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性保护方式初探
2018-04-03钟谋
钟 谋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院,四川 成都 610213)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自2005年文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工作开始,至今只有十余年时间。其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申报、保护传承、理论科研以及人才培养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化保护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例如哪些需要保护,采取何种手段保护,是维持其本真性还是采取生产性保护,要不要对非物质文化进行创新和开发等等问题,都影响着整个非遗保护的进程。本文尝试在总结分析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式的基础上,探索民间文学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途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保护方式分析
按照国务院公布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分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民俗等十个类别。而与之对应的保护方式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
依据原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先生所著《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2006年版,文中归纳了五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一是建立保护名录制度。二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有形的形式。三是设立文化生态区。四是生产性保护。五是传承人保护。[1]331
对于第一、二条和第五条,我们可以概括为抢救性保护。例如被誉为中国戏剧活化石的傩戏,因为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使之受到现代文化的冲击和挤压,生存空间逐渐缩小,濒危程度日渐加深,对于这样的项目,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除了采用笔录、录音和视频等方式保存,还没有更好的办法促进其发展。第三条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我们可以看作整体性保护。例如四川、陕西两省共同建设的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第四条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王文章所著《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中,生产性保护:“(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以生产性的方式进行保护”。我们可以看出,文中的解释虽然阐明了这种保护原则和保护方式,但没有明确可以适用于生产性保护的范围。
另外,在由牟延林等人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2010年版书中,对非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也进行了专章论述,文中总结了三种保护方式,即:施予式、开发式和发展式[2]62。此处,开发式和发展式均强调“改造传统”和“推陈出新”,也就是与抢救性保护或施予式保护等由政府主导的保护模式相对应的方式。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过程中,上述几种保护方式都具有技术层面的意义,此外,还有政府层面的立法、财政、知识产权等辅助措施。
二、“创作”与“生产”之间的内在联系
“生产性保护”有两个关键词,一是生产,一是保护。生产是方式、是途径,保护才是目的。生产性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保护方式,最重要的使命在于有效传承,但其最大的特色应是资源的活态转化,适应市场,创造财富,自我造血,持续发展。[3]313
2012年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意见对生产性保护的概念的定义基本沿用王文章先生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非遗生产性保护主要以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为生产性保护的实施范围。此外,文化部还命名了一批以四川蜀锦织造技艺、北京景泰蓝制作技艺、山东东阿阿胶制作技艺为代表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生产性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产业化的一种表现方式。根据联合国在2005年10月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原则,“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上,也体现在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中”。[4]而文化产业是产业化的一部分,其中也包含“生产”或“创作”的要素。广义的文化产业是指以生产和提供精神产品为主要活动,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要作为目标,是指文化意义本身的创作与销售。[5]我国的文化产业化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还较弱,一些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被国外一些大型文化企业利用。比如美国迪斯尼公司将我国的《木兰辞》改编成动画片,在全球发行,获得了高达二亿多美元的票房收入。[6]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完整内涵,而起主导作用的是两大规律:传承规律和市场规律。[7]实际上包含创作成分的生产性保护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起决定作用的是市场的需求,没有市场,不产生价值,生产就是无意义的,生产性保护就是一句空话,如何在生产和传承之间找到平衡点可持续的发展下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戏曲艺术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瑰宝,昆曲又被称为“百戏之祖”,是我国唯一入选联合国所公布的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可见其艺术价值出类拔萃。但不可否认的是以昆曲为代表的中国戏曲在宏观上正面临着新的传承危机。
《牡丹亭》是昆曲的传统剧目,2004年著名作家白先勇策划创作了青春版昆曲《牡丹亭》,他将原戏五十五折改编至二十九折,采用青年演员担纲,与传统剧目相比充满了朝气,非常赏心悦目。青春版牡丹亭利用了现代剧场的概念既符合现代审美观,又保留了昆曲的“雅”。该剧创作十一年来四进北大,受到学生的热捧。从青春版牡丹亭全球巡演的票房收入和观众上座率来看都达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东南大学赵天为教授说:“一部《牡丹亭》的传播史就是被不断改动的历史,恰恰是一些改编者的二度创作,使《牡丹亭》在舞台上焕发出新的光彩”。[8]而笔者在近两年教学过程中,也曾以“青年大学生对中国传统戏剧的了解和认知”为题做过调研,结果发现多数大学生对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戏剧文学兴趣不大。此结论虽不具有普遍代表性,但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传统戏剧不符合当代青年的审美倾向。在笔者将《青春版牡丹亭》视频加上字幕给学生观看后,一些对传统戏剧兴致索然的学生有了明显的态度转变。可见我们的青年大学生对于中国传统文化认同感还是非常高的。
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特征之一,“传”和“承”分别代表着“给予”和“承接”两个步骤。目前,针对“传”我们在不遗余力的努力,比如开展得如火如荼的“传统戏曲进校园”,但关于“承”却更多的是计无所出。通过改编创作和新媒体技术手段,使“承接”的人兴致盎然的接受,让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主动充当传承人的角色,不失为一个好的举措。如果传承人日益减少,乃至青黄不接、后继乏人,他们承载的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谈不上有效传承,只会走向消亡。[1]270因此,对于民间传统戏剧文学的创作来说,可以既不依靠政府的“输血”来实现文化产业化创造价值,还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相传更具时代意义。
三、创作性保护的可行性和实践性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种类繁多,因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等性质,每一个项目又有自身独特的地方,所以在保护过程中我们要区别对待,而不能“一刀切”。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不同的不保护方式,例如:景泰蓝,不管是传统工艺手法制作的景泰蓝艺术品,还是经过科技创新与跨界融合后应用在其他领域的景泰蓝,它都只能从属于生产性保护。而我们应将一些现有保护手段之外无法涉及的项目采取因地制宜的办法,如将创作性保护等方式纳入其中来进行保护,这也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差异化保护的原则。
例如《阿诗玛》是一部流传于云南彝族支系撒尼人中的叙事长诗。它使用口传诗体语言,讲述阿诗玛的故事。长诗中阿诗玛不屈不挠地同强权势力作斗争,反映了彝族撒尼人的民族性格和民族精神。2006年《阿诗玛》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类项目。《阿诗玛》自上世纪50年代初在有关刊物上发表汉语整理本以来,被翻译成多国语言在海外流传,在日本还被改编成广播剧、歌舞剧、儿童剧等艺术形式的作品。上海海燕电影制片厂依据《阿诗玛》原著,于1964年将其改编并拍成电影,成为中国第一部彩色宽银幕立体声音乐歌舞片。这部舞剧大胆地运用了现代交响编舞手法,片中对白多采自叙事长诗原文,借鉴中改动较少,保留了鲜明的民族性。因意识形态斗争等原因,电影1979年才得以公映[9],上映之时万人空巷,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电影于1982年获西班牙桑坦德第一届国际音乐最佳舞蹈片奖,此后被确认为“20世纪经典”。2015国庆黄金周期间,首届国际阿诗玛文化节在云南石林成功举办,以再现《阿诗玛》电影经典片段和情节等形式,激起人们对“阿诗玛”的追忆。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没有拍摄《阿诗玛》电影,那这部优秀的民间文学就不可能有在社会上产生如此的影响力和认可度。通过对民间文学的创作,扩大传承主体的覆盖范围,直接或间接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那些无主或者集体传承的民间文学类,或民间音乐类、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艺术创作,能让其得到保护,以至一定程度上的发展。事实上我国优秀的民间文学作品除梁祝、格萨尔、白蛇传等家喻户晓外,还有例如佤族创世史诗《司岗里》、哈尼族叙事长诗《洛奇洛耶与扎斯扎依》等众多文学艺术价值非常之高却又鲜为人知的少数民族史诗、故事可深入挖掘。
故笔者认为,对文学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创作性保护既能使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经济效益,又能让它保持活态性,得到有效地传承,继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全民族的文化自信。
创作性保护是指将具有一定文学和艺术价值及可创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文化产业化过程中对其进行再创作,并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将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电影、电视、动漫和游戏等具有一定附加值的精神文化产品,以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并促进其传承发展。
当然,在创作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个“失真”问题。一般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是其保护的核心问题。我们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化相结合,以产生经济效益为目的,有不少人会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创作或者产业化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流变和发展的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备发展的内生动力,许多非遗传承人和研究学者持有同样的态度。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看似是一对矛盾体,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排斥追求经济效益,因为,若不产生经济效益则无法激发传承主体的传承积极性,这在传统技艺类等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已有很好的体现。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是伴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而产生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晚,对保护方式的理论研究也还处于探索阶段。生产性保护作为一个超越传统保护模式的方式,自2006年王文章先生提出到现在不过十余年时间,距文化部2012年下发《指导意见》也仅5年时间。短短数年内,其保护方式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太多。而笔者长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线,通过对一些专家和保护工作者的走访以及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还不是太清晰,还有值得商榷和探索的地方。
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我们是否可以对民间文学、民间音乐和传统戏剧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创作性保护”以弥补生产性保护适用范围的不足。将“创作”与“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又不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使这样一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传承和弘扬。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331.
[2]牟延林,谭宏,刘壮.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62.
[3]康保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313.
[4]李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思路——从生产性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谈起[J].中国音乐,2014(04):159-161+176.
[5]李晓华,梅鹤轩.从民俗文艺到文艺民俗——万州文化资源与特色文化品牌培育研究[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3,29(04):10-16.
[6]谭宏.“非遗”生产性保护方式与文学艺术创作[J].文艺研究,2010(09):163-166.
[7]杨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诸问题研究[D].中国艺术研究院,2014.
[8]赵天为.《牡丹亭》改本研究[D].南京大学,2004.
[9]徐庆全.电影《阿诗玛》的解禁[N].中国新闻周刊,200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