赋近七百篇,占《校注》收赋总量的88%以上。这88%以上的元赋都是《全元文》整理者经过多年辛苦收集、编纂、校勘、标点的结果。可以说,没有《全元文》的这些成果,以《校注》编纂队伍的自身力量是很难完成《校注》的。因此,还可以说,该书的编纂是一个取巧的行为,是一项基本不具有学术原创性的古籍整理工作。
2.《校注》收赋约七百九十篇,较《全元文》中的赋多出约九十篇,表明《校注》确实补充了一些《全元文》失收的元赋,但是,所补的内容大多也是利用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全元文》出版已十年有余,这十余年间不少学者从不同途径对《全元文》作了补遗的工作,具体在元赋方面,就有如山西师大的李新宇教授的诸多成果,李教授于2006年就曾在《古典文献研究》第九辑发表《〈全元文〉辞赋阙误考述》的论文,2008年又将他补遗的元赋共77篇集中发表于他的专著《元代辞赋研究》一书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类似的工作还有很多,而《校注》一书正是利用了这些学者研究成果所提供的线索,才完成对《全元文》所遗少量元赋的增补,这其中真正为该书编纂团队所补的元赋数量是极少的。
除以上的行为,经初步翻检核对发现,《校注》中的作者小传、标点和校勘在很大程度上都袭自《全元文》。该书约三百位元赋作者的小传中,有60%以上抄袭了《全元文》中的作者传记。这些袭用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全文抄录,一字不改;二是删节后袭用;三是删节改动后袭用;四是《全元文》有些作者的简介作“生平不详”,《校注》也称“生平不详”而无所增补。其中前两种方式占大多数情况。以下就这几种情况各举一些例证以作具体说明。
1.全文抄袭,一字不差的。如《全元文》第8册方逢振条下,整理者所加简介如下:“方逢振,字君玉,号可斋,淳安(今属浙江)人。宋理宗景定三年(1262)进士,历官太府寺簿。宋亡居家,起为淮西宪佥,抗节不赴,在石峡书院聚徒讲学,学者称其为山房先生。著作有《山房遗文》一卷、《山房先生外集》一卷,附方逢振《蛟峰文集》卷八后。本书所收文八篇,辑自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蛟峰文集》卷八赋《山房遗文》。”[2]275《校注》第2册方逢振条下整理者所加简介为:“方逢振,字君玉,号可斋,淳安(今属浙江)人。宋理宗景定三年(1262)进士,历官太府寺簿。宋亡居家,起为淮西宪佥,抗节不赴,在石峡书院聚徒讲学,学者称其为山房先生。著作有《山房遗文》一卷、《山房先生外集》一卷,附方逢振《蛟峰文集》卷八后。今收赋文一篇,选自《全元文》卷257龙德寿校点方逢振文。”[3]7两相比较可以发现,《校注》的简介中除了涉及篇目收选情况的语句与《全元文》有所不同外(这部分当然不可能相同),关于方逢振的小传,也就是生平的著述的部分凡95字,与《全元文》一字不差。
又如《全元文》第13册第319页刘因的小传,凡307字,论及生平与著述,而《校注》卷3第1页与之全同,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全元文》的小传在刘因生平之后用括号注出材料的来源为“苏天爵《静修先生墓表》、杨俊民《静修先生祠堂记》”,表明以上生平简介凡211字是从这两篇文献中概括而来,而《校注》此处与之全同,则使读者理解为以上生平简介是《校注》整理者据这两篇文献而作的概括。按《静修先生墓表》见《滋溪文稿》卷8,其文长达数千字,从数千字中概括作者生平,而能得两篇字数、内容、标点全部一致的简介,这可能是巧合吗?
相同的例子还有如《全元文》第17册第84页胡炳文的小传,凡233字,《校注》卷3第23页与之全同。《全元文》第19册第1~2页赵孟頫的小传,凡五百余字,《校注》卷3第100~101页与之全同。《全元文》第23册第1页袁桷的小传,凡166字,《校注》卷4第3页与之全同。《全元文》第24册第549页张养浩的小传,凡321字,《校注》卷4第50页仅有一个标点不同。《全元文》第37册第219页陈旅的小传,凡120字,《校注》卷5第57页仍然全同。
除了以上这些知名的元代作家外,还有钱重鼎、陆文圭、唐元、陈泰等数十位作家的小传《校注》均与《全元文》完全相同。综计在《校注》所收的约三百位元赋作者中,这种小传全袭《全元文》的情况达到了九十余位,接近全书三分之一。
2.删节后袭用的。如《全元文》第6册第1页王恽的小传,凡五百余字,《校注》卷1第129页略加删节,如将“世祖初期诏书辞令,多出其手,其间曾随中书省官赴开平会议,有《中堂事记》3卷,记载颇详。至元五年……”删节为“世祖初期诏书辞令,多出其手。至元五年……”[注]《校注》简介中将王恽的号写作“秋浻”,将其著作也写作《秋浻集》,也是校对不精之误。,所删去的为一些具体细节,其叙述并没有超出《全元文》的条理,而其余的内容则抄袭了《全元文》的小传。
又如《全元文》第26册第1页虞集的小传,凡五百余字,论及生平与著述,《校注》卷4第62页虞集的生平部分四百余字与《全元文》一字不差,仅在其后论及著述时将《全元文》的“诗文行于世者有《道园学古录》(五十卷:在朝廷稿二十卷、应制录、六卷、归田稿十八卷、方外稿六卷),由其幼子翁归与门人李本编次,至正元年由闽海廉访使斡玉伦徒刻板于建安;《道园类稿》(五十卷),由门人江西廉访使刘伯温在至正五年刻板于抚州路学;《道园遗稿》(六卷)……”删减为“诗文行于世者有《道园学古录》(五十卷)与《道园类稿》(五十卷)”[注]《校注》此段生平简介中将“吴澄”“范椁”“黄溍”分别误作“昊澄”“范柠”“黄僭”。。
《全元文》第28册第332页揭傒斯的小传,生平部分174字,《校注》卷4第69页与之一字不差,仅将其后述及揭傒斯著述的部分删去[注]《校注》此段将“编纂”误作“纶纂”,“诏修”误作“韶修”。。
类似情况还有冯子振、祝尧、黄文仲等十余例,总体来看,大多是省略迁转官职的具体时间、衔名、著述情况等过于详细的记载,或删除原有的注释,但都不出原文的叙述条理。
3.删节并稍作改动后加以袭用的。如《全元文》第7册第1页方回的小传,生平凡四百余字,《校注》卷1第150页自“回首上书数其罪有十可斩”以后删去四十余字,将“得代,即不复仕”省作“不复仕”,又在“景定”前加“理宗”,“入觐”后加“元世祖”,此外全同《全元文》。
又如《全元文》第44册第188页贝琼的小传作:“贝琼(1297?——1379),字廷琚,一名阙,字廷臣(明朱彝尊《曝书亭全集》卷六二)。嘉兴崇德(今浙江桐乡县)人。为人笃志好学。四十八岁领乡荐。张士诚据姑苏,累征不就。后避乱殳山,博览经史。明洪武三年(1370),聘修《元史》,书成受赐。六年,擢国子助教,与张美和、聂铉齐名,时称‘成均三助’。九年,迁中都国子学助教,教勋臣子弟。十一年,致仕。《明史》卷一三七有传。著作有《清江贝先生文集》三十卷、《诗集》一〇卷、《诗余》一卷。”《校注》卷7第44页作:“贝琼(1297-1379),字廷琚,一名阙,字廷臣。嘉兴崇德人。元末领乡荐。张士诚屡辟不就。洪武初聘修《元史》,六年除国子助教,与张美和、聂铉并称‘成均三助’。九年改官中都国子监,教勋臣子弟。十一年致仕。有《清江文集》。事迹见《明史》卷一三七。有《清江集》四十卷传世。”两相比较,《校注》删去了一些注释与细节,又将“四十八岁”改为“元末”,“累征”改为“屡辟”等,但所叙述条理一同《全元文》而无超出其外者。并且在“有《清江文集》”后插入“事迹见《明史》”一句,然后又称“有《清江集》”,这种叙述著作的方式令人不解。
类似的情况还见于刘辰翁、马祖常、吴师道等二十余处。而且,不少改动常常是微乎其微、举手之劳的变动,如《全元文》第55册第129页黄师郯的小传作:“黄师郯,广东兴宁县人,雷孙子。至正辛巳乡试第一,至正甲申礼闱第一(光绪元年《兴宁县志》卷一七)。”《校注》卷9第96页仅在“兴宁县”“辛巳”“甲申”之后用括号注出今地或公元,其余一字不差。
4.《全元文》中有些元代文人的简介称“生平不详”,如《全元文》第13册第263页王允文的小传作:“王允文,元初人,生平不详。”《校注》卷2第145页王允文条下作:“王允文,生平事迹不详。”《全元文》第59册第257页杜寅和第454页李原同的小传作“生平不详”,《校注》卷9第64页杜寅和第106页李原同条也均作“生平不详”。类似的情况还有叶蕙、陈宪、陈正宗、周全庆等三十余人。《全元文》编纂时囿于条件所限,这些生平无法考证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随着目前数据化、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研究的深入,许多元代文人的生平是可以考见的。如据《御选明诗姓名爵里》可知杜寅字彦正,青城人,洪武初与修《元史》。据《三场文选》可知李原同、陈正宗二人同为湖广行省人,至正元年同榜举人。按《校注》的李原同条下称“校以《皇元大科三场文选》”,说明整理者利用了《三场文选》,但并未据之补充作者生平,其小传仍因袭《全元文》。又如据同治间《茶陵州志》可知周全庆为茶陵人,据杨维桢《丽则遗音》、钱大昕《元进士考》等可知孔浍、文逢原、范琮均为元统三年(1335)湖广乡试举人,文为天临路攸州人,孔为武昌人,《元史》有传的谢一鲁是该年乡贡进士,谢、孔、文、范等的同题之作《荆山璞赋》正是该年乡试题目。据钱谷《吴都文萃续编》卷24及同治间《苏州府志》卷104,可知陶振字子昌,生活于元末明初,本为华亭人,其先赘于庞山谢氏,遂为吴江人,少曾学于杨维桢,洪武二十三年举明经,授县学训导。以上杜、李、陈、周、孔、文、范、陶数人,《全元文》均作“生平不详”,《校注》于此诸人未能增加作者年代或籍贯等信息,而是一样都写作“生平不详”,这正表明整理者是径袭《全元文》的成果,而于学术未能有所前进。
综观以上诸例,其中所涉及的元赋作者如刘因、虞集、揭傒斯、胡炳文、赵孟頫、袁桷、张养浩、虞集、方回等,都是广为人知的元代重要学者,他们的传记资料从当时的《名臣事略》到明清时期的《元史》《宋元学案》,再到清中期以后的《元史类编》《新元史》《元诗纪事》等,记载不可谓不丰赡,至于近代的研究成果或工具书等更十分丰富,而《校注》却独与《全元文》一字不差或仅略加删改,并未显示出曾参考其他资料斟酌损益的情况,其因袭之举是显而易见的。人物传记的撰写虽然有一些因素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其叙述条理和具体内容却可千变万化,同一人物的传记是完全可以有不同表述方式的。我们在编纂《全元文》的时候就有这种深刻的体会,因此,虽然全书涉及作者数千人,却无被人指责雷同抄袭之嫌。
《校注》一书的书名显示了它包括校勘与注释两方面,但据实际来看,其校勘的内容较少,主要是注释。该书《前言》称注释内容包括“常用词语的非常用义、历史掌故、典章制度、各种专有名词及术语等”,以目前网络的便捷和数据化技术的发达,搜检这些资料并非难度很大的工作,至于是否能做到对“常用词语的非常用义”的注释以及注释总体水平如何,在此不加评论。然而,据初步翻检的情况看,其校勘内容则主要是利用《类编历举三场文选》《皇元大科三场文选》所收的元赋以及李新宇《〈全元文〉辞赋阙误考述》的内容加以校勘,并且在本就不多的校勘中又有许多直接利用了《全元文》的校勘成果。如陈旅《味经堂赋》,《全元文》第37册第221页有一条校勘记,《校注》卷5第60页涉及陈旅《味经堂赋》,共有21个注释,其中属于校勘的一条,与《全元文》文字全同。又如刘因《横翠楼赋》,《全元文》有校勘记10条,《校注》共43个注释,其中属于校勘的10处,有4处全抄《全元文》,其余6处据原校勘记在正文改字,并相应改动校勘记,如《全元文》校勘记第7条为“访攒风之翠黛:‘风’,畿辅丛书本改作‘峰’”[4]323。而《校注》在正文内作“峰”,故校勘记改作“访攒峰之翠黛:‘峰’,原作‘风’,据畿辅丛书本改”[5]4。这种主谓置换无非是一种隐晦的“拿来主义”而已。
综上可见,《校注》一书除摘取《全元文》文本外,其作者小传及校勘记等在很大程度上也都袭自后者。十余年前,在《全元文》编纂工作的普查阶段中,所内教师或埋首故纸,或奔赴各地,从各类史籍、方志、碑记以及文集中所载之元人行状、家传、祭文、哀辞、序跋、书信之中,收集元人传记资料多达十二万三千余条,撰写出近三千位元人的传记,其中就包括约250位元赋作者,普查收录之后,又对文章进行点校,这其中的辛劳在数字时代的今天是难以想象的,而《校注》轻易袭用了《全元文》的传记、校勘成果,却在《前言》和《凡例》对此只字未提。
三、《校注》对《著作权法》等的违背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共17项,其中第(十六)项是:“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的作品的权利。”第10条的最后指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校注》未经《全元文》全体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全元文》中的元赋及元赋作者小传的内容,汇编元赋总集,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然后详述了许可使用合同必须包括的6项内容。《校注》未曾与《全元文》全体著作权人履行上述规定,甚至连口头协议也没有。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校注》在使用《全元文》整理者的元赋成果时,虽然在有的地方标明选自《全元文》卷几某人点校的元文(应当指出,也有很多地方没有标注,比如该书卷5、卷7等两册就全部没有标注),但是这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更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第22条其他各项的规定,《校注》是利用《全元文》的成果去“编辑元赋总集”[1]前言,是典型的汇编行为。
该书《前言》中说:“在李修生先生及《全元文》编纂团队许多教师的鼓励、支持下,我们开始尝试以《全元赋校注》为题编撰本书。”[1]前言这一说法既不属实也不合理。首先,所谓的“许多教师”并不属实,《全元文》编纂团队大多数教师并未得到要求授权的征询,更何谈所谓的“鼓励、支持”。《全元文》编委会中有18人为古籍所教师(1人已去世),据已采访的其中14人(包括副主编3人)所称,全部未接到授权的征询。其次,正如前文对《全元文》著作权的认定中所言,李修生先生并不是《全元文》唯一的著作权人,《全元文》著作权归全体编纂团队的成员所有,因此即使获得了李先生的“鼓励、支持”,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侵吞《全元文》的成果。由于大多数《全元文》编纂团队的成员都未以任何方式进行许可授权,因此不少教师均表达了维权的愿望。
四、《校注》严重不良影响
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第(五)条指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6]53
《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第4条明确指出,在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要“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6]60。《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第1条将“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列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种,要求必须进行严肃处理[6]63。
《校注》侵犯《全元文》著作权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国家和教育部的规定,属于“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校注》侵犯《全元文》编纂人员著作权的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第一,《全元文》规模宏大,涵盖元代散文的辞赋、诏令、奏议、公牍、书启、赠序、序跋、论说、杂记、传状、碑志等16种文体,试想,如果其他人士或出版社纷纷效仿《校注》的方式,擅自将《全元文》中的其他文体分别汇编成集出版,这将是多么严重的后果!
第二,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也是最高法和出版总局一再强调的,而《校注》这种明目张胆的抄袭行为,是对法治的挑战,不可姑息。
第三,2018年初,中央两办发布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通知,传统文化研究机构和出版机构,正积极响应,努力工作,但却出现《校注》这样抄袭事件,其产生的消极作用也是不能容忍的。
学术为天下之公器,但有人在此标榜之下,将之作为为学术不需要重视著作权益的伪命题。实际上,学术规范早有古训,《礼记》就说“毋剿说,毋雷同”。当代学术前辈任继愈先生也曾痛斥学术不端的行为,他说:“抄袭是知识产权的贪污行为,也是见不得人的偷盗。不要对偷盗者容忍,这不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也是对社会的负责。”[7]这些警示都提醒我们必须行动起来,不容忍、不姑息地清除一切学术不端行为,为他人也为自己争得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