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众筹平台的个人救助行为研究
2018-04-0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29)
一、概述
中国是一个有着厚重文明积淀和悠久慈善文化传统的国家,从政府开仓赈灾到社会的慈幼济贫,我国慈善义举薪火不断,世代传承,铸就了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传统美德,也为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渊源和根基。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7)》公布的信息显示,2016年的社会捐赠总量加上全国志愿服务小时折算价值495.65亿元,合计为1842亿元,较2015年相比,社会捐赠总量增长率为10.7%,而互联网募捐则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互联网开始成为慈善组织与公众有效联结的载体。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众筹与网络众筹平台
众筹的概念首先出现于2006年8月,Michael Sullivan在互联网创建Fundavlog(美国)融资平台,并在其微博中使用Crowdfunding解释该平台的核心思想,众筹第一次作为专有名词被使用①。Molick(2013)在《企业创业学杂志》中对该概念进一步进行阐释,他认为众筹是个人和组织通过互联网从相对数量较多的公众处获得对于每个人而言又相对较少的资金,以此启动项目②。随着近年来众筹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国内学者也对“众筹”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其中以陆松新(2015)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或SNS(social Network Services,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汇聚各方面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③。可见,在当今时代,众筹多是借助互联网等媒介发起和进行,而按照投资人可以从融资方取得的回报类型来划分,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奖励众筹和慈善众筹,慈善众筹是指公益机构和个人在众筹平台上发起的慈善筹款项目。④根据《慈善法》第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慈善法所调整的慈善募捐活动,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公益活动,而个人可以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筹得款物。如此看来,慈善众筹在中国《慈善法》语境中在很大程度上是类似于慈善募捐的。
随着全球网络环境的日趋成熟,云计算、移动支付等现代科技迅速兴起,这些时代产物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习惯,也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留下了巨大的生存空间,网络众筹模式逐渐成型。网络众筹平台则意指连接发起人与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比如众筹网、京东众筹、轻松筹等。
2.网络众筹平台下的个人救助行为
近年来,“请帮帮我的父亲”“求帮助,求转发”“请救救我的儿子”诸如此类的消息在朋友圈被大量转发,此类链接借助于网络众筹平台,经过数日的转发,大都能筹集到不小的目标数额。以轻松筹为例,其公关张颖丽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采访时表示,轻松筹上所有的医疗救助项目的发起人均为个人,属于个人救助行为⑤,而此类个人救助信息板块相较于其平台上的另一主要功能板块慈善募捐(又叫公益板块)而言更为醒目,受到更多关注。轻松筹的个人救助板块是基于微信朋友圈,以熟人层层相传,形成“感同身受”式的公益传播形式,最终达到为筹款者筹款的目的。而其慈善募捐板块则是与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合作,进行公益募捐,但对于转型中国的大多数人来说,总体上不太信任陌生人,这就很难促使人们向不熟悉的慈善组织捐资,陌生的求助者也不容易获得社会信任,陌生的慈善者也确实很难有强烈的或持久的责任感⑥。而个人救助与慈善募捐(或叫公益众筹)最大的区别还体现于法律对其的态度上,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以及《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⑦,个人救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解答了长久以来出现的“个人救助是否合法”的争论和疑问,即我国慈善法所调整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然开展的公益活动⑧。而个人救助是指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困难,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求助信息,将所募集到的资金款项用于特定受益人的行为。个人救助不是基于公益的目的,当前其并不在慈善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也在法律可得允许的范围之内。
现代社会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已经不是主要问题,但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很难满足民众的实际救助需求,必须把教会、慈善组织、志愿者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等民间力量有效地规范和整合起来,才能够有效地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⑨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来解决民众的问题,就像是填补一个无底洞一样,而发起慈善募捐又对于发起主体具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本课题旨在转换思路,把目标放在更具潜力的网络众筹平台下的个人救助上,这不仅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可以更好地满足民众的实际需求。
(二)问题的提出
然而在频出的借个人救助为名“诈捐”“骗捐”“以捐致富”的报道中,公众的质疑逐渐出现,公众的信任开始透支。
根据2015年7月10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和益派咨询对1737人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47.4%的受访者曾经通过互联网平台参与捐款,但是仅仅有28.5%的受访者信任募捐者,高达62.4%的受访者担忧诈捐或者骗捐的风险,现实情况亦不容乐观,南京女童案、罗尔案等诈捐事件层出不穷,而在此背景下,《慈善法》等法规的出台并未直面个人救助问题。本文通过梳理现行法律的规制情况,构建网络众筹平台的个人救助行为的运行机制,还原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同时分析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风险,给予法律适用的建议。
二、网络众筹平台上个人救助行为的运行机制分析
(一)网络众筹平台的分类
众筹平台的种类众多,可以分为以下类别。第一类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自设网络平台,如:北京天使妈妈慈善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这类平台是传统慈善组织募捐方式的创新,借助“互联网+”,有些基金会来自于互联网的公众捐赠已占捐赠总收入80%以上⑩,责任主体是慈善组织本身,当然其运作须遵循互联网规制的相关规范;第二类是企业或大型互联网公司搭建起来的网络众筹平台,如:京东公益、腾讯公益、蚂蚁金服等此类平台依托于其广大的用户群体以及强大的技术支持,其本身就是慈善组织或者与各类慈善组织进行广泛合作,在总筹款额、总项目数、总筹款人数、社会组织参与度等维度来看都位居各众筹平台的前列,其慈善资源禀赋也最为深厚;第三类是单纯的网络众筹信息平台,此类平台多为基于社交圈、面向广大网民日常生活进行传播的运作模式,以个人救助信息为其主要部分,如水滴筹、轻松筹,其中部分平台也获得了相关资质,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合作,帮助其发布筹款信息,本文侧重于分析以个人救助行为为主要模块的网络众筹平台的运作机制,即第三类网络众筹信息平台是如何帮助受益人进行筹款,而这类众筹平台中又以“轻松筹”的典型样本。
(二)借助网络众筹平台进行个人救助的运行机制
在人人慈善的时代,《慈善法》并不禁止个人救助行为,然而,个人救助行为又不属于《慈善法》调整范围,面对上述两难局面,有必要研究和构建现实中大量出现的基于网络众筹平台进行个人救助的运行机制。本文以“轻松筹”为例并加以延伸,构建出一个完整的框架来探讨这一问题,即分为四个阶段:在项目发起阶段,受益人向发起人求助(或受益人自己发出求助信息),发起人在相应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借其发起求助项目,即自行填写目标金额、求助内容(平台还可根据受益人的实际状况自动匹配求助信息模板),以及证明资料等,平台进行形式性审查、风险提示和发起人承诺之后项目即可通过,发起人可将此类信息借助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进行发布和广泛传播,以进行网络动员;在善款募集阶段,众多捐助人可以快速地将善款捐赠出去,并由平台的指定银行账户进行收款;在善款管理阶段,发起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网络众筹平台代为管理,并可在筹集的善款达到目标金额之后进行提现,这个过程中多数平台自身不收取手续费;监督阶段则包括受益人、众筹平台的内部监督和捐助人、发起人、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结合联动内外监督,使得善款的捐助既能够满足受益人的紧急需求,又能实现捐助人奉献爱心的价值追求。以上四个阶段:发起、募集、管理、监督是彼此配合而非完全独立的,发起是前提,募集是动员的衡量方式,不同的善款管理模式影响着监督形式,而监督又要覆盖前面发起、募集和管理三个阶段。
三、发起人、捐助人与网络众筹平台三方法律关系分析
(一)发起人与网络众筹平台的关系
在项目发起阶段,发起人通过在众筹平台上注册账号,自行或为亲友等发起求助项目,则发起人和平台之间即成立委托关系,即受托人(平台)多基于无偿帮助的意愿代为处理委托人(发起人)事务,双方受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约束,在发起、募集和管理阶段,平台须进行妥善处理、及时报告或公示,不得违背发起人的意愿,且负有于筹款成功之后将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发起人或者受益人的义务;发起人不负向平台支付报酬和必要费用的义务,具体体现在平台于筹款的整个过程中都不收取手续费。
(二)发起人与捐助人的关系
正如“轻松筹”在项目发起条款中所述,其个人救助项目属于互助和赠与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发起人和捐助人之间成立负义务的赠与,即发起人须将从捐助人收到的款项直接用于受益人的救助(发起人可能为受益人),不另行挪作他用,如发起人的行为不符合救助目的,出现未按其承诺使用善款、挪用善款等情形,则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第3款的规定,捐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请求发起人返还其所赠与的财产,此种理论有利于规制受益人或发起人的行为,以保障慈善目的的实现。
(三)捐助人与网络众筹平台的关系
如认为平台作为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则平台与捐助人之间成立利益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关系,则虽然捐赠人从平台上了解信息,将财物直接转交给平台,但最终目的是借平台转交给受益人而帮其渡过难关;但实际上从赠与合同的目的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而言,将发起人视为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更为妥当,而平台亦可视为捐助人的受托人,捐助人基于对平台的信任将善款交其保管且于适当时机交于受益人,而平台则应按捐助人的要求,报告和公示善款的募集、管理情况,只是这种委托合同应被视为无偿。
四、网络众筹平台中个人救助行为的实践现状
(一)平台规则过于随意,发起人资格审查手段过于松散
1.目标金额可以随意设定和变更
同一发起人可以基于同一原因发起多个相同项目同时进行筹款,目标金额可以随意制定和变更。如被媒体曝光的上海本地一名小学生不幸患病,筹款人在轻松筹平台发布了筹款需求,最初的筹款金额为100万元,但在筹满100万的时候,筹款人又迅速将筹款额改为435万元。面对众多网友的质疑,筹款人又将435万更改为175万。据媒体报道显示,在筹款人如此更改筹款金额的过程中,轻松筹平台却并无任何核实措施。
2.发起人资格审查手段过于松散
其项目发起条款形同虚设,虽然“轻松筹”方面在其发起条款中说明发起人在提交项目后,须经过工作人员的审核后才能发布,实际上据笔者的亲自试验,在项目发起阶段,“轻松筹”官方不会强制要求提供任何相关资料,甚至不会要求提交身份信息,项目即可发起进行转发和筹款;在提款阶段,才需要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和医院的诊疗信息以图片的方式进行验证核实。项目发起的门槛过低,平台对救助信息真实性的甄别能力极其有限,极易产生“骗捐”“诈捐”的道德风险,四川日报网曾报道过“父母拥有三套房,70万“轻松筹”救女惹出风波”,社会公众产生了“为何先不努力自筹就很快发起众筹?是不是真的需要70万元筹款?”的质疑,澎湃新闻也曾报道过“苏州癌症患者子女称积蓄花光欲众筹30万,医院称仅自费六千”这样的案例,虽然此案最后以发起人变更筹款数额而告终,然而发起人利用平台松散的资格审查制度,夸大事实真相,博取甚至骗取社会大众的爱心,正在推翻诚信之墙,透支平台的生命力,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二)善款的流向和使用缺乏监管以及信息公示
媒体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11个月大的女孩洁洁(化名)不幸身患重病,其父母在朋友的帮助下发起众筹筹集医药费,并在短时间筹得近15万元。这本是件好事,但有网友在佛山本地论坛上爆料称,获捐后女孩还是离世了,之后女孩的母亲在朋友圈内晒起了出国旅游以及各种美食的照片。不少人质疑,捐出的善款被女孩的家人挪作他用。对此,女孩的父亲卢先生极力否认,表示从未滥用善款用于吃喝玩乐。事实真相不得而知,但是这种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捐赠者的善款未经任何第三方的监管,其后续的流向和使用是否用于救助还是个人消费不得而知,网络众筹平台须建立起完善的资金监管体系和信息公示制度,以防止制度性漏洞带来更大的信任风险、道德风险甚至法律风险。
五、网络众筹平台个人救助行为的法律风险
(一)救助信息真假难辨,平台未承担起有效管理和审查的义务
网络众筹的真实性危机,往往会引起社会公众大的恐慌和不信任,戕害和消费爱心的行为会让平台发展举步维艰。首先,项目的每个阶段,发起人上传的证明资料如病例单、诊断书,都缺乏权威证明;其次,实名证实和转发又多为主观感受,无法查证;最后,发起人的所述情况、受益人的家庭房屋财产状况、保险状况多由单方说明,是否真实无法获知。在这种情况下,纯粹靠发起人的自觉较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甚至法律风险,而对于平台而言,从其提供服务的特殊性质、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平台的发展等角度来看,也应最大限度来保证发起项目的真实性,当出现“骗捐”的情况,发起人固然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而因为平台未能实现有效的审查和管理,仅仅止步于风险提示,也可能因为任由各种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的信息涌入平台而导致“诈捐”发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捐款所有权归属不清,善款的使用目的难以确保
受益人大多无力管理和使用善款,其亲属或善款真实的管理者是否将其用于救助目的难以确保,捐助人也大多无从得知,即使出现违反捐助人的意愿使用善款的行径,鉴于网络众筹迅速的传播速度以及过于庞大的捐赠人数,捐助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也难以实际操作。而当捐助人的救助目的已经实现,如果认为剩余善款的使用权是归属于患者及其家属,那么善款的使用则可以脱离捐助目的,用于其家人使用;如果类推适用《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认为受益人享有有限的善款使用权,善款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但此举可能预设和强加给善款使用人更多的社会义务。
(三)网络众筹平台本身的系统性风险
当个人救助信息搭上网络众筹平台的便车,各种各样的问题便接踵而至。第一,救助信息发布方便快捷,而且借助朋友圈等社交媒体的推力,其传播速度呈现爆炸式的增长,个体的情绪在这个过程中也逐渐演化成群情激奋的集体同情,“集体心理”下的“自觉个性”消失了,而救助者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选择夸大事实情节以营造和烘托气氛,甚至出现恶意炒作、诈捐和骗捐的行为;第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在网络众筹平台上被放大,已经发布的救助信息、传播量大的救助信息往往能获得更多的善款和资源,而处于同等甚至更为严重情形中的其他个体却无人伸手。所以在明确监管思路时,也必须考虑网络环境的影响因素,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七、基于互联网众筹平台的个人救助行为的规范路径建议
(一)管控思路—包容与引导相结合
尽管如前所述,个人救助行为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但是以“轻松筹”为代表的网络众筹平台以其有别于传统慈善组织的便利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广泛调动起了民众的自救以及帮扶能力,作为“大慈善”概念下的有益形态,其缩短了“困难”到“救助”之间的距离,营造了社会的互助氛围。慈善法的“有所不为”,正是给予个人救助行为借助网络平台自由发展的空间,但是并不意味着对于其出现的诸多问题应该坐视不理,也不意味着只得在传统法制中寻找对其的管理依据,公权力对待其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以“尊重私益”为前提,以“不损害公益为底线”,以平和的心态包容其发展,以新的政策引导其逐渐规范。
(二)规范路径建议
虽然法律对个人救助行为不做过度干预,但是由于网络众筹平台为个人救助信息进行背书,不能认为其简单地进行了风险提示就可以免责,对个人救助信息的审核、对求助金额的规范、对善款使用、提取的监管以及信息公示,以“轻松筹”为代表的单纯网络众筹信息平台等主体显然可以做的更多,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为个人救助行为模式的展开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1.平台应该加强求助信息的管理和审核
一方面,对于平台准许上线的求助项目类型,应该设置底线并进行筛选。根据《公开募捐平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可以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求助信息,尽管每个身处其中的人对于“困难”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不能忽略法律之外的社会共识:即公众对于“困难”的理解是,疾病、意外本身不是发起个人救助的原因,而“疾病、意外+贫困”才是,因此对于平台而言,其不仅要审核发起人(或受益人)需要救助的原因的真实性和紧迫性,还要对必要性进行评估—即发起人(或受益人)经济窘迫无力支付庞大的支出。对于发起人(或受益人)而言,其有义务而非可选择地提交自己的完整的具有证实效力的身份证明、诊断证书等资料外,还必须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否则平台可以不予上线;另一方面,对于求助项目信息的审核,平台可以更加“积极有为”,如与医院、公安机关和银行对接,引入身份及银行卡验证系统,开放并充分使用举报和证实系统,让求助者身边最了解实情的人参与进来,形成一道监督的防线。
2.建立对求助金额设定相应的评估机制
对于“轻松筹”而言,其个人救助目标金额可以随意设定甚至变更,在方便了受益人的同时,却也引发甚至纵容了“欺骗”行为的发生。在这一点上,以“轻松筹”为代表的单纯网络众筹信息平台可以参考“新浪微公益”的做法;一方面,只有加“V”用户才可以在“新浪微公益”上发起个人救助,这是对求助者个人信息的第一层审核和公示;另一方面,项目数额虽有也由个人设置,但是对额度作出了限制,并且交由“微公益爱心团”进行综合评估、线下证实和线上反馈,对求助资金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并决定是否证实并予以上线发布。“轻松筹”也应建立起自己的一套归于求助金额的规则体系,严格执行并进行监督。
3.加强对善款使用、提取的监管以及信息公示
首先,在资金管理方面,应对平台本身有所规制,所筹得的善款不得挪作他用,防止平台利用筹款和取款的时间差,形成不受控制的“资金池”;其次,在资金的使用方面,平台也应加强监督,积极要求救助人及时反馈善款使用状况并进行信息公示,比如要求提交证明治病开销的票据凭证等,而且当平台收到举报和投诉时,也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必要调查;再次,在善款的提取这个问题上,“轻松筹”可以选择与基金会进行合作,比如学习“腾讯公益”的做法,在项目金额设定在5万元以上时,善款需要由公益组织进行认领和监督发放,使得此环节的进行更为稳妥;最后,在剩余善款的所有权归属这个问题上,有关机关需要权衡公益和私益,最大限度尊重私益的同时,对社会群体产生更多的利好。
4.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应对网络自身的系统性风险,为个人救助行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首先,如上所述,需要建立完善的适用于个人救助行为的网络运行机制,在善款的发起、募集、管理、监督阶段,平台、捐助人、受助人、社会都需要找准定位,各尽所能,建立信任,减少风险;其次,平台之间还须做好信息共享,加强平台间的信息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慈善信息同步对接系统,以打破平台间、求助者与救助者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最后,培养公民的网络道德情感,鼓励社会公民尽可能地对自己的救助对象和善款的去向多一份了解和责任,多一份理性和思考,从而充分利用好网络技术平台,减少网络失范行为。
八、结语
慈善法的有所不为,为以“轻松筹”为代表网络众筹平台开展个人救助留下了自由和开放的空间,也深刻地影响着和塑造者全社会的公益氛围和慈善模式,延续着从古以来人类的价值和良知,然而实践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平台规则过于随意、发起人资格审查手段过于松散、善款的流向和使用缺乏监管以及信息公示、救助信息真假难辨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意味着个人救助要走的路还很长,适度的外部规制、平台的自我风控缺一不可:平台应该加强求助信息的管理和审核、建立对求助金额设定相应的评估机制、加强对善款使用、提取的监管以及信息公示、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对于捐赠者而言,怀有同情之心帮助他人的义举永远值得赞美和嘉许。而对于网络众筹平台而言,对其进行内外部监管,安放好社会大众的爱心和信任,不止是发展必须,更是丰功伟业,值得不断努力和发扬。
【注释】
①焦微玲,刘敏楼.社会化媒体时代的众筹.国外研究述评与展望[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5):2.
②Molick.E.The dynamics of Crowdfunding:Determinants of Success and Failure[J].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2013(6):18.
③陆松新.互联网金融与众筹的兴起[J].农村金融研究,2015(1):3.
④李雪静.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6):73-79.
⑤王晶,吴悦.游走在法律空白地带,轻松筹不仅管治病还能管致富?[N].每日经济新闻,2016-8-23.
⑥朱苏力.当代中国慈善立法的三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2.
⑦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第5.2.6,5.2.7条).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
⑧闫笑男.《慈善法》对公益众筹的影响[J].经法视点,2016(11):6.
⑨杨思斌.中国社会救助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89.
⑩新华网.我国有500多家慈善组织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副部长详解慈善法实施一周年情况[EB/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9/05/c_1121610001.htm,201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