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注意“六点”
2018-04-02王家斌
王家斌 赵 辉
为了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三项”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六点”:
1.抵免时限。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并且在5个年度内不论是否有应纳税额,均计算抵免年度。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即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纳税额不挤占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指标。
2.专用设备抵免基数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为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价款,但对专用设备价款所含增值税应当区分情况: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也不包括主体设备正常运行所必备的专属附件价款。
3.财政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仅限于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对于财政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享受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
4.停止使用专用设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以要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企业必须实际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对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后又在5年内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不能达到促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目的,不应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然,在专用设备使用5年后转让、出租专用设备的,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比如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实际已抵减企业所得税10万元,在使用3年后转让,则应当补缴企业所得税4万元(10×2÷5)。
另外,对所转让的专用设备,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即受让方可以延续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受让方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抵免年度。但对承租的专用设备所支付的租金价款,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5.专用设备的范围。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按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执行。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6.企业申请抵免。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