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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观的理论阐释与社会保障实现方案

2018-04-02贾玉娇

社会政策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个体制度

贾玉娇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美好生活”出现十四次,成为此次会议与往次全国代表大会相比最大的亮点之一。“美好生活”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这不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景,还是一种社会建设哲学与纲领,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因此,阐释美好生活并以此为时代语境,提出社会保障实现方案具有讨论价值。

一、实现美好生活的提出本质

(一)实现美好生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本质属性与要求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到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的社会发展转化是对近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创社会主义实践道路的本质表述。伴随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一场中国人民开创美好生活的伟大征程拉开了大幕。在这条征程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革命之路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之路,满足了不同历史时期中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不同需求。

(二)实现美好生活是中国共产党肩负的历史使命的高度概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反映人民的诉求、满足人民的需求是共产党的天然禀赋。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过上好日子,共同建设一个美好的家园是我们党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从新中国10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共产党先后各用约30年的时间解决了政治稳定,经济富足和社会发展等问题。头30余年间形成稳定有序的政治社会秩序,在实现以生活、经济和社会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美好生活的同时,为追求更美好的生活提供了根本性的体制保障;中期30余年间的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满足了人民对财富增长和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需求;后30余年将下大力气发展社会事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在2020年全面终结绝对贫困后,我们党将带领全体人民共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三)实现美好生活是人民历史观的产物

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决定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由此可知,一方面,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渴望与追求成为我们党领导国家建设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不同历史时期中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不同渴望决定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不同。人民的意志构成美好生活提出的客观基础,人民的诉求构成美好生活提出的价值预设;另一方面,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他们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肩负着实现当代与未来美好生活的历史使命。

二、对美好生活的多维度阐释

什么是美好生活?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极具复杂性。所谓简单,是因为人类对美好生活的想象具有本真和原初的一致性;所谓复杂,是因为在定义和实现美好生活的过程中,交织着众多因素,使得美好生活的实现进程及其个体的存在状态具有差异性。在理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个体与国家、自我与他者,以及代际之间的张力运动下,美好生活观得以实践、延展开来。

(一)美好生活的意识形态维度

马克思曾提出人类社会是带有目的性的人的活动的历史观,深刻揭示出美好生活所具有的主观性,换言之,它是社会的主观产物。在一国情境之内,反映出较为广义的文化与社会状态(王卓祺,2011:6)。然而,从各个国家来看,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具有主导和定义社会状态功能的意识形态有所不同。

就西方福利资本主义国家而言,主要存在两种关于美好生活的意识形态,即保守派和改革派。这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美好社会的定义、政府应扮演的角色和实现的制度方案,提供了截然不同的看法(Neil Gilbert & Paul Terrell ,2013:12),具体显现出残补式和制度式社会保障方案之别。

其中,保守主义(Conservatism)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意识形态,其核心思想是追求个人利益而胜于集体利益,以理想化的自由市场为结构前提,强调个体主观能动性在实现美好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在保守主义盛行的黄金国度——美国,通过构筑以市场为载体的自由主义神话,践行起源于亚当·斯密的关于自由市场的美好传说,即通过私有利益的展现,将福利导向最理想的状态,对社会成员进行精神洗礼与主观型塑,从而制造美国例外 主 义(American Exceptionlaism)(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2003:145)。持保守视角的政府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命运负责,并使人们相信只要努力工作,自食其力,就能获得物质成就的奖励,构成所谓“美国梦”(American Dream)的传统理念(George Will,1984:201-204)。在此种意识形态和政府责任观下,形成了残补式社会保障制度方案。该方案的前提假设是社会主要的制度性框架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满足人们的需求,并将社会需求未获满足进行个体缺陷归因,只将一小部分原因视为社会制度失灵。因此,将社会保障作为残补式的社会安全网。

与之相对,改革派思潮的主要内容为,民众“公平分享”社会利益是其所拥有的权利,社会问题的产生不是因个人缺陷导致,而是因为社会经济功能失灵。其背后的政治立场是,相信以共同的行为来达成共同目标的重要性,认为社会行动才是美好生活实现的关键要素。此种制度归因论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具有较为强烈的批判色彩,其核心假设为现代社会问题乃源自工业资本主义的自私与贪婪。因此,这一时期的美好社会实现方案具有革命性。发展至当代,改革派思潮的主张趋向温和,将社会主义思想融入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提出新的社会发展话语。在此种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下,社会保障方案呈现出制度式特征,即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基本而重要的社会制度,认为社会问题的产生源于社会制度的局限,而非个人失败的正常结果。

与资本主义狭隘的、虚幻的美好生活观不同,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共产主义美好生活观以实现全人类的自由解放为核心,实现个体与外部社会及自然之间良性互构的美好状态。共产主义美好生活观的提出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在争取合法性之初所提的美好愿景与资本主义社会残酷现实之间反差的深刻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之上。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及其支配下所必然产生的生产资料占有和分配的失衡局面,在根本上剖析了资本主义社会无法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美好生活的逻辑,并阐释这一内在矛盾成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到来的动力源泉。后经列宁阐发并在其指导下,俄国率先走上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道路,开启了在少数国家开创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代。在这条历史征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受住了历史的长期考验,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

(二)美好生活的社会与个体维度

美好生活是社会系统与个体之间关系的良好状态。对个体与外部结构关系的讨论是人文社科领域中经典而核心的议题。宏观来看,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维度:一是对外部结构对个体产生影响进行学理阐释;二是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结构进行理想型建构。二者均以外部结构与社会个体之间的双向互动为延展逻辑。

就前者而言,主要形成两大研究传统,深层次阐释美好生活的产生机理。一是结构的“客观”作用论。其理论前提是社会的优先存在,这并非是说社会先于个人,而是强调个体的社会维度在揭示何以为“人”的问题上所具有的优先意义,即在单个个体的存在情境中不能形成人的核心内涵。人只有与他人构成跨度不等的社会关系,身处并定位于社会具体情境之中,才具备使之成为人的条件。此种社会优先性在定义人的过程中,也对人产生作用。这种来自于社会系统的结构性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制约性与使动性(吉登斯,2016:281)。制约性的产生机制在于,当众多个体按照一定秩序原理结成整体后,社会就具备了超脱于个体之外的独立特性和功能,使得社会具有个体行动者无法改变的结构的客观性。具有客观性的结构特征可描述为,在某一既定情境或情境类型下对一个或一群行动者的选择余地或能够获得资源的可能性有所限制(吉登斯,2016:280)。客观结构的使动性形成原理在于,由社会系统特殊组织起来的规则、资源是个体行动何以可能和得以展开的前提和中介,在此过程中,人将外部资源和文化系统进行符号化的意义处理,从而使外部结构内化,同时在经由人的行动加工后,实现一系列关系与资源的转换。此过程以人的“实践”为载体,循环往复,实现人惯习的更新与社会结构的再生产(吉登斯,2016:89)。二是结构的“主观”诠释论。与前者不同,“主观”诠释论以人的主观意图、个人行动来观测和诠释结构的作用,但其关怀的对象仍旧是社会整体。用“社会行动”取代“共同体行动”,试图将人的“行动”的解释系统联接到社会“秩序”的产生原理中来。

就后者而言,建构出了诸多美好生活的理想模型,如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卢梭的契约社会、罗尔斯的正义社会、阿.马蒂亚森的自由社会。美好生活模型的建立目标并非仅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更重要的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设计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原则,并在此根本原则指导下进行社会建设实践,不断趋向美好社会目标。根本原则均以“人”为出发点和根本着眼点,或是源于对人的存在状态的本质认知与历史追寻、或是以人性的善或恶为前提。美好生活模型注意到了对人的生活和发展产生持久客观作用的社会地位、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条件等结构因素,以破除束缚人自由、平等发展的结构性障碍,形成新的政治权力格局,构建新的制度体系,实现社会与个体之间的互洽发展为理论旨趣。换言之,实现美好生活不仅是一场以人们享受美好生活为目标而进行的社会结构重塑过程,还是通过外部结构变革塑造出具有追求美好生活能力个体的过程。

(三)美好生活的历史维度

由前文分析可知,美好生活是由一定时空维度包裹起来的,其内个体与社会形成互洽关系的整体。因此,美好生活的需求与实现条件呈现出阶段性的历史变迁特征(S.N.艾森斯塔特,2006:3)。所谓可变,不仅取决于活动的物质环境与制度背景,还取决于行动者对这些环境背景所拥有的认知能力的具体形式。应当说,马克思思想的诞生标志着人类求索美好生活、实现自我解放能力的质的飞跃,意义广泛而深远。在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东西方国家依据本国不同的支配逻辑形成了不同的美好生活实践路径与阶段。

在西方,真正具有社会意义的美好生活实践发轫于19世纪末,以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力商品化的逆向制度安排——的诞生为标志。从学理上讲,马克思主义催生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结构性前提,即使得与资本主义逻辑相区别的独立的国家理性得以形成。由此揭开西方由少数人的美好生活向多数人的美好生活转型的新时代。在初期,美好生活的实现是极其有限且极为不充分的。到了20世纪上半叶,在资本主义陷入空前的整体性危机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获得极大发展,大大降低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体的商品化水平,使得人们有更多的闲暇和支持去发展自我。然而,在经过长期的新美好生活观的社会培育工程后,美好生活实践出现逆转,其内部的资本逻辑占据上风,直至现阶段,西方世界仍旧处于资本与社会逻辑的较量之中。

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实践创新,用本国经验证明,社会主义能够在具有强大中央调控能力政党的领导下复合、压缩完成,并将这一过程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主义实践道路理性认识的结果。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历程来看,可大致分为三个不同的美好生活时期,即建国初期的30年,1978年至2012年之间的30余年,再到2012年到2049年之间的30余年,分别主要实现了政治稳定,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分别以“政治人”、“经济人”和“社会人”为社会结构重塑的前提假设,定义了不同时期中的美好生活状态,并指向共产主义的终极美好。

(四)美好生活的自我与他者维度

个人或少数人的美好生活不可持续,只有社会整体意义上的美好生活才是稳固长久的。换言之,美好生活在自我与他者结成的相互关系中展开延续。其中,个体与他者的关系成为贯穿人类社会以及社会性动物社会历史的一类秩序,这类秩序不论从行为学角度审视还是从伦理学角度审视,它对社会现象而言,都具有“根本”的意义(赫伯特.金迪斯、萨缪.鲍尔斯,2005:2)。因此,社会科学研究者们都无法拒绝对于这一秩序的阐释,通过研究个体动机的假设,并在此基础上推断整个系统的行为结果(Schelling,1978:9-43)。一直以来,在西方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中存在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争论(Hobbes.Thomas,1962:100)。从这个角度上讲,美好生活是对个体与他者关系的价值认知与结构性设计和驱动。大体上可以将此方面的理论观点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本能说

此类观点认为个体与他者结成美好生活共同体基于人的社会本能,即人的共感能力或拟情式的再体验能力,通过共感或拟情实现相同情境中的当事者之间的情感关联。由此生成人的趋社会性情感,导致行为者产生与他者合作的生理和心理反映。所谓趋社会情感包括羞耻、负罪感、同情,以及对社会制裁的敏感性,导致行动者承担建设性的社会互动行为(Frank,R.H.,1987:593-604;Hirshleifer,J.,1987:319-371)。如果没有趋社会情感,不管如何加强契约制度、政府法律的强制力和提高声誉,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反社会的人,而且人类社会将不会存在(Mealey,L.,1995:523-541)。

2.结构说

此类观点认为人类社会存在着某类结构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共存共生。这种结构是社会之所以为社会的本质定义。从结构的外在形态上看,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水平式的“差序格局”,由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用以描述以“己”为中心,由近及远、逐层向外推的结构形态(费孝通,2004:30)。另一种是立体式的“共同体”,以滕尼斯的观点为代表,用以阐释社会行动的指向建立在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相互隶属上,不论是情感性的或传统性的。这与基于理性利益动机以寻求利益平衡的“结合体”存在本质上的不同(韦伯,2011:54)。

3.理性说

又可分为社会理性说和经济理性说。其中,社会理性说认为社会个体遵循某种社会公认的准则进行人际互动,与他人形成与社会规则合意的关系,进而获得社会奖励与正面评价。例如,中国传统政治社会文化指出,“人,仁者”“仁”是“人”字旁一个“二”字,亦即是说,只有在“二人”的对应关系中,才能对任何一方下定义,形成了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五种二人互动的基本规则及双方角色要求。发展至现代,这种规则与要求仍旧是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层要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社会关系期待与“文法规则”(孙隆基,2004:12-13)。

经济理性说以自利作为人类行为的基本前提,排斥人的利他行为。这一观点最早由亚当·斯密提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个人确立为经济分析的出发点,后经新古典经济学和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发展,使之成为了分析生产者行为的基本范式。19世纪50-70年代的边际革命把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人确立为进行个体行为分析的另一个出发点,为新古典经济学和现代主流经济学奠定了分析消费者行为的基本范式。这两个范式内在地统一于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帕累托把具有这种行为倾向的人概括为“经济人”,并认为它是全部经济分析的前提假设。由于这个假设隐含着一种对人性自私的肯定,一经面世就引发了众多批评,其中也包括来自经济学界内部的批评(赫伯特.金迪斯、萨缪.鲍尔斯,2006:27-28)。事实上,被视为经济学鼻祖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自利人自由选择可以增进公共利益的命题,看似形成一个无形的自私的手,每个人按照自己利益的指引去生活,但其真正的学理基础隐藏在他《道德情操论》关于同情心的重要思想之中。

(五)美好生活的代际维度

美好生活不仅是一个世代之内的个体与他者、个体与社会,个体与时代之间互洽共融的概念,还是一个世代叠加的概念,亦即立足于这一世代美好生活的满足,并着眼于子孙后代美好生活的实现,而非一种为满足当下美好生活而透支未来美好生活的不均衡状态。无论是西方“断裂式”的代际关系,还是东方“承继式”的代际关系,其区别在于关于个体的前提假设不同,而美好生活的代际传递观却一致。在一些文化中,甚至为了实现子孙后代的美好生活而牺牲当下生活的美好程度,抑或牺牲自我。同时,这种成全和牺牲成为当下世代美好生活体验的来源。

三、探讨实现美好生活的社会保障方案

由此可见,美好生活是时空维度中人类美好生活的总和。因此,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达到美好生活标准,不应简单地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是要考察同一时间维度中美好生活状态在不同人群之间和空间之间是否均衡分布,以及不同时间进程中,世代之间的美好生活状态是否均衡分布。由此,给国家的制度建设提出挑战,即经济社会制度是否具有实现和满足美好生活充分均衡发展的能力。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主要制度安排,对美好生活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形成何种社会保障方案,释放社会保障制度理性,使其在意识形态的具体语境中,顺应特定历史阶段要求,型塑出与之相合意的社会与个体、自我与他者、当代与后代之间的关系,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重要理论议题。

(一)对社会保障实现美好生活效应的理论探讨

美好生活不仅是社会给予的结果,还是个体对这种给予所形成的心理感受的结果,亦即说一个人生活美好是指他实际状况好并且自身感觉良好,对外部给予形成真切的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T.h.Marshall,1985:12)。由此可知,作为人们感觉美好的生活状态是随着一个社会的实际状况和人们的价值判断的变化而变化,而个体对社会给予实际状况的价值判断成为社会控制的应然议题。从根本上讲,社会保障的实施具有价值驱动性,其背后隐含着一个社会维护或引导社会善良风俗或文化价值的意图,具有社会控制的功能(Day,Peter R.,1981:33;Dolgoff Ralph & Feldstein Donald.,2000:56)。这是因为每个社会根植于一定的支配逻辑,以及由此产生的当代特有的社会价值或动机,社会保障作为政府介入发展和应对社会问题的制度安排,具有符合社会发展逻辑与趋势的使然性,通过形成诱因机制和提供选择机会试图激励人们作出社会预期行为。

然而,这是一个具有不确定性的过程。通过适度诱因、可选择又可接近的制度设计,促使个体作出与制度设计初衷相符合的决定和行为(Beverly,S.G.& Sherraden.M,1999:457-473),反之,则会出现制度效果异化。对社会保障异化现象的研究在美国广受关注,这主要是因为美国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根深蒂固,使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塑人效应尤为敏感。20世纪80年代,吉尔德(G.Gilder)、默里(C.Murray)、米德(L.Mead)等人认为美国实施的救助制度诱使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放弃工作,从而去接受福利救济。他们认为,公共救助项目对受助者“过度友好”,慷慨的转移支付和与责任脱钩的现金补贴对就业收入有替代效应,侵蚀了受助者的工作意愿,“导致了工作伦理和自主意识的腐蚀,诱使低收入者抛弃工作和家庭”(刘璐婵、林闽钢,2017:3-11)。实际上,社会保障制度异化问题,是因为积极就业者因缺少就业机会而陷入长期接受援助状态,还是因为个体主观惰性或不良道德逃避劳动而陷入长期接受援助状态,具有截然不同的讨论意义。这一讨论尤其在社会救助对象由传统的无或低工作能力向现代的有或高劳动能力转型的背景下更具意义。

自由主义国家之所以陷入“福利依赖”与“低收入工作陷阱”的二元困境中,是资本积累驱动下,缺少真实、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结果。在资本创新驱动下,高新技术日新月异,劳动力市场分层、断裂不可避免。在此进程中,是在促进就业口号下继续推行低水平、带有福利惩罚色彩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增强社会保障扶持功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帮助受助者恢复正常生活?抑或是转变思维,将淘汰出局的劳动者视为经济社会进步产生代价的承受者,理应由社会供养?具有不同政治传统的福利国家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案,自由主义国家显然选择了前者,并通过外部结构型塑与个体主观价值引导,使社会认同、服从。

(二)社会保障实现美好生活的中国方案

1.更加积极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全体人民过上美好生活是国家建设的应然议题,但是中国现阶段仍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应遵循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特殊规律,与其他制度共同型塑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人的应然存在状态,维护良好社会风尚、奖勤罚懒(Charles Murray,1984:97;Frank Field,1996:66),激励社会正向行为,从而实现个体与社会适恰发展的美好生活状态。由此,保持并发展劳动力市场是一项基本工程,积极推动个体进入具有去商品化功能的劳动力市场成为主流,维护劳动者属性,保持和激发人的劳动欲望,提供劳动机会,形成促进个体再生出融入劳动力市场能力的制度合力,弥合个体与主流经济社会体制之间的断裂,从而推动个体进入由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构成的制度空间,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2.更具辨识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现存人口进行辨识和扶持分类,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救助目标人群瞄准机制。对受助者进行劳动力储备和发展能力评估,建立起包括年龄、机体机能、心理和精神状态、受教育水平、掌握劳动机能情况、社会交往能力、是否有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等指标的综合评估体系,将受助者进行可行劳动力的等级划分。所谓可行劳动力是指可供个体有效支配,并使个体追求有理由享受的生活的劳动力。可行劳动力是基于个体劳动力储备,是个体主客观条件,以及与社会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可行劳动力丧失、折损、禁锢三种形态。其中,可行劳动力丧失是指完全或重度失能者,可行劳动力折损是老化、患病、受伤,以及具有康复潜力的中轻度失能者,可行劳动力禁锢分为主观禁锢和客观禁锢,主观禁锢源于个体心理或文化障碍,客观禁锢源于家庭和社会等客观环境对个体的束缚。以此为核心,观测贫困者自身及其所在社会和自然生态系统,建立可行劳动力的评估体系,精准瞄准贫困者的可行劳动力储备情况,及造成可行劳动力储备差异的原因。

3.更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完全丧失和基本不具备可行劳动力的贫困者,建立起合理的国家、社会与家庭供养责任分担机制。对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具有劳动力发展潜力的贫困者,根据造成可行劳动力缺陷的因素,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疗资源、康复资源和现代辅助器具及时、有效地向部分失能者递送,有的放矢地给予功能补偿,开发部分失能者的可行劳动力潜力;同时进一步开放教育体系,提高教育全纳水平(周满生,2008:8),改善特殊教育环境,提高师资水平。在经由前面的补偿工作后,推动形成三种就业分疏,其一是与健全人一样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其二是进入特殊就业岗位,其三是进入自由就业领域。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通过进行外部制度、资源援助与内在人格、心理建设等介入,积极帮助他们获得融入主流经济社会体系的正向经验与可行能力。

4.更具建设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资源、制度和结构调整,对贫困个体进行系统性的功能补偿。将贫困个体嵌入其家庭,及其社会生存系统,而非将贫困者从其生活系统中抽离出来,全盘考察其功能性缺陷和障碍,将贫困视为一个由多个存在缺陷的因素所共同构成,且对个体产生融入性功能障碍的系统来看待。

国家遵循家庭、社会与政府多元保障主体的责任分担原则,在保障、激励个体权责的同时,维护、激励多元主体的保障能力和责任意识。打破社会保障扶持的个人本位思维,将个人嵌入其中的社会支持系统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着眼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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