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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探析

2018-04-02钟谋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四川成都610213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保护方式格萨尔生产性

钟谋(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13)

前言

自2005年文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工作以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历了十余年时间。这十余年来,不管是田野调查、建立名录还是人才培养,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线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像嗷嗷待哺的婴儿,而文物保护就是功勋卓著的将军。这句话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较于文物保护的差距和滞后。这种滞后不仅是重视程度上的滞后,而是方方面面的滞后,其中理论滞后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方式和原则,该如何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等等,分歧和争论仍然很大。本文尝试对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以及传统戏剧等文学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创作性保护进行可行性分析,以期找到一条与之相应的保护方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保护模式的分析

在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这一概念之前,我们必须先弄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来看,大致可以分为民间文学、传统美术和传统技艺等十个类别,与之对应的保护方式说法众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一般有三种方法。我们可以概括为: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

首先是抢救性保护,是指对那些有着巨大的科学、艺术、历史价值,而又十分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传承人带徒传艺的制度,对于那些不能继续生存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我们要利用文字、音像等现代多媒体技术对其进行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保存下来,供以后研究。比如有着“长江文化的活化石”之称的川江号子,近年来由于航道的疏浚和生产工具的更新换代,川江号子生存发展的基础开始动摇,面临着濒危困境。除了抢救性的记录外还没有更好的保护办法。川江号子的处境也是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境况。所以,抢救性保护也是由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模式里运用得最多的方式。

第二是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我们可以看作整体性保护,这种保护形式是指政府划定一块特定的区域,该区域范围内某种民族文化有代表性且相对集中,故而对其采取整体性保护。例如四川、陕西两省共同建设的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而云南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另辟蹊径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对非遗保护立法时将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纳入城乡规划。例如2001年,云南威信县湾子苗寨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2012年,又被国家住建部公布为第一批传统村落。这样的文化生态区目前还不是太多,但必须由政府作出统一全面规划,多部门参与,形成合力,从而形成整体性保护。

第三是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首见于王文章所著《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中,他将生产性保护释义为:“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①

我们可以看出,文中的解释虽然阐明了这种保护原则和保护方式,但没有明确可以适用于生产性保护的范围。另外,在由牟延林等人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②中,对非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也进行了专章论述,但概括时仍然没有脱离和超越这三种保护方式。

二、“生产性保护”释义及适用范围探析

“生产性”是这一保护方式的基本属性,2012年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意见给出的定义是:“具有生产性的实践过程”。而且着重强调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三类项目与生产之间存在着天然而又亲密的联系,因为这些类别的非遗项目就是在生产中实现传承。民俗学专家,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徐艺乙认为,传统手工技艺的工序在多数情况下是约定俗成的,并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构成技艺的经验和技术需要通过实践来掌握,可以说,这些经验和技术本身就是“生产”结果。③

“生产”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由厂商或服务提供者,把其可以支配的资源转变为商品的过程。根据生产性保护这一定义划定的范围来看,这里所谈的“生产”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生产,明显不包括生产民间文学、民间音乐和传统戏剧等无形商品,也无法理解为“文化产业”意义上对“生产”的界定,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

我们一般所讲的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创作、音乐创作、摄影、舞蹈以及艺术设计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④换而言之就是生产和提供精神产品,满足人们的文化需要,是文化意义本身的创作与销售。而生产性保护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商品,也就是经济效益。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活态性等性质和认定标准,这个“生产”必须是依靠“人”来完成的过程,是机器操作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局限生产性保护适用范围的主要原因。

如此来看,似乎只有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等三类项目能通过生产性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其他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民间文学类、民间音乐、民间舞蹈和传统戏剧类这些非传统意义上进行“生产”方式的项目只能通过传承人“带徒传艺”及记录式保存等方式进行,或任由其自生自灭。

三、“创作性保护”的实践

事实上我们一些民间文学艺术类非物遗项目在发展过程中的创新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如,《格萨尔》是一部流传于西藏、青海、甘肃、四川等地藏区的藏族说唱文学。《格萨尔》内容丰富,卷帙浩繁,气势恢弘,具有非常突出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和精神价值,代表了藏民族较高的文化成就。同时它也是世界上现存演唱篇幅最长的英雄史诗。2006年《格萨尔》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类项目。2009年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据统计,目前仅有百余人能传唱格萨尔⑤,这项被誉为“东方荷马史诗”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非常濒危的境地。

令人可喜的是,以格萨尔为题材的52集三维电视动画片《格萨尔传奇》摄制工作不久前在拉萨正式启动,并且该项目入选了2016年中国国家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项目。与此同时,西藏还成立了影视动漫产业基地,除格萨尔外,还将对“藏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拍摄。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格萨尔》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降边嘉措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制作《格萨尔传奇》电视动画片在全国尚属首创,对促进和推动格萨尔等藏民族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⑥

又如《乌苏里船歌》,是一首由著名歌唱家郭颂于20世纪60年代改编并创作的音乐作品,歌曲取材于两首赫哲族民间音乐《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和《想情郎》,其序曲部分“赫呢哪”调式就来自于被联合国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名录》中的伊玛堪。歌曲以其悠扬的旋律唱响了神州大地,让人们一听到乌苏里船歌就会想起赫哲族。也正是因为《乌苏里船歌》作品主体曲调取自于赫哲族这两首民歌的“嫁令阔”调,后来引起了创作和改编之争著作权纠纷。当然,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像民间文学这类集体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属于专门问题,目前学界已有相关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乌苏里船歌》的创作或改编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已成为了赫哲族的文化符号和象征,目前该歌曲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选定为亚太地区音乐教材。

再如,《梁山伯与祝英台》是中国四大民间传说之一,是一个口头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中国家喻户晓,广为流传。以梁祝传说为本的艺术表演除越剧、京剧、黄梅戏等传统戏剧外,港台一些艺术家将此改编成了音乐剧,舞台剧。从上世纪三十年代起以梁祝故事为背景拍摄的电影和电视剧就多达几十部,还有相关的音乐创作。《蝴蝶梦:梁山伯与祝英台》是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和台湾中央电影公司联合制作的动画片,并于2003年上映。这部动画版的《梁祝》虽然取材于这个民间传说,但叙事角度却全然没有老套之感,完美地融合了古典与创新的手法,使整个故事显得活泼、时尚。影片还请来了台湾著名主持人吴宗宪为马文才配音,吸引了不少年轻观众。⑦

其实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开发还有很多成功范例不胜枚举,比如著名音乐家谭盾对《女书》的音乐创作、张艺谋导演的大型桂林山水实景演出《映像·刘三姐》等等。一部优秀的作品必然有多种演绎方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给古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注入了新的生命力。而我国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例如阿昌族的创世纪神话史诗《遮帕麻和遮咪麻》、佤族创世史诗《司岗里》这样的国家级项目,还有一些省、市级或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非遗项目,它们的文学艺术价值非常之高却又鲜为人知,打个形象的比喻就是“养在深闺人未识”。

目前,全国在建立非遗保护名录方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我们要鼓励文化产业相关领域的组织和个人对已公布的非遗项目进行筛选甄别、深入发掘,并进行二次创作,将创作成果转化为大众接受的文化产品。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实践中,仅对文学、艺术类项目开展以田野调查和口述史记录为主的抢救性保护方式是不够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性保护方式初探》一文中我曾将这种保护方式定义为:将具有一定文学和艺术价值及可创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文化产业化过程中对其进行再创作,并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将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电影、电视、动漫、游戏和现代剧目等具有一定附加值的精神文化产品,以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并促进其传承发展。

关于创作性保护方式,我认为还应当符合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广泛性原则。生产性保护只是众多保护方式的一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项目数量多、分布广,对不同类别的项目采取分工细化的方式,量体裁衣、因势利导的开展保护。二是可持续性原则。“原真性”或“本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客观规律,不破坏这个“核心”的前提下,采取一些诸如“创作性保护”的方式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我造血”并产业化创造价值,也使得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三是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创作性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文化商品促进消费,以此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参与度,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效益无疑的排在首要位置的,经济效益应该让位于社会效益。

四、结语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维系民族团结,增进民族感情的重要载体,也是保护各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必要前提,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传统文化生存土壤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通过“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迅速消失,保护工作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生产性保护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但这种保护方式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边界不清晰地方。除已经明确的三类项目外,在其它类别中已有“生产”体现的例如:民间文学类、民间音乐类、民间舞蹈、传统戏剧类等项目,可否将这些类别作为生产性保护的补充纳入其中。亦或另外有针对地提出新的保护模式,如创作性保护,给予同生产性保护相等的地位,在政府层面提倡和鼓励,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

最后,不管是“抢救”、“保护”还是“利用”,最终目的都是“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静止和凝固的,它是在历史长河中流变发展的,在发展中代代相传、生生不息。倘若停止了发展而陷入静止,其必然失去生命力。⑧一般看来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就如同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这对互不相容的矛盾体,但事实上它们有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一些人固守传统的保护模式,反对“创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隔离、封禁,排斥产业化,使原本处于活态的文化遗产“固化”掉。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又肆意将传统文化改造,滥用、歪曲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来创造经济价值,搞所谓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实则这两种极端做法都是不可取的。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讲到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以,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变“死保”为“活保”。既要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做到有的放矢,科学地开发和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还要主动将创作创新主动融入到国家整个创新驱动战略中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相传更具时代意义。

注释:

①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328.

②牟延林,谭宏,刘壮.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62.

③徐艺乙.关于“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思考[J].中国文化报,2009-2-25.

④蔡尚伟,温洪泉.文化产业导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5.

⑤王艳.史诗的田野调查[J].兰州大学学报,2016(5).

⑥刘洪明.藏族史诗《格萨尔王传》将被拍成电视动画片.新华社专电,2016-8-27.

⑦刘劲成.《梁山伯与祝英台》:营销魅力无穷的经典爱情[J].市场与营销,2004(20).

⑧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316.

参考文献:

[1]耿继鹏,郑小红,何文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综述[J].青春岁月,2013(11).

[2]康保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4]谭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几点理解[J].江汉论坛,2010.

[5]杨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诸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2014.

[6]张兆林,孙元国.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J],学理论,2012.

[7]张淑利.运用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J],阴山学刊,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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