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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与尺度
——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视角

2018-04-01中共枣庄市委讲师团山东枣庄277800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公共事务言论

文 (中共枣庄市委讲师团,山东枣庄 277800)

内容提要:网络公共领域的出现对政府社会治理提出新的挑战。公民就公共事务在网络上发言能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但同时也存在情绪化、非理性等弊端。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时要平衡公民监督权与网络秩序之间的关系,采取多中心治理的方式,区分不同网络言论类型,充分考虑其受法律保护程度,以实现最佳社会治理效果。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表达和交流方式。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言论由于匿名发言,审查限制的门槛降低,较少被追责,人们发言中自我约束的因素减少。伴随着网络言论快捷的传播以及网络不同观点交流碰撞的加剧,民众的意见一方面能够迅速在网上汇集,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合力,另一方面网络言论理性、真实性降低,极端言论大量出现,不同观点之间对抗的加剧,侵犯个人隐私、侮辱诽谤性言论不断涌现。由于互联网这种新交流方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言论领域法律规制中的平衡,人与人之间的言论生存环境以及相互交流方式发生改变,法律所规制方式也应当相应调整。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网民的声音往往能够引发社会的共鸣和共振。政府过去的 “统治”、“管理”的理念和单向的治理方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社会的特点。如何把民众纳入治理主体,完善合作治理机制,真正体现以民为本、主权在民,如何根据网络舆情特点,把握网络民意精髓,甄别网络民意真伪,顺应网络民意诉求,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是政府进行网络治理的核心挑战。[1]我们需要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的要求,在宪法的框架下重新构建公民表达自由与网络空间秩序之间的平衡,使公民既在网络上充分表达、思想活跃,又能保证整个网络言论领域有序进行。

二、网络公共空间的价值与隐忧

(一)网络公共空间的价值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监督权,但是,在相当长时间里,民众由于缺乏相应的途径,很难有效行使监督权。网络的出现与普及给人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平台。由于互联网传播快捷,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聚集效应,人们借助网络这个平台积极发声,监督公权力。伴随着网络公共事件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国家机关积极应对公民网络监督和质疑,并在此过程中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接受公民监督。四川幼儿园“严书记女儿”事件自从网络曝光后引发多方关注,网络舆情开始发酵仅8天,四川省纪委即宣布广安市委副书记严春风接受组织调查。鸿茅药酒事件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安局一次跨省追捕事件引发的全民轰动,随着网民不断深入质疑,事件开始引发广泛关注,人民网、光明网、央视等官媒进行报道刊发评论,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可以说,公民网络监督言论的蓬勃发展正成为我国宪法实施的助推器。

网络充分汇集社情民意、呼声诉求,网民经常借助社会中的公共事件群体发声,能够反映出不同的价值争鸣和观点诉求,形成了汇集观点博弈以及利益诉求的公共领域,为政府收集研判社会舆情提供重要依据。而反映民众诉求,凝聚社会共识,进而给出“正当性”的理据和合理的解决方案,已经成为公权力迫在眉睫的任务。因此,这就要求公权力必须对公共舆情和多元诉求进行必要的回应和处理,而这正奠定了公权力(公共政策和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基础和合法性根基。[2]由于中国目前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公众通过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较少,影响力有限,尽管民众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也存在着观点分散、看法极端等问题,但由于互联网具有快速便捷以及发言审查程度较低等特点,在公共事件发生之际,公众在网络上往往能够迅速发声,在短时间能就能汇集民意进而影响现实中的公共决策。网络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提供新的路径,极大激发人们参与政治的热情。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倒逼政府更加开放透明地公开信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过去政府与公众沟通不足的问题。网络时代,人民具有更细致的监督政府的手段和方式。就政府而言,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影响范围广、可迅速汇集大量人群等特点,网络问政也成为政府听取民意、取得民众支持的重要渠道。网络公共空间的兴起促使国家机关摒弃权力恣意专断性,广泛吸纳公共领域多元化的民众诉求,确保政府决策、执行能够具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促进理性包容、多元参与、民主法治的治理机制的形成。

(二)当前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问题

由于发言者身份的隐蔽性和网络发言的随意性,网络公共领域的言论也出现的极端化、情绪化等倾向。

首先,网民容易受自身认知的影响,针对不同观点有选择的吸收,形成极端观点。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曾言:“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3]虽然网络空间给人们提供了全新的沟通交流平台,但人们在吸纳信息时的心理选择倾向的习惯并没有改变,网民更愿意选择和自己立场相近的声音。伴随着网络海量的信息来源,网民的观点倾向比现实中进一步强化,所以网民在网络的发言会朝着一种极端的立场演进,不同立场之间人们相互妥协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其次,群体强化原有论点导致二元对立。很多情况下,网络不同立场群体之间的论辩由于无视最基本的共识以及缺乏妥协精神,在相互争论中不考虑吸纳对方观点中合理因素,都试图压倒并完全说服对方,极力以一方全胜的姿态结束论辩。在这种心态之下,观点的分歧很容易导致网上讨论进入一种情绪化的对掐,网民受这种情绪化支配发言越来越极端,对立越来越严重,网上就相关公共事务的交流往往陷入相互攻击、阵营间谩骂的局面。对立的群体在网络上经常互贴标签,如网络上“五毛”、“带路党”等标签满天飞,贴标签是一种危害极大地表达方式,它加剧不同观点之间的分裂,抹杀任何有可能的共识,给不同观点的人贴上羞辱性的标签,不用任何说理论证就可能证明对方观点居心叵测、荒诞不经,标签化的表述只能增加双方敌意,破坏网络理性表达的平台。

最后,网络公共领域言论表达有情绪化的倾向。现实社会中特权、贪腐、贫富差距、阶层固化等问题所引发的情绪在人们心中埋下了种子,一旦发生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就会触动人们内心压抑已久情绪,并基于群体共同的心理认同,引起共鸣、调动起民众的情绪,并迅速在网络扩散。正是这种基于现实中共同情绪的传染,借助虚拟互联网这一快捷的传播方式,使原本分散的网民因共同的心理情绪而在网络上聚集起来,共同发声,统一行动,从而引发网络公共事件。突发事件之所以演变为网络公共事件,就是因为事件并不是孤立的现象,在其背后存在着普遍性的问题。比如,仇官、仇富情绪是与腐败、分配不公等因素联系在一起的,一旦出现了具有象征意义的事件,这些情绪、倾向就会借助于事件爆发,形成持续的冲击力。[4]可见,很多因突发事件引起的网络公共言论存在非理性化情绪化的倾向,这些夹杂着情绪化的言论往往具有很强的感染力,被这种情绪裹挟,人们往往很难冷静讨论问题。借助自身过往经历,网络有时会沦为表达怨念,发泄情绪场所。例如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成都女司机别车被打事件,大量网民在评论时对受害女性用词激烈、恶言相加。即使当事人存在明显过错,但她们在现实中受到惩罚也远远超出其过错程度。很多网友对她们遭遇不仅不同情反而大加鞭笞,究其原因主要源于自身平时深受不守规则行为困扰,借助这次事件,将平时的怨气全部发泄到当事人身上,进而相关网络评论充斥着大量非理性声音。

三、网络空间的界限与介入

互联网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新的渠道,但网民极端化、情绪化的表达,以及进一步升级的网络人身攻击、恶意谣言、人肉搜索等行为严重影响网络表达平台的秩序。为了维护网络公共表达平台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网民的私人权益,需要对网络言论予以一定程度的规制,但权力如果对网络言论干涉过多、审查过细,即可能窒息网络公共领域的活力,如果人们在网络发言缺乏一定约束,同样会导致网络公共领域的秩序混乱。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厘清权力对网络空间规制的界限与介入。

(一)网络秩序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

政府在治理网络空间的过程中实现网络秩序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就需要贯穿法治原则,既要依法规制网络公共领域乱象,同时权力对网络言论的治理必须依法而行、于法有据。运用法律惩治网络谣言、网络人身攻击的过程中,权力同样也法律的约束,避免权力对网络表达干预过度,侵犯公民表达权。“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网络公共空间的民主价值,推动政治和社会发展。这产生了两重治理结构,分别是对网络的治理(主要对象是公民的网络言论及其表达)和对国家行为(主要对象是国家的治理行为,包括立法和执法)的控制,它们共同构成了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任务。”[5]我国现在正处于多元化社会,网络自媒体蓬勃发展也呈现出去中心化的趋势。如果权力对网络言论干涉过多、审查的标准过于苛刻,会影响网络公共领域的思想观念创新以及人的个性化全面发展。当公共事件发生之后,民众在还原事实真相时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偏差,在网络公共领域评论发言时,人们总是试图从自身观察视角接近真理,因此任何人发言都很难保证绝对正确。过于严苛的审查会在网络产生寒蝉效应,打击人们在公共领域发表自己看法的积极性,妨碍公民监督权行使。例如,某县网民张某某在网络平台传播“X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为标题的帖子,警方以张某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将其行政拘留,后在舆论的压力下,公安局放人道歉。这是典型对网络言论过度干涉侵害公民表达权的案例,可见,维护网络言论平台的秩序打击谣言不能越位,不能影响到公民正常网络表达自由。

我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现实中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热情借助于互联网的言论平台集中迸发出来,在这个阶段政府对言论的规制与尺度的调试也根据现实需要同步进行。近些年来在诸多公共事件中,公民网络发声对于推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发挥重要作用。虽然网络中一些非理性的声音侵犯他人权益,加剧网民群体的分裂,影响网络言论平台的秩序,需要政府通过法律规制以及相关治理手段来实现网络言论平台正常的秩序,但治理网络言论最终目的是保障公民表达自由,实现公民宪法赋予的监督权。网络言论失范会影响网络表达平台秩序,权力为维持网络平台秩序对具体言论干涉过多又会侵犯公民表达自由,因此我们关注的重点不仅是通过治理手段实现网络言论秩序,而且还要用法治的方式约束权力的行使。我们需要规范网络言论空间规制网络公共言论,但我们更需要在宏观的法治语境中来理解这场互联网所带来的社会变革。如果我们仅仅用刑事眼光和方法来治理网络公共言论,忽视时代对于“好公民”的呼唤,将公民监督权排除在国家治理的视野之外,那么我们将错失一次重要的改革时机[6]可见,权力规制网络空间的言论也是有尺度的,其时刻受另一种价值的制衡,治理网络言论不能侵害公民宪法中监督权的行使。

(二)网络言论的治理思路

我国网络表达系统从萌生到目前发展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其在初期自然会有许多不理性、不成熟的特征。但应当看到,网络表达平台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作为一个由千万网民组成的庞大系统,从长期来看,伴随网民参与公共事务经验的增长,网络公共空间也有自我发展、自我调节、自我演进的过程。除了少数煽动国家分裂、危害公共安全等极端言论被排除之外,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应当对言论划定基本的框架,在框架范围之内应当是言论受保护的领域,政府可以积极引导理性文明的发言秩序,但应该为网络公共言论平台保留一定的自由发展的空间。在没有现实紧迫危险的情况下,避免权力过度干涉网络公共空间的交流,促使网络言论自我发展完善。

互联网上存在海量的信息和无数的交换节点,企图只依靠国家来监控和审查显然是不可能的,利用法治将其规范化、程序化就显得格外重要。对网络公共领域而言,制定发言交流的规则最为关键,规则的制定关键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民言论的边界,二是政府对言论管制的边界。通过制定一套网络公共领域最基本的规则,设立一个网络发言的底线,在底线之下网络谣言、恶意攻击的言论要依法治理,底线之上是一个安全的、平等、开放的公共言论平台,从而保证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在网络公共领域治理过程中虽然政府在合作治理中发挥引导的作用,但是引导不同于控制,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自主性,为各治理力量长处的发挥提供了充足的弹性空间。在合作治理的开展过程中,政府为治理力量的合作提供制度支持,为合作治理奠定基础,从而充分发挥各个合作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解决互联网治理的难题。[7]对于法律范围之内的网络言论平台,政府应当柔性治理方式,以引导为主,积极维持领域内的交流有序、良性运行。现代社会,公民的利益日益多元化,权益诉求、网络表达也是多元化的,政府网络治理也应该顺应这一趋势,在保障整个网络公共领域稳定有序运行的基础上,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讨论,就公共事务出谋划策,平衡各方观点,凝聚最大共识。在规制的范围内,政府在网络的治理更应当发挥一种协调、引导的作用,引导公民理性参与网络表达。

(三)网络言论的治理路径

规范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引导公民在网上就公共事务理性发言讨论,减少情绪化、攻击性的语言,不仅需要依法治理积极引导,还需要政府改进治理方式,创造出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第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化程度。公民在网络理性发言的前提是掌握充分可靠的信息来源,基于准确的信息,人们才能接近合理的结论。公共事件发生以后民众对真相的诉求非常强烈,如果政府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布权威信息的话,负面影响就会在网络上全面蔓延开来。政府对民众关切的问题不回应或回应不充分,不仅滋生大量网络谣言,而且会加剧民众过激情绪。政府由于本身职责掌握大量民众无法获取的信息,如果在公共事件中政府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公开相关信息,民众就容易有倾向性的怀疑政府隐瞒真相,从而加剧网络舆情风险。政府在公开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第一时间回应民众关切,让政府的阳光信息充分挤压谣言在网络的空间,消除网络极端情绪。

第二,加强网络治理需要吸纳社会力量,倡导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网络公共空间的治理要充分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发挥互联网行业自律的作用,积极扩大网络治理影响范围。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就公共话题发表观点重要平台,网民能够在网络上更加平等表达自己的意见,多种观点在网络上聚集,网络舆情已经呈现出去中心化的趋势。在多元中心的网络空间,仅仅依靠政府单一治理主体采取管控压制的治理模式,已经很难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在发挥政府引导规制作用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在网络治理中的作用。民间组织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缓冲区域,它既能够防止国家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又可以预防民粹恶性发展,进而为社会治理奠定良好基础。在网络治理上,政府应该转变治理观念,更多依靠社会力量,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协商,从而促进开放包容、民主参与、多元协商、理性规制的网络治理机制的形成。

第三、培养社会共识,形成理性交流的网络舆论氛围。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期,多元思想与利益并存,网络公共领域存在较高的自由度,各种不同观点交锋激烈。在这种形势之下,共识与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如果没有一个更大范围的共识性认识,不仅相互分歧会变大,而且不同群体之间很难达成妥协。网络很多情绪化冲突往往容易导致双方互划阵营,加剧社会撕裂。这就需要培育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角色认知和价值信念,遵循公共生活的底线伦理、人性立场和协商逻辑,使喧嚣谩骂、极端暴戾、非理性发泄的“派别”之争转向开放包容、商谈妥协、理性互动的“分歧”之辩,从而更好地维护“合理多元主义”并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最终营造具有丰富“公共理性”的“民间舆论场”,为公共舆论有效地转化为公共政策提供基础和保障。[8]共识和理性是展开网络公共事务讨论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实现网民的自我约束、理性参与,营造良好的网络公共讨论环境。

四、网络言论规范约束的尺度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规制涉及言论自由与网络秩序、公民监督权与公民名誉权等多元价值之间的平衡,由于不同言论类型受法律保护程度不同,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约束之前要区分类型,充分考虑其重要程度,平衡好多元价值之间的关系。

(一)事实和评价

网络言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事实和评价两种类型,所谓事实就是对过去发生事情所作的描述。由于过去的事实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还原,关于事实的言论可以有真假之分。例如,某位官员是否有贪腐行为就属于事实言论,因为相关事实可以有据可查。而评价则是人们根据自己当前掌握的信息所发表个人看法,对一名官员在任期内对地方发展所作的贡献大小则属于评价性言论。同一个事实,不同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评价性言论是一种价值判断,在很多时候见仁见智,很难有严格意义上的对错之分。公民网络言论涉及性质不同,在法律上规制和审查的标准也应该有所区分。

事实性言论因其描述的事实可以查证追溯,法律对其保护程度较低,恶意歪曲事实的网络谣言需要依法规制。评论性言论则不同,由于评论涉及价值判断,在多元化的现实中很难证伪,网络中诸多评论性的言论即使不全面,但其中也包含部分合理性的因素。各种评论性的语言在网络平台中平等交流竞争,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进而更加完善自身观点,因此法律对其宽容度较大。就关于事实的言论而言,虽然法律对其保护程度较低,但网络涉及公共事务言论中,人们很难百分之百还原真相,法律对网络涉及事实言论的审查应当允许误差的存在,只要相关言论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在细节描述上应当允许一定偏差。在现实中,有时事实描述与评价表述是掺杂在一起的,评论往往是基于事实得出的结果,由于虚假事实往往很难得出公正评价,在评价性表述中,只要其所依据事实是虚假的,该表述整体保护程度也相应降低。

(二)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

网络言论根据其涉及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公共言论和私人言论,公共言论是指公民所发表的涉及公共领域,有关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言论。发生在私人领域,与私人生活相关的言论为私人言论。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讨论有了新的途径,民众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积极参与公共事件的讨论,追寻事件真相,监督公权力的行使。网络公共言论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民众利益与价值诉求的发声平台,其在过去诸多公共事件中都发挥积极作用,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公权力规范行使重要动力。

虽然当前网民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存在情绪化、不理性等问题,但网络公共领域对于公民宪法权利实现以及国家权力监督意义重大。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性质不同,其背后的理念是,在公共领域必须营造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以保障公民能够充分自由地表达其政治观点,哪怕是发表不满的和过激的言论,而在私人领域,法律则必须以保护公民私生活的不可侵犯性为宗旨。[9]法律对网络言论规制的前提是区分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由于公共言论讨论的是公共话题,有时还涉及对政府的监督批评,关乎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此讨论必须是开放充分的,相关言论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较高。

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网络言论秩序,需要在更宏观的宪法框架内来理解不同类型言论的意义。总体而言,宪法条文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关于国家权力职权范围以及行使程序的规范,二是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范。宪法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严格规范国家权力的来源、职权范围以及行使程序也是为了防止公权力膨胀侵犯公民权利。因此,在涉及公共领域的言论时,权力的介入与规制应当慎重,要以宪法精神为指引,避免侵害公民表达权与监督权。宪法中的公民监督权以及表达自由权主要指保障公民在公共领域的言论。其所保障的并不是一个永远正确的言论,而恰恰是保障一个可能错误的言论,没有这样的保障,也就没有哪一个公民敢于在公共领域真实表达自己的看法,因此,言论自由的法律化其实就是肯定一个人在法律上有说错话的权利。[10]如果发表言论的人在言论发表之前就陷入自我审查的漩涡,因担心自己言论的后果而不得不过分自律,久而久之,担心与恐惧使人们习惯性地放弃行使正当权利,对公共事务也将变得漠不关心。[11]在公共领域的网络言论很多情况下是为了追求事件的真相,实际上在公众参与其中的过程中也是行使公民宪法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而想要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充分实现,必须应当包容民众充分去表达和质疑,而公民针对公共事务在网络上发表观点过程中,其言论必伴随着一定的瑕疵和不准确,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是保证公民监督权所必然付出的代价。换言之,相比较私人领域言论,网络言论涉及公共领域的应当适度放宽法律对其审查尺度,允许一些不准确言论存在的空间,在所谓的不准确言论与法律规则之间留下合理的缓冲空间。

(三)一般的网络言论与危及公共秩序的网络言论

根据网络言论是否涉及公共秩序,可以将其分为一般的网络言论与危及公共秩序的网络言论。网络言论如果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以构成型寻衅滋事罪成立的结果要件,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认定的范围和标准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公共秩序应当包括网络秩序,其指出:在双层社会的全新背景下,人类社会的公共秩序被赋予了全新的含义,它包括网络公共秩序和现实公共秩序两个部分。[12]有学者指出,应当将公共秩序界定为“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众日常生活被迫中断或不能正常进行的状况。网络空间不是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秩序不属于公共秩序。[13]由于公共秩序这一概念具有抽象性,其范围极为宽泛,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要避免法律适用过程中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必须明确公共秩序具体内涵。

虽然说网络在当前人们工作生活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网络已经延伸到民众生活的方法面面,网络秩序混乱将给我们带来极大不便,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秩序也可以视为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但从规范角度审视,网络空间同现实公共秩序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按照法律体系解释的要求,寻衅滋事罪具体体现在现实和网络中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应当大体相当,现实中寻衅滋事行为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使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所预期的公共场所安宁的状态遭到破坏。但如果仅仅在网络上传播不良言论,没有影响到现实社会生活秩序的话,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无法同现实中寻衅滋事罪的侵害行为相提并论的。而所谓导致网络空间秩序本身严重混乱的行为,如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或者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有可能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4]笔者认为,如果危及公共秩序网络言论认定范围模糊抽象化,会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适用标准不统一,使人们在网络上发言失去一定预期。为了避免国家刑罚权扩张侵害公民权利,应当结合对比现实中寻衅滋事行为的危害程度,将危及公共秩序网络言论界定具体化。

网络言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大体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在网络上发布没有根据、内容失真的信息,或者明知是内容失实且没有根据的信息仍然在网络上传播的,接受信息者受其影响在现实中从事一定行为从而严重扰乱现实公共秩序的。虽然只在网络发言,但这种发言并没有影响到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相关言论可能涉及网络谣言,但这些谣言在海量网络信息中很快就被人忽略了,其危害性要远远低于现实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危及公共秩序的网络言论。在现实中,网络失实言论被广泛传播形成较大影响力的事件,一种情况是因为这种言论本身就具有话题性,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经过网络发酵传播,最终成为人们关注的公共热点,由于该话题的言论本身就涉及公共事务,为了保证民众在公共话题充分交流,法律对相关言论保护程度较高。另一种情况是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水军恶意炒作不实信息,以获得经济利益。这种有组织的网络推手对网络影响很大,网络对相关信息关注并不是因为信息重要性,而是网络水军的推波助澜。这种恶意炒作的行为破坏了互联网正常传播秩序,对民众正常获取网络信息构成困扰,其行为可以视为对网络正常运行秩序的干扰,相关不实信息可以视为危及公共秩序的网络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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