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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发票领用开具新模式

2018-04-01李琳慧

税收征纳 2018年1期
关键词:销售方普通发票购买方

李琳慧

会计核算和监督,始于发票。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发票管理风险,出台多项发票管理新模式,纳税人如何应对尤显重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虚开发票;不得转让、转借发票;不得伪造、变造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不合规的发票。

一、增值税发票特殊新规定要即时应知应会

税务机关创新发票服务方式:试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分行业逐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1.新增建筑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要求,2017年6月1日起,新增建筑业(原已纳入的有住宿业、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以上三个行业(起征点以上)提供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申报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时间延长,“180日”改为“36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3.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但向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无需填列,不能在栏次内随意填写15个“0”,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填写税号的对象范围,仅指企业: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企业之外的个人消费、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商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得用于计税、退税、抵免涉税用途。

4.开具发票,除按要求规范填写票面基本信息外,“备注栏”的填写也不能小觑,填写不当也会导致发票无效。出口发票: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栏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建筑服务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号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货运发票: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单用途卡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用途卡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标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5.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要求填开也会导致发票无效。“单价”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销售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打印“YD”字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非常设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二、发票报销,重点关注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辅佐证据,内部控制要精准

1.会务费发票。重点关注:是否具有会务费的安排、会议纪要、会议合同、参会人员签到、支付会务费银行付款单以及会议现场照片等证明开会真实性的辅佐证据。切记:费用的报销不仅仅是取得正式发票。

2.预付卡充值发票。重点关注:是否在报销的时候财务人员是否一次性计入了当期费用,记住只有取得了消费明细单后才可以根据具体实际消费情况税前扣除。

3.非商品明细发票。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取得的费用发票项目只是笼统地填写“办公用品一批”、“电脑耗材一批”、“材料一宗”、“食品一批”等非商品明细发票。

4.未填购买方企业税号发票。重点关注: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不得报销入账。

5.个人抬头费用发票。重点关注:是否取得了个人抬头的费用支出发票,类似个人抬头手机发票等支出凭证不能税前列支,但是以下个人抬头发票可以入账报销:机票和火车票、出车过程的人生意外保险费、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以及医药费票据等。

6.不合理的费用发票。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将不属于公司经营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来报销入账,如:报销加油费的发票金额远远超过车辆实际耗用量、报销大量连号的出租车票、报销的住宿费大大超出了合理标准等。

7.发票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运输费发票、装修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8.盖章不规范的发票。重点关注:发票是否存在盖章错误、位置不对、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9.抬头简称的费用发票。重点关注:是否填写了对方单位的全称,一定注意取得了未填写全称的费用发票不得报销。

10.折扣销售发票。折扣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购买货物、服务时打折,一般在交易前就约定好,在开具发票时直接冲减。重点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1.过期的费用发票。重点关注:取得的费用发票是否已经过期、失效或者换版,如:现在若是再取得地税版发票不得报销入账,因为从2016年5月1日起地税已经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

三、如何避免发票使用的风险

专票开具不得马虎,开前需确认“三件事”:一是购方何身份,二是需求专与普,三是信息新全准。开具时保证“三个对”:系统票号需相对,品目税率需选对,密码区域需找对。开具后别忘“两只要”:盖章只要发票章,购方只要二、三联。

对纳税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推出“税银”合作、“税保”合作项目,利用纳税信用信息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对失信企业,税务机关联合政府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阻止出境、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放管结合,营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为此,企业在应对发票领用开具新模式时,一定要学习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出现违法行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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