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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本科教育体系下导师制的引入

2018-04-02陶钟太朗成都学院四川成都610106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导师制导师育人

陶钟太朗(成都学院 四川 成都 610106)

一、导师制

导师制就是在特定老师和特定学生之间建立一种长效双向的“指导学习”关系,这一制度能针对不同学生的个性差异,实施因材施教,从而更好地实现传道授业解惑。导师制作为一种教育制度,与学分制、班建制共同构成现代教育三大模式。

学校之建设,制度应该先行,在学分制改革基本完成,班建制已见成效之际,导师制的引入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导师制的尝试性引入将更好地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现代教育理念,更好地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转变,为本科教育注入新的生机。

二、导师制引入的意义分析

导师制之于学生和教师有着双重意义,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

(一)之于学生的意义

1.有利于全员育人的实现

虽然高校都配备有专门的学生管理队伍,特别是辅导员老师,从学生入校到毕业,打交道最多的就是他们。但是辅导员和学生也是一对多的关系,一般而言,非常熟悉和比较熟悉所占的比例总和在60%左右。导师制的引入,将众多学生分配到各专业教师之手,每个教师固定指导数名学生,可以弥补辅导员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实问题,让所有学生都能得到除辅导员引导外的专业指导。这样的指导,相对于有问题就找辅导员的单一解决模式更有针对性,也将普通教师的工作和学校的长效发展有机结合,增强了一线教师的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群策群力,为学校建设注入合力,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员育人。

2.有利于全过程育人的实现

一个良好的教育体系应该覆盖学生成长成才的全过程。常把老师比作渡船,是因为老师将一届届的学生输入社会,他们熟知学生的发展历程,在指导学生的同时,是一个经验积累同时再释放的过程,他们对学生的指导,因材施教、有的放矢。

导师制介入之际,正是学生自然分流之时,或者考研,或者考公务员,或者选择考取各种职业资格证,这个时候,导师需要在时间安排、学习方法等多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以便提高他们的学习效率。

毕业班的学生涉及到就业问题,现在单纯靠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学院学生科的力量是有限且不足的,导师的参与,将有利于调整学生的就业观念,增加学生的就业机会,从而提高就业率,保证整个高校学生输入和输出的良性循环。

3.有利于全方位育人的实现

导师对所指导学生应该做到思想上引导和学业上辅导。

思想上引导。导师和学生接触密切,对于学生中出现的思想、情感以及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导师以良师益友的身份介入疏导,相较于同学之间的相互安慰和家长的说服教育,其效果应该是最好的;

学业上辅导。导师制建立之基础就在于专业知识的深入指导,以及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以致用,有利于学生专业素养的提升和自学创新能力的培养,为考研、考公务员包括找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之于教师的意义

1.有利于教师的教学工作

高校教师平时各自为教,普遍反映团队合作甚少,在加强以教研室为单位的教师协作同时,导师制的引入,可以加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联系,把学生纳入教学的全过程。我们一直强调在课堂教学中要注重师生互动,保证学生活力,实现教学相长,但教学的准备和总结环节却鲜有学生参与。实行导师制,导师可以在教学准备环节安排学生协助教案编写或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一方面提高了他们的动手能力,一方面也强化了大学阶段忽略的预习环节。教师在完成课程教学后,师生之间几乎不再有任何交流,这不利于教学总结。实行导师制,导师可以检查所带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从而发现普遍问题,也可以从反馈意见上获得经验,便于提高教学质量。

2.有利于教师的科研工作

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是高校教师日常工作的三大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大高校一直在强调科研。不管是写作论文、出版专著抑或是课题研究,仅凭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实行导师制,学生参与到教师的科研项目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完全可以完成一些资料收集、文章校对等方面的工作。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在教师相互进行横向交流的同时,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自己和学生的双重火花,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同时,亦夯实了自己的科研工作,何乐不为。

3.有利于教师的社会活动

有的专业,其社会实践性很强,实行导师制,便于学生参与教师的部分社会实践活动,有机会将所学知识付诸实践,同时在实践中提高认识、积累经验,真正实现“学中做、做中学”。

三、本科教育体系下导师制的设置

导师制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校的校情、学院的院情、老师的情况以及学生的现状,实事求是,在充分把握各种因素的前提下进行制度设计,并且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及时总结,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选择导师的时间

长期以来,导师制都是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得到贯彻,但近年来,国内各高校都在探索研究生教育以外的高等教育也能建立导师制。但是,本科教育毕竟不同于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具有本科专业基础,通过四年的学习,对于专业内的方向选择亦有了理性的思考。并且,他们在报考研究生之时,大多对考虑选择的几所高校,特别是相关学院的各导师都有一定的了解,所以一般在进校时就进行了导师选择。本科阶段的大一新生,只具备高中阶段的基础知识,从未接触过任何专业学习,对专业老师也一无所知,如果进校就进行导师选择,过于盲目草率,很有可能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基于以上理由,建议本科生的导师制在大二下学期介入,因为这个时候的学生,对职业规划有一个大概的认知,并且一般专业都是在这个时候进行方向选择,学生可以在选择方向的同时选择相关方向的导师,在时间上吻合。到大二下学期为止,几乎所有的专业教师都已经出场,这也保证了学生和教师相互之间有一个了解和熟悉的机会。

(二)选择导师的模式

导师的选择模式包括导师的产生模式和师生双向选择模式两方面。

近年来,高校的大规模扩招,某些专业,其师生比已经失调,当然,反过来,也有的专业师生比呈现反向失调。但是,不管哪种情况,都存在一个高职称、高学历、高水平所谓“三高”教师匮乏的普遍问题。从学校和学生的角度,都希望导师不仅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教学经验丰富,在科研方面有一定造诣,并且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这是对教师自身素质的一个要求,也是教师提升自我的标准和动力;另一方面,还是应该结合各个专业的客观实际情况。高校的专业导师如何产生,建议拟订一个细则,比如职称方面要求讲师或者副教授以上;教学方面要求有2年或者3年以上教学经验;科研方面要求每年能够完成一定工作量的科研任务等等。教师据此提出申请,院系审批公示,最终确定备选导师。

大二下学期,学院可以通过辅导员,将备选导师的研究方向、科研成果等个人情况向学生作详细介绍,学生根据这两年和老师的接触,选择自己的导师,一般可作第一选择和第二选择。然后,将学生选择的情况汇总到教研室,由教研室将汇总表反馈到每位导师,导师可以根据自己对某位学生平时的了解,做出选择。同样,将导师选择的结果汇总到教研室。这样的选择方式,就是我们提到的双向选择,一方面,学生选择老师,是因为在他看来,导师的专业方向或者科研能力和他以后的职业选择、发展目标契合,另一方面,学生的选择经过了导师本人的认可,可以解决在部分试点导师制的高校存在的导师工作动力不足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导师的产生模式上已作了一定的预防,因为参与导师制是老师自己的选择,其对自身行为有一个自觉的约束。但是,如果导师指导的学生大多通过了导师本人的认可,那么可以相信,师生之间的交流绝不仅限于课堂的50分钟,那种一学期甚至一学年也难见导师几面的情况不会发生,导师必然认真履行指导学生的职责,从而解决将教书和育人人为割裂的问题。作为导师,不仅仅是单纯地传输知识更多地是在教书的过程中引导学生。给予学生更多个性化的关爱,帮助学生建立适合自己的职业规划,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当然,在充分尊重双向选择的前提下,教研室对师生比还应该有一个总体的把握和调整,这也是学生在进行初选时要做第一和第二选择的原因。导师的产生建立在满足一定条件的自愿原则下,所以,在进行学生分配时应全盘考虑,坚决杜绝一个导师指导过多学生的情况,不是不信任,而是保证质量,做到充分细致,将工作落到实处。

(三)导师的激励机制

导师的激励机制分为日常激励机制和成绩激励机制两部分。

导师制针对教师有着多于学生的义务,很多情况下,导师制的推行靠的是老师的责任感和公益心,但导师制出现问题也多源于此。为了平衡责权利,做到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应有一定的经费保证导师的日常激励机制。成绩激励机制以考研为例,学校根据学院的考取结果给予院系一定的奖励,院系再将奖励划拨到教研室。作者认为,配合导师制,可以做这样的制度尝试,由导师介入,辅导所带学生的专业复习,以最终的考取人数给予奖励。原因在于,学生报考学校不同,同一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参考书目和考试内容完全不同,一个授课老师很难把握数所高校的专业课辅导,所以开设专业辅导班意义并不大。导师从大二下学期便开始接触所带学生,对他们的专业情况非常了解,所以指导更具针对性,并且将学生分流指导,更能保证老师的精力从而保证学生的质量。

同样,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的取得,学生发表科研论文以及参与大学生创业等实践活动的获奖,其奖励办法比照考研的奖励方式,在兼顾行政奖励和教学奖励的前提下,将教学奖励从某位老师扩展到全体导师,同时也将责任和任务分摊。

(四)导师的退出机制

有产生机制便有退出机制,导师的退出机制包括导师的退出和学生的退出。

对于导师的退出,尊重教师的选择,但是,必须在带满一届学生后方能提出,因为在导师产生时,教师的选择也是自愿的,必须做到对自己的选择和学生的发展负责。同时,导师制度也随时乐于接纳符合条件有意愿加入到导师队伍中来的教师。

对于学生的退出,同样予以认同,因为导师制对学生而言,更多的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他们的退出,不受时间限制。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学生可以退出导师制。他们的退出可以是完全退出导师制,也可以是退出某位导师的指导,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一个学生重新选择导师的问题,但二次选择同样要遵循双向原则,在学生选择和导师接收的条件下成立。

导师制,在本科教育体系下,还是一簇星星之火,我们尽己所能进行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或燎原,或熄灭,应由结果来评判。

参考文献:

[1]杨晓玲.我国高校本科生导师制的实行与思考[J].高教论坛,2010(09).

[2]兰英,周克勇.本科生导师制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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