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耄不罪”重阳再叙老者犯罪
2018-04-02周春秋
周春秋
岁往月来,忽复九九。又逢重阳节,对老年人的关怀再度成为热点话题,主要集中于老年人维权问题,但从另外一个视角看,减少老年人犯罪发生也是对老年人的一种法治关怀。
中国古代已有“悼耄之年有罪不加刑”“矜老恤幼”的刑法观念。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尊老矜老观念转化为制度性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119件老年人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其中涉经济类犯罪占91%,所涉及的罪名以盗窃罪、诈骗罪居多。此119件老年人犯罪案件大致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种是解决温饱型犯罪,另一种是贪欲型犯罪。对于这两类案件,是否均应贯彻“悼耄不罪”的观念,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从宽处罚?笔者以下面两个案例作为切入点予以一一分析。
满足基本生活型——为解决温饱而犯罪
60多岁的毛某因多次在家附近超市发内窃取物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窃取物品为零售的袋装培根、瘦肉馅、瓜子、八角、花椒、红葡萄酒等食品饮品,这些物品由于过于零散且超市无法提供明确的进货单和品牌明细,价格鉴定机构不予作价,但由于毛某5次进入超市窃取物品,已经构成多次盗窃,成立盗窃罪。后经了解,毛某年迈多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收入微薄,因而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其窃取的大部分物品都是为了自己食用,红葡萄酒是为了换取钱财而窃取,到案后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故法庭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对119件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统计,近两年来,城镇老年人犯罪比例增高,数量明显多于农村老年人犯罪主体。以毛某为典型的老年人盗窃案例还有很多,他们虽为城镇居民,但退休后缺乏生活来源,既无土地又无工作,生活空虚,因此犯罪率较高,均以小偷小摸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主。此类老年人犯罪中,非监禁刑比例较高,这符合尊老矜老的理念,使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不大的部分老年人免受牢狱之苦,是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同时由于老年人的关押难度和成本较高,对老年人犯罪适用非监禁刑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社会资源。
此类案件反映了社会老龄化趋势中呈现出的养老问题及老人扶持救助问题,社会对此类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故在刑罚的同时,值得重视的还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老年人救济措施的完善以及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云山雾绕的狂想型——为满足贪欲而犯罪
被告人冯某谎称自己为中央保健医师、某知名医院专家,多次为国家领导人治疗保健,以帮助被害人治疗疾病为由,骗取被害人数十万元。看起来这是一个寻常的诈骗类案件,然而案件细节让人瞠目结舌。冯某向被害人出示医院工作证,自称医院院长、主治医师,给领导人看过病,能够治疗疑难杂症,利用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冯某劝被害人出院接受其治疗。在冯某治疗过程中,使用四五十根自行车辐条针灸,并持续半个月不将辐条拔出,导致被害人伤口严重感染并彻底丧失运动能力。
冯某诈骗一案具有老年人贪欲型犯罪的基本特点:首先,犯罪人以孤寡老人为主。冯某的女儿是其唯一的亲人,但已有数十年不联系,属于典型的孤寡老人。其次,犯罪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冯某自称博士研究生毕业,据档案资料显示,其被捕前系个体医生,因此冯某的文化水平成为其诈骗的利器。第三,犯罪数额较大。冯某共涉及3起诈骗事实,诈骗数额近百万,已经构成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第四,犯罪目标是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冯某选取的诈骗对象,主要是外地来京就医的病人、老人,利用被害人有病乱投医的心理获取信任。
实践中,与冯某相类似的云山雾绕的狂想型老年犯罪分子不在少数,有人谎称自己是皇家后裔,有人谎称是前国家领导人的后代,甚至有人谎称自己是释迦牟尼转世。这种贪欲型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往往是不可逆的。那么,刑法中的矜老观念与有罪必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冲突?笔者认为,对于将相对于自己处于弱势的老弱病残群体作为犯罪目标的被告人,应严肃对待,在不违背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其他方面应与正常犯罪同样对待,不能盲目从宽处罚。
对解决温饱型犯罪的老年人,持悲悯包容之心待之,将强调刑罚特殊预防作用与强调社会责任兼顾,才能为更多身处困境的老年人找到出路,避免更多老年人遭受牢狱之苦。对贪欲型犯罪的老年人,持严苛公正之法待之,避免社会毒瘤的扩散,才能以此维护更多老年受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