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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下证券交易的监管问题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9期
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投资者

(江南大学 江苏 无锡 214000)

作为网络金融的重要内容,电子证券交易随着电子化和互联网技术在证券市场的运用和推广而迅猛发展。电子证券交易,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欧国家替代交易系统的广泛应用,不仅直接改变了证券市场的存在方式和运营条件,而且对传统证券监管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我国,构建相应的监管体制的步伐明显落后于网络证券交易如火如荼的发展现状,缺乏一部基本的法律来对网上证券交易进行规制,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不尽完善的规定,滞后、低层次、矛盾冲突、空白和交叉是在这个领域内突出的立法问题,同时,法规的国际协调等细节也没有予以充分的考虑。这些方面严重制约着我国电子证券交易的发展,因此完善电子证券交易监管制度迫在眉睫。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证券交易的新特点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来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方式,网上证券交易系统一般都有提供实时行情,金融资讯,下单,查询成交回报,资金划转等一体化服务。电子证券交易和传统的交易方式最大的区别就是:投资者发出的交易指令在到达证券营业部之前,是通过公共网络即互联网来传输的。电子证券交易有替代传统证券交易的势头。一方面是由于今年来国际互联网的复苏发展以及其与证券经纪业务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是因为电子证券交易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具有众多优势。

首先,电子化证券交易以无所不在的国际互联网为载体,通过高速、有效的信息流动,从根本上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极大地缓解了我国券商地域分布不均的矛盾,将身处各地的投资者有机地聚集在一个无形的交易市场中,使得投资者能够在全国甚至是全球任何能上网的地方进行证券交易,并使那些有投资欲望但却无暇或不便前往证券营业部进行交易的人士进行投资成为可能。

其次,电子化证券交易通过国际互联网,克服了传统市场上信息不充分的缺点,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再次,电子证券交易可以降低证券交易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电子交易的全国引入,使得客户彻底突破传统远程交易的制约,无须投入附加的远程信息接收硬件设备,在普通的计算机上就可以全面把握证券市场行情和交易的最新动态。另外,电子证券交易包容了证券活动的方方面面,使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信息传递、交易、清算等事务,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券商而言,电子证券交易的大规模开展,可以大幅度降低营业部的设备投入和日常的运营费用。此外,现在电子交易通常采用对称加密和不对称加密相结合的双重数据加密方式,再加上证券公司本身的数据加密系统,使得电子证券交易的安全性得到加强。

二、证券交易监管的目标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监管目标

2006年6月8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第31届年会在香港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在该会上表示,中国证监会正在按照IOSCO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来完善内地资本市场的证券监管制度。证券监管有三项主要目标,分别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尽管在市场结构中存在着地区差异,这些目标还是为建立一套有效的证券监管体系奠定了基础。

1.保护投资者

投资者应受到保护,免受因误导、操纵或欺诈(包括内幕交易、抢跑道和非正当挪用客户资产等)造成的损失。首先,要保护投资者,最重要的是需要上市公司完全披露影响投资者投资抉择的重要信息。这样,投资者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作为披露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会计和审计的标准,而且应是高水平、得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只有正式获得执照或得到授权的人员才准许公开地提供投资服务,例如,市场中介机构或交易所运营者。其次,要通过为市场参与者设立最低标准来监督市场中介机构,以保护投资人。证券投资者尤其容易受到中介机构行为不当的影响,投资者应有权与中立机构(例如法院或其他解决争议机构)取得联系或对其遭受不当行为的损害要求补救和赔偿。

2.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

市场的公平与对投资者的保护,特别是防止不正当交易紧紧联系在一起。市场的机制不应过分的向一些市场使用者倾斜。监管应包括对市场操纵及其它不公平交易的发觉、阻止和惩罚。监管还应确保投资者拥有平等的机会使用市场设施和了解市场及价格信息,同时还应促进市场运作以确保对客户定单公平处理和可靠的定价程序。透明度可以被定义为有关交易的信息(包括交易前和交易后的信息)在实时的基础上公之于众的程度。交易前的信息包括确定的买价和卖价,以便于投资者较为确定的了解他们是否能按此价格以及在什么价格下可以交易。交易后的信息应是关于所有实际完成的交易额和交易量。监管应确保最高的透明度。

3.减少系统风险

尽管我们不能期待监管机构防止市场中介机构出现倒闭,但监管应旨在减少倒闭的风险(包括通过资金和内部控制要求)。尽管财务倒闭会出现,监管应减少该倒闭所造成的影响。因此,市场中介机构应须有充足和持续的资金并满足其他审慎性的要求。必要的话,中介机构应做到逐渐停止业务,不让客户或交易对方有丝毫损失,或造成现任何系统性破坏。其次,对一个积极的市场来说,存在投机套利是必要的。所以,监管应不必抑制合法投机套利的存在。反之,监管机构应促进和允许对风险的有效管理,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和其他审慎要求以允许适度的投机套利,可以消化一些损失和阻止过度投机。

(二)证券交易的监管原则

在坚持证券交易监管目标不变的基础上,证券监管者在制定电子证券交易有关法令及规则的时候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证券监管的根本原则不因交易媒介的改变而改变

我国现有的监管框架以及证券监管的根本原则是适用于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的,但是监管者应该修订现存法律法规中与网上证券交易及合法的网上金融活动不相容的规定,同时弥补关于网上证券活动的监管和立法空白。

2.在遵守证券监管根本原则的前提下,监管者不应为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合法使用互联网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科技进步及互联网的应用使得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可以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来发布消息。信息发布的电子化增强了投资者获取研究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增加了投资者在更广大的范围内获取证券及金融产品的渠道。这有助于证券市场增强透明度以及提高效率。正因如此,证券监管者在确保证券监管根本目标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对于互联网使用的限制。

3.监管者对于在互联网环境下实施监管应做到公开与一致

虽然互联网通讯是无国界限制的,但是监管者却是受其管辖权的限制的。各国证券监管者应明确其对于网上证券活动的立场和限制,使证券业者明白的知道哪些网上证券活动是合法的。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利于网上证券活动的良性发展,而且有利于在网络环境下,投资者的利益得到现行法律的充分保护。互联网通讯的无国界性使得跨国证券活动成为可能,国际证券市场的一体化趋势更为明显,这就对于各国监管法律的一致性提出要求,而且任何有关于国际证券监管法律一致性的措施都必须基于每个监管者对于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何网上证券行为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下。

4.监管者之间应互相合作信息共享,以便有效监控互联网上的证券行为

互联网的无地域性使得发生在网上的一个行为往往会影响和波及多个地区。因此,各国管理者之间加强合作,有效监控网络电子化证券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

5.监管者应认识到电子媒介及其使用会不断进步

在制定与互联网有关的监管规定时,监管者应意识到科技是在不断进步的。由于技术局限目前我们忧虑的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可能会自行解决,而到时候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因此监管措施就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三、完善我国电子证券交易监管的建议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交易活动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投资者辨别风险能力不足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和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管专业队伍,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和其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组成的集中统一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体系对网上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吸纳更多更优秀的网络技术人员、会计师、律师和具有证券专业知识的人才到监管队伍中。此外,交易所的功能也不可忽视。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来自法律授权,交易所通过作为会员的证券公司承认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以及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弥补证监会行政监管的不足。尽快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并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的具体情况定期评估调整,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电子交易进行自律监管的有效途径。证券交易所通过在交易规则中对电子化交易错误的责任承担,或者责任限制作出合理的规定,并据此指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稳定的预期。

第二,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对虚假信息的鉴别能力,帮助他们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具体措施有:在权威网站上发布相关投资者保护信息,描绘证券交易欺诈的种种类型,提供一系列投资者依据网上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前必须询问的一系列问题;建立专家在线解答板块,包括证券、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定期的让投资者咨询并作出解答,每周一次。如周日法务咨询,可以让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相关人员做这些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报酬;周三会计问题咨询,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审计机构派员给予解答;周六证券专业知识咨询,由证监会或者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派员给予解答。从而,给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权威、可靠、准确的信息;拓宽投资者检举揭发的途径,鼓励投资者针对不法情事及时检举,利用网络建立互动的资讯系统、或是提供电话号码或者网址,使投资者通过网络确认特定人或特定机构提供的信息或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是否合法。

第三,应加强对披露信息网站的监管力度。首先,可对披露证券信息的网站实行许可证制度。证监会应公开被授予许可证的网站名单,并向投资者说明。投资者从未获得许可证的网站获取信息被误导并据此入市遭到严重损失的,应自负后果。网站也必须在醒目位置向投资者说明其是否具有披露证券信息的许可证。其次,可以设立权威网站。当不同的网站信息披露出现比较大的差异时,以权威网站为准。可以考虑将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作为权威网站。再次,加强对网站信息内容的监管。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的网上投资咨询是否违背有关咨询方面的法规,网站中是否有传播虚假的、误导性的信息。因此,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必要专门设置一个与投资者的信息交流平台,以便接受投资者的检举揭发。

第四,对网络证券交易欺诈的监管应进行立法完善。目前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尚不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也不完备,在这些方面应该加以立法完善。立法机关应该对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在原有的监管系统上对网上证券交易加以补充规定,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等。证监会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制定《证券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对滞后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适用性司法解释,这样才能解决业务创新带来的法律稳定性与滞后性的矛盾。同时,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覆盖面过于狭小,仅限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并没有关于网上证券交易犯罪的相关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规定的各种计算机犯罪进行补充规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性的司法解释。

第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带动着网上证券交易的迅速发展,电子化证券交易如今已成为现今世界很普遍的证券经纪模式,然而网络在推动证券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等问题,这给网上证券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有相配套的完备的监管机制来应对这一难题,电子证券监管任重而道远。国际上的监管经验给了我国刚起步不久的网上证券监管不少有益的启示,因此,我们应学习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制度,对我国网上证券监管之不足逐步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冯果:《网上证券交易法律监管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左瑞雪:“电子商务环境下证券相关法律问题及其监管研究”,《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3年第1期。

[3]刘丽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证券业发展状况探讨”,《时代金融》,2011年第33期。

[4]白志潮:“浅议网络证券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解决原则”,《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9期。

[5]李峰:“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33期。

[6]李茵:“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制度探讨”,《暨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7]互联网金融及其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www.sac.net.cn/yjcbw/zgzqzz/2014/2014_11/201412/t20141212_112722.html

[8]专题报告之四:2013年中国证券业信息技术发展综述,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www.sac.net.cn/yjcbw/zqhyfzbg/2014/201405/t20140509_91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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