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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共生理论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分析

2018-04-02

生产力研究 2018年11期
关键词:农合供销社三位一体

李 涛

(1.太原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2.山西财经大学 国际贸易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一、引言

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以下简称“三位一体”)是习近平“三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10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肯定了瑞安市“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组织,认为其促进了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以及新老涉农资源的对接与整合。这是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益实践,同时还要认真进行总结经验,使这个组织制度创新不断趋于完善和成熟。11年后,“三位一体”进入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三位一体”从2006年正式提出到实践至今,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并已成为农业经济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和热点问题。那么“三位一体”在实践操作中已经有了哪些具体的实现形式?这些实现形式的经济学本质是什么?未来发展趋势又如何?这些都是亟待理论界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拟从共生理论出发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二、文献回顾

(一)对“三位一体”内涵的解析

对“三位一体”内涵的解析在现有文献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从微观层面上讲,“三位一体”指以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本构成单位,通过横向联合和纵向整合,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发展合作经营,进而形成合作组织体系以实现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仝志辉,2014)。第二种观点是从宏观层面上讲,“三位一体”不仅是生产、流通和金融功能的有机融合,而且是县乡镇三级合作制度的结合,还是经济组织、群众组织和半官方管理机构的融合。“三位一体”并不是“三社一体”、“归大堆”,而且也不存在“松散联合”的各种真假合作形式。“三位一体”就像一个联立方程,有一个具有均衡性和稳定性的特定解。第三种观点结合了以上两种观点,认为“三位一体”既可由多家合作组织及相关主体共同建立起具有“三位一体”服务功能的农合体系,也可以由单个合作社内部开展多方面综合合作(徐祥临,2015;徐旭初,2017)。

(二)对“三位一体”合作组织架构与路径建设的讨论

胡振华(2012,2013)认为,构建“三位一体”应从资源整合和金融合作这两个动力维度为出发点,强调农户资金供给的制约源于“三位一体”农协内部信用担保体系的缺失;仝志辉(2014)认为应以推动供销合作社的转型和融入为切入点,以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发展为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推动“三位一体”过程中三类合作组织一体化;陈林(2015)从制度创新视角认为,构建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需要通过包容性设计和联邦式结构来发展具有内生动力和动态稳定性的合作制新形式,并对供销社积极发展农村金融的可行性和路径进行了相关分析。

(三)对地方实践及目标的总结和判断

邵峰(2015)提出浙江省深化“三位一体”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构建“一体两翼”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一体”是建立农合联,“两翼”是指发展以农民合作基金为保障的“三位一体”产业经营服务体系和以资产经营公司为引领的横向、纵向的投资经营服务体系。陈新森(2016)认为“三位一体”的目标和根本所在就是建设“农合联”等。浙江省供销联社将推动供销社综合改革融入到农合组织联合发展、农村金融体制变革以及涉农部门转变职能的改革进程中。供销社要主动承担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这一重要任务,这不仅能促进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共同发展,也加强了供销社为农服务的主要功能和能力。

综上,从现有文献的数量和研究深度看,对“三位一体”的学术讨论还处在初级阶段,研究有待深化。一方面,相关部门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富有成效的经验,与此同时也有很多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进而影响了“三位一体”合作的进程;另一方面,政界和学界对“三位一体”的理论研究相对匮乏,而运用共生理论来研究“三位一体”更为鲜见。本文拟在前文所述第一种微观意义上的“三位一体”内涵的基础上,将“三位一体”中的“三位”界定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类为代表性的合作组织(简称“三社”),试图从“三社”之间的共生合作去解释“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合理性。这样,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就可以运用相关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

三、“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实现形式

(一)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截至2017年底,浙江省市县镇四级“农合联”组织体系已经建立,由886个各级农合联和66 100个成员共同组成。农合联是以“为农服务”为宗旨并实行农有、农治和农享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农合联的性质是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紧密结合的桥梁、抓手和综合平台。从“农合联”的定义和性质可以看出,建立农合联使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自己的统一的上级部门,不再各自为战,使供销社和信用社更好服务“三农”回归合作制,以确保农民分享到整个产业链的利益。从根本上推动了“三农”治理模式和发展模式的转变,逐步实现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单向模式向以政府为主导,同时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并举的双重模式转型。农合联和过去的合作社不同,区别在于从农合联构成来看,它是依托供销合作社作为执委会的众多农民合作社的一个联合,其规模、服务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都较过去有所提高。农合联作为一种合作组织间的联合,属性是一种合作组织联盟。从共生理论看,合作组织联盟是一种共生组织模式——连续共生模式。“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一种特定合作组织条件下的基于生产流程的投入产出关系,这种投入产出关系反映了“三社”内部的质参量兼容,成为其建立共生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组建“三位一体”实体公司

2015年9月,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的瓯海农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挂牌成立。它是一个“三位一体”合作组织投资的实体公司,瓯海农商银行股份占比分别是54%、区供销社和区农合联分别为45%和1%。该公司董事长由瓯海农商行的董事长兼任,它是一个融合生产、供销、信用实体的经济组织。从共生理论来看,“三位一体”实体公司的这个实现形式属于战略联盟,是一种较高级的共生组织模式——一体化共生。组建战略联盟的两家或以上的合作组织都希望能够利用对方的资源,并且要避免并购带来的高成本。合作组织构建战略联盟有三个共生收益来源:第一,战略联盟可以提高单个合作组织的竞争力,因为参与者可以通过使用其他合作组织的优势资源来提高协同效益;第二,战略联盟使合作组织间不仅可以分担成本还可共担风险,使得单个合作组织无力承担的经济项目可以通过战略联盟来实现;第三,战略联盟这种组织结构是比较松散的,合作组织加入战略联盟以后仍然保持独立运作,使得战略联盟的管理成本相对较低。同时,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合作组织能力的发展,合作组织还可以选择加入不同的战略联盟以便灵活应对。

(三)建设产业合作园区

2015年,浙江省临海市农合联与东方永安集团共同建立了临海产业合作园区,汇集农业产业集群、农产品展销、农民大学生和企业孵化器以及“三农”物流配送等多种主要业务的一体化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成为当地农业六次产业融合发展的试点地域。临海产业合作园区在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供给、配送、销售和服务一体化、建设农业产业平台方面作用重大。从共生理论看,建立产业园区是产业集聚的一种形式,是共生组织模式在空间上的实现形式,即一种空间网络组织。威廉姆森(1991)认为,空间集聚仅是产业集聚的一种地理现象,而正式的产业集聚是以企业网络为基础的。产业发展的关键就是集聚区内由于各企业间紧密的交互联系而构成空间网络组织。空间网络组织是按照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理论由具有竞合关系的众多单个企业在产业集聚基础上的空间网络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类似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生物生态系统,共生收益是空间网络组织的关系纽带。本文认为,对企业的空间网络组织形式的描述同样也可以适用于产业园区内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共生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三社”共生发展的动因

“三社”作为共生单元,变幻莫测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环境促进了“三社”共生系统的建立和发展。近年来,专业社所处的市场经营环境越发严峻: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产品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表现为生命周期越来越短,给专业社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同时消费者预期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交货时间和响应速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对不断动态变化的市场需求做出快速反应与调整,进一步促成专业社与其他组织进行合作。而“三社”因各自的业务模块具有先天的合作基础:同为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县以下的供销社和信用社也和专业社一样同为市场主体,同为三农服务的业务领域。专业社通过与供销社和信用社的共生合作,农产品在生产的专业性与标准性、销售市场的广阔性和稳定性,融资的便利性和安全性等方面都可以取得突破,同时也使得供销社和信用社可以深入拓展服务“三农”市场,加快回归合作制进程。

(二)“三社”共生能量的生成

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是较为高级的共生组织模式,它不仅可以使“三社”获得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而且还能避免固化的所有权带来的风险。这两种共生模式的具体表现是由双(三)方合作组织签订长期契约。具体来说,首先,专业社与供销社的共生合作,一方面可以使参社农户以相对稳定的价格获得供销社提供的有质量保证或者季节性短缺的农资资源,另一方面再由供销社按随行就市的价格统一收购专业社的农产品使其拥有了稳定的流通渠道保障,避免了农户面临的来自销售环节上的市场威胁;其次,供销社在给予农户农产品销售信息和农技知识的基础上,对专业社的农产品进行统一营销而由此获得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同时专业社减少了交易次数、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专业社的经济效率;再次,“三社”实施共生合作还可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提高内部控制能力,避免了某类合作组织完全一体化产生的巨大行政管理成本;最后,信用社也通过与供销社或生产不同农产品的专业社之间的共生合作,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扩大了信用社的业务范围,获得了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效益。现代市场体系和社会网络的发展为“三社”共生发展提供了愈发完善的共生界面。政策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都构成了“三社”共生发展的环境影响因素。这些共生界面和共生环境的不断优化也促进了“三社”共生能量不断生成。

五、政策建议

(一)加强共生单元内部治理

要加强专业社自身内部合作制的治理机制,只有自身强化才能在市场上立足,才能吸引更多的供销社和信用社优势资源参与合作,才能真正享受到共生收益。供销社和信用社也要不断深化改革,秉承合作经济组织属性,不能脱离为农服务这个业务领域,抓住与生产经营良好、信用可靠以及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专业社合作的机会,加快回归合作制。

(二)共生模式发展要因地制宜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推广不可搞“一刀切”。“三位一体”能从浙江发端,与当地发达的民营经济和农民强大的市场经济意识紧密相关。四个试点省份也在不断探索适合本地的农业发展之路,所以针对“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推广需要因地制宜,切不可盲目复制。中国农情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生产区域差异极大,尤其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其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以及法律环境等都与沿海地区有很大差距,“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要因地制宜,不能盲目照搬固定模式,否则会犯“东施效颦”的错误。中央的顶层设计要更多尊重地方实践,不能采取“一刀切”模式或一个标准评价。中央和有条件的省(市)可出台指导性、宏观性、方向性的原则要求,只要能够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繁荣稳定,在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对乡、村全面放权放活,鼓励各个乡、村根据自己的特色优势大胆去探索,实现差异化、多元化发展。唯此,中央的好政策才能踏实落地。

(三)优化共生环境

“三位一体”改革需要政府推动,但不能强制执行。由于历史原因,各类合作组织以及诸多涉农部门的现有利益格局很难撼动,条块分割的体制短时间很难改变。然而对于“三农”目前面临的困难和现状来看,还必须对其进行变革,其中政府的助力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现实中,“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涉及到的三方(甚至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谈判各方更多,难度更大,交易成本更大,光靠市场很难达到最优解。根据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需要政府的干预,但当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时候,政府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由此可知政府外力是“三位一体”改革的重要来源。但这种外力不是让政府下达命令去强制执行,浙江瑞安的“三位一体”改革贵在并未使用强制的行政命令,发展态势也很不错。然而,瑞安模式仅仅是找到了一种平衡,这种平衡是动态的,而且很脆弱,需要政府不仅要在供销社、信用社体制机制改革上大做文章,使二者真正回归“为农服务”而不是“与农争利”,同时出台如《合作社法》、《合作金融法》或《供销合作社法》等,在法律法规上加以规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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