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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涉入社会养老保险领域方向探讨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5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支柱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541000)

一、商业保险涉入养老保险的尝试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近30年中,国家一直未能看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应保有的关系,结果导致两者在保险市场上始终保持着一种非正常竞争关系。这不仅阻碍了社会保险的顺利推进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内商业保险事业的腾飞拖了后腿。

其后,2009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了商业保险的定义,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明确区分;2004年,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的重要支柱,又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关系做了界定。由此,商业保险找准自身定位,和社会保险从非正常竞争走向互为补充、互相合作,双方都能获得更有效的发展。

(一)保单灵活,适应不同情况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比,其呈现出更加灵活的特点。首先在养老收益方面,商业保险突破基础养老保险通过既定公式计算养老金的形式,引入了分红等方式,提高了投保人未来养老收益。其次,保险规则也可定制,而非社会保险式的普遍规则。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做好规划,商业保险公司则结合投保人的要求,在缴费时间、缴纳方式、保险责任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吸引更多潜在客户,让公众获得了更加便利的体验。最后,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积极创新,推出了结合多种保险的保单,包括养老、人寿、医疗等多种项目,迎合公众的实际需求,提供了更为丰富和全面的选择。

(二)凸显保值增值优势,有效提高养老金待遇

相较于社会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在进行基金投资选择时的限制比较小,可使用的工具比较多,并且商业保险的精算化管理,让其更加安全的运作基金以获取最大利润。商业保险保值增值的优势也为基础养老保险金替代率低的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投保人可以在商业保险给出的多种收益率和安全度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商业保险的发展

虽然我国也正在致力于建立纳入商业保险后的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但实际效果不明显。这其中除了有群众对商业保险不够信赖的心理外,还有社会保险为商业保险发展空间预留不足的原因。

(一)我国公众对商业保险的信任程度依然不够。

商业保险在我国的成长时间并不久,很多制度都没有完善。国家基础养老保险目前已基本覆盖全民,其福利性容易给人带来对养老保险的片面认识,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性质与目的混淆,忽视了商业保险的保险性而盲目追求养老收益。这不仅会让保险业发展产生偏差,也会降低公众自身对商业保险的信赖程度。虽然社会保险的发展也会在公众之间产生更强烈的保险意识,但如果这种保险意识走向歧路,反而会导致商业保险的畸形发展。

所以,首先要改变这种对商业保险的不信任状态。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保险业的自我完善,有规矩才能让人认可。这种完善主要是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监管,明确不合理的保险条目,保障投保人的权利;控制不当的保险种类,防止商业保险公司交叉业务,增添风险;限制保险收益在合理范畴内,确保投保人未来养老收益;给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便捷有效的投诉机制,利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商业保险要给自己定好位,明确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避免误入歧途。商业保险既然要涉入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就应该进行多方的统筹发展,防止恶性竞争,减少无效竞争。商业保险目标应做到私利和公利的平衡,保持一定的让利,实现多方共赢。

(二)社会保险为商业保险预留养老金替代率空间。

根据测算,总的养老金替代率达到70%时基本可以保持退休之前的生活水平,其中,各支柱的合理比例约是:基础养老金40%、补充养老金20%、个人储蓄10%。同时,如果总的养老金替代率达到60%时,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低于50%则其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将有大幅度的下降。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初设计时,缴费35年的人员退休时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59.2%。随着养老三支柱的构建,我国的社会保险机构也在逐渐缩小替代率,目前实际的国家基础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约在45%。

数据说明目前我国的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并不如意。从部分看,提高其生活水平的方法不应是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而是通过提高企业年金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普及率来实现的。社会保险要为商业保险预留养老金替代率空间。如此才能稳定基础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使三支柱共同承担起整个社会的养老负担,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与70%总养老金替代率之间的空间,就是商业保险可以发展的巨大空间。

(三)社会保险要为商业保险预留养老保险费支付能力空间。

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精神,社会保险费率应该得到适当的下调。2015年,国务院常务委员会两次要求下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降低社保缴费率,为企业减负的同时也给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供了可能性。目前我国各地都在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但是主要是在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上做文章。首开先河的是重庆,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率从20%降至19%,未来相信会有更多的地区效仿和采取更大的调整空间。

就全球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率也是比较高的。这主要还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还没有实现精算化,导致资金的使用效率不足、管理成本过高。因此,实现基金的精算化、加强基金的合理调剂使用、精简管理系统等措施都能十分有效的为下调社保缴费率提供调整空间,同时促进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

三、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领域方向

我国从顶层设计上对养老的规划是三支柱模式:国家基础养老保险(社会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第三支柱根据个人的意愿可以仅仅做储蓄,也可以进行投资理财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在统筹发展关系下,只要找准定位和方向,三方面都可以涉足。

(一)基础养老保险领域

由于我国的基础养老保险强调福利性与强制性,商业保险很难直接介入,提供相关的保险项目。而由于目前我国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相关技术也不全面,而商业保险有其特长与优势。因此,商业保险可以从侧面入手,寻求与基础养老保险的内部合作,实现双赢。

第一种,是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将基础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与管理。基础养老保险必须通过在资本市场有效率的投资才能实现升值,减少未来养老金的给付压力。但它对资本市场还比较陌生,盲目投入风险极大,而商业保险在资本市场上摸爬滚打多年,具备了丰富的经验和应有的技术手段及人才储备。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运作基础养老基金,实现双赢。第二种,是通过政府购买为基础养老保险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国内长期有学者提出,未来社保的管理改革方向应是管理精算化。这种专业化的管理投入大、对人才素质要求高,而商业保险公司已具备一定的精算水平。如果通过政府购买,让商业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精算支持,那么基础养老保险机构就能克服相关专业人员不足、投入资金短缺的问题了。

(二)企业年金领域

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就是企业年金,一般是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委托代理管理。我国的国家文件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委托各经办机构管理运作,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协商从委托的各经办机构中择一管理和运作本企业年金,其中商业保险公司是各类经办机构中的中流砥柱。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规范企业年金的运行,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

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寻求管理运作企业年金的资格。同时,一旦进入这一领域,也要积极开拓潜在客户如统筹之前开办行业性企业年金的单位,参与企业年金。目前,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而市场上数量最多的私营企业很少有为员工建立年金制度的能力和意识。商业保险公司有多年的保险经验,保单灵活,面对不同需求、不同情况的私营企业客户量身设计合理的年金方案。因此,企业年金依仗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在大中小型私营企业中得到加速推广。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领域

我国虽然也建立了养老三支柱,但是和前两支柱相比,第三支柱发展的还是过于落后。如果仅把第三支柱看做个人的储蓄,那么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绝对做不到养老的功能,因此只有进行投资运作才能实现保值增值。但是,政府目前并没有对这一部分出台相关政策。现在,大部分家庭资金主要还是储蓄,小部分开始进行一些基金债券甚至股票上的投资。而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态势下,慢慢有更多的人利用便捷的互联网操作,开始涉足购买基金。但是,这些所谓投资风险大,其短期性投资也得不到足够养老的收益。更重要的是,作为未来的养老储蓄,缺少抵御风险的能力。

所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成为研究重点,例如美国就普及了个人储蓄性的EET型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政府可以出台鼓励政策,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以优惠、奖励等手段鼓励购买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例如德国为了促进个人购买储蓄性养老保险,向购买政府指定保险的个人和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如果这类制度在中国得以落实,中国的商业保险行业将获得极其广阔的成长空间。商业保险行业应牵头业内各保险公司,在传统保险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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