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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

2018-04-01魏建新

社会科学家 2018年2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资格考试法学

杨 会,魏建新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一、问题之提出

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并且对法律职业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部分,《意见》规定,“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部分,《意见》规定,“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由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意见》中的上述措施只会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毕业后才工作的在校法科学生将会成为《意见》的影响对象;如此一来,培养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学院校及法学教育工作者,也会受到重大影响。而现行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存在诸多弊端,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诟病;①比如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缺失。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并不包括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伦理学,很多法学院校也不开设这门课程。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缺位,使得某些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伦理令人担忧,上海法官嫖娼门、湖北法官律师开房门等事件将其暴露无遗;职业伦理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司法腐败,也直接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也正是因为如此,《意见》明确规定:“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既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②①有学者指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机遇有三:第一是确立了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塑造中的基础地位,第二是促进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有利于彰显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征,第三是扩大了法学毕业生的就业范围和渠道、增强了法学专业的吸引力。参见张峰振、毛宁仙:《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下法学教育的机遇、挑战与对策》,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9期。也是一个挑战,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进行因地制宜的改革。因为只有这样其培养出“产品”毕业后才能顺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如果培养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学院校及法学教育工作者“任他风吹雨打,我自岿然不动”,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指出,“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即使没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法学教育也是势在必行。那就是让自己和自己的“产品”与社会脱节。

需要指出的是,法学教育既包括本科教育,也包括研究生教育;而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存在差异,在应对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自然就有所不同。有的学者已经专门研究研究生教育,④参见付子堂、李燕:《论法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张东生:《论如何理顺JM教育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载《当代法学论坛》2011年第2辑;江莲:《试论司法考试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及其对策》,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因此,本文只研究本科教育、只论述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

二、法学本科教育不完全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笔者认为,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在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考核等方面,都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完全适应。

(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完全适应

现行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目标设定为一种通识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带有素质教育的属性。法学本科教育注重提高学生的理论素养,“过于注重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完善,过于强调对基本知识的传授以及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解释和分类,造成明显的学科化和学院化的发展倾向。”[1]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它是为选拔、甄别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所需后备力量而设置的一套专门机制,其基本职能是检验欲从事法律职业的考生是否掌握了必备的职业学识和职业能力,带有应试教育的属性。法学本科教育作为一种学识性的基础理论教育不是针对司法实践操作的应用型的职业教育,现实中法学本科教育更多进行立法性或学术研究性知识传授,课堂上教师教授给学生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司法需要的知识;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严重分离,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司法考试时代的下列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研究生考不过本科生,博士生考不过研究生——甚至出现这样的现象:有的法学本科生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借助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的短暂冲刺却能通过司法考试。

(二)法学本科教学内容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完全适应

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内容中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培养也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1.知识

法学是应用型学科,应当包含应用型的职业教育内容,只有这样学生工作后才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但是多年来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教授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作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2]易言之,现行法学本科教育过多重视法学知识理论、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而忽略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在教师的观念中也大多认为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操作问题,无需在课堂上教授;由此导致学生往往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或者就某个法学专题能够长篇大论,却不会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简单问题,[3]在面对涉及较多法律实务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也就无所适从。所以,法学本科教育在很大程度上还无法满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考生法律知识水平的要求,经不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检验。

2.能力

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还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教学方法大多采用演绎法教学,从基本概念出发,系统向学生传授某一具体学科的理论体系,教学主要围绕分析法的本质与实效,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为改革法律制度提供指导性原则和基本模式。这种教学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使学生尽快地掌握理论知识,但知识并不等于能力,这种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教育模式难以培养学生解决现实案件的能力,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主要是考察考生对法律基本规则的理解应用能力,考察考生是否具备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所以,在能力培养上,现行法学本科教育与其要求差距很大。

(三)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完全适应

现行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一种灌输式、填鸭式的教育方式,教师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导,注重课堂教学、法律条文注释和理论讲授,主要目的在于向学生传授已有的知识经验,而较少考虑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几乎每个教师都从概念入手,“广义说”、“狭义说”、“折中说”等术语学生们听得耳朵都起茧子了;“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批评也绝非危言耸听。

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是明显的,那就是能够使学生掌握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形成法学理论体系;缺点也是明显的,一方面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知识的灌输、缺乏批判性思考和吸收,另一方面学生普遍缺乏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在如何运用和操作方面所获甚少。

由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侧重于案例分析,这就要求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的掌握要做到能融会贯通,能够举一反三,根据所学知识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很明显,现行法学本科教育方式并不完全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四)法学本科教学考核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完全适应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一种职业准入考试,是国家选拔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资格考试,为了体现法律职业的特点、体现法律职业者的素质要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试题的类型、内容、科目、题型、结构等方面的设计就比较复杂。虽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未举行,但可以预见它比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要难,而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期末考试相比难度又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试题设计不仅要集中于某一个具体的、细小的知识点上,而且还要就该知识点相关的其他知识点相互进行联系或综合,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群,来增加试题的难度;而这些法律制度并不是单独体现在某一法律条文中,而是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甚至散见于许多法律规范中,形成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要求考生必须运用多面性、多维度的方法,对某一体系内各知识点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全面、准确、系统的理解、掌握和运用。[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题型以案例题为主,题目考查的不仅是考生的法律知识,更主要的是考生的实务操作能力,题目要求考生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没有平时法学本科期末考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填空题、简答题等。法学本科课程考题最大的缺点表现在死记硬背的题目过多,举一反三的灵活性题目较少,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考题类型,以后也无法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使法学本科期末考试中即使出现的案例分析题,也达不到国家司法考试和以后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目的广度、深度。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思路

面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挑战,法学本科教育在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考核等方面的不适应必须进行改革。作为大学教师,笔者不揣浅陋,就法学本科教育在这几个方面如何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在指导思想上,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能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

1.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将把法学教育带入歧途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起点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上,不能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否则法学本科教育将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①如果法学本科教育将教学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那将迫使法学院校围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来安排教学内容,甚至可能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作为法学本科教科书,授课重点也转移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教学方法逐渐向题海战术转移,日常的考试测验也都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题型。可以想象,这种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如此教学内容将会使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平庸的“工匠式”的职业培训,将会使法学本科教育沦于平庸。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挥棒的定位使法学本科教育明显忽视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种需求,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毕业后不会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法学本科教育要给学生将来就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从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实际情况看,其就业范围广泛涉及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应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是也不能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惟一任务和全部职责,法学本科教育应考虑到学生选择从事其他职业的需要。②法学本科教育离开社会各方面需求而仅仅围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运行,以培养特定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学人才为惟一目的,这将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教育家W·A·怀特曾言:“教育不是为了教人谋生,而是教人创造生活。”那么法学本科教育呢?有学者认为,“法律教育的意义不在于考试的及格率,而在于法律能力的培养。”[5]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意义就是如此,在于学生法律能力的培养;如果法学本科教育过早地花很多精力进行法律职业培训,将会限制学生思维和视野,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由此可见,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会把法学本科教育带入歧途。

2.法学本科教育既应重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应保持其独立性

由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本身的局限性(在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司法考试时代,国家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已经显露出来了),法学本科教育应保持自身独立性;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仅仅为了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放弃对学生法律理论的传授和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法律品性的培养。现代法治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大体上可以包括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三大方面。[6]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学科体系庞大、理论成果丰富的社会科学,其专业化、复杂化的程度决定了法律理论教育的必要;没有法学理论素养,就难以理解实定法的立法目的,难以掌握蕴含在法律中的不断演进的法律思想、法律精神和法律观念,在遇到法律规定模糊的疑难案件时,就难以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公正的处理。所以,法学本科教育的着眼点并非仅仅是工作中所用的若干操作技能,而是学生法律素养的整体提高。法学本科教育实际上承担了为全社会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一个人的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法律品性需要在长期而浓厚的法学教育氛围中逐渐养成。

(二)在教学内容上,合理设置法学课程

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内容上也需作相应调整,才能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

1.强化法律实务课程,兼顾理论法学课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是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按照法律职业要求而构成,那么法学本科教育就应当从法律职业需求出发,注重考察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水平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职业能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它对部门法的过分关爱。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开设的课程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以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课程则很少开设。在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司法考试时代,有学者建议,“在司法考试的指引下,法学本科教育会从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输走向既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又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把握以及司法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7]那么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新形势下,更应该如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进一步拓宽基础理论课,还要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增加和强化实践操作课程。

①遗憾的是,有的学者却是这样的观点。参见姚朝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政"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刍议》,载《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在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司法考试时代,有的学者也是这样的观点,甚至建议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直接开设司法考试培训课程,聘请专业教师进行授课和辅导。参见张文英:《法学本科教育中开设司法考试培训课程的研究》,载《职业时空》2014年第12期。

②比如,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年150名本科毕业生中,仅有65人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仅占43.33%。

2.根据年级需要侧重设置理论和实务课程

在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司法考试时代,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与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核心课程之间的差异,导致了有些法学院校对教学内容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即削减与司法考试无关的教学内容,以增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应试能力;但这样造成了学生的法学理论不扎实,法学知识面不全,法学逻辑思维不严谨。因此,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新形势下,这种局面不能再持续下去,法学本科教育既要重视理论又要关注实务应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分年级侧重课程设置:一是法学理论性教学侧重于大学本科生的第一、二学年。本科的理论教学多年来一直是保持一种单纯的讲授方式,让学生听得无味,不愿就其学,需要通过改变理论教学方式,为学生奠定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二是法律实务性课程内容教学侧重于大学三、四学年。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还要注意掌握法律实务性内容,这是解决法律事务的具体运用技能及依据问题,涉及学生对国家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的掌握。这种课程的开设及讲授一定要适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要来设计课时及内容,既要求学生懂得主要法律规定,又要掌握该法律规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三)在教学方式上,突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一种以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为测试重点的法律职业考试,对考生理论修养虽然有一定的要求,但更多地以现行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要解决的问题为重点;因此,其出题的形式多样,基本上都离不开案例作为题材,注重考察考生对基本法律规则的运用和掌握。教师授课可以多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对当前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件和法律界的重大事件,在授课时恰当予以运用;这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运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能直接提高学生应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能力(因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会紧跟时代要求,重大法律案件和事件常常成为命题的对象——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代的国家司法考试就是这样),还有利于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法律素养的需要。虽然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任务不在于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操作技能训练,但在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职业训练机构的情况下,法学本科教育也必须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尝试导入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感受到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当然,案例教学中也不能是纯粹的规则运用,要增加一些对法律原理的提升,也有利于避免法学本科教育的完全职业化倾向;此外,案例教学中要突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注意语言要规范、思维要有序和思维要求实,法律思维能力的养成对于培养法律人才至关重要。

(四)在教学评价上,注重考试方式与内容创新

为了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中与教学内容相配套考试方式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行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教学考核方式过于呆板僵化,以课程完成后一次考试确定科目的成绩,考核的基本目的还局限于考查学生对于教科书或者教师上课所讲授内容的掌握程度,考核范围、考试题目、考试的方式、参考答案往往形成固定化的模式,学生的课程成绩高低通常取决于能否完整准确地复述那些标准答案,形成了学生“上课记笔记,下课补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扔笔记”的怪现象,很难考察出学生的真实水平。所以,对传统的法学考试方式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通过参考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代的司法考试的模式和题型,对传统的课程考试题型进行调整,增加主观题的比重,加强实务性较强的课程增大案例分析等内容,多采用案例判断、案例分析、案例论述、司法写作等考试题型。这不仅考核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客观掌握程度,也考核了学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及思维的深度,同时也顺应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当然,也可以结合具体部门法的特点进行创新性的改革尝试。[8]

[1]霍宪丹.中国法治的造型基因——简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塑[J].环球法律评论,2004,(冬季号).

[2]霍宪丹.建构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关键环节——论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J].法学评论,2002,(4).

[3]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评论,2003,(2).

[4]王立明,周忠瑜.试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J].青海师专学报(教育科学),2005,(2).

[5]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6]曾宪义.构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J].中国律师,2002,(4).

[7]李建伟,夏敏.正确发挥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导向性作用——以近期司法考试改革动向为背景[J].中国司法,2009,(1).

[8]褚宸舸,张佐国.法学教学如何适应国家司法考试——以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改革为例[J].西部法学评论,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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