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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法治思想的内涵及历史局限

2018-04-02陈开麟

韶关学院学报 2018年10期
关键词:重刑韩非君王

陈开麟

(中共怀远县委党校 政法教研室,安徽 怀远233400)

自春秋战国以降,先秦诸子在社会治理方面提出了各自的主张,最具影响力的有儒家的德治、道家的无为而治、法家的法治。韩非批判地继承了诸子的思想而成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其法治思想简言之就是:非先圣,反传统,批孔墨,变老庄。其中非先圣和反传统是贯穿始终的。韩非认为远推上古三代所处之世相对美好的原因,是因为物质匮乏且人口稀少,他说古者“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1]178,而其所处的战国时代“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1]178。由于古今态势迥异,因此要解决战国时期所面临的社会问题,自然不能一味地尊古。韩非认为,只有通过以法治国达到富国强兵,才能赢取力量以“蓄王资”,进而“君临天下”。道家的无为而治与儒家的德治显然是不可能的,唯一能够适应这种要求的是韩非实用功利性的法治观。韩非历史进化观的构建,使得其学说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与那个时代相适应的私用性和功利性倾向,其法治观所主张“一、固、显”的法律理论就成为了君王执掌权力和治理民众的重要手段。韩非在阐述法的时候,其思想的基本点即:“法者,事最适者也。”[1]157也就是说法的制定要便于君王应用,能够用它来定纷止争,兴功惧暴。由此可见,韩非所言的法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指君王把刑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之一。其法治观的工具性、实用性以及功利性甚为明显。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师承及主要内容

荀子“礼表法里”、“隆礼至法”的思想对韩非法治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潜在影响。其法治思想除吸收了荀子的“性本恶”理论外,还继承和发展了申不害的“术”,商鞅的“法”,终“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韩非批判性地继承和总结了春秋战国时期儒法道诸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王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简言之就是:法、术、势。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1]14,国家的一切大权,要集中在君王(“圣人”)一人手里,君王应该且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有效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1]191同时韩非还主张改革礼乐治国的道德规范,以实现全面的法治理念,要求“废先王之教”[1]158,“以法为教”[1]182。他强调,制定了“法”,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切实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12。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一)为法正名

在先秦诸子中,韩非作为法家的领军人物,对法的概念做过全面概括,他认为“法者,编著之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之也”[1]151。同时他又认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159可见,法是由君王制定、官吏执行的,是治下百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有法,则上尊主强,民治国安;无法,则君主如有船无水,寸尺难移。以法治民,则成方圆。用法律的形式禁锢民众的言论思想,进而以法律的武器镇压民众的反抗,强化对民众的统治,自然而然达到其一人专制的目的。由此可对韩非法概念思想窥之一二:首先,韩非认为法是一种成文规范,由官府设立并执掌,公布于众。其次,法是帝王统治民众的工具,在其最基本的意义上,法等同于刑。这正是最能反映韩非法的概念独特之处,其认为法的实质价值内容就是法应当作为帝王治民的有力工具,从“刑”的角度来诠释法的本质价值。这表明,韩非认同的法是御民的一种工具。

(二)重刑少赏

在韩非看来,“刑赏二柄”是推行法治的最有效手段,这也是其在商鞅以刑去刑的法治思想基础之上对重刑理念的再阐述。“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1]169通过分析比较,韩非得出的结论是在打击、惩治犯罪方面轻刑远没有重刑有效。在处罚罪犯的同时,使用重刑也兼具了威慑和教育预防犯罪的功能。“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1]169这句话告诉人们,重刑的功能不仅在打击犯罪,更在威慑和教育国民避免犯罪。“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1]169与此同时,韩非还阐述了刑罚的终极目标不是消灭民众,而是达到御民的目的。所以“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1]76。在韩非看来,所谓的明主应以厚赏为先,所以他说:“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1]169后来,他在论述中又谈到少赏,认为“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1]193,不难看出,其前后的观点矛盾,正是韩非对商鞅的“重刑爱民”观点的一脉相承。韩非法治思想的前后变化,说明轻赏、少赏的结果正是重刑已经走向极端的必然。尽管,韩非也意识到“法有立而有难”,其副作用不可避免,“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1]172即便是古之圣贤也“规有摩而水有波,我欲更之,无奈之何。”[1]172因此,作为统治阶级的维护者,他认为“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1]180,在阶级秩序面前,仁无法解决秩序的破坏者,唯有法。而且还强调“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1]193再一次阐述轻刑招致“以刑致刑”,重刑可以“以刑去刑”的重要性。上述所言,可以看出韩非认为统治民众最好的办法就是重刑。为此,韩非提出了三项重刑原则,即轻罪重罚、同里相坐和杀无赦。在韩非看来,重刑的威慑性及死刑的恐惧,对任何人来说都会不寒而栗。所以韩非认为,在国家治理时,应该扩大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不是少用、慎用,以此体现重刑的威力,从而彰显法的权威性。

(三)“法不阿贵”与“刑无等级”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作为夏商周三代贵族的特权,韩非有这样的表述:“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1]12因此,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这一思想可谓是历史长河中的一声呐喊,而且刀刃向内,挥向自己所在的阶级,应该讲这一思想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也为后人对法外特权的指斥提供了理论依据。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其观点的历史局限性。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新的等级制度的产生,“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思想无疑会触动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在家天下的利益格局下这一思想是很难实现的。就其内容看,“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立足点在一国的国君,其目的是强调君王用刑,以治吏御民;与现代法学理论的立足点在民,强调“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个体平等性是大相径庭的。由此可见,在韩非的法学思想体系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并非代表那个时代民众平等意识的觉醒和自发要求,不具有完全意义的可操作性和普遍意义。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历史局限

(一)相悖于现代意义的法治精神内核

韩非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即一切皆以服从君主称雄天下的“蓄王资”为准则,带有鮮明的阶级功利性。而以“天赋人权”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理论的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则表明公民的个人民主、自由和权利在与王权的斗争对抗中不断的扩大而被重视,最终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模式[2]。法治一方面作为民众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作为民众用以限制王权对个人权利的干涉的武器而出现。这样的法治与韩非的所谓法治在本质上是没有关联的,甚至是相悖的。这种相悖体现在法治的精神内核上,究竟法治是用来作为御人的工具,还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民众权利的方式?显然,韩非的法治观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是难以统一的。

(二)法治观逻辑起点的错位

韩非的法治观以君主作为逻辑起点,法治是君主为了更好地统治、为了富国强兵而一统天下所能选择的最佳的统治手段;同时又是以君主作为法治目的的终结点,一切法治的目的皆在于君主的“蓄王资”。不难看出,君权目的观和法治方法论在其理论架构下形成完美的统一。近现代西方理性文化影响下的法治思想则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法治的起点在于维护民众的公民权利,而最能践踏公民权利的危险是国家权力,于是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对国家权力限制的斗争,并在不断斗争中逐步形成法治。可见,以维护民众权利为目的和限制国家权力为手段的近现代法治观与韩非自上而下的法治观是格格不入的。

(三)重刑的法治与权利本位的法治

韩非以重刑为特点的法治观,完全符合其仅仅把法治作为君王统治手段的法治工具论的法学思想。重刑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于民,维护君王统治的阶级秩序,客观上重刑起到了进一步遏制公民权利的作用,从而形成了中国传统意义的法治思想[3]。而近现代法治思想的典型要求就是——对民众的权利保护。到了现代,受“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法治进一步体现了人文精神的思想内核。韩非在对殷朝律法中偶尔撒灰于路的人施行斩手酷刑倍加赞赏的同时,却不曾看到,即便是如此酷刑也未像他所设想的轻罪重刑能威吓抑制犯罪,殷朝没有因此而长治久安,其被周朝取代亦属历史必然。可以说,缺少了人文精神内核的韩非的法治观已经不能为现代国家建章立法所取。

(四)韩非法治三原则的局限

韩非在其法学思想体系里明确强调法治的三原则:一、固、显。“一”就是统一、唯一,“固”就是不变,“显”就是公开。一旦制定了法,首先要统一、唯一,其次要永远不变,第三要公开透明。

首先,法制“一”原则的原创是商鞅,并非韩非。在《商君书》赏刑篇中,商鞅表述为“一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者,罪死不赦。”[4]此外,法治的意义并不在于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为唯一或统一,而在于分权与制衡。一些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联邦有联邦的法律体系,各州有各州的法律体系,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是民众权利的法律保障。反之,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王朝,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都是统一的,细细考量没有哪个朝代真正实现了法治。

其次,韩非的“法固”思想中,越是稳固的法制就越是好的法制,其实这两者并不能简单的等同。朝令夕改、反复无常的法制当然不利于法制的建设,但成文法固守不变的特征反过来亦影响了法律的适应性。道理很简单,法律需要不断的面对新生的事物,如果过于“稳固”,则难免在应对新生事物之时显得僵化,这也是成文法的最大弊病。同时也涉及成文法系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所扮演角色的争论,即法官究竟仅仅是法律的被动适用者,还是“法律的创造者”。法治的意义在法制层面而言,更重要的在于其统一性、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上;就宏观层面而言,主要在于对权力的控制与制衡、公民权利自由的保障。总之,并非越是稳固的法律,就越值得推崇。

此外,对于法的概念的描述,韩非认为法律的特征为“公布的成文法”,仅是对法律在形式方面的阐述,并没有深入地阐述法的内容。这使他所要求的君王“明法”缺乏理论上的支撑,更与现代法学建构下强调法的逻辑形式与技术操作而排除法的价值判断迥异。而恰恰是他对法的实质价值内容的认定忽略了法的逻辑判断和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他认为,法就是应该作为帝王御民之工具即“刑”被理解和运用。可见,在韩非那里,即使法律再显,也逃不脱作为治民工具“刑”的影子。

因此,并非具备了韩非所谓的“一、固、显”的特点,就能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韩非的法治观切不可为当今建设法治国家所采用。也可以说,韩非的法治,只是借了“法治”之名而未行法治之实,为避免误解,应冠以“刑治”或“权治”以区分法治。

总之,在中央集权专制将要形成的战国末年,韩非的法治思想,得到了一些诸侯国君的采纳,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历史意义远大于其实用性。战国末期,盼望早日结束纷争、实现大一统的帝国,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集法家思想之大成的韩非,主张利用人们好利恶害的秉性,以严刑峻法为手段 ,以耕战为途径,武力兼并天下。其核心价值就是为强化君主专制、加强中央集权提供法治思想武器;其思想立足点和出发点是为封建帝王构建一整套统治术和御人术,为维护封建专制制度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打击没落的奴隶主贵族势力,壮大新兴地主阶级,以实现新旧阶级的更替,与今天的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韩非“奉法者强,弃法者败”的主张,却不失为一条真理;“法不阿贵”的法治原则,虽然排除了君主 ,但毕竟是主张“刑过不避大臣”,因而有一定的进步性;“循名责实”的官员管理理念,在当今仍有借鉴意义;法治实现的公开性、平等性、稳定性及变易性等原则也可适用。所以,我们在探讨其法治思想的同时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批判性地继承他的法治思想,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科学的参考,从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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