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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如何处理涉外地方性事件?
——西林教案及马嘉理事件再研究

2018-04-02付中志

昭通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西林教案

付中志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300350)

19世纪下半叶,西南边境相继发生了西林教案(亦称马神甫事件)和马嘉理事件(亦称滇案),前者被法国大加渲染最终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者成为英国与清政府签订《烟台条约》的籍口,两次事件具有共同的发生和作用机制,一言以蔽之,二者均为在持续的局部战争状态下扭曲的国际关系的呈现。

一、两事件发生的历史必然性

近年来学界关于两次事件的著述颇丰,但从未见将二者加以联系考察之先例。察研究马嘉理事件论文23篇,包括3篇硕士学位论文;研究西林教案论文9篇,内容集中于探究事实、评价人物以及阐发影响等,具体观点因所据材料、观念立场等不同间有出入。对马嘉理事件的研究还关注《烟台条约》和清末外交政策等,对西林教案的研究则亦有基督教的传播以及文化交流层面的讨论,或把马赖的传教活动置于文化交流的视野中加以考察。

两次事件的研究不可谓不成熟,但必须指出过于观念化的结论并不可信,如仅凭只言片语的口述资料便将马赖批为无恶不作的魔头,或将土匪打劫外籍武装的行动赞为反抗外敌入侵的壮举,都应做进一步商榷。此外,在探究事件真相时必须谨慎对待“第一历史”和“第二历史”的区别,即不能仅凭文献资料的说法来判定事实,而要具体分析其时代背景,回到历史现场中探究其本来面目。

西林教案和马嘉理事件的发生有其必然性,这是由19世纪下半叶的清朝国际国内局势决定的,自鸦片战争以来的边疆危机和太平天国在南方的荡涤使得清廷愈发风雨飘摇。先后完成两次工业革命的列强对殖民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影响日甚一日,同时,列强之间也存在尖锐矛盾,尤其是英俄对巴尔干的争夺已经达到白热化程度。这一情况显然在处理马嘉理事件时可资清政府之利用,却苦于情报缺失而对此了无反应。

清朝社稷遭受严重侵犯,千疮百孔。在西北部,阿古柏侵入新疆,成立“哲德沙尔国”,并取得英俄的承认,70年代,俄国侵占伊犁地区;西南部,英军入侵西藏;南部,法国侵略越南,攻击驻越清军,发动了中法战争,“中国不败而败,法国不胜而胜”。在内地,教案层出不穷,成为中西外交博弈的重要领域,清廷复在此过程中饱受欺压。四五十年代的太平天国运动硝烟虽散,创伤未愈,不仅使清朝丧失了对南方底层社会的统摄能力,还将国家大权逐步下移至地方督抚手中,这些地方精英发起的洋务运动遂成为系以国祚命脉之篙矢。

如此一来,清朝外部列强咄咄逼人,西林教案和马嘉理事件的发生必然性甚于偶然性;同时内部羸弱不堪,在与列强的交涉中有“理”而无“力”,决定了事件的结果差强人意。

二、事件经过再探

欲对两事件进行考察必须首先解释二者的真实经过,然而这本身就是学界争论未已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略作澄清。

(一)西林教案的基本史实

有研究者认为西林教案中的马赖死于百姓而非官府,笔者认为此论颇有见地。两广总督叶名琛于咸丰七年(1857)上奏说:

据署西林县知县张鸣凤禀称,咸丰六年正月十九日,并无拘拿马神甫拷打致死之案。惟是年二月间,据尖客村团长禀报,有匪徒马子农等,到村妖言惑众,纠伙拜会,并奸淫妇女,抢劫村寨等情,当即会营督团,前往捕拿,随将马子农拿获到案……兹奉饬查,实止拿办马子农正法。与扎开马神甫,名既不同,籍亦不合。[1]

叶氏的表述大致可以归纳为:西林地区有马子农等匪徒作乱,官府将其拿获处死,与法国神甫马赖无任何瓜葛,两人“名既不同,籍亦不合”。彼时马赖是否死于官府之手的问题已成为清与法国外交的重要关切,若是,则构成了清方违反条约在先,法国据理讨伐的格局,清廷实属理亏,此前两国曾约定“佛兰西无论何人,如有越界远入内地,听凭中国官查拿,但应解送近口领事馆收管,中国官民均不得伤害虐待,以伤两国和好。”[2]若不是,则马赖事件系在清朝境内发生的涉外地方性刑事案件,双方应按照另一套外交程序处理。以故清朝似乎有否认马赖死于官府的动机,但仔细推敲之下则不然。上引叶折系清朝地方大员与中央的直接通信,其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是可以肯定的,即便清政府有意否认马赖死于官府,也应该只在中央致法国的文件中有所表现,不至于在清朝内部地方与中央的通信中亦执此说,否则岂非自欺欺人。

清朝地方官员处理在内地“作奸犯科”的传教士依照统一、严格的规定,即押解至指定地点,部分学者认为的由县令张鸣凤捕拿审问并处死的说法并不可信。相反,马赖死于西林百姓的说法有进一步的证据,从当地人的口述材料能够看出马赖在西林一带并不受欢迎:

入教者家里不准安神台和香炉,不烧香,他们三月清明不扫坟,也不祭祖宗,只有九月把祖坟地面的草铲光就算了[3]……神父叫去洗礼多数是妇女,有时也是男的……当洗礼的时候,神父叫被洗礼的人进暗房去,在房间里不准点灯,也不准叫喊,在里面神父教他们念经……有的说女子给神父洗礼完了以后,神父还叫她在教堂里住两三天才给回家。[4]

马赖所宣传的基督教义与西林地区民众信奉的传统思想文化无疑抵牾甚多,忠孝观念与上帝信仰的冲突、男女节礼与礼拜方式的不合以及教堂的权威对宗族权力的冲击等都使得马赖不容于西林。“神父还叫她们在教堂里住两三天才给回家”的说法尽管有待商榷,但仍可推测马赖的行为至少令当地疑惑甚至担忧。不仅如此,大量材料将马赖妖魔化,显而易见地反映出马赖在西林的行为已到人神共愤之境地:

马神甫来(西林)之后,八九岁的小孩不久就有一两个找不见,说是马神甫拿去杀的……马神甫来霸占我们的田产,侮辱妇女,群众很恨他。县官说中国不准他传教,但马神甫还要继续传。[5]

“杀小孩”的说法可信度难以确定,但不难看出其反映的感情倾向,更为重要的是马赖“霸占田产”并非空穴来风,这是教堂为维持生存极有可能采取的措施,加之教堂作为一座建筑本身亦有可能侵占居民房屋,诸多世俗原因进一步恶化了马赖在西林的处境,民众将其毙命是有极大可能性的。

至此,我们可以将西林教案的基本史实表述如此:1854年,法国天主教神甫马赖开始在广西西林县活动,1856年由于传教过程的住所矛盾不容于西林,为其百姓所杀,是为西林教案,亦称马神甫事件。此事发生后,法国以此为借口与英国一道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

西林教案是一起民间的涉外刑事案件,它是鸦片战争以来列强不断派遣传教士深入内地进行传教后的必然结果,与此时发生的众多教案别无二致,都是战争的附带品。西林教案急剧上升为中法外交博弈的关节点完全是法国发动新一轮战争,汲取更大权益而作选择性发挥的结果。

(二)马嘉理事件的关键问题

与西林教案有观念、价值以及物质利益的纠缠不同,马嘉理事件的经过显得较为简单,但不论当时还是今日,其面貌亦不为人知。

事件的梗概已为众多学者梳理清楚,主要症结与西林教案一样,仍然是关于“凶手”的讨论。根据第一历史档案馆新出史料,应当能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不可或缺的理由:

据而通凹供称:我是哇椒硐的头目……听说有洋人从缅甸来, 要雇骡马驮货物到云南地方去。我就到云岩硐,邀了该硐头目腊都,各带了两硐的人,那日走到户宋河黄果树边,遇见骑马的洋官一个,带走路的人四个,又拉着驼马一匹,我们就堵住要过山礼物,他们不肯,那骑马洋官就开放洋枪打来。腊都、蔺小红上前用刀从马上把他砍下来,腊都又砍了几刀,我们一齐动手,把他跟随的人一并杀了,同洋官尸首一齐都抛在户宋河内。抢得马二匹,并洋布围帐、洋裤、洋单、洋枪及零星物件,共四十余件。腊都听说尚有洋人在后面南崩地方,有驮子一百几十头,要约我们再去拦抢。我因要把马匹、物件送回硐内,没有同去。腊都就带了他们的人走了。后来听说腊都们在南崩与洋兵打架,被洋兵伤了几人,不曾抢着物件的话。[6]5

新出史料价值较大,系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马嘉理案审讯供词以及清政府相关人员与英方会谈、会晤、交涉记录。上引而通凹的说法与涉案之十数人完全相同,经当时官方确认为事实。“遇见骑马的洋官一个”应当是指马嘉理,“带走路的人四个”应为马之随从以及自缅甸经商回乡的云南人。“尚有洋人在后面南崩地方,有驮子一百几十头”是柏郎的队伍,最终“被洋兵伤了几人,不曾抢着物件”也符合“柏郎遭遇抵抗”的事实。

马嘉理事件的经过遂可认为是:1875年,英国上校柏郎负责的探路队计200余人,有武装,在翻译马嘉理带领下进入中国,未提前知会云南地方政府。马嘉理带数人先行,遇而通凹、而排腊、而样双、施乃、陆滥当等哇椒硐及云岩硐人索要“过山礼”,马嘉理首先开枪,上述几人遂将其砍杀。其后,云岩硐头目腊都再次带领而干、而肝、而刚干、而敢干、而排干、而腊和而腊感等人,欲抢劫在马嘉理之后的柏郎队伍,遭到抵抗,柏郎退回缅甸。经过长期的交涉之后,英坚持当地官员是主谋,后清政府逮捕上述诸人,处分当事官员,中英双方签订《烟台条约》。

事实上,清政府对马嘉理案的真相并非心中无数,签订《烟台条约》显然是外交上的权宜之策。从新出史料来看,英国方面仅处于翻译之职的梅辉立尚不忘以“断交”相恫吓:

今本国以此案久无办法,都说中国不是真心和好。如今中国要顾和局,须将滇抚予一处分,宣示谕旨,使中外人皆知。并要总署给一保护格参赞等切实凭据,使得到滇。以上两层如能应允,此事尚易商办,若不能应允,便难商量了。[7]30

梅氏传达的意思是英方在马嘉理事件处理过程中所一贯坚持的,即明发上谕处分云南巡抚岑毓英,开具证明保护英国驻华参赞格维纳一行人赴滇,在此基础上,由英方驻华大使魏妥玛最终提出《烟台条约》中的初步条款。英方动辄以“和局将破”威胁清廷,并扬言诉诸武力,此举果然奏效,以李鸿章为代表的中央重臣摄于英国的严厉态度,始终主张以退为进,对英国委曲求全。李氏在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信中不无悲怆地说道:

若果决裂,不仅滇边受害,通商各口先自岌岌莫保,南北兵力皆单,已有之轮船炮台断不足以御大敌。加以关卡闭市,饷源一竭,万事瓦解。彼时贻忧君父,如鸿章辈虽万死何可塞责。[8]12

李鸿章的主张当然是老成谋国的极佳方案,然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诸大臣以及李氏均未识破的是,彼时之英国已与俄国在巴尔干半岛关系吃紧,绝无在东方挑起战端之理,魏妥玛一干人等不过在利用清廷的情报无知进行外交勒索,这正是晚清外交意识缺乏,无意了解国际动向造成的亏损,技术上的原因反倒是其次

三、晚清涉外地方性事件的解决机制

西林教案和马嘉理事件实质上均属地方性涉外刑事案件,列强以欲加之罪将其发挥至影响两国关系的地步,二者情形极其相似,先是外籍人员非法活动致死,随后自下而上牵动帝国整个官僚体系,最后又都以处置低级官员告终。在西林教案中,县令张鸣凤是第一当事人,两广总督叶名琛则在其间将情况不断“上达天听”,由中央政府出面晓以基调,最终发配张鸣凤。而马嘉理案则在李鸿章、李翰章、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诸大臣、岑毓英、李珍国的官员参与下进行调查,最终岑毓英丁忧去职,李珍国革职处分。

英法均试图追究清朝官方的责任,而清朝往往将事件的发生归于民间或低级官吏。叶名琛坚持马赖非官府所杀,而李鸿章不断游说应以下级保上级,处置低级官吏以保封疆,实际上也是保存朝廷颜面。清廷以平息事件为最高追求,而列强则乘机提高价码,开出更为苛刻的条件,清廷处处挨打,捉襟见肘,条约体系在这个恶性循环式的机制中逐步形成,并成为晚清对外关系的基本格局。

两次事件出于相同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决定了事件的交涉和解决具有相同的性质,均为列强的讹诈。 在强权政治大行其道的时代,弱国有“理”而无“力”,处于“角落”中的局部事件往往被借题发挥,一跃而成为两国关系的重要节点,显示出某种历史特殊性。然而当回归现场,探求事件真相后,方知小国无政治,弱国无外交,“第一历史”与“第二历史”竟有如此之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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