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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组合拳”之设想

2018-04-01黄国俊严同华

税收征纳 2018年8期
关键词:薪金组合拳公积金

黄国俊 严同华

一段时间以来,针对个人所得税被异化成“工薪税”的现象,社会各界一直对个税改革的呼声较高。而今年“两会”期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话题再次成为热点,诸如全国工商联提案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从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更有格力电器的董明珠建议提升至10000元标准的说法,以及降低个税税率,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等,一次次地推高话题的热度。

但是在专家们看来,个税改革不单是起征点的问题,须综合平衡起征点、税率、级距档次等因素,并且,在减费降税的同时,也要考虑政府有哪些支出可以压减,不能简单地扩大政府赤字。

现笔者综合多途径消息,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如下“组合拳”设想,以稳健推进个税改革工作的进行。

第一,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并进行年度核定调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表述,专业理论上一般将在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的3500元定义为“费用扣除额”,但实务中也经常有人将其与“起征点”和“免税额”混为一谈,严格意义上,此三者是有区别的,此处不作赘述。

我们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为2011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确立的,已历时近7年了。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持续上涨和生活水平的提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也提高很快。据智联招聘近日发布的《2017年春季求职期平均薪酬城市排行榜》数据显示,2017春季全国37个主要城市,平均招聘薪酬为7665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47元。因而,修订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了。

而据专家测算,即便是将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到10000元,由于工资薪金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单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工资越低的人获益越少,工资越高的人获益越多,同时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税率,反而会对收入差距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

考虑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是呼声最高的,结合物价上涨及通货膨胀的现实存在,笔者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费用扣除标准由现在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同时,参考社保缴费基数按年调整的模式,实行按年核定并发布当年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标准。

第二,降低个税税率与累进级距税率。

目前OECD的34个成员国中,25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不超过5级,22个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40%。而我国现在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更是达到45%。

网上曾经流传一份恒大集团聘任任泽平出任恒大经济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并核定其月工资125万元的文件。有网友测算了一下,虽然“任首席”年薪高达1500万元人民币,但其实际税后到手收入也只有800余万元,年缴个人所得税高达650余万元。

正是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制,是最易管控的,且个税扣缴的成本低效率高,使得工资薪金成为个人所得税最大的来源主体,而更富裕的群体却能通过各种方式实现避税。2016年5月份社科院发布的《经济蓝皮书春季号:2016年中国经济前景分析》就指出,工薪所得税在个税中的占比达到65%。因而个人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直接异化为“工薪税”。

鉴于此,笔者建议将现行七级税率调整为3%、10%、15%、25%、35%五级税率,同时调整增加各档级距差,在降低税率、拉大级差的同时,实现对高收入个人的高税率征管。

以上两种方式,应该是降低工薪个人所得税负担最直接、最直观的方式了。

第三,提高现行商业健康保险费扣除限额,延长扣除期限,扩大扣除范围。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大支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

2015年之前,前两者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额度之内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商业保险,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直到201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本文件已被废止),才打破了这一“魔咒”,但这一政策直到2017年7月才得以正式实施。

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而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均有同样的限制条件:“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按现行规定,对于可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每月扣除限额不超过200元,一年(按文件的整体内容来看,此处“年”的定义,应是指连续12个月,下同)之内扣除限额也不得超过2400元,超过部分还不能结转下年继续扣除。但根据《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2号)第十条的规定,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实际税前扣除的比例最多只能占到保险金额的约1.2%!——且不说能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的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就是这么低的扣除比例也与保险体系“第三大支柱”的“身份”明显不符!

因此,笔者建议,将现有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从现在的200元/月(2400元/年)提高到500元/月(6000元/年),且明确“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扣除”;再有,扩大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的险种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健康保险”。

第四,降低个人负担的“三险”的缴费比例。

按《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同时,员工自己也需按一定的比例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简称“三险”)。

以上海市为例,2017-2018年上海市“三险”个人负担部分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综合缴费比例为10.5%。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职工每月工资薪金为10000元的话,其每月须负担的“三险”缴费金额为1050元。

如果适当降低“三险”个人负担缴费比例,比如将综合缴费比例降为8%,则企业职工每月实际到手工资薪金可得到相应的增加,年度累计下来,也可为企业职工减轻不少负担。

第五,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并放宽提取条件。

还是以上海市为例,还是假设企业职工每月工资薪金为10000元。目前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为7%,则是企业职工每月须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为700元,同时公司每月另行为其缴费700元,进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费金额为1400元。

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一则可补偿“三险”缴费比例下降所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减少部分,二则可减轻因房价上涨给职工带来的贷款偿还压力。

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的同时,建议制定较为宽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7号)第七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三)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七)离休、退休的;(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出境定居的;(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是“本市”,其他几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也较严苛。对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需提取公积金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这些规定都给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在当今社会人员特别是以年富力强的劳动者为主体的职工跨省流动较为频繁,且各地房价虽已控制住上涨趋势但仍高企不下的情况下,各地严苛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导致被“沉淀”下来的住房公积金应是天量的资金。

“盘活”这部分资金,使其能更好地“动”起来、用起来,需要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高职工个人的“可支配资金”。

第六,允许一套普通标准住宅贷款利息实行税前扣除。

“房贷利息税前扣除”的呼声也一直存在,但对于实际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项涉及较少。

笔者建议,应该以房地产权证书登记的产权人(含共有产权人)为准,允许每个纳税人对其申报的一套普通标准住宅的贷款利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考虑到贷款办理有多种模式,还本付息也有多种方式,加之贷款利率可能会发生调整变动,为简化管理,建议贷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统一为:以贷款合同及贷款单据上的贷款额及贷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年初利率为准进行计算核定;年度中间申报的,以申报当月月初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计算核定。如贷款人提前还款的,须在不迟于还款次月的个税申报期内报告给扣缴单位,否则取消其贷款利息税前扣除资格;因未及时报告导致税款流失的,须对纳税人进行追偿并给予处罚,同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对纳税人超过“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的普通住宅,税前可扣除的贷款利息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以一定比例打折后扣除。纳税人购置的别墅类豪华住宅的贷款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第七,允许一套普通标准住宅按月折旧金额的税前扣除。

对于按前述标准认定的“普通标准住宅”,引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资产折旧的方法,允许纳税人按月或按年扣除该房屋的折旧金额。计算方法为:从申报之月份起,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产权期限和购房发票上的金额(或以缴纳契税的核定金额)为准,扣除统一规定比率的房产残值后,按月平均计算该房产剩余产权年限(月份数)的“折旧”金额,允许在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80%;超过认定标准的普通住宅,允许税前扣除60%;别墅类豪华住宅的“折旧”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通过以上多种途径,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其工资薪金的实际“到手”金额,让真正有需要的纳税人得到更多的“生计扣除”,让纳税人有真切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当然,这些也只是笔者的一家之言和粗线条设想,具体的税改方案需要广大的专家学者与相关施政部门的全方位谋划与精心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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