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年来汉代俸禄制度研究综述
2018-04-03郑茜方
◎郑茜方
(西北大学 历史学院,西安 710069)
俸禄制度是官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员的生活状况与俸禄的高低多少息息相关,同时也与国家治理和政权稳定休戚相关。《中国俸禄制度史》指出“俸禄制度不单是职官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与政治制度、吏治问题乃至赋税制、仓廪制度、生产关系亦颇相关联。”[1]因此,对于俸禄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学术界对于俸禄制度概念的解释,俸禄制度的性质、地位、影响和意义等方面也有较多阐述。汉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官吏的俸禄制度也逐渐发展完善。学者们对于汉代俸禄制度问题的研究多集中在俸禄的支付形式、俸禄的薄厚、发放的期限和对后世的影响上。俸禄的薄厚与廉政建设的关系和居延地区的官俸是学术界研究的两个热点话题。
一、关于汉代月俸制的讨论
关于汉代俸禄的发放期限学界基本上认为主要实行月俸制,聂崇岐、杨天宇、杨有礼、阎步克、赵善轩等学者都认为汉代实行月俸制。①聂崇岐:《汉代官俸质疑》,《宁史丛考》,中华书局,1979年;杨天宇:《汉代官俸考略》,《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第17—22页;杨有礼:《秦汉俸禄制度探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第90—93页;阎步克:《从稍食到月俸—战国秦汉禄制等级制新探》,《学术界》,2000年第2期,第61—82页;赵善轩:《两汉俸禄考》,《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70—73页。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汉代虽然实行月俸制,但并不完全以一月为标准,对其发放的期限进行了具体分类。陈直先生通过研究居延汉简,认为官俸发放的期限有四种:正常为每月一发,或三月一发,或一年一发,或两年不能发给。[2]王廷洽认为居延地区官吏的俸钱按月计算,但不严格按月发放,一般以三个月发放者居多。[3]施伟青根据居延汉简里找出载有官俸的材料214条,将其按时限从短到长的顺序分为19种期限。认为“大概按月发放系属常制;而按若干天发放,应属临时需要;至于数月、1年甚至2年以上才发放者,似是由于俸钱或替代俸钱的物品未能及时运到居延前线之故。 ”[4]
汉代俸禄的发放实行月俸制,但并不是完全按照“每月一发”的标准严格执行,其在不同时期、不同政治环境和财政条件下会相应有所变化。
二、汉代俸禄中的钱与物
关于汉俸支付形式这一问题,学者们大多认为汉代实行“半钱半谷”制度。对于这一问题,巫强有专文论述,认为从西汉到东汉,官员俸禄的支付形式经历了从钱币到“钱谷各半”的演变。[5]罗庆康在探讨汉代俸禄制度的特点时认为“整个汉代官吏的月俸均是半钱半谷。”[6]杨有礼认为“秦汉俸谷、俸钱按月发放的比例开始没有定制,有时发谷,有时也将谷物折合成俸钱,或全发俸钱,或谷钱各半,逐步向‘半谷半钱’过渡。”[7]赵善轩《两汉俸禄考》一文通过考察两汉时期俸禄制的变化,进一步论述了“中国自然经济”之说。其认为两汉俸给已经有很大的变化,由西汉时以钱币为主转变为东汉半钱半谷。并将其理解为中古时期转变为以实物为主的自然经济的前奏。[8]日本学者若江贤三对东汉官吏半钱半谷的俸禄制度进行了研究。[9]陈仲安、王素认为东汉光武帝时期官俸的一半虽用钱币支持,但其余一半则以谷发放。[10]黄惠贤、陈锋也认为东汉以“钱谷各半”为标准。[1]
但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对“半钱半谷”制提出异议。劳干先生认为西汉俸禄,至少在昭帝和宣帝时期以后是以俸钱为主的,与东汉的“半钱半谷”以谷作为主要的发放标准有很大的不同。[11]何兹全先生认为在西汉时期,俸禄大部分给钱,一部分给粮食。[12]杨天宇认为汉代的官俸,虽有大体的立法定制,但在由政府发给官吏时,从钱谷比例,到俸额的多寡,又是每每有所变动的。认为“汉代官吏的月俸谷数和钱数及其相互比例,在不同的时候,自然也就不可能相同。”[13]就居延地区而言,王廷洽认为“尽管居延地区尚存在以粮食、布帛、食盐、皮货等实物充作俸钱的情况,但总体说来是以现钱支付官俸为主流的。”[3]施伟青在研究汉代居延官俸发放的问题时对居延官俸的种类进行了统计,统计了八种类型的代替俸钱的实物。并依据居延汉简214条载有官俸的材料制成了表格,认为“居延官俸,系以发钱为主,但实物也占有不小的比重,钱与实物的比例是1.86∶1。而实物之中以布为大宗,其次是帛、栗。”[4]日本学者佐原康夫认为汉简所见的官吏月俸,也是以钱计算的,支付布帛被认为是汉武帝实行平准均输、财政收入中布帛大增以后的事情。[14]
三、汉代俸禄的厚薄及其与廉政建设的关系
关于汉代官员俸禄的发放水平这一问题,学者多持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汉代实行薄禄,有学者认为汉代实行厚禄,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汉代的俸禄情况不能笼统论之,要具体分析。对于官员俸禄薄厚的探讨同时也引发了学者对其他问题的研究,比如说:政府的减俸、借俸行为①罗庆康在《汉代俸禄制度的特点》一文中指出了汉代政府以减俸来解决财政困难,并解释了政府减俸的原因以及带来的严重危害;杨有礼在《秦汉俸禄制度探论》中也认为汉代由于国家财政原因而减俸、扣俸的情况很多;杨鸿年和卜宪群认为官员的增秩、贬秩是造成汉代太守秩次不同的一个原因。;俸禄薄厚与吏治清浊的关系等。
杨天宇认为“汉代官俸,是承袭秦制而实行的薄俸制。”[13]褚道庵认为“汉初的官俸,是承先秦的遗制而极其微薄的。”[15]施伟青对汉代戍边官吏的俸钱进行了统计,认为“汉代居延戍边官吏大都月俸钱不高,月俸钱对多数基层小吏来说,还不能满足其日常的需要。”[16]王军认为“低官俸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奉行的政策。”[17]东汉末年崔寔的《政论》和仲长统《昌言》中的论述都认为汉代实行薄俸。①参见《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卷46崔寔《政论》和卷88仲长统《昌言》,中华书局,1958年第723-728页,第948-951页。这些论述遂成为持西汉薄俸说观点的学者所依据的史料。但也有部分学者持相反观点,杨静认为汉代实行厚禄。“汉宣帝时诏令增俸,改善了汉初的薄俸状态。”[18]更多学者认为汉代的俸禄水平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官员的等级具体分析。罗庆康认为汉代下级官吏俸给低,高级官吏俸给高,并进而分析了宣帝注重增加下级官吏的俸给和高级官吏俸给高的原因。[6]杨有礼认为汉代“官吏俸禄等级差额大,下级官吏俸禄低是其俸制的一个特点,又是封建官僚等级制确立的物质形态。”[7]巫强认为从俸禄水平来看,汉代高官俸禄相对优厚,小吏俸禄则相对微薄。[19]张兆凯认为“两汉禄重只是对六百石以上的中高级官吏而言,而三百以下的低级官吏,其俸禄是比较微薄的。”[20]《中国俸禄制度史》一书认为从总体上讲,两汉官员待遇优厚,但低级官员俸禄寡少。[1]
综上所述,汉代官员的俸禄发放水平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应该根据官员的等级具体区分。汉代中、高级官员的俸禄较高,同时还可以获得各种名目的额外赏赐。而低级官吏的俸禄是比较微薄的,高、中级官吏与低级官吏之间的俸禄差异很大。
学术界对于汉代官员的俸禄发放水平这一问题研究的较为深入。同时,由于现实的需要,对于吏治的清浊与俸禄高低的关系也有诸多论述。张兆凯先生探讨了汉代俸禄与吏治的关系,认为汉代的俸禄制度很明显地体现了以厚禄来养廉的原则。并认为厚禄养廉的政策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汉代贪赃之吏不多,是厚禄与法律两者结合的结果。[20]余华青对战国秦汉时期廉政制度的内容和主要特点进行了介绍。认为增加低级官吏的俸禄是防止或减少贪赃行为的有利措施。两汉统治者多次通过增俸企图促进“养廉”。[21]其在《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史》一书中认为两汉时期出现了一大批清官廉吏,指出俸禄制特别是增俸养廉诸策的实施,是促成两汉廉政建设良好风气的主导因素。[22]段化民就两汉俸禄制的变动与其廉政建设的得失进行了论述,总结了两汉的官吏管理给后人留下的历史教训。指出“俸禄是内动力,法制是外压力,道德是约束力,只有三者并重,才能治政。”[23]王军也认为汉代最先提出增俸养廉的设想,并对增俸养廉提出的背景、达到的效果进行了分析。[17]张俊超论述了俸禄厚薄与吏治清浊之间的关系。[24]侯建良认为官员的俸禄水平与官员的廉洁状况密切相关。[25]王绍东也认为汉代提出了“厚俸养廉”的思想。[26]杨静认为厚俸以养廉不能绝对化。并且提出了树立和建立俸禄制度的三点要求。[18]汉代俸禄的薄厚与吏治清浊的关系问题仍是当前学界有所争议的话题。养廉究竟是不是依靠厚俸就能解决仍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同时也要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以上几个方面是学者们从制度史的角度对俸禄制度作出的详尽研究,但并不拘泥于俸禄制度本身,也将其放在政治史、经济史等领域进行综合考量,试图研究“活”的制度史。周振鹤对郡太守、三辅长官及西汉前期诸侯王相的俸禄进行了论述,试图让我们对汉代郡县组织有一个更加全面深刻的了解。[27]杨鸿年、卜宪群等学者试图通过对太守、都尉秩次差别的论述让我们对汉代的地方官僚系统有所认识。[28]朱伯康、施正康等认为“秦汉时期可以说是封建国家二元财政的最典型时期。”对掌管俸禄发放的大司农系统进行了研究。进而对汉代的二元财政经济进行了论述。[29]
四、出土文物与汉代俸禄研究
史籍中关于汉代俸禄的记载较少且较为零散,分散在各书的各个章节。陈梦家先生将两汉吏禄制度之见于文献者概括为四类:“一、西汉的律文和《汉书》;二、王莽的‘吏禄制度’;三、东汉建武时的‘百官受奉例’;四、东汉延平时的奉例。”[30]近年来,随着考古发掘工作的不断开展,出土和整理了大量简牍材料。简牍的出土虽然也较为零散,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文献资料的不足。
居延汉简中保留的不少“受奉名籍”、“奉禄簿”的内容对研究汉代俸禄制度大有裨益。[31]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秩律》中也保留了大量官员俸禄的资料。[32]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出土的尹湾汉墓木牍中保留的“东海郡吏员簿”详细记载了东海郡吏员的具体秩级。[33]李均明将其进行了整理和综合统计,“牍文所载东海郡吏员总数为2202人,统计中所有长吏(包括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侯家丞)皆注明具体秩级。”[34]简牍的不断问世为学者们进一步研究汉代俸禄制度提供了新材料。同时,汉代俸禄这一问题也日益受到学界的重视。汉代居延地区的俸禄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话题。
劳干先生最早利用居延汉简对汉代的俸禄问题进行了探讨。他排比了居延汉简有关侯官、侯长、侯史、士吏、令长、隧长等职官的薪俸数目,与简上所载衣服、布帛、食物、器用、田宅、车马、奴婢等价格相比照,由此推断出汉代河西的大致生活状况。[35]除此之外,还进行了一系列研究。陈直先生也对居延地区的汉代官俸进行了不少研究,在此就不一一赘述。[2]但其所采用的材料是劳干先生的《居延汉简考释》一书,该书存在着一些错误和遗漏,因此据之所得的结论就难以保证完全正确。近年新出版的《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对居延汉简进行了认真的考证,《居延新简》的出版又提供了一些新材料。[31]因此,这两本书的出版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可靠和完整的资料,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又进行了不少研究。
施伟青发表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如《汉代居延戍边官吏的俸钱及相关的一些问题》《汉代居延官俸发放的若干问题》《关于汉代居延官吏同官异俸》等。这几篇文章对居延简牍材料进行了认真梳理,制成了表格,对居延地区的官俸从俸禄的薄厚,俸禄的发放期限及种类,王莽统治时期居延官俸发放的情况,同官异俸现象出现的原因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认真研究。[36]张俊民对简牍文书的居延都尉“俸例册”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为之后的史学研究提供了材料支撑。[37]王廷洽将汉代边疆地区的“受奉名籍”、“俸禄簿”的形式,及其记录的官俸数额、发放方式等进行了介绍。[3]
同时,也有不少学者利用其他地区出土的简牍材料对汉代官员的俸禄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比如:卜宪群利用尹湾汉墓出土的集簿对太守和都尉的秩次问题进行了介绍。[38]陈治国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的律文“御史丞相相国长吏秩各千石”进行了重新解读。[39]
简牍材料的分布较为分散且数量不多,因此,并不能反映汉代俸禄的全貌。但随着汉简的不断发现、整理及发表,对这一问题将会不断有新的补充。与此同时,其他考古材料也不断出土。比如:徐州汉墓出土的大量印章[40],刘尊志利用出土的“楚太史印”印章对封国管理制禄的太史一职进行了分析[41]。大量出土材料弥补了史料的不足,更有利于对俸禄制度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五、不同视角下的俸禄制度研究
官员的俸禄制度涉及政治制度的方方面面,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局限于上述的几个方面,而是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深入探究。比如:探讨汉代官俸制度的种类。陈直先生认为“西汉官吏俸禄制度分为三类。发谷栗称为禄石,发现钱称为俸钱,按月发给口粮,称为廪食。”[2]陈仲安、王素认为汉代俸禄制度之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基本俸禄、力役(力禄)、土地(田禄)。[10]探讨汉代俸禄制度的特点。阎步克认为“秩级与官职直接相应,而不是与官员的个人品位直接相应的。”即“居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则从其秩。”认为这仍然是汉代禄制等级的重要特点。[42]日本学者大庭修也认为“在汉代,在什么位就有什么秩。”[43]杨有礼将秦汉的俸禄制度总结为“以石论秩,按月支付,钱谷兼用”、“等级差额大,下级官员俸禄低”、“随国家财政变动而增减”三个特点。[7]罗庆康对汉代俸禄制度的特点也进行了相关论述。[6]其在《西汉财政官制史稿》一书中对汉代的俸禄问题也有所论述。[44]全汉升则从社会史的角度对俸禄问题进行研究,其所著《中古自然经济》一文从多方面考察了中古时期社会经济的变化,比如:汉晋至隋唐的工资发放情形(包括俸禄)。说明了中国社会经济在汉魏由货币经济活跃退后到“自然经济”的时代。[45]
六、结语
学术界近三十年来对汉代俸禄制度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是就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而言仍显得不够宽广,且研究点比较集中,研究阶段偏重于西汉时期。学者较多的还是关注传统问题,对传统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虽然当前新材料不时出现,但是对于汉代俸禄制度研究而言仍是杯水车薪,想要继续拓深关于汉代俸禄制度的研究不仅要发掘新史料,还要不忽视传统史料,同时注重研究方法的突破。汉代俸禄制度的研究不仅需要在传统问题上多下工夫,同时也要发现新问题;不仅要研究俸禄制度本身,更要结合汉朝的政治、经济变化,透过俸禄制度探寻国家经济制度的变化,探寻汉代官员在俸禄制度下的行为举动,以此来反思汉代政治生活的变化。近年来关于俸禄制度的研究热度有所衰退,但俸禄制作为官员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仍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也要能跳出制度史研究的范式,以俸禄制度研究汉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现象,通过旁推侧引,加强对汉代社会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