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新闻的保护与规范
2018-04-01刘友旺
□ 刘友旺
法治新闻是我国新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进一步完善,有关法治新闻的管理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如何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明确法治新闻的定位,并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法治新闻的发展进行调控,是本研究的核心内容。
一、法治新闻研究
(一)法治新闻的角色定位
法治新闻是指新近发生并为人们所感知的法制信息,包括犯罪新闻、警察新闻、法院新闻等,这些新闻的主体内容存在差异,但都是以“法制”为核心,成为传递国家法制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角色定位上来看,法治新闻主要具有以下几种角色:
1.法治新闻是民生的传声筒。我党的执政根本就是服务于人民群众,因此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必须要坚持人民的思想,传达人民的意愿。因此,司法行为不仅要严格遵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还应该充分考虑民意,根据民众所反馈的信息对案件做到“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新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联系司法部门与民众的桥梁,通过对法制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民众就能实时掌握案件的发展情况,并体验到正义被伸张的过程。从法制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最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知情权的需求,也能客观公正地宣传法制思想,因此具有社会价值。
2.法治新闻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人大、检察院等对法院的审判具有监督权力,但是受司法独立的影响,这样的监督对司法的影响并不明显,人大、检察院的影响微乎其微。在这种背景下,新闻媒体在社会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功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能够以社会的角度观察司法案件的发展,并充当人民群众的“眼睛”,确保司法审判工作能够在透明的状态下开展,避免了徇私舞弊发生。
(二)法治新闻报道的现状
保密、沉默权等特殊权利款项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新闻在案件中获取信息的渠道,因此在缺乏有效信息来源的情况下,在法治新闻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信息失真问题,影响了法治新闻的权威性。因此,在当前条件下,法治新闻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可能会转变成为法治新闻的公关风险,影响民众的信任,这对于法治新闻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因此可以认为,现阶段的法治新闻在发展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通过有效的“进与退”来满足自身的发展。
二、法治新闻保护与规范的具体策略
(一)法治新闻的“进”
有研究认为,法治新闻作为联系政府与社会的“传话筒”,为了能够实现法治新闻的进一步发展,就应该采用多种有效的方法来保证法治新闻的自由,让法治新闻能够成功地“进”。
1.司法部门应该谨慎对待法治新闻的限制问题
在当前法治新闻报道过程中,有些媒体从业人员故意违反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试图通过超越司法审判的程序来影响司法部门的正常审判。即使这种行为没有对最终结果造成影响,司法部门也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从长远角度来看,司法部门的这种“限制”,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法治新闻行业的发展,纠正其中的错误风气,有助于全面提高法治新闻的质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法治新闻进行限制并不是任意的,其中还存在相应的约束条件,司法部门在限制之前,必须充分考虑以下问题:(1)司法部门对法治新闻的限制必须是最低限度的;(2)司法部门必须证明没有其他替代方法能够改善法治新闻对最终审理结果的影响;(3)司法部门只能针对某一案件或者具体的阶段进行限制。只有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后,才能对法治新闻进行限制,否则限制都是不合理的。
2.实现司法的公开化
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是法治新闻的重要职能,正如前文所说,受保密权等因素的影响,法治新闻在报道中可能出现失真,甚至部分新闻从业人员为了获取完整的司法事件报道资料而采用不合理的手段,这些行为都会引发不良事件。
所以,为了能够保证法治新闻顺利开展,就应该尽可能地实现司法的公开化,通过积极推广“阳光审判”的方法,对于没有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案件,尽量向法治新闻开放,甚至可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推广直播技术,让法治新闻能够真实、客观地报道相关事件的审判过程,加深民众对司法案件的认识。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能够更好地与法治新闻保持联系,可以设置新闻发言人,专门负责法治新闻的相关工作,由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案件的日常发布工作,并与法治新闻达成合作,全面报道司法事件信息。
(二)法治新闻的“退”
虽然法治新闻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依然有大量失真的法治新闻报道充斥在生活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法治新闻要懂得“退”,让自己的行为更加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
在工作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法治新闻本身的特殊性,要客观、严肃地报道事件。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宣传效果,就应该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传播方式进行创新,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在内容上,法治新闻要做到公平公正,能客观地报道事实内容。从近几年所报道的新闻侵权纠纷中可以发现,实际上相关报道只存在着很小的瑕疵,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极高,能够在大量的文稿或者录音之中找到问题。这种情况对法治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能以主观需求的法律构想或者法律规范为依据,必须充分了解专业名词之间的差异等;在新闻事件报道中,也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盲目“添油加醋”是不可取的。
因此在方式方法的创新中,要充分了解现阶段法治新闻工作的情况,能够从更直观的角度,对法治新闻内容进行界定,确保法治新闻能够达到预期的宣传、教育、引导效果。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治新闻报道的首要任务是揭示法理,让民众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但是并不是意味着民众只能从报道中看到冰冷的法律。为了能够让法治新闻更好地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就需要对新闻内容进行改动,采用更加丰富的语言表达方式、更符合现代人审美的方式对其进行改动与调整,最终获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三、结论
法治新闻的进与退已经成为推动法治新闻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对相关人员而言,在未来工作中要进一步了解法治新闻发展的现状,从更全面的角度入手,明确法治新闻的保护与规范策略,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
1.卞宝华.法制新闻与法律的关系[J].西部广播电视,2014(19):51.
2.段舒,王平.当前媒体法制报道中存在的问题——以“杨武案”报道为例[J].东南传播,2012(05):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