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文化下的明朝巡视制度研究
2018-04-01王彪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10
王彪(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10)
一、明朝巡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巡视制度作为明代的地方监察制度内容之一,对于其产生的时间,各个资料没有统一的观点。比如《明史》记载:洪武十年七月“始遣御使巡按州县”[1]。而《太祖实录》却是这样记载:洪武二年七月癸丑,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师,多有称冤者”[2]。这一系列资料表明,在明朝建立之初就已经开始推行巡按制度。而后,明太祖于洪武十五年设置了都察院,分十二道监察御史。可见,明朝的巡按制度具体形成于那个时间段,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需要我们进一步求证。
明朝巡按制度的发展阶段,大约是是从永乐到成化年间,巡按制度在此时间段得以完善。朱元璋以后,明成祖朱棣发动政变篡夺皇位,为了有效地控制地方官员,从而巩固自己的地位,于是遣使分巡天下,并为定制。从此,巡按制度便成为了当时的长期施行的正式监察制度。对于巡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明成祖非常重视,洪熙元年,仁宗又规定每年的八月是出巡的开始时间。宣德十年,宣宗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全国的十三道。此后,经过明朝几代人的不断修补完善,最终形成了一套缜密完备的巡按制度,而分配各地的巡视活动也有了一系列完整、科学的管理方法。
明朝巡按制度达到顶峰是在弘治到万历年间。明中期,重内轻外的风气越来越盛,由于巡按是“代天子巡狩”,受到中央倚重,权力逐渐增大,地位逐渐提高;与此相对,按察司地位却不断降低,职责权限不断受到挤压,只能协助、配合巡按开展工作,双重监察体制遭到破坏。此外,弘治以后,巡按还获得了军政、行政、司法方面的权力,在地方可谓是一家独大。
到明末熹宗、思宗两朝,巡按的巡视活动走到了没落阶段,试图运用巡按强化对地方管理的巡视制度也废弛了。随着明王朝的灭亡,曾经辉煌一时的巡按也告别了历史舞台。
二、明朝巡视制度的法文化分析
所谓法文化,是指在特定社会阶段,植根于当时历史和文化的法律价值和观念。法文化的核心是法律观念,这种观念通常是与文化密切关联的特定历史的产物。伴随着明朝巡视制度产生、发展直至衰落的法律文化主要有三个,即封建集权主义文化、明朝前期的重典主义文化以及明朝中后期腐败的社会文化背景。
1、封建集权主义文化
说到封建集权主义,必然离不开封建专制主义。封建专制主义是产生于封建社会中的一种与民主主义相对立的概念,指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独裁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一种决策方式,其在当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皇帝的个人独裁。和封建专制主义不同,集权主义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的,它主要表现在中央来控制地方政府的各个方面,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专制主义主要表现为皇帝和臣民之间关系;而集权主义体现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封建专制主义依赖于集权主义,集权主义也可以利用专制主义得以更好地进行。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开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得以建立和不断完善,至明朝时达到顶峰。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在中央废丞相、分六部,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明朝建立后,为处理君臣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进一步削弱了地方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巡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下的中央集权,这是明朝巡视制度建立的最根本原因。
2、明朝前期重典主义文化
明太祖朱元璋发迹于乱世,通过发动农民战争取得政权。由于出身于农民,参与和领导了农民战争并最终取得政权,知道社会底层对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稳固所起的巨大作用。而地方政府腐败严重,重典治吏迫在眉睫。所以在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就施行“明刑弼教,重典治国”。同时,朱元璋严厉打击地方豪强,命令豪强还田于民,调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纵观中国封建社会历史长河,对于贪官污吏的用刑之严酷,前所未有,充分体现了明朝前期“重典治吏”的决心。
明朝初期的“重典治吏”政策,推动了巡视之法的产生。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巡视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桥梁作用。
3、明朝中后期腐败的社会文化
明中前期学风昌盛,大儒迭出,淳养士风一百五十年,本为扼制贪腐之利器。但后期皇帝和贪官污吏尽力摧之,这一坚固防线终于溃塌。史评,弘治、正德、嘉靖、隆庆年间,士大夫尚能廉耻自重。万历以后,士子视仕途如市。世宗、神宗、思宗皆极好财货,各级官员纷纷效仿,贪腐之风盛行。崇祯元年,山西道监察御史徐尚勋弹劾大学士顾秉谦“考馆所以罗才,秉谦贿赂公行,有以金砖进者,有以珠宝进者而且升吏部有价,升巡抚有价” [3]。崇祯四年,“宜兴马状元之谣明以于泰这马家庄华屋腴产尽归延儒”,“鸣虞将常州腴田五千亩尽归延儒也。” [4]除了贪腐,惰怠和注重形式等风气也弥漫在整个官僚集团,执政效率极为低下,对民众一味压榨而不思养育。明后期,由于商品经济发展、贫富严重分化和士风官风的影响等因素,社会上骄奢淫逸之风盛行,拜金主义大行其道。堕落的士风官风和社会风气,对巡按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以上三种文化的结合,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推动了巡视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废弛。而巡视制度在明朝对于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整饬吏治等方面也确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特别是明朝末期,在当时贪腐横行的历史背景下,宦官当道、皇帝无能,明朝的各项措施依然能够实施,国家机关协同运行,离不开巡视制度的正常施行。
三、明朝巡视制度的现实启示
通过对明代巡视制度演变过程的了解以及法文化分析,能够给当今社会以启示。在当今社会,中央巡视组是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演变而来,它是党中央为了监督省部级领导干部及其领导班子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更好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设立的。但与当今代表党和国家意志的中央巡视组工作相比,明朝的巡按巡视活动是皇权在地方的延伸,是为了加强和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中央巡视组的建立,正是我党借鉴历史上的刺史、监察御史、巡按御史等中央监察地方的有益成果,并结合改革开放以后的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所做出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中央巡视组工作,修补现行巡视工作的漏洞,需要以史为镜,深入研究过去封建社会典型的巡视活动。
综之,作为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典范,明朝的巡按制度是在吸收汉唐刺史制度的基础上创立的相对科学完备的监察制度,在巡视的权威性、巡视机制和巡视方法、巡按管理等方面都有创新之处。明朝政府充分了解到巡视制度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性,施行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不断地完善巡视制度。同时,明朝巡视制度作为统治阶级加强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有其弊端。两者需同时考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巡视工作是有效的监督方式,党中央充分吸收其精华部分所建立起来的中央巡视组,充分发挥了其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极大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几千年政治经验告诉我们,权力容易产生腐败,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因而要对权力进行平行地合理地划分,并使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注释:
[1]《明史》卷二本纪第二《太祖二》
[2]《明实录·太祖实录》卷43
[3]《崇祯长编》卷9
[4]《崇祯长编》卷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