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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享经济下专车服务的法律规制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9期
关键词:私家车专车闲置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0)

所谓共享经济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社会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暂时转移,通过闲置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使得供需双方获得相应的利益。作为新型商业模式,专车服务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016年7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专车服务的研究争论更为激烈。我们从共享经济的视角出发,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专车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使专车服务得以健康发展,通过规制更好地促进专车的良性发展。

一、专车服务规制的现状

滴滴打车、易到用车、神州专车、一号专车、Uber、Lyft、Zipcar以提供共享出行服务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在近五年内获得大量风险投资,取得长足发展。共享经济中的共享出行方式包括:网约车(快车、专车)、顺风车、代驾等。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需要建立信息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短期服务;第二,平台通过整合消费者特定需求和服务提供者分散的资源闲置信息,实现合作消费,从而获得利润;第三,共享使用权、服务提供方多元化导致供需双方与平台之间形成更加复杂的关系。

二、专车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专车合法化问题。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即私家车车主顺路载客、拼车,有利于降低出行成本,缓解交通压力,符合共享经济趋势,应予以合法化。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存在,也可能使得一些黑车浑水摸鱼。基于这一思路,要在司机车辆准入、计价、税收等方面实施非专门营运私家车和营运车辆区别对待,设计两套标准,完善私家车从事非专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机制,引导专车平台下非专门平台下营运私家车在共享经济框架下健康发展。

(二)专车服务的内部局限。专车服务的内部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准入车辆和驾驶员良莠不齐影响服务质量、软件技术层次支撑不足、平台运营机制不完善等。对于不是从事专门营运的私家车和车主而言,如果要求他们的准入资质与从事专门营运的人员车辆相一致,必将增加交易的成本,与共享经济相违背。而过低的门槛又会使得服务质量、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势必影响共享经济的长远发展。如何把握非专门营运的私家车及车主入驻的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实现人员车辆的精准定位、车费合理预估,明示不同专车种类的计价细则,优化扣款方式,保障司机和乘客的信息安全,建立健全有效的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等都是专车服务平台在技术层面亟待改善的问题。

(三)专车服务导致的负外部性。专车服务可能导致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冲击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利益、专车平台之间竞争激烈、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分配上的不足,以及给城市道路交通带来压力。互联网专车的出现,不收取牌照费、有别于传统出租车的较低的税收、灵活的接单机制等优势,都大大冲击了传统巡游出租车行业利益。专车服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分配上存在不足。专车平台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其中的规则不够了解。平台和司机往往形成利益抱团,加上专车服务在网络平台进行,消费者维权困难。除此之外,专车上路的保险费用承担主体,专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归属问题仍存在较大的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具体实际和前人的研究提出了规制方法。

三、专车服务问题规制

(一)明确共享平台的法律定位。如前文分析,共享平台不是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共享经济的三方交易结构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但又不参与到供需双方的实际交易中来,是具有盈利性的准公共服务平台。明确闲置资源提供者的法律定位共享经济模式下,闲置资源提供者是实际服务提供者,与闲置资源需求者形成交易合同关系,对交易过程中的问题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为科学界定闲置资源提供者适用的市场准入和税收等制度,应当按照其提供服务的持续性和频率来界定其角色。对持续经营、服务频率高的,应当参照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规制。

(二)加强平台自律规范。共享平台在交易结构中对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和交易价格等均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一旦滥用支配权容易造成价格控制等同类竞争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从而带来市场垄断风险。在通过平台自律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一是信任机制的完善。完善信任机制,促进平台与供需双方良好、顺畅的沟通,对于加强平台自律规范有着积极的作用。二是信息安全。信息安全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平台在交易中势必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如何避免泄露,避免车主或用户借以私用泄愤、恶意骚扰,都是平台所需面临的问题。交易过程中,信息匹配准确包括在信息安全的涵义中。牌照号码可以说是在专车系统这一虚拟网络平台中唯一的身份证,专车平台应定期检验车主的牌照信息、身份信息是否与平台上所显示的信息一致,避免出现线上线下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给用户带来安全困扰。

(三)完善政府监管机制。政府的监管固然能使行业更为规整有序,但最大的问题在于,在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压力下,政府监管能否做到平衡,既不会利用自身的公权力限制专车服务的发展,又尽可能地支持和保护其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办法》和《规定》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对于专车平台新模式发展的支持,但是政府将专车服务定性为“非巡游式网络预约出租客运”,归入出租车范围,这个举措又未能以包容的姿态接纳专车,予以规范约束。事先列明法律禁止的事项,明确保护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完善规制,在保护创新和维系社会稳定之间做到平衡。

【参考文献】

[1]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模式[EB/OL].网易新闻,2015-09-08.

[2]田海峰,邓溪海.论专车第一案中的法律问题及反思[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2).

[3]田帆,常兴华.专车运行模式及政策评价[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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