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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的三重逻辑与核心建构要素

2018-04-02宋远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8年2期
关键词:错案悖论责任制

宋远升

在我国现行司法改革中,作为整个改革的把手,司法责任制具有惩戒、制裁、威慑司法人员不法行为之功效。然而司法责任制的建构将会面临历史惯性困境、制度设计困境及与基本司法原理、规律相悖反等方面的困境,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历史惯性方面,从20世纪90年代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开始,我国就在立法及司法实践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相关探索。然而,我国以往的错案追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司法追责相关立法的无序性;司法追责的随意性;司法追责的非公开性;司法追责的弱制裁性或者弱威慑性。由此可见,此次司法改革只是司法责任制规范化、正式化的体现。

制度设计方面,我国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无论在形式合法性还是实质合法性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之处。从科学性层面来看,错案的标准在法律意义上缺乏科学性及准确性;司法责任存在着程序外因素产生的司法责任承担及程序内因素产生司法责任承担的双重困境;司法惩戒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另外,司法责任制与基础性原理存在悖论,主要包括哲学意义上的悖论、与基本司法原理之间的悖论。

在目前,基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傳统文化背景及审判模式,我国的司法责任制不能完全是英美式的司法责任豁免制,而是一种结合我国具体相关背景及所欲达到目的的有限度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司法责任制建构的核心要素应包括错案认定的行为与结果相结合的二元主义以及确立审判自主权等。在最终目标或者长远规划上,应实现一般原则下的司法责任豁免制。在近期规划方面,应确立与现行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法官薪酬保障和终生任职等职业保障制度。

(摘自《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第65-80页。)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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