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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发展的区域分析
—— 一种方法论的讨论

2018-04-02公丕祥

法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治区域研究

●公丕祥

一、引言

面对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这一法治中国进程中的重大法治议程,我们需要从理论、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深入研究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对于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提出的全新要求。在这里,重要的是要建构起反映区域法治发展现象运动规律的理论分析框架或分析工具系统,悉心探讨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性质、主体内容、动力机制与功能取向,藉以把握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区域法治发展的特殊的本质性特点,进而梳理和概括出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原理。这样的分析工具系统,主要涉及在相当程度上关乎区域法治发展整体性把握的那些关键性的变量要素。借助于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这些关键性变项,即可以从总体上对作为特殊法治发展类型的区域法治发展进行深入分析,阐释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基本特性和运动机理,揭示这些特性得以展示出来的社会条件,描述那些导致不同区域法治发展状况差异性的诸方面因素及其影响。

我们知道,国家发展总是在各个区域范围中展开的。在主权国家治理体系中,区域治理占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并且影响着区域法治发展的功能取向。因此,把区域分析纳入区域法治发展分析框架的方式变项序列中加以考察,是殊为必要的。如同国家发展领域存在着类型学的问题一样,区域法治发展领域同样存在着类型比较问题。这就是说,伴随着国家发展的转型变革进程,区域法治发展亦在经历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转变过程,这是一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区域现代化的过程。区域发展转型变革及其现代化的进程,催生着不可遏止的法治需求,推动着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所以,把握好区域分析这一分析维度,将会使我们对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历史正当性之认识获得新的升华。由于受到不同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地理环境诸方面条件的影响或制约,不同区域法治发展之间无疑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性。因此,在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分析框架中,区域差异的分析考察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在一个主权国家的疆域范围内,造成地区差异的因素或条件是多样化的,主要有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历史进程和地理环境等等方面。在这些因素或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了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关键变量的地区差异版图,遂而影响着地区间经济社会生活乃至不同区域之间法治发展的进程、程度或水准,甚至影响着国家法治发展的总体进程与路径选择。在这里,实际上蕴含着两个不平衡发展的规律,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律和区域法治发展不平衡规律。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揭示这两个不平衡发展规律的生成机理、外在表现、相互作用及其固有逻辑,从而为科学把握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规律,深入谋划新时代区域法治发展的战略目标与策略问题,提供可行且可靠的路径选择。

实际上,国家发展同时也意味着国家结构形式的变迁,表明国家权力的纵向层级体系的某种变化。当然,国家结构形式或国家权力纵向层级体系所关涉的领域相当广泛,但其中的基础性的事项乃是区域问题,亦即基于国家治理的客观需要,配置全国性政府与各个行政层级区域性政府之间的权力与利益关系。〔1〕有的学者认为,“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国家结构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国家职能赖以实现、权力行使者权能借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国家区域构成单元划分;各层级区域单位的地位和权限划分;处理全国性政府与区域性政府之间纵向职级关系的原则;各层级政府之间权限争议的解决,等等。其核心问题是全国性政府与各级区域性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相应的利益和财富分配”。参见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6页。随着国家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展开,区域问题更加凸显,这反映了区域分析方法对于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概念工具价值,确乎有必要引入国家权力纵向层级体系下的“区域分析”的概念工具,藉以分析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运行状态。

二、区域分析概念工具的兴起与发展

就总体而言,学术界对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区域问题较为关注。应当说,尽管20世纪上半叶以前的国际思想界也注意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区域研究问题,但是作为一个较为广泛使用的跨学科的分析方法,区域研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益兴盛起来,并且成为研究国家转型发展问题的重要范式之一。这一学术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二战”之后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摆脱殖民统治、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国家发展现实状况,同时亦表明国际学术界愈益关注民族国家内部的具体生活场域及其转型发展的区域性现象和内在动力,试图探寻多样化的民族国家发展道路的内在机理(当然,这并不排除这一研究背后的某种“西方中心主义”的动机与企望〔2〕参见[美]戴维·L·桑顿:《美国区域研究的起源、性质与挑战》,袁剑译,载刘北成主编:《文明研究第一辑·多元文明与区域变迁》,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00页、第107~108页。)。一些学者在研究西欧民族国家形成问题时,有意识地关注这一进程中的区域问题。在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看来,近代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经历了不同的道路,而不是沿着单一的路径发展的。他把国家比之为区域,借助于“强制”和“资本”两个概念工具,区分了欧洲的强制密集地区和欧洲的资本密集地区两种区域类型,前者是指城市很少且农业占优势的地区,在那里直接强制在生产上起着主要作用;后者是指有许多城市且商业占优势的地区,在那里市场、交换和市场导向的生产盛行,这两类不同区域中的主要社会阶级的组织以及它们和国家的关系差异很大。“结果,国家组织形式在欧洲的这些不同地方有着显然不同的轨道”。由此,蒂利进一步强调,“如果我们解释了欧洲国家所经历的不同道路,我们就会更好地理解当今非欧洲国家,并非欧洲国家或者拉丁美洲现在正在重演欧洲的经历”。〔3〕参见[美] 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0页。近代欧洲国家形成的多样化道路,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区域因素之意义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海外学者在对中国历史的研究过程中,愈益重视区域分析的工具作用。美国著名汉学家欧文·拉铁摩尔(Owen Lattimore,1900~1989)把中国边疆这一特殊的地理区域单元纳入中国问题的整个思考框架之中,写下了《中国的亚洲内陆边疆》(1940年)一书,以长城边疆为主线(在西藏地区,山岭代替了长城),着重考察了东北、内蒙古、新疆、西藏四个内陆边疆区域,旨在“设法说明每一个地区的形势、每一地区的发展的社会形态以及人民的生活”,“由此可以表现长城边疆各个地区是如何不同,并提供一个视野,观察后来的发展”,“也可以说明长城边疆各个民族间的差异及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影响,并表明连续意识在理解历史上的重要性”。〔4〕参见[美]拉铁摩尔:《中国的亚洲内陆边疆》,唐晓峰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如果说拉铁摩尔区域研究关注的重心是中国西北方向的内陆边疆区域,那么美国经济人类学家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1925-)则以中国西南区域农村社会市场结构分析为切入点,进而拓展到传统中国社会不同区域市场与行政结构以及城市发展领域,形成了所谓“施坚雅研究范式”。〔5〕参见袁剑:《边疆的背影:拉铁摩尔与中国学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69~171页。按照施坚雅的分析范式,“中国”是由诸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区域”所构成的,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性与其所承担的功能的不同密切相关。〔6〕参见陈倩:《区域中国与文化中国——文明对话中的施坚雅模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3~25页。由此,施坚雅一方面注意到一定的行政区域架构下的地方性的经济社会现象的基本特性,但另一方面更加重视由“经济中心地及其从属地区构成的社会经济层级”,亦即跨行政区域的地方性的经济社会现象的运作方式,强调“区域体系理论的基本模式大体上适用于所有的农业社会,即以农民为基础的文明”。这一分析模式“在总体上显示了这样一种区域结构:它包含着以镇和市为连接点的本地和区域体系的层级”。这一理论模式的核心观点是:“不仅大区域经济具有核心—边缘结构,它的每一层次上的区域系统均呈现和大区的核心—边缘结构类似的内部差别”。〔7〕参见[美]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文版前言,叶光庭等译,陈桥驿校,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3页。后来,施坚雅把这一分析模式用于研究当代中国的工业化进程,进一步突出了区域体系的研究方法的现实意义。

“施坚雅研究范式”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乃是继费正清“冲突—回应”模式之后的美国中国史研究的又一个主流分析范式,因而被认为是“美国中国学研究的第二代领军人物”。〔8〕参见[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3页。《在中国发现历史》一书的作者认为,施坚雅的区域系统分析方法的最大优点在于他同时突出了“各个区域之间以及每一个区域内部的中心地带与边缘地带之间,在空间与时间上存在的差异”。〔9〕参见[美]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81页。在施坚雅区域体系分析范式的影响下,一些学者力图运用这一研究方法找寻中国历史演进过程的特殊轨迹,藉以打破欧洲中心主义的一元论发展模式。比如,旅美学者王国斌和美国学者彭慕兰基于区域比较分析方法原则,从不同视角对1800年前后中国经济核心区域与欧洲经济核心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条件进行比较,从而把经济发展看作是区域之间互动的结果,强调明清时期的中国与近代早期欧洲在经济变化的动力方面具有更多的相似性,直到1800年之后才变得截然不同,或者说才出现了“大分流”的现象。这一“学术共识”亦被人们称之为“加州学派”,甚或“尔湾学派”。〔10〕参见[美]王国斌:《转变的中国》,李伯重、连玲玲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美]彭慕兰:《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中文版序言,史建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此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区域研究方法亦在日本中国史研究领域深入展开。〔11〕比如,有的学者以清代水利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揭示区域社会的实际情况,试图以此去接近区域社会的历史性质和特征。参见[日]森田明:《清代水利与区域社会》,雷国山译,叶琳审校,山东画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354~355页。

其实,在中国,区域研究古已有之。《尚书·禹贡》《汉书·本纪》《汉书·地理志》《禹贡地域图》《盟会图》《海内华夷图》及其《古今郡国县道四夷述》《历代舆地图》《水经注图》等典籍,留下了大量区域问题的思考。特别是进入近代社会以来,在人文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区域研究日益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学术取向。著名史学大师陈寅格在研究魏晋南北朝问题时,自觉地运用区域比较分析范式考察南北朝社会的诸多方面的差异,诸如经济、嫡庶、家族、大族等,进而得出“南北朝有先后高下之分,南朝比北朝要先进”的结论。〔12〕参见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万绳楠整理,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7~281页。著名经济学家冀朝鼎在研究中国经济史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基本经济区”的概念,撰写了题为《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1935年)的并不为人们所熟知的经典之作。他从理解中国社会动力学的最根本问题的高度,力图通过追溯中国历史上灌溉、水运和防洪的发展,对基本经济区的转移过程及其与中国历史上兴废更替之间的动态关系加以分析,“发现支配中国历史发展的主要趋势”。按照冀朝鼎的看法,“基本经济区这一概念,可以用来阐述中国历史的每个基本问题。它强调的是中国经济的地方和区域特征。秦始皇(前221—前210年)成功打破了战国时期各个国家之间的封建障碍,但他取得的统一是松散的统一。不像现代国家一样,依靠经济联系凝聚在一起,这种统一是通过控制基本经济区进行军事和官僚统治而实现的。因此,它不可能长久,一旦基本经济区的主导地位受到挑战,统治者就会失去立足之地和补给来源。分裂和混乱就会随之发生,直到新的统治者扎根于一个基本经济区,并依靠经济区重新实现统一。这就是中国古话‘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真正含义。这是一条铁的法则,它准确描述了中国历史从第一个皇帝到19世纪闭关状态被打破的半殖民时期的一种基本趋势”。冀朝鼎认为,区域关系问题和基本经济区概念,对于理解中国历史进程乃至当代中国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区域关系问题并非中国历史的中心问题,基本经济区这一概念也并非解释整个中国历史的主导概念,但是应该认识到:在区域自然经济条件下,这种理论具有特殊的意义,能极大地促进我们对整个中国历史进程的理解,还为研究帝国主义冲击造成的影响以及当代中国问题提供研究背景”。〔13〕参见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序言,岳玉庆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6页。这一独特的见解,突出了区域关系理论和基本经济区概念的分析工具价值,无疑开启了中国区域经济学乃至区域政治学发展的历史先河,甚至可以说冀朝鼎乃是中国区域经济学和区域发展理论的先驱者之一。

如同20世纪以来西方区域地理学对于区域分析方法的广泛运用所作出的重要贡献一样,中国历史地理学界亦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要的学术进展。1934年成立的禹贡学会,有力推动了历史地理学及其区域历史地理学研究的深入拓展,区域分析方法的价值日益显现出来。著名历史地理学家谭其骧不仅在历史区域地理学的理论建设领域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而且主持编绘了《中国历史地图集》这部鸿篇巨制,对历史上的中国的范围与中国历代疆域作出了清晰、合理的确定,把从18世纪50年代到19世纪40年代鸦片战争以前这个时期的中国版图作为我们历史时期的中国的范围,强调这个范围乃是几千年来历史发展所自然形成的中国,中原地区和各个边区统一在清王朝中央政权之下。乾隆中叶(18世纪50年代),广义的东北的满族地区、蒙族地区(除内外蒙古地区之外,还包括维吾尔地区和藏区)、汉族地区(除汉族中原地区外,还包括许多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三区的统一,形成了一个幅员广阔的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帝国疆域版图。〔14〕参见谭其骧:《历史上的中国与中国历代疆域》(1981年5月下旬在“中国民族关系史研究学术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yugong,fudan.edu.cn/cpgis/default.asp.2016年8月26日访问。在这里,充分显示了区域因素在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帝国疆域形成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在谭其骧先生的带领下,复旦大学历史地理学研究团队在区域历史地理学领域辛勤耕耘,成果卓著。葛剑雄深入考察了历史上的中国疆域变迁中的区域关系存在和变动的历史图式,将古代中国疆域区分为正式行政区、特殊的行政区、军事驻防和屯垦区、民族或地方自治地区、实际统治区以及羁縻行政区等若干个区域类型,〔15〕参见葛剑雄:《历史上的中国——中国疆域的变迁》,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9页。从而展现了统一中国疆域变迁过程中丰富多样的区域关系样式。周振鹤则在中国历史政治地理领域执著探索,以行政区划为基本分析单元,对由历史上的中国行政区划变迁过程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把行政区划变迁放置到一定的经济、政治、军事、社会、文化、历史和地理环境条件下加以观照,从行政区划的层次、幅员、边界、地理分布、等弟高下诸方面揭示中国历代政区变迁的内在机理,认为“从秦到清,行政区划的形态有过纷纭繁复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但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互为消长的表征,也是经济开发程度的标志和文化领域差异的体现,有时甚至是军事行动的结果。政区所有变化自然都是人为的,但同时又摆脱不了地理环境的制约”。〔16〕参见周振鹤:《中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由此,一幅广阔社会背景下的中国政区演进的历史画卷跃然纸上。

在中国,区域研究方法几乎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尤其在区域社会史、区域文化史、区域人类学等领域更是卓然不凡。比如,在区域社会史领域,逐渐形成了所谓“华北模式”、“关中模式”、“江南模式 ”、“岭南模式”等等区域社会史研究的解释范式。〔17〕参见杨念群:《“地方性知识”、“地方感”与“跨区域研究”的前景》,《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赵世瑜试图从方法论意义上探讨将区域分析方法应用于中国社会历史研究的意义所在,认为拟可把区域社会史研究理解为一种方法论,因为它的目的并不在于区域或地方,而在于它体现了一种重写通史的努力。“中国幅员辽阔,地区性差异大,因而把中国的历史变迁置于空间维度下进行考察是最切实可行和可将研究引向深入的方法;同时,整体社会史的研究最可能的是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尝试,也就是说,区域社会史把特定地域视为一个整体,全方位地把握它的总体发展,这既是一种整体社会史在特定区域内的研究尝试,又可以在实践中推动整体社会史研究的深入发展”。〔18〕参见赵世瑜:《小历史与大历史:区域社会史的理念、方法与实践》,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7页。于是,在中国史的研究中,区域社会史与整体社会史乃至中国通史的内在联系得以揭示,区域研究的方法论价值更加展示出来。不少学者围绕特定区域社会中某一类突出问题展开研究,企望找寻区域社会史演化的基本脉络。诸如,关于山西水资源问题与这一区域社会发展的关联性考察,即是这类研究的范例。行龙主张从人口、资源和环境入手,探讨一定的区域社会演化的内在机理,强调“任何一个区域都有其特色迥异的地理、人文环境。环境选择技术,社会改造环境。不同环境下孕育出的社会绝不是迥然相同的,区域史研究者不可忽视这一点”。〔19〕参见行龙:《从共享到争夺:晋水流域水资源日趋匮乏的历史考察——兼及区域社会史之比较研究》,载行龙、杨念群主编:《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由此,他以晋水流域水资源日趋匮乏及其利用、分配和争夺的场景出发,努力揭示水事管理和祭祀活动所体现的国家与社会、国家意识形态与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复杂的互动作用。邓小南考察了前近代山西洪洞县的水资源状况以及地方社会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精英人物”的活动,藉以表达民间的水利共同体所努力构建的基层社会秩序。〔20〕参见邓小南:《追求用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与“官方”》,《暨南史学》2004年第3辑。赵世瑜对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分水之争及其若干案例作了深入考察,力图发现在分水故事和分水制度背后的历史上乡土社会各种权力运作的逻辑。〔21〕参见赵世瑜:《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若干案例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张俊峰则在对明清以来山西介休县洪山泉域争水斗讼事件的梳理分析基础上,试图概括出由泉域社会、流域社会、湖区社会和浑水灌溉社会所构成的水利社会的框架。〔22〕张俊峰:《介休水案与地方社会——对泉域社会的一项类型学分析》,《史林》2005年第3期。如此等等。因此,区域社会史学界极力倡导跨学科的综合性的区域研究,企望通过这一研究,获得更为丰富有效的分析工具,进而重新认识和叙述中国历史。在杨念群看来,中国的社会史研究自从实现了“区域转向”之后,形成了多元并存的发展局面。尽管“华北模式”、“关中模式”、“江南模式”、“岭南模式”等等解释范式所包含的内容并非十分明确,也不能说业已系统地提出了区别于以往理论的完整表述,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基本上是以‘村落’为单位,以‘宗族’、‘庙宇’为核心论题展开论述的,虽有个别的观点是从市场网络、经济变迁和城乡关系等方向力图区别于‘村落取向’”。“由于区域社会史找到了‘宗族’和‘庙宇’两个可以从组织与象征层面把握乡土社会的工具,所以中国社会史研究逐步变成了‘区域社会史’研究,而‘区域社会史’研究又成为‘进村找庙’的同义语”。〔23〕参见同前注〔17〕,杨念群文。因此,从总体上讲,以宗族和庙宇为核心概念的分析架构,构成了中国区域社会史研究的基本理论标识。

三、法学视野下的区域研究与“中层理论”

那么,当下中国法学领域中的区域研究情形如何呢?从总体上看,近些年来,关于中国法律发展的区域研究开始日益兴盛起来。一些学者把区域分析方法应用到以区域、省份或者地方为中心的较小单位,力图反映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的中国法律发展现象的区域性与地方性的变异内容和幅度。

在中国法律史的学术领地,探讨特定地区的历史上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区域法律史研究的新的兴奋点。深入探讨中国地方法制史研究所取得的重要进展,从中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律史学界在中国区域或地方法律发展史方面的成果,不仅表现为以一定行政区域为基本地理单元的法律发展沿革进程的通史或断代史或专题史等学术文献,而且包括以跨行政区域为地缘单位的法律发展史的研究成果,甚或涉及以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法律发展史为研究对象的大量学术著述,以及关于中国地方法律史的整体研究或特定区域法律发展问题研究的诸多成果。〔24〕参见王立民:《中国地方法制史研究的前世与今生》,《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法律史领域的区域研究确乎大有可为。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法律史学界关于中国古代和近代地方司法档案的系统整理与研究,释放了中国区域或地方法律史领域的殊为珍贵的历史文献信息,拓展了中国法律史领域的区域研究的广阔空间。地方司法档案的价值意义,主要在于它所反映的国家成文法律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具体实践情形,尤其是来自基层社会的法律实际运行状况,这无疑表现了国家法律实现过程的区域多样化的生动场景。〔25〕参见[美]黄宗智:《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载[美]黄宗智、尤陈俊主编:《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与此同时,大量的地方司法档案的相继发现与整理研究,亦给我们展示了作为整体的特定区域或地方性法律生活的基本面貌,藉以从中理解古代中国区域或地方的法律发展的整体性的独特意蕴,揭示其鲜活具体的区域法律实践逻辑,进而把握传统中国社会条件下国家法律制度设计与区域法律实践生活之间彼此互动的有机关联。毫无疑问,确立整体性的研究视角,把传统中国的区域法律发展放置到中国法律历史沿革的进程之中加以观照,深入开掘丰富多彩的地方司法档案以及地方法律文献的深厚蕴含,将会使我们对于传统中国的法律生活世界获得一种全新的认知。诚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确凿的历史事实表明,中国古代存在地方法制,那种认为中央集权制度下没有地方法制存在空间的观点不能成立”。〔26〕参见杨一凡、刘笃才:《关于中国古代地方法制的几点认识》,载杨一凡:《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页。

应当看到,近些年来,我国法理学界在研究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法治发展问题时,愈益注意到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存在的客观条件及其特殊意义,试图把区域研究方法引入对于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分析过程之中,发表了不少相关的学术成果。其间,人们在概念工具的使用上还是有所不同的。有的使用“区域法治”的概念,意指在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制度架构下,以一定行政区域为基础的法治发展与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的法治发展之有机结合的法治发展现象。〔27〕参见张文显:《变革时代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共识》,载《法制现代化研究》2013年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8页。文正邦:《法治中国视域下的区域法治研究论要》,《东方法学》2014年第5期;夏锦文:《区域法治发展的法理学思考——一个初步的研究构架》,《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公丕祥:《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意义——一种法哲学方法论上的初步分析》,《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等等。有的使用“区域法制”的概念,旨在于分析跨行政区域的法制问题;〔28〕参见周叶中、曹阳昭:《我国区域法制建设简论:以武汉城市圈为例》,《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曹阳昭:《我国区域法制冲突的协调程度研究》,《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4期;王春业:《我国区域法制构建中法律规范供给模式的创新》,《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等等。还有一些学者使用“地方法制”或“地方法治“的概念,试图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维度,探讨各个不同地区法治(或法制)发展的基本状况及其对于国家法治(或法制)建设的影响。〔29〕参见葛洪义:《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余涛:《地方法制理论视野下的“小制度”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6期;付子堂、张善根:《地方法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朱未易:《地方法治何以可能和正当》,《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等等。综览这些各具规定性的概念表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关注区域研究已经或正在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界注重“经世致用”、拓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的且极具生命力的法学学术增长点,日益展示出蓬勃旺盛的原创性的法学理论发展的崭新趋向。

作为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研究的分析框架中的一个基本变量,区域分析的概念工具之本质性意义在于确定文明社会法治发展现象的中层研究基点,着力阐释国家法治发展中的区域样式与区域法治发展中的国家法权之间的互动机理,进而深刻理解构成国家法治发展整体的区域经验或区域实践活动。很显然,这里的区域研究,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单纯的局部性研究,而是一种区域的整体性研究,是一种对于区域法治发展进程所获得的中国法治发展整体性的智识统摄。而这样的区域研究决非超时空的理论描述,而是深入各具特质的国家整体生活系统中的众多特定地理——行政单元之中,揭示国家法治发展的“区域逻辑”,由此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总体面貌。〔30〕有的学者强调,中国区域史研究的重要认识论原则在于确立“区域研究中的‘国家’”的观念,这是因为区域史研究的出发点是作为历史主体的人,而人作为能动者一定是在某种特定的结构中存在,同时也在行动中改变结构。这个结构,在一个国家形态已经高度发达的历史环境下面,最核心的权力体系就是国家。所以,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活经验里面对面的国家都是一个完整的实体,不只是区域里面的,也包括区域之外的那个权力中心。但是,对于一个区域而言,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具有意义的“国家”权力,一定是内化于这个区域社会结构内那个权力格局之中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所能够认识的国家,或者所谓中国论述,只能是在特定的时空之中的,不能放大为可以跨越时空的中国。参见刘志伟、孙歌:《关于区域史研究认识论的对话》,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第109页。

因之,中国法治发展的区域研究,乃是关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法治发展现象的理论分析。这一研究既不同于国家法治发展问题的总体性的客观研究,也不同于关于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微观研究,毋宁说它是一种介于法治发展的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之间的中观研究,或者按照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K·默顿所说的,这是一种“中层理论”研究。在《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这一巨著中,默顿对时下流行的社会学中层理论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强调“社会学理论要想获得有意义的进步,就必须在这两个相互联系的层次上发展:(1)创立可以推导出能够接受经验研究的假设的特殊理论;(2)逐步地而非一蹴而就地发展概括化的概念体系,即能够综合各种具体理论的概念体系”。第一个层次上的努力便是形成中层理论,社会学把主要关注点放在发展中层理论上,它就能够取得进步,由此逐步在第二个层次上发展出一种综合性的理论。“如果它的主要精力集中于发展大而全的社会学体系,则它就会停滞”。〔31〕参见[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75页、第74页。那么,何谓中层理论?在默顿看来,“中层理论既非日常研究中广泛涉及的微观但必要的工作假设,也不是尽一切系统化努力而发展起来的用以解释所能观察到的社会行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变迁的一致性的统一理论,而是指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理论”。这就是说,“中层理论介于社会系统的一般理论和对细节的详尽描述之间。社会系统的一般理论由于远离特定类型的社会行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变迁而难以解释所观察到的事物,而对细节的详细描述则完全缺乏一般性的概括”。简言之,“中层理论涉及的是范围有限的社会现象,正如它的名称所表明的一样”。“当然,中层理论也涉及到抽象,但是这些抽象是与观察到的资料密切相关的,是结合在允许进行经验检验的命题之中的”。〔32〕参见同上注,第59~60页。默顿的社会学中层理论之分析意见,尽管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但是依然保持着坚韧的理论穿透力,对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及其方法论思想产生了广泛影响。〔33〕比如,中国区域史学者在不同程度上引入社会学中层理论的分析原则,试图构造区域史研究的崭新架构。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在中国的语境中,大力提倡‘中层理论’和‘区域研究’的建构策略,以使中国社会史的解释能力趋于多元化,恰恰是最为紧迫的课题。当然,建立中国式的社会史‘中层理论’模式并非是直接移植西方社会学理论,或实现所谓的‘范式突破’,而只是实现一种研究取向的意向性转换。这种转换不是对以往解释的替代而是修正”。参见杨念群:《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增订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0页。对于法治发展研究而言,形成和确立区域研究的分析视角,可以使我们在一个广阔且有限的空间范围内认识国家法治发展进程在各个不同区域的具体实现状况,而这样的认识并不是空洞的泛化之语,而是真切实在的生动表达,由此获取对于国家法治发展的总体智识。因之,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拟可将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称之为对于“法治发展的中层理论”的一种探求。换言之,作为”法治发展的中层理论“表达形式之一的区域研究,有着自身的内在特性和独特的概念工具要求,——这是需要我们加以悉心把握的。

四、法治发展的区域分析之若干维度

就总体而言,对法治发展现象进行区域分析,拟应把握好以下五个基本维度:

首先,区域研究的一个基本的限定性条件,乃是整体性的国家法治发展中的区域法治现象的生成与变动,亦即“国家中的区域之分析原则”。这就是说,在法治发展的区域研究过程中,要贯彻整体性原则,把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每一个基本事实、每一种基本型态和每一个基本要素,都放置到国家法治发展的整体性联系之中加以把握,分析特定的或者个别化的区域法治现象的特殊表现形式,藉以在国家法治的整体结构与区域法治的局部型态之间建立起一种有机的事实与逻辑关系,从而获得对于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整体性认知。正是在这种对于区域法治研究的整体性追求过程之中,我们才不致于把区域法治现象的研究仅仅视为一种单纯的局部性研究,亦才能真正理解法治发展的区域研究之内在价值即是对于区域法治发展现象本身所蕴含的国家法治发展机理的探寻。〔34〕黑格尔在论及全体与部分的关系时指出:“这些部分彼此是不同的,而且是各自独立的。但只有就它们相互间有同一联系,或就它们结合起来而构成全体来说,它们才是部分”。“譬如,一个活的有机体的官能和肢体并不能仅视作那个有机体的各部分,因为这些肢体器官只有在它们的统一体里,它们才是肢体和器官,它们对于那有机的统一体是有联系的,决非毫不相干的”。这一关于全体与部分的辩证法原则,对于我们把握“国家中的区域”的分析取向,无疑是很有启迪意义的。参见[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81~282页。其实,国家法治发展的内在机理恰恰寓于或内在于区域法治现象之中。研究区域法治发展问题,尽管并不可能直接地表达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原理,也不可能简单地等同于揭示国家法治现象的内在机理,但是却可以为理解国家法治发展现象的本质性意义提供不可或缺的区域性经验事实,进而成为探讨国家法治发展的内在机理的殊为重要的基本条件,甚至具有国家法治发展现象的原理性的表达功能。因之,对于法治发展的区域研究来说,“国家中的区域”确乎是我们应予时刻谨记的一条重要分析准则。

其次,区域研究的一个基本要求,旨在于深入分析多样性的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在国家法治发展进程中所展示出来的独特个性,亦即“区域中的国家之分析原则”。法治发展的区域研究的主要对象,即是主权国家范围内的不同区域的法治发展现象,而这里的“区域”边界无疑是多层次或多样化的。从纵向关系上看,不同行政辖区层级的法治发展运动,构成了拥有相对行政区域边界范围的区域法治现象的纵向空间结构系统。在中国,这一纵向的区域法治结构关系大致从省(市、区)到覆盖设区的市(州、盟)、县(市、区)和乡(镇)等不同行政层次单元,而村级区域层级单元(往往称之为“行政村”)尽管不具备行政辖区的性质和地位,但却是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基本社会单元。不仅如此,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宗族或家族现象亦对基层社会治理产生重要的功能性影响。从横向关系上看,在不同的行政区域之间往往会形成一定的经济、行政、司法、社会、文化诸方面的相对稳定的联系,不可避免地凝结为一定的区域间的法权关系,进而形成跨行政区域的法治发展进程。在中国的社会条件下,这种跨行政区域的法治发展现象同样是丰富多彩的,并且在相当的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法治发展的特殊意义。因此,无论是纵向关系的区域法治发展结构,还是横向关系的区域法治发展结构,无疑表征着不同的空间场域条件下的区域法治现象的固有逻辑。然而,应当强调的是,纵向的或横向的行政或跨行政区域的不同空间或边界状态下的法治发展现象,决非游离于整体性的国家法治进程之外,而是“区域中的国家”的法治现象的具体而生动展现。透过这些各具型态的区域法治现象,我们可以真切而内在地进入国家法治发展的广阔天地。尽管这些不同的区域法治现象显示出无穷的程度或样态上的差异性,以致于人们会发现多样性的区域法治现象与整体性的国家法治现象之间的不尽吻合或不尽协调之处,但是这恰恰就是国家法治发展的真实样式与鲜活景观。正是通过对于这种多样化的区域法治现象世界的深刻认识,我们才能够真实地描述国家法治发展的总体性面貌,也才能真正确立起多样性统一的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立场。由此,我们就会发现,那种超越时空条件的大而划之的国家法治发展的叙述方式是不可能理解法治发展现象的内在奥秘。只有借助于“区域中的国家”的分析原则,我们对于国家法治发展问题的认知才是真实可靠的。

再次,区域研究的重要指向,就在于通过对于不同类型区域法治现象差异性的深入分析,努力寻求关于多样性统一的区域法治发展机理的理论阐释,亦即“区域的整体性结构分析原则”。无论“区域”现象的表现形式如何纷繁多样,整体性乃是区域现象的基本属性。〔35〕有的学者指出:“在任何一个在研究时界定为整体的区域里,都是有政治或行政的中心的。以一种功能分析的方式看,一个‘区域’,一个作为研究对象的具有整体性的社会单元,都会有一个或多个权力中心,这个权力中心也都有着控制资源、制定规范、维持秩序等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区域’与国家,作为具有整体性的研究单元,在结构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参见刘志伟、孙歌:《在历史中寻找中国——关于区域史研究认识论的对话》,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第117页。诚然,法治发展的区域研究的出发点,是要探究不同区域法治现象的差异性特征,揭示产生区域法治进程差异性的内在成因。当下区域科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乃是关于区域发展与增长的差异性及其成因分析。比如,区域经济学关注区域经济变量因素的差异性及其对区域增长过程的影响,认为“不同的区域之间,在地理和经济规模、人口统计特征、产业组合、劳动力技能、厂房与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与其他区域的贸易联系、消费方式以及许多其他的基本经济特征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别”。〔36〕参见[英]哈维·阿姆斯特朗、吉姆·泰勒:《区域经济学与区域政策》,刘乃全、贾彦利、张学良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这些具有显著差异性的区域经济变量要素的变化,对区域之间的发展水平与质量起到明显的作用。然而,千姿百态的充满差异性的区域本身,实际上自身构成为一个整体,乃是一种类型化的整体。在许多区域社会学的研究者那里,面对着范围广阔、型态多样的区域研究,总是力图从具体的个别的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基本社会单元入手,通过类型化的比较方法,对不同区域之间社会生活领域差异性状况建立起一个整体性分析。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强调,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并不是万花筒,随机变化出多种模样的,而是在相同的条件下会发生相同的结构,不同的条件下会发生不同的结构”。由此,他不仅在《江村经济》中通过对一个农村社区社会结构及其运作的描述,“勾画出一个由各相关要素有系统地配合起来的整体”,藉以“表达人类社会结构内部的系统性和它本身的完整性”,而且在《云南三村》中应用类型比较法,逐步扩大实地观察的范围,寻找条件不同的具体社区,“进行比较分析,逐步识别出中国农村的各种类型”,从而“步步综合,接近认识中国农村的基本面貌”。〔37〕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84页、第482~483页、第484页。因此,区域现象的整体性结构特征,内在地嵌入区域社会生活领域的诸要素之中,成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区域现象本质意义上的属性的基本维度,亦构成区域研究认识论的核心要义之一。这就启示我们在探讨区域法治现象运行机理的过程中,必须把国家法治进程中的每一个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系统都作为一个特定空间下的法治整体性结构来加以研究,并且基于对这种 “区域的整体性结构”的理解去揭示构成区域法治整体性结构的诸要素之间的复杂矛盾运动关系。不仅如此,国家法治体系中的每一个不同区域法治运行的整体性结构,都不是自我封闭的区域法治系统,而是与其他区域法治系统通过一定的关系或路径而联结起来,相互之间并行不悖,彼此共存于国家法治共同体之中,由此确立了不同区域法治的整体性结构之间的比较关系,同时也产生了跨区域法治发展的整体性结构的正当性的基础问题。由是,对于法治发展的区域研究来说,一俟“区域的整体性结构”原则成为观察区域法治现象的基本视角,那么就会在研究者的眼前展示出一幅丰富多样但却井然有序的区域法治运行的广阔空间图式,从而每每获得理论发现的欢悦。

第四,区域研究的价值目标,就在于把一定区域的法治发展的现象置于社会发展与转型变革的进程中加以观察分析,阐明区域法治与区域发展之间的互动机理及其功能表现,进而探寻和描述社会发展与变革进程中区域法治发展的特定场域逻辑,这就是所谓的“区域的功能分析原则”。区域法治现象并不是一种孤立自在的封闭之物,而是深深地植根于特定区域社会的场域结构之中,并且对转型与变革时代的区域社会场域结构的变动状况作出某种特定的回应。因之,在区域法治现象与区域社会场域结构之间不可避免地形成或建构起一种内在的功能关系。正是在这种功能关系的实现过程中,区域法治现象表现为一定的法权意义上的机制,藉以促进或确证区域社会场域结构的生成、衍变或转化,从而对社会的转型变革进程产生影响作用。在这里,区域法治现象对于区域社会场域结构的功能性关系,不仅体现了一种必然性的联系,亦即在特定区域社会场域结构条件下形成的区域法治现象,内生地确定了具体的功能指向,而且体现了一种能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一定的区域社会场域结构的关系与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从一定区域法治调整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产物,因而赋予其某种主观性的特性,故而表现出必然性与能动性的有机统一。认识到区域法治现象与区域社会场域结构之间的必然性与能动性之统一关系,是至为重要的。我们知道,场域概念是贯穿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理论体系的中心概念之一。尽管这位思想家不尽赞同中层理论或所谓的“中层法则”,将“中层法则”视为“一种满足实证主义要求的做法”,但是当布尔迪厄强调“概念的真正意涵来自于各种关系”,场域概念即是要从“关系系统”的角度进行思考的时候,实际上并没有从根本上构成对中层理论的彻底排拒。恰恰相反,布尔迪厄试图运用“对应因素分析”的基本原理,借助于马克思的“社会关系”学说,更多地采纳关系的思维方式(而不是结构主义的思维方式)揭示场域现象的内在意蕴。〔38〕参见[法]布尔迪厄、[美]华康德:《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21~122页。这一方法论取向其实体现了中层理论的基本立场。作为社会学中层理论的创立者之一,R·默顿就明确中层理论的重要目标就是“对具体变量之间的关系做清晰的表述和可验证的判断”,正是在这种各个变量之间关系的分析过程中,中层理论得以对社会行为和社会结构的不同方面进行抽象概括。〔39〕参见同前注〔31〕,罗伯特·K·默顿书,第76~77页、第100页。由此,我们看到,尽管布尔迪厄并不承认其场域概念与中层理论之间的某种联系,但是他的场域概念无疑打上了默顿中层理论的不浅的印记。布尔迪厄说道:“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因此,场域有其内在的逻辑,它的存在是有限的或是表现为一个确定的疆界,它也是“力量关系”和旨在改变场域的“斗争关系”的地方,“每一个子场域都具有自身的逻辑、规则和常规”。因此,“各种场域都是关系的系统”,场域构成了那些参与场域活动的行动者与周围的社会条件之间的关键性的中介环节。〔40〕参见同前注〔38〕,布尔迪厄、华康德书,第123页、第126页、第130~133页。很显然,布尔迪厄的场域概念不仅突出了场域现象的客观关系逻辑的必然性,而且专注于场域疆界内的社会行动者对外部社会条件积极作为或自主能动性关系,从而揭示了场域的本质性意义。这一方法论的洞见,对于我们理解作为一种中层理论工具的区域法治的基本特性是大有裨益的。区域法治现象与区域社会场域结构之间的关系,不仅内含着客观必然性的关系逻辑,而且彰显着积极能动性的鲜明特质。二者的有机统一,确立了“区域的功能分析原则”的基础与理论方向。

第五,区域研究的基本表征,即在于它是介于宏大的综合理论构造与具体的实证经验研究之间的有限的但却是高度整合的中级理论概括方式,试图在对大量的丰富多样的法治发展的经验现实进行关联分析的基础上,对法治发展现象的特定时空范围加以考察和描述,因而这一中层理论层面的建构无疑是建立在生动鲜活的区域性的具体法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的,此即所谓“区域的有经验根据之分析原则”。我们之所以把区域法治发展理论研究界定为一种中层理论意义上的概念工具系统,就在于默顿所说的那样,“根本的一点在于这些理论是有经验根据的理论,它们包含了一套被证实了的假说,而不仅仅是整理过的描述性资料或经验概括或在逻辑上依然分离的假说”。〔41〕参见同前注〔31〕,罗伯特·K·默顿书,第89页。与单纯的实证经验研究不同,区域法治研究的基点乃是提出若干影响或指导具体经验研究的规则或原理,亦即“区域法治经验概括”;而这里的“经验概括”,并非是对于若干经验事实的变量之间的某种因果性等关系的归纳命题,而是能够得到经验验证的或是具有经验根据的具有高度抽象力和概括水平的理论逻辑原理。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具体总体作为思想总体、作为思想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但是,决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驾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而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4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43页。正是借助于这一具有足够抽象程度的区域法治发展的中层理论工具系统,我们便可以超越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型态上的纯粹经验描述之方法论樊篱,使繁复多样的关涉区域法治的经验事实得以类型化,并且获得普遍的认识价值。只有恪守这样的“中层”概念一致性的研究尺度,我们才能在区域法治现象的研究过程中,探寻打开这一普遍且复杂的法治发展领域内在奥秘的理论钥匙。也只有在这样的理论基地上,我们才能获取解决当下的和未来的法治发展问题的理论认识工具,从而坚实而有力地迈向更为广阔的整合性的法治发展理论。

五、小结

法治发展领域的区域研究,确乎是一个远未得到辛勤耕耘的理论处女地。而在法治发展的区域研究中,着力把握“国家中的区域之分析原则”、“区域中的国家之分析原则”、“区域的整体性结构分析原则”以及“区域的有经验根据之分析原则”等基本的研究维度,确证法治发展的区域分析之价值意义,无疑是大有裨益的。通过这些分析向度,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法治发展在一定区域社会中的呈现样态,探寻区域法治发展表达或反映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多样化方式及其动因机理,从而理解区域法治现象的固有逻辑及其实现路径,藉以为走向区域发展法学确立基本的理论方位。

应当看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规律,同样体现在法治发展领域,历史性地生成着法治发展的区域差异性。所以,区域法治发展的不平衡性与不充分性,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区域特征。实际上,当代中国法治区域的多样性与差异性的运动样式,已经或正在重塑着法治中国的区域版图。依据区域分析的概念工具,我们可以进一步研究不同区域的法治进程差异性的主要特征、要素禀赋、累积过程、功能类型、历史后果、趋同限度、多维比较等等一系列变量关系,从而对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研究的理论目标更为突出,亦愈加清晰,以期为建立一个区域法治发展的解释理论框架结构打下坚实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面对着当下中国区域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状况,加强和拓展法治发展的区域分析,深入探讨新时代历史方位中的法治区域建设的重要问题,努力揭示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平衡规律,这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当代中国的法治国情特点,准确理解中国法治发展的区域逻辑,进而有针对地思考和谋划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以及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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