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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维度

2018-04-03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1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从严治党

郑 士 鹏

(北京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

依法治国是当今各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发展趋势。中华民族古训有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令”历来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条件。一直以来,领导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使社会的运行适应于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核心历史任务。当前,针对我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是推动治国理政的科学转化,同时体现党对“法治”的深刻理解以及加强依法治国的自信与决心。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基础和保障,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推进深化改革以及依法从严治党的前提条件。从政治维度理解全面依法治国,有助于增强依法治国实施对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价值和政治生态的理解,有助于勾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新模式,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协同迈进。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同志在党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1]22全面依法治国是提高党的执政本领与水平的必然选择,而坚持党的领导则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始终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发展方向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把握和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回应时代关切,带领中国人民迈进了通往小康社会的“最后一公里”,走进了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征程。回顾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并肩奋斗的历史,不难发现,坚持党的领导是形成协调一致、统一高效创造力量的基本前提。这一点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任务中依然具有引领性与指导价值。

(一)重视法治建设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

从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共同纲领》的制定, 再到1954年宪法的颁布等一系列的

法治实践,都体现出了党的领导的核心作用。这些法治建设成果无一不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之下所取得的。历史上社会建设的累累成果表明,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首要条件。

(二)推进法治建设要求要坚持党对依法治国新常态的领导

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治要求,同时更清晰地指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事业获取成功中发挥的巨大指导作用,赋予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一同开展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合法地位与合法职能。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第一顺位就是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维度是完全一致的。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对宪法精神的真实体现和高度还原。另一方面,在新常态背景和目标下,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局面要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进入新常态阶段,社会领域涌现的新矛盾与新问题层出不穷,推进深化改革的道路上依然存在大量已知与未知的风险,法治社会建设面临的掣肘难题对依法治国的实践以及改善党的领导提出了迫切要求。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与国内改革的深水阶段,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统筹协调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更好地为我国抓住发展的战略机遇而提供保障。面对法治建设的历史性任务与当前我国立法、司法、执法与守法的基本现状,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发挥出党总揽全局的核心作用,发挥党团结群众的工作优势,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全面性与彻底性。

二、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

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实施依法治国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党的执政行为、理念、原则适应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规律。早在延安时期,黄炎培提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为了打破“历史周期律”,提出要让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要让法治为民主政治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保障的倡导。全面依法治国对从严治党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从内在维度上要求从严治党应实现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内生转化,从外在维度上要求依法从严治党应以科学的法治体系为标准,实现内在自觉与外在约束的有机统一。

(一)完善党内法律制度

维护政治生态应法制先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优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视阈下,坚持全面依法从严治党可实现权力的制度化,使对权力的制约得到加强,保证公共权力释放出更强大的有益于民的积极能量。从当前依法治党的现实基础和目标来看,还需要深入完善党内的法律制度,使党内民主的作用得到发挥,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国应在从严治党中有充分的体现,如优化党员干部甄选制度,实施权力清单制,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中依法运行。完善制度要依法,制度的内容要有法,全面依法从严治党就是要将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全面地融入党内制度机制的建设之中。完善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与社会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各项监督权力,形成配套完整、内容科学、程序严谨的全面依法从严治党制度体系,使制度体系的综合效能得到体现。

(二)严明党的纪律

中华民族古训有云“打铁还需自身硬”,“铁的纪律”要想始终保持刚性,需要党员干部的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曾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第一条便提到:“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3]可见严守党内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在当前复杂的社会背景下,来自社会领域的诱惑不断增多,党员干部精神失守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铁的纪律”需要刚性的法治手段加以维护,以增强纪律的韧性与刚性,确保党的纪律屹立不倒。因此,全面依法治国之下的政治生态,应发挥纪律的约束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基本理论、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与基本路线,并将党关于服务和领导工作的一切纪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以纪律为政令的落实提供保证,实现全党上下自觉遵守纪律的自律氛围。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需要长期的纪律约束,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政治生态的清明,使全面依法从严治党成为党建的新常态。

(三)法治约束与道德教育共同推进

在净化党的政治生态的过程中,道德教育是对依法、依规从严治党的重要支持。法治约束与道德教育共同管党、治党,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建立思想过硬、制度严谨的党组织环境。从这个意义而言,依法治党与道德教育是相辅相成的,都是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要素。党员干部应坚守道德与法律两条底线。法治约束与道德教育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延续和扩大彼此在从严治党中的功能而发挥优势。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法治约束与道德教育虽然需要统筹兼顾,但二者却不能相互代替。法治约束与道德教育拥有各自的内核与重点。中华民族从“人治”走向“法治”这一根本事实和历史趋势不容改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方向不能动摇。在党员干部的培养方面,既不能完全依靠法治更不能完全依靠道德教育。采取完全的法治,用严明的法律与规定将党员干部的行为彻底束缚起来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一味地对党员干部强调理论和道德,仅依靠自我教育和道德宣讲来对抗人性的薄弱点是没有保障的,是不科学的。道德内化和行为转化本身也需要法治的鞭策和敦促。情感性是人的重要属性,立法治人,而立德树人。仅有法治的约束而没有道德的教化,必然会导致一部分人知行不一,出现“两张皮”的问题。道德的失守往往会使一部分人为了追求不当利益而铤而走险,道德防线溃塌将会促使法治底线被碰触,其后果是难以估计的。对权力实行制约,对人心进行礼教,可以使党员干部在违纪违法方面经历从“不敢”“不能”再到“不想”的心理蜕变过程。可见,法治约束与道德教育的兼顾是落实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三、建立覆盖法治社会完整环节的法治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现代化治国理政的一种基本布局,具体表现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协调发展,这是当前社会发展实情以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目标对于依法治国的政治要求。

(一)全面依法治国对全体社会成员提出法治要求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一切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即参与国家治理、政府服务、党组织建设、企业运行和教育培养等一切由人所推动的社会主体行为,都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和约束。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将使公民行为以及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全面接受法律的规约。这意味着一切社会生活与行政执法的各个细节都将始终处于国家法治的范围内,自觉在法律框架之下坚持运用法律标准引导实践。

(二)全面依法治国包含法治社会的五项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五项建设依法均衡发展。从政治维度而言,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是对政治活动各个细节的统领,要求一切政治活动保持法治基调,实现法治政治与民主政治的和谐统一。从经济维度而言,全面依法治国表现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经济,要求市场经济建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保证市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合法化。从文化维度来讲,全面依法治国本身即是一种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传播与其文化背后的强大制约性,对于我国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而言意义重大。规范文化产业发展,弘扬中国特色法治文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之一。从社会维度而言,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思维与新时代的社会治理紧密融合,是当前加快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思路。全面依法治国是现代化治国理政的应有之义,彰显着一国、一党的政治思维与制度意识。从生态维度而言,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维度体现为对政治生态与自然生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冷静辨析与客观认识。营造清明的政治生态环境需持续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建设廉洁政治。在新时代中,自然生态维护将以法治形式进行,包括与时俱进的生态保护立法、生态危机防治机制建设及自然生态破坏行为追责等,均将依法实施、依法推进、以法保障。因此,实现政治文明,加速经济腾飞,不能忽视文化繁荣、社会稳定及生态健康。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现代化国家治理的一切任务都应尊重、遵循法律法规,在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意蕴。

(三)全面依法治国将覆盖法治社会建设的四个环节

“无论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国体、政体或是基本政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4]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下,全面依法治国包含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四个环节。只有环环相扣、节节依法、步步协调,才能提高依法治国的信度及效度。在传统国家治理模式中,对执法监管不严、对公民守法教育不够的情况客观存在。这也是我国法治社会氛围迟迟无法形成的重要原因,依法治国的源头力量在实践转化的过程中遭到削弱,大打折扣。因此,全面依法治国体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如只讲规则,落实乏力,缺少全民守法的整体意志,法治将失去权威性与公信力。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应让规则转化为现实,使严格执法和自觉守法相互保障、相互促进,建立治国理政的完整法治链。

由此可见,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要求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依法治国不是仅仅依靠某一个主体、某一个领域和某一个环节,而是应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社会建设全部环节的共同发力,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协调一致的法治化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现代化国家治理模式的统筹性思考,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全局和根本。因此,全面依法治国不应完全侧重于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等任何单一环节,特别是在新时代多风险并存的社会环境下,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治国理政的一切事务都应以法治要求和标准为红线。在综合建设的过程中,正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之间的地位差异,既满足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要求,又应在全面中兼顾重点和次序。

四、建立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

关于无产阶级政权建立以后国家该如何治理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应实行无产阶级民主制,认为在组织形式方面,无产阶级民主要坚持“议行合一”的基本原则。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政权本身,在政治上不仅仅是表达无产阶级意志的机关,更是将这部分意志转化为实践的机关。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按照马克思“议行合一”的原则,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应是国家治理的多元主体和第一主体。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民主权利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素之一就是法治,法治体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内容。从强调国家统治到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符合人类政治发展的一般趋势。”[5]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合理状态之一是全民参与、科学管理,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依靠全面依法治国来加速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创新。

(一)全面依法治国促进了国家治理理念的创新

全面依法治国是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发展形势下,提升治国理政的时代性与创新性的重大选择。也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推进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对国家治理理念的创新提出了迫切要求。国家治理的各项工作显现出法治性、民主性特征,传统行政干预及社会管理的陈旧理念被摒弃,实现了法治社会视阈下国家治理精神层次的升级。国家治理理念的法治化转变体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探寻和参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符合中国实际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6]。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只有选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基的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才能使治理实践适应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和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国家治理法治理念的形成将从内生角度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动能,从而使依法治国理念与国家治理理念进一步糅合,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奠定思想基础。

(二)全面依法治国促进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国家治理的主体从“一元”向着“多元”转变,同时各个治理主体的治理角色、治理权利将得到依法保护和制度确认,充分体现出全面依法治国下国家治理的民主性。全面依法治国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调动一切社会和人民力量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实践过程与制度顶层设计。是在党的依法领导下的全国各族人民、武装力量、国家机关、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各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严格遵循国家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共同治理国家、维护社会有序运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单向度的政府主导行政管理模式将会被打破,每一个国家公民和组织力量都有依法承担参与社会、经济以及文化各项发展事务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全面依法治国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创新的源泉,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治理的动态性和灵活性,真正建立系统治理、多元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以及综合治理的治国理政新模式。

(三)全面依法治国促进了治理机制的优化和升级

首先,依宪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成为国家治理机制建设的基石。建立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机制,使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模式更加成熟和完善,必须要围绕“依宪治理”这一根本核心,积极维护依法治国视阈下国家宪法的权威,将宪法的制度性要求融入国家治理机制建设之中,促进国家治理机制的升级。其次,全面依法治国的规范功能有益于国家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转变。马克思曾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7]176全面依法治国通过授权性规范、允许性规范以及禁止性规范等多种形式,使国家治理机制更具规范性与功能性。理顺了国家治理机制内部主体、制度保障、职能划定以及责任追认等多环节的法治逻辑性。依法规定国家治理机制内部的权利、义务、行为模式、行为后果,同时进一步规范治理程序法规和实体法规范。使依法治国视阈下的国家治理机制逻辑严谨、体系协调。再次,全面依法治国降低了国家治理对于以往目标责任制的依赖。目标责任制主要是运用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国家治理的改革,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但作为国家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责任制也应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创新。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使目标责任制的内涵中包含了更多的法治因素,法治目标增加为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不再完全依赖自上而下的责任制度,而是一切以法治为准绳,国家治理的所有实践都可在国家法治体系中寻找依据,使目标责任制逐步向着法治化、现代化的方向转变,最终实现国家治理机制的时代创新与发展。

总之,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善治”的理性选择,具有深远的政治意蕴,体现出高远的政治维度,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内涵。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下,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法治推进中国梦的时代进程,加强从严治党的法治内化,不断促进现代化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形成,使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维度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得到体现,让法治文明的普遍原理最终发挥出更加卓越的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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