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的风险及监管制度的构建
2018-04-02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P2P网络贷款,即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是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贷款的新型借贷模式。[1]其中,提供P2P网络贷款的中介机构为P2P网络贷款平台。P2P网络贷款是在P2P小额贷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P2P小额贷款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一方是有闲置资金的借款人,一方是有小额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在此平台上既方便又快速进行交易,P2P网络贷款平台促成双方合作,并收取手续费。此种交易方式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贷款而言,具有审查手续简单、贷款速度快、交易费用低并且不需要抵押等优势,因而受到广大中青年的青睐。但着其中也包含许多危机,因此,笔者将从我国P2P发展现状出发,剖析P2P网络发展平台的发展风险及监管制度的构建。
一、国内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
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其总部位于上海。是我国首家P2P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的主旨是为有资金需求和理财需求的人搭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平台,此平台对用户进行信用评级,用户可以在拍拍贷上发布借款需求,从而快速筹集资金,也可以把自己闲余的资金通过拍拍贷这个平台出借给信用良好且有资金需求的人,同时还可以获得回报。[2]此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激增,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如人人贷、拍拍贷等。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四种模式,即纯撮合模式、资金池保证模式、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3]
总的来说其交易方式可分为“线上交易模式”和“线下交易模式”。在“线下交易模式”下,各P2P网络贷款平台主要着力打造P2P小额信贷理财,投资者通过其平台将手中闲置资金借给借款人,并取得一定的利息收益。P2P网络贷款平台表面上仅具有信息服务和服务的职能,通过信息的提供收取佣金,并不成为交易的主体。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其通常借助创始人或者其他内部人员通过资金出借获得债权,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通过出让给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将债权转让出去,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联系,这种被称为“宜信模式”。在宜信主导的“线下交易”模式下,P2P网络贷款平台借助其创始人之手巧妙地实现了债权资产证券化,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出售等形成资金池,使其具备像银行一样拥有吸储放贷及理财等功能。而“线上模式”则是贷款人通过网站平台分散出资金给借款人,其操作模式中具有信用等级的评级,且贷款人可以自由选择借款人,并与借款人直接签署合约,但P2P网络贷款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掌握程度有限,其风险控制机制较弱。
二、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的风险
(一)缺乏系统的监管法律体系
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信息中介平台,为借贷双力提供资金需求信息,但是我国P2P网贷公司在工商局通常注册为投资咨询公司或电子商务类公司。目前,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只是粗略的将其划分为民间借贷的范畴。而能够规范民间借贷的只有《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贷款通则》等基本法律,而尚无专门法律法规。
(二)监管主体不明确
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是“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一方面P2P网贷虽然涉及互联网技术,但是业务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P2P行业实质是信息交流平台,既不属于银行,也不属于保险和证券,不在现有监管体系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P2P行业进行监管,我国网络借贷仍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目前P2P行业乱象丛生,大部分是由于监管缺位。①尽早确定监管主体,才能展开后续的监管工作。2011年,曾由宜信、人人贷等联合成立了“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并发布了《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但是并未在政府的认可下发展成为全国范围的、统一的行业协会。
(三)容易诱发骗资、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
法律监管的缺失,及P2P网络贷款平台对借款人信用信息掌握不全,容易出现借款人借到款项后不按期归还借款,并且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借款人员来自全国各地,即使出借人使用诉讼方式来找回借款,前期也要消耗巨大的时间成本。因为在平台上借款的大多数是20岁左右的青年,在被催债后边换掉手机号码,法院也无法联系其本人,也只能通过长达3个月的时间来公告。
出于防范风险和增强流动性的需要,P2P网络贷款平台一般将出借人的资金拆分为若干份额,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使用。正是这个特征导致出借人的每笔资金交易都较为复杂,资金的真实流转状况也难以辨识。加之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进入门槛低,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其业务范围并不明确,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极易成为洗钱的新通道。虽然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其网页上通常要求出借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借款人资金的使用要与登记的使用用途一致,但对这些规定并没有实际有效的执行措施,P2P网络贷款平台很难对每笔资金的来源状况和流向进行核实,这导致这些规定形同虚设,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利用P2P网络贷款平台从事洗钱活动。
三、监管制度的构建
(一)建立完善的网络信贷征信体系
在欧美发达国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之所以可以迅速发展起来,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成熟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例如,在英国借款人在网络P2P借贷平台注册需输入与银行账户、学历等相关联的社保账号,借款人违约成本极高。在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如日本的《信息公开法》、美国信用法规《公平信用报告法》、美国的《隐私权法》等等,在明确借款人、借贷平台、贷款人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武器加强保障P2P网络借贷平台对用户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同时借鉴国外对信用等级评定的方法,从而运用到我国网络借贷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二)制定行业自律标准
P2P网络贷款行业良莠不齐,也将严重影响行业形象,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行业自律组织通过自律形式,制定相关规定,组织成员承诺遵守,对于行业发展意义重大。笔者认为,目前行业自律需要制定的标准首先应涉及上述的三个方面,即借款人信息的共享、信息披露要求的制定以及对信用评级工作的推进。此外,还需要制定P2P平台公司的运营标准,包括资本金标准、专业人员标准、资金的托管标准、网站安全性标准、营销宣传标准以及借贷规则标准等。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已经出现了多个自律组织,表明自律组织的建设受到了充分的重视。但是多个自律组织之间相互隔离,过于分散,难以实现行业自律的初衷。在所有自律组织中,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协会牵头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官方背景最为强大,可给予适当行政干预以此整合其他相关自律组织。②
(三)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细则
针对P2P行业的监管原则应区别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既不能使其丧失固有的灵活简便等优势,也不能放任创新,引发金融风险具体的监管措施可以从以下五大层面展开。
1.严格市场准入
一个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标准是控制一切风险的根源所在。我国应尽快明确P2P网贷行业的准入制度,从源头阻断“伪P2P”平台进入市场:规定一定数额的最低注册资金。[4]但最低注册资金不宜过高,以免行业走向垄断,可以在考察P2P行业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后确定合适的资金门槛;要求具备相当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从业人员。其中对平台的发起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操作人员等应有信用状况良好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等更高层面的要求;要求平台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设施以及申请设立的流程等其他具体规定。
2.强制信息披露
强制信息披露是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共通原则,方便监管部门对运营过程中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等进行事中监督和评估。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理应包括平台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和向投资者公开业务信息两个层面。网贷公司应定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业务经营状况、资金管理状况、坏账率等重要信息,接受监管机构对自身的经营范围、业务模式、反洗钱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寻求第三方资金存管
P2P网贷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的关键在于为客户资金寻求一个第三方托管机构,上文也提到,当前P2P网贷行业通用的“第三方支付”并不等同于“第三方托管”,真正实现资金托管,需要寻求具有托管资质和能力的托管机构。反观之证券市场之所以有效运行,资金托管业务功不可没。证券行业中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统一交由具有存管资格的银行存管,有效防范了客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③运用到网贷平台中同样如此。目前相对于其他第三方托管机构而言,较为成熟且具备托管资质和能力的资金托管机构是银行,因为银行的信用度较高,托管业务经验丰富,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度。同时将资金存放在银行也方便银监会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管,从而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洗钱等法律风险。
【注释】
①刘文雅、晏钢:《我国发展P2P网络信贷问题探究》,载《北方经济》2011年第7期。
②官大飚:《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载《台湾农业探索》2012年第5期。
③刘宪权,金华捷.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J].法学,2014(6):8-16.
【参考文献】
[1]朱斌昌、雷雯:《P2P民间贷款平台新发展及其监管引导分析》,载《中国农村金融》2011年第19期。
[2]参见《浦东企业建立小额信贷平台半年助4万用户贷款2亿元》,http://bank.hexun.com/2012-11-23/148276346.html,2013-04-03。
[3]王艳、陈小辉、刑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载《当代经济》2009年12月(下)。
[4]杨宇焰,陈倩,田忠成.P2P网络信贷平台的主要模式、风险及政策建议[J].西南金融,2014,(1):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