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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经典溯源及其实践

2018-04-01郑炎成陈文科张俊飚

社会科学动态 2018年9期
关键词:非农产业工商产业化

郑炎成 陈文科 张俊飚

一、引言

近年来,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问题引起我国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目前理论界已经显现出两种不同观点,即肯定见解和谨慎意见。持肯定见解者大多看好工商企业及其资本进入农业后可以为城镇化、工业化加速期的农业经营方式转型和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带来的要素贡献①;而持谨慎意见者则担心工商企业及其资本进入农业后会因为力量不对称而有损农民利益,以及因为农地非农化和非粮化危害国家粮食安全②。理论研究无法形成共识导致政策出台严重滞后于社会实践,沿海发达省份如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区,工商企业通过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工回乡创业等形式投资农业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内地省份近年来也出现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热潮。其间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和农民利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且亟待解决。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事涉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人类经济活动史中,工商业与农业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产业结构进化过程中要素配置关系变化、经济比例关系变化、利益分配关系变化的动态联系。在这一联系中,资本(无论是工商资本还是其他资本)的逐利性使得资本成为最活跃的要素,资本在非农产业与农业之间流进流出逐步成为两者关系变化的主导。就世界范围而言,资本总是本着获利最大化原则,主动寻求与其它要素实现最优结合,从而改变不同的国家或经济体内部非农产业与农业之间的关系,形成不同的产业结构形态。不同的国家或经济体处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资本在非农产业与农业间的流动方向也不尽相同。当非农产业从农业部门分离出来成为新兴独立产业时,农业向非农产业输出了大部分资本积累;而到工业化后期,来自非农产业的资本则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资本来源之一。

来自农业以外的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如何正确认识中国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问题?本文站在市场经济高度和放在农业与非农产业关系大视觉下,重读经典著作和回顾中国探索之路,试图探寻中国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理论渊源和实践路径。

二、早期经典作家论述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主张

自工商业从农业附属产业分离成为一个独立部门以来,工商业与农业的关系就成为东西方经济学界讨论的重要话题之一。早期经典作家在分析工商业与农业的关系时,已经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及其对农业产生的影响有所论述。

1.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著作的论点

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主要代表的东方阵营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其理论的核心在于论证私有制条件下有产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利用资本(资产)对无产者劳动进行剥削的原理及其所造成的经济不平等,进而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公有制经济建立提供理论依据。在工商业与农业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作家的终极思想是主张通过公有制来实现农业大生产,但也肯定发端于资本主义工业的大生产方式进入农业的重要意义。

一是马克思、恩格斯洞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意义和动因。马克思、恩格斯通过肯定资本主义大生产方式对小农经济改造的进步性探讨了资本主义大工业与农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发现工业资本随着资本主义大生产方式进入农业经济活动的客观存在。

他们首先认为资本主义大生产方式进入农业是对小农经济一次完整的革命,这一革命完全摧毁了小农经济的旧有生产方式,是经济发展史的一个巨大进步。他们指出,小农“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亦即排斥劳动的社会形式”③,“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使扩大再生产几乎不可能”④,“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到处使这种所有制陷入贫困境地。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互相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越来越恶化和生产资料越来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⑤,而“在农业领域内,就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并代之以雇佣工人来说,大工业起了最革命的作用。最墨守成规和最不合理的经营,被科学在工艺上的自觉应用代替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然割断农业和制造业的小农家庭纽带,但又以农业和工业独立发展为基础,为农业与工业在更高级形态上的联合创造了物质条件。”⑥

就资本进入农业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从固有立场出发,认为追逐利润是资本进入农业的根本目的,但他们也在著作中多处提到资本进入农业所产生的进步作用,“追求利润和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促使农业资本家使用机器,改良农业,实行集约化经营和规模经营,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大发展。”⑦“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⑧马克思、恩格斯关注到工业资本向农村和农业流动的早期存在,指出“虽然向城市集中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条件,但是每个工业资本家又总是力图离开资本主义生产所必然造成的大城市,而迁移到农村地区去经营。”⑨“这些资本家一向置身在农村范围之外,现在却把他们在城市中获得的资本和城市中已经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带到农村和农业中来。”⑩在分析工业利润与农业利润的关系时,恩格斯指出工业资本投资农业是出于对较好利润的竞争,“工业利润率下降了,只得到这种较低利润率的资本就可以用于(耕种)较坏土地”。⑪

二是列宁重视资本进入对农业发展尤其是小农改造的作用。列宁既是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的忠实实践者,也是重要著作家。其农业经济思想集中体现在他对小农生产方式落后性的认识和对引导小农生产者走向社会化大生产的思考。十月革命之前,列宁在理论上毫无保留地接受了马、恩对土地小私有和农业小生产落后性的批判,肯定俄国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步意义,提倡在农村开展由封建社会转变为“市民社会”的民主革命,实现“人的独立性”对传统共同体的胜利,走美国式的农业资本主义大生产道路,用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大生产”取代传统村社“小生产”,从而为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基础⑫。但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实践中,列宁遇到了实现农业公有制和社会化大农业生产对接上的巨大阻力,发现改造小农生产方式、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农业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他慎重提出:“一下子就把数量很多的小农户变成大农庄是办不到的,要在短期内一下子把一直分散经营的农业变成公共经济,使之具有全国性大生产的形式,由全体劳动人民普遍地同等地履行劳动义务,同等地公平地享用劳动产品,——要一下子做到这一点,当然是不可能的。”“如果某个共产党人,竟然想在三年内可以把小农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根系改造过来,那他当然是一个幻想家。” 因此,需要有一个很长的预备阶段,应当“不摧毁旧的社会经济结构——商业、小经济、小企业、资本主义,而是活跃它们,并把它们引导到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中来。这才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共产党(布)必须全力抓住的环节”。⑬为此,列宁在按社会主义原则推行公有性质的农业“共耕制”遇到困难后,迅速调整了农业政策,推出新经济政策:一是以尊重农户保有土地家庭所有意愿的合作制替代农户让渡土地所有权的“共耕制”;二是在对经济利益分配中对农民利益进行保护,取消初期的“余粮征集制”,代之以“税收制”;三是松动农民的余粮等农产品的自由流通权,肯定货币媒介和商业的作用⑭。

列宁逐步意识到,在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度,抓住商业“流通环节”引导小农走向社会化大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从列宁最初把“经商农民”直接定义为“工人阶级的敌人”和“剥削者”⑮到后来赋予农民税后余粮“自由流通权”的变化⑯,以及列宁在《土地问题笔记,1901—1915年》中所列提纲“理论的前提是资本主义农业=商品生产+雇佣劳动”、“资本在农业中的使命:(1)土地占有同生产分离;(2) 社会化;(3) 合理化”⑰,足可以看出列宁对处理工商业与农业关系、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在思想认识和政策选择上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是考茨基预见资本进入农业引起农业生产形态的革新。考茨基的《土地问题》被列宁誉为“《资本论》第3卷以后最出色的一本经济学著作”⑱。在《土地问题》一书中,考茨基坚决批判“小农经济稳固论”、捍卫马克思恩格斯“小农经济没落论”。他认为:大生产具有在耕种面积上较少的损失,有利于节省耕畜和农具,适合于机器耕作、便于技术指导和管理以及容易得到贷款,落后的小农经济最终要么被资本主义现代大生产方式所取代,要么被社会主义大生产方式所改造。考茨基通过分析认为,资本主义大生产消灭小农经济的过程必然产生阶级剥削,主张用社会主义大生产方式改造小农经济。

《土地问题》一书提出“资本是否把握住农村经济,假如把握住,那么是怎样把握;资本在农村是否产生过一种变革,是否捣坏旧的生产形态,是否引出新的生产形态”⑲,考茨基就此形成的预见尤其值得我们今天细思和深究:(1)农业中大生产与小生产的区别不在于土地面积的大小,而在于集约化程度和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2)地主不是资本家,土地与资本不能混为一谈,土地完全受另一种规律的支配;(3)资本主义的租佃制令土地出租给农业经营者,租地农业经营者形成农业企业家阶层,这为农业企业家把必需的资本投入到农业经济活动去开辟了一条途径。⑳

2.西方经济学经典作家的探索

西方经济学的理论筋骨是“资源优化配置理论”,即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通过合理配置有限资源实现宏观或微观的经济利益最优化。西方经济学的经典作家在必须或偶然讨论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关系及其变迁时,也自然而然把这一关系及其变化看成是约束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而把资本在农业与非农产业间的流动看成是经济活动主体为实现经济利益最优化而进行的理性选择或“自由竞争”。

一是魁奈指出大农经营租地农场的“元本”部分来自农业外部。重农主义以使用价值的大小多少认定国民财富,强调农业生产是一切财富的真正来源。其代表性人物魁奈在《谷物论》、《赋税论》、《租地农场论》、《经济表的分析》、《农业国经济统治的一般准则(附准则的注释)》等著作中,都对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关系有大量论述,总体思想是力证农业生产是国民财富的真正来源,主张通过维持农产品高价和调整农业税收政策保障农业生产者利益。

在用“牛耕地”和“马耕地”比较农业生产方式优劣的基础上,魁奈高度肯定实行大农经营租地农场的比较优势,认为这些租地农场通常具有“原预付”(固定资本) 更多、“年预付”(流动资本)充实、农业生产效率更高、“纯产品率”(纯利润)也更多等优点㉑。魁奈提倡法国应将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大力发展租地农场,认为这样才可以大幅提高法国的农业产出,进而增加法国真正的财富。由于租地农场主需要垫付数额巨大、回收期长的“元本”(资本)㉒,魁奈在相关著作一些论述中多处指出只有部分人能够成为租地农场主:(1)能够成为租地农场主的必定“是有教养和聪明的人,因为只有这些人能够发现‘马耕地’的利益”㉓;(2) 能够成为租地农场主的必定是一些富裕的人,因为只有富裕的人能够支付得起数量巨大、收回周期长的“原预付”和满足雇佣劳动等日常所需的“年预付”㉔;(3) 这些富人本来就是“依靠智慧和财富取得收入并经营管理企业”的企业家㉕。

魁奈在著作中多处提到租地农场主“元本”的来源,指出,发展大农经营的租地农场所需要的“资金”“集中在大都市,农村中是缺乏的。推动社会各种机关建立一般秩序的政府,必须发现适当的方策,使这些资金自然地流入农业部门,以使它们对个人更有利、对国家更有益”㉖。他认为,不应该让拥有土地的贵族到城市从事小买卖商人工作获得收入,而应该使他们回到农村好好经营土地或从事农产品贸易取得收入㉗;在有广阔可耕地和便于在本国进行农产品大商业的国家,不应把货币(资金)和人口过多地用在制造业和奢侈品商业上,而妨碍农业上的劳动和支出㉘。

魁奈的上述论述已然充分暗示,大农经营租地农场主并非都是严格意义上从农业内部成长起来的大生产者,更多地可能是来自于城市富有的工商业企业家(即使当时法国还仅仅处于工业化萌芽初期),而投资大农经营租地农场的“元本”包含有大量游离于农村和农业转而依靠经营城市工商业赚取的资本。

二是斯密认为资本会在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选择用途。亚当·斯密被誉为西方经济学之父,其著作《国富论》则被称为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奠基之作和市场经济的圣经。亚当·斯密的全部经济理论都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认为在一个自由社会,个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会按获取最大利益原则在不同用途之间通过自由进入或退出而配置其可以支配的资源要素㉙,“每个人的利益都会促使他去寻找最有利的(资源)用途,而避开最不利的用途”,最终资源要素在所有用途中能够带给要素所有者的利益将趋同。现实社会中,如果资源要素的利益回报长期存在差异,则要么是由于人们因为某些非自然干预而不能完全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要么是不同用途之间存在利益补偿或抵消㉚。

在这一思想支配下,斯密认为非农产业与农业的关系不外乎是资本和劳动等资源要素在不同用途间的配置关系。他把资源要素的用途区分出四种,即:从土地获取产品的产业、制造业、运输批发业、零售商业。农业是土地获取产品的产业构成部分之一。斯密指出,人类社会经济一般法则是按这四种用途的顺序安排资本和劳动等要素的配置。国家要想获得最多的年产品(财富),也应该按照这个法则行事。但构成社会总体的个人则可能打破这一法则,他们总是选择最能给自己带来资本利润和劳动工资的用途来安排要素投入。因此,一些欧洲国家的个人并没有优先安排要素用于农业,因为人们发现在那里农业并不是最有利个人财富增加的用途;但在美洲,“购置和改良未耕地,无论是对最小的资本还是对最大的资本来说,是最有利的使用方法”㉛。可见,在亚当·斯密看来,个人是否将资源要素用于农业,完全取决于个人对这些资源要素用途的理性判断,包括利益回报、制度环境和竞争态势。有鉴于此,在欧洲资本和劳动逃离农村进入城市,在美洲一个工匠获得充足资本后变成农场主,都是正常的和可以理解的。社会根本无需担心个人的资本和劳动在农业和其它产业之间流进流出,因为从长远来看,市场会使资本和劳动在农业(农村)和其它产业(城市)之间的使用比例达到社会所要求的自然平衡,“都市(产业)方面利润的减低,势必使资本流向农村,农村劳动有了新需求,劳动的工资必然增高”、“资本这样就散布于地面上,而且由于在农业方面使用,资本便部分地回到农村来,资本的大部分,本来是以农村为牺牲而在都市中累积的”㉜。相反任何试图鼓励或限制资本和劳动在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自由流动的理论或做法都会阻碍国家富强的进程㉝。

当然,斯密同样看到了城市非农产业(商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对乡村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认为“欧洲各国农村最大的改良,都是都市本来所累积的资本流回农村的结果”㉞。但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作家不同,斯密几乎没有专门讨论非农产业大生产方式对农业的影响,而是特别强调分工与交换㉟、产业间利益传导扩大资本和劳动用途与用量进而增加社会总的年产品㊱以及人们为寻求财富安全用工商富余资本购买土地并加以改良㊲等三方面对农业的积极影响。

总起来看,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非常清晰地告诉人们:(1)资本在农业、制造业、运输批发业、零售商业之间流进流出是一种很自然的要素配置行为,来自制造业、运输批发业、零售商业等工商业的资本流进农业和农村非常可能和正常;(2)工商资本流进农业和农村会通过分工、要素用途扩大和改良土地等方式促进农业发展。

3.从经典作家思想中获得的启示

尽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作家和西方经济学经典作家观察工商业与农业关系立场不同,得出的最终结论及其政策导向也大不相同,但今天站在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发展大背景下,人们应该清晰地发现以下共同启示:(1)非农产业从农业分离出来发展成独立产业部门,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起社会经济结构的转换,为适应这一转换过程,无论是私有制国家还是拟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的关系变化都无法绕过现代农业大生产方式对旧有小生产方式的替代,农业的变革受到工业等非农产业发展的驱动;(2)农业无论是沿着资本主义方向还是朝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随着农业向现代大生产方式的转变,生产要素在农业聚集和重组或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改变将不可避免,在这一过程中,资本包括工商资本作为一种要素或主导力量的存在已不可忽视;(3)早期经典作家,无论其政治立场多么不同,都没有排斥工商资本流入农业的合理性,相反都或直接或间接地肯定了非农资本进入对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虽然语言体系与今天有所不同,经典作家关于农业与非农产业关系的探讨和关于工商资本进入或投资农业的认识非常值得当今正处市场化、工业化进程中的中国在处理近似问题时深思和借鉴。

三、新中国的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问题

中国是一个有着漫长农耕文明的国度,非农产业尤其是制造业成为独立产业相对于欧美国家来得晚,重农主义始终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经济思想,“以农为本”的立国理念几乎从未受到挑战。上世纪初,世界工业化文明直接冲击中国大地,农业与非农产业孰轻孰重问题开始受到部分学者重视和讨论,如孙倬章、周宪文、郑林庄㊳等等。新中国成立以后,用不到大半个世纪的时间完成了工业基础薄弱到建成全世界最完备工业体系的发展进程,其间农业与工业等非农产业关系发生了剧烈变化,迫切需要寻找妥善处理工农关系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方案。本文以立论依据、实践导向和政策效应为主要线索将这些来自理论界与实践界的成果进行梳理和归纳,从中发现,新中国成立后,在处理农业与非农产业关系上的所有探索,大抵可以归于“农业基础地位理论”、“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和“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理论”三种㊴。依据这三种理论,中国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主体、方式、范围和制度设计等也开启了艰苦的实践探索。

1.“农业基础地位理论”及其实践

首先,“农业基础地位理论”的普适性与中国认知。“农业基础地位理论”直接源于重农主义思想,该理论认为,根据人类经济活动发展规律,农业是其它一切产业赖以独立和成长的经济基础,即“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基础地位理论”的立论论据“民以食为天”早在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和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时代就已经开始为人们所认知,近现代以来,经东西方经济学不断加以丰富,具体体现为:国民经济中非农产业部门的发展必须以超过农业生产者自身需要的农产品剩余作为物质基础,籍由这个物质基础,(1)非农产业可以获得从农业中分离出去成为独立部门的生活必需品供给;(2)非农产业可以来自农业人口的消费需求;(3)非农产业可以获得扩大生产所需的劳动力等要素供给;(4)一些国家可以在非农产业发展初期从它国交换得到所亟需的技术等。从人类经济活动进化的历史看,“农业基础地位理论”无疑是一条颠覆不破的硬道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停止过为 “农业基础地位理论”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一方面因产业分工、工业资本来源、经济平稳运行、国际贸易等发展需要,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另一方面人们又不断从农业发展滞后、工农关系城乡关系扭曲等反方向证明中国实际上没有真正给予农业应有的地位。1956年毛泽东明确提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㊵以来,不断地有理论工作者对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这种基础性地位及其四大贡献进行正面论证,以至于国内各种经济管理类教科书㊶和政府文件㊷都毫不犹豫地为“农业基础地位理论”背书。

其次,国家发展战略对“农业基础地位理论”的背离。也有大量反证研究指出: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国家并没有按照“农业基础地位理论”给予农业真正足够的重视。背离“农业基础地位理论”的后果则是农业国民经济基础作用发挥和中国经济整体发展绩效都不尽如人意。李溦在一项关于农业剩余与工业化资本积累的研究中,在对农业剩余的生成以及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化资本的传导机制、方式选择、最大数量、时间界限等进行一般理论分析基础上,对中国经济进行具体研究发现,1952—1990年期间中国工业化利用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税收等不同方式从农业中汲取的剩余总量为11594亿元,扣除同期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后,农业部门流出的净剩余也达到9528亿元之多,大约相当于农业为同期工业化进程提供了所需全部资本的1/3或相当于提供了同期全国预算内所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过,在1952—1990年期间被工业化汲取的11594亿元农业剩余中,以剪刀差、税收等方式取得的占88.3%,而通过农民自愿储蓄转化的只占11.7%,这充分说明在此期间农业对工业化的资本输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缺少自愿性㊸。林毅夫等经济学家认为,在1978年之前重工业优先发展成为国家战略,在农业中实行人民公社体制、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等则是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配套的一种农业经济体制选择,其目的就是为重工业优先发展提供资本积累。这种通过强制性手段从农业中过度获取工业资本积累的做法,严重妨碍了农业自身的资本积累能力和扭曲了资源要素市场的真实性,是改革开放前中国畸形经济结构和绩效不佳的主要原因㊹。蔡昉、都阳、王美艳等人在研究工农差距和城乡差距过程中发现,中国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经济战略不仅从农业部门强制性抽走了足以影响农业自身发展的农业剩余,而且通过人民公社制度和户籍制度限制了农业人口随农业剩余转移而转移的自由,更进一步降低了农业人口的消费剩余积累能力。只从农业中抽走资本而排挤农村人口(劳动力)的做法严重割裂了资源要素在工业和农业之间、在城市和乡村之间优化配置的市场,是中国城乡发展差距的重要成因㊺。

“农业基础地位理论”的核心政策含义在于引导资源配置向农业倾斜。由于重工业发展成为压倒性的国家战略选择,国家对农业的生产要素供给也采用了指令性计划安排方式。其中,国家财政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实行“统收统支”制度,每年财政支出中的农业占比最能体现农业的实际资源配置地位。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为例,在前7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总共安排了9733.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但用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比例却呈逐年下降趋势,1953—1978年为5.1:1,1979—1988年为10.7:1,1989年为 20.4:1㊻。

第三,农业资本不足倒逼乡镇企业 “反哺农业”。理论上反复强调农业的基础地位、实践中总是忽视对农业的支持,表明中国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处理工业与农业资源配置关系的复杂性。从农业抽走太多资本导致农业自身“失血过多”,倒逼出一个盘外农业“补血”举措,即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实现“以工补农”。1978—1998年的20年间,来自从事非农产业的乡镇企业,向农业提供了多达1696亿元的资金,用于补农建农㊼。乡镇企业是农村地区的集体企业和农民自己的企业,乡镇企业投资农业是农民用自己从非农产业中赚到的钱投资自己的农业生产活动,虽然没有文献证明乡镇企业投资农业是否为农民集体的理性选择,但乡镇企业投资农业就是非农资本或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因而具有标志性意义。

第四,“农业基础地位理论”及其实践小结。今天回过头来看,“农业基础地位理论”基本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处理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关系的理论。依照这一理论,人们希望国家能对农业给予更多的资源要素配置,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保证重工业的发展,国家在资源要素配置方面实际并没有真正给予农业应有的重视。在农业长期得不到资源保证背景下,乡镇企业“反哺农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践创新,也是非农产业资本进入农业的有益尝试。

2.“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及其实践

首先,“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的内涵与产生。“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龙头”企业及各种中介组织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产品,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联结起来,实行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联结成社会化、专业化大生产,在系统内部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农业企业化经营机制,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多次增值增效。

“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退出,一些地区开始探讨的“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农业发展新思路㊽和农产品“产供销一条龙”流通模式,取得了一些好的发展经验㊾。1993年,山东省委、省政府派出调研组,就诸城、寿光、寒亭、昌邑等地农业产业种养加、产加销一体化经济实体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形成《关于按产业化组织发展农业的初步设想与建议》的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概念㊿。其后,理论界、政策界跟进,从内涵、实质、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发展模式、制度供给等等方面展开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51],最终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并为社会广泛认同[52]。

在具体实践中,全国各地先后探索出“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市场+农户”、“主导产业+农户”、“中介组织、协会+农户”和“开发集团+农户”等 “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模式[53]。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度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中观和宏观组织形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以地区优势为基础的主导产业、专业市场得以形成,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条块分割的格局得以打破,农户得以成为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车间”、“工场”[54]。

其次,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业与非农产业关系的触动。咋看起来,“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似乎是一种纯粹的农业经济产业组织理论。但从其出台背景和实际应用效果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的全面实施不啻是一次对农业与非农产业、农村与城市经济之间关系的重大调整。

“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提出和付诸实践之时,正值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之际。其时,计划经济体制正在打破,以“双轨合一”价格形成机制为标志的统一要素市场正在形成[55],以“放权让利”“自负盈亏”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国有工商企业改革正在摸索中推进[56],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持续深化,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全国性统一大市场基本形成[57]。在这一背景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开始出现新的矛盾:一是千家万户小农分散经营与全国性大市场对接难,导致农民“买难卖难”频现[58];二是乡镇企业面临与城市国有企业正面竞争,大批与大工业同构的弱小乡镇企业面临退出压力[59],农民增收和就业渠道收窄;三是农业增产不增收,农业产业比较效益再次出现下滑[60]。这些新矛盾的出现,再次打破了改革开放初期逐步建立起来的农业与工业、乡村与城市经济发展的相对平衡,工农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出现拉大的新趋势[61]。

“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倡导通过打通、加长、加粗农业产业链的方式,让分散的小农户抱团取暖并“挂”上产业链和龙头企业,增强农业从业者参与市场交易和专业化分工能力,降低农户买与卖的市场交易成本[62];让更多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增值环节的经济附加值留在农业产业内部,而非直接流向城市工商产业,增加农业部门和农村经济的价值总量[63];在保护农民利益要求下,允许外来的和农村自生的工商企业参与农业产业链整合[64]。由此产生的种种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实质性地改变了原有农业与工商产业、农村产业与城市产业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利益分配、力量对比,是一次对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关系更深更广的触动。

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启工商资本介入。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中,至少有一种模式需要公司或企业的参与。迄今没有完整资料反映全国参与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各类公司或企业的初始产业背景和原始资本来源,但从2015年农业部发布的119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看,如果按农业产业化前的行业划分进行初步统计,占公布企业总数约75%的企业来自原来不属于农业部门的轻工业、商业、外贸、餐饮服务、化工医药、冶金建材、生产资料等非农但涉农的产业部门,只有约25%的企业来自农林牧渔等真正的农业部门,其中约有14%的企业从事传统农业种养殖行业;如果按这些企业经营性质划分进行初步统计,约82%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9%为国有企业,1.5%为由乡镇企业发展而来的集体企业,7.5%属于中外合作或外资独资企业。此外,根据本文作者长期接触到的一些地方性龙头企业观察,有80%左右企业的原始资本为非农积累资本,大抵来源于商业贸易、农村工矿业、外出经商、金融借贷、外商投资、财政支持等渠道,只有约20%的原始资本来自传统种养业的自我积累。这些不完全的数据资料,至少表明:一方面,大大小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有相当部分企业是非农但涉农的工商企业;另一方面,大大小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有相当部分原始资本投入来自农业以外的工商资本。

当然,为保证龙头企业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动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还是为工商企业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设置了门槛[65],比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涉及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至少一个环节,主营收入不低于70%;企业必须具有产业基地或带动一批农户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主产品原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连接的农户、合作社或生产基地。国家八部委至今已经7次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测评和审核,增补合格企业,严格剔除一些不合格企业。据统计,至第5次评审时,全国已有135家企业被淘汰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阵列。

第四,“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及其实践小结。回头审视,“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及其实践,对促进我国农业发展和进一步理顺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农业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专业化分工程度大为提高[66]。尤其是,随着龙头企业的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质性地改变了资源要素配置方式,为非农(工商)资本、企业家精神、专业化分工、现代企业制度等元素进入农业产业打开了通道[67]。但质疑也一直存在,主要集中在:(1)产业化经营各参与主体能否在产权界定、利益分割、经营目标等方面形成各方都可接受的稳定合作关系及持久形成机制?[68](2)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的实际经营行为和目标会否偏离预设的理论或政策目标?[69](3)作为参与方的农户利益是否得到真正的改善?[70]

3.“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理论”及其实践

首先,分散小农困局与“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理论”产生。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市场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业现代化却受制于分散小农户经营主体而进展受阻。在中国经济正在全面实现现代化之际,分散小农的弊端再次显露无遗:(1)不能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方面小农户受经营规模约束无法充分采用现代化集成技术,存在技术应用成本的规模不经济[71],另一方面小农户受产出规模约束无法形成市场影响力,产生市场交易成本的规模不经济[72];(2)不能保证农户家庭收入增长,小农户因规模过小导致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严重下降,农业又一次沦为农户家庭经济的副业[73];(3)不能成为平等、合格的经营主体,小农户因经济规模过小无法取得与社会其他经济主体平等的资源获得、资源配置机会[74]。由存有这些弊端的分散小农户构成的农业微观经营组织根本无力抵抗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农户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直观反应就是“以脚投票”追逐非农收入,降低经营农业的努力,农业成为大多数农户资源配置的次优选择[75]。“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曾试图通过产业链将分散小农组织起来实现大生产,但终因缺乏健全的利益保障机制而没有得到大多数农户的持久响应[76]。

显然,不解决由众多分散小农户担纲的微观经营组织问题,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就无法顺利推进。面对死结,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在政策层面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图从微观经营组织层面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即:通过制度创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资源优化配置,培育以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为特征的农业新型微观经营主体,包括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经济组织和现代农业企业等,为中国农业产业打造与市场经济和后工业化时期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微观经营组织。

在中央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前后,理论和政策研究者就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突破点和相关措施进行的探索,逐步形成了本文所说的“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理论”。该理论认为,农户承包土地产权设置不清是导致当今中国农业微观经营组织无法随着社会经济整体发展而自我成长的制度性原因。一方面,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户作为公民的最基本权益——依靠劳动获得收入,却又事实上为强化中国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提供了权利基础;另一方面,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农户作为经营者的最基本权益——自主经营、多劳多得,却又为农户降低家庭经营中的土地配置提供了权利基础[77]。这样的农户承包土地产权设置,既不可能让原有承包户全部发育成为专业农户,又不能促成部分农户让出土地成全其他专业农业经营组织或农业大户的适度规模经营。为解开现有农户承包土地产权困局,“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理论”提出“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思路,通过土地确权保证原有承包户拥有土地承包权,通过承包权保证原有承包户让出土地经营权的权益,以培育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构建现代农业所必需的微观经营组织[78]。

其次,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农业与非农产业关系的再调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农业内部微观经营组织的再造,必然涉及农业与非农产业关系的再调整。原因在于:(1)具有企业或准企业性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理顺农业与非农产业市场交易关系。由具有完全市场能力的正规经营主体担纲农业产业的经营和发展,本身就是社会经济全面现代化、尤其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对相对落后的农业提出的要求。农业与非农产业的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体现为微观经营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易关系,构成交易关系的微观经营主体是否具有完全市场行为能力和组织能力对交易成本影响巨大。当非农产业主要有企业或准企业经营时,农业如果仍然由分散小农户经营,则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将面临交易协议难以达成和稳定执行的困难[79]。(2)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成长必然进一步要求非农产业开放劳动市场,接纳传统农业时期蓄积的劳动力要素剩余,否则农业经营主体就无法获得所必需的资源组合和优化配置条件。在后工业化时代,向农业人口开放非农劳动力市场是对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最重要调整[80]。(3)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可能撬动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实现真正的“以工补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然是能够按照市场方式组织和配置资源的农业经营者,资源投入获得社会平均回报率和经营期内获得不低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总收入是吸引或促使农户或企业专心从事农业经营的基本条件。按此条件,如果没有来自农业以外的资本投入,现有农户或由农户合成起来的经济单位很难成长为专门从事农业经营的经济主体[81]。这意味着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必然需要包括工商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投入。

第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撬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为培育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国家在政策层面正式提出 “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这无疑为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打开了“窗口”。结合中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向的规定,当前和未来工商资本大概会从以下几种来源和几种途径投资农业:(1)继续保有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农业经营渠道,建设运营农业产业园,发展设施农业、精准农业、精深加工、现代营销,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推动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2)鼓励农民工返乡下乡人员通过订单农业、股份合作、进入农业产业园创办企业等多种方式,创办农业经营实体,分享农业经营收益;(3)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全面向农产品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在优势农产品产地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4)拓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支持包括工商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投资参与农林水利、农垦等涉农项目建设和运营。[82]

为保证包括工商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序性,国家提出“研究制定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具体意见”[83],并设置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领域、环节和门槛等初始限制条件,鼓励其参与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产业化经营[84]。这些限制性条件的设置表明社会对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仍在“摸着石头过河”,有待“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理论”的深入研究。

第四,“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理论”及其实践小结。作为一种还在发展中的新理论,“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理论”试图着力解决由谁来经营农业产业的微观组织问题,主张“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85]。这一理论及其实践无疑将会对中国农业产业微观组织方式和形态产生深度变革,也必将会从微观层面建立农业与非农产业的资源要素配置关系和产业利益交换关系。包括工商资本在内的资本进入农业理论上可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源重新配置行为,但实践上国家对从政策层面全面放开非农资本投资农业还保持“相对谨慎”。

4.三大理论的异同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路径演变

通过以上对“农业基础地位理论”、“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和“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理论”的重新审视和系统梳理,不难发现,三大理论在处理新中国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关系方面有非常重要的共识:其一,三大理论都把加大对农业的要素投入(倾斜)看成是改善中国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关系的重中之重;其二,三大理论都把资本在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分配是处理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关系的重要标志,力主资本投入向农业倾斜。不同之处则在于:“农业基础地位理论”主张由中央政府及其代理人通过计划机制调整资本等要素在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的分配, “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 提倡由农业产业利益共同体提升农业利益的内部保护能力,以此改变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的关系,而“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理论”则希望通过培育合格农业微观经营主体以市场机制决定资源要素在农业与非农产业间的配置比例。

三大理论的上述同与不同客观地反映了中国社会对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关系的艰难探索过程,即:在一个从农耕社会直接起步开启工业化进程的国度,资源要素在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的配置正在经历从计划机制起决定性作用向市场机制起决定性作用的转变过程,主宰这一过程的主线是中国对经济发展战略及其经济体制的选择。在三大理论的指导下,新中国的实践也非常清晰地记录了包括工商资本在内的非农资本进入农业的路径变化轨迹,即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反哺农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农业”。

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再认识

经典作家告诉人们,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是农业与非农产业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早就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存在于各国经济进程之中。在中国,指导农业发展的三大重要理论都肯定资本投入对农业的极端重要性和资本不足对农业发展的制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以及由工业化引起的工农关系变革,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也正在一步一步走进实践。但时至今日,人们对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仍然存有争论。应该怎么看待工商资本投资农业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思考,以作为深入探讨之论纲。

1.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本质确认

中国已经走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轨道,市场机制将在农业和非农产业内部和之间的资源要素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资本作为一种资源要素,是投资于农业还是投资于非农产业,其本质是资本在农业、制造业、批发业和零售业等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而已[86],投资于农业就构成农业资本,投资于制造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就构成工商资本。市场微观经营主体根据农业、制造业、批发业和零售业的竞争程度决定资本等资源要素的投向。因此,工商资本也可能从制造业、批发业和零售业退出,转而投向农业;农业资本也可能转而投向制造业、批发业和零售业。资本等要素在不同产业用途之间竞争流动,服从于市场微观经营主体的个体最大利益,经济体则在市场微观经营主体选择中获得整体利益的帕累托改进和均衡。

2.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实践中的问题性质再判断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工商资本投资或进入农业已不可回避,甚至是改善农业和非农产业间关系的必需。但从前期的具体实践来看,也暴露出诸如损害农民利益、变相侵占农业用地、危害国家农业和粮食安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成为人们对工商资本投资或进入农业的主要担忧。但是否因此就要严厉限制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则需要弄清这些问题的性质。从理论上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包括生产者、消费者、个人和经济组织,都是独立的经济人,都有自由将所有资源要素投向所有经济用途并获得应得经济回报,市场主体间的选择带来全社会资源在不同用途间的均衡配置。为保证市场公平、实现全社会利益最大化,市场管理者会制定相关规则,以杜绝个别主体追逐个体利益时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向社会总目标投入资源。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市场主体的行为不合乎市场规则,则属于市场主体违规;相反,市场规则缺失或者市场有规则但执行不力,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产生对社会整体的破坏则属于市场管理的缺位。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不过是将资本要素从工商产业用途转换成农业产业用途,是一种资本重新配置,其本身并不违背市场规则;但如果由于市场规则不清晰或执行不严格,工商资本在投资农业过程中出现诸如损害农民利益、变相侵占农业用地、危害国家农业和粮食安全等问题,则是对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管理有问题。

3.解决工商资本投资农业负面问题的方向再校正

解决工商资本投资农业负面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定和执行市场规则,使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同时符合投资者、农民(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为此,需要研究各方的利益诉求及其实现方式,探寻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出现问题的变异原因、变异途径,找出影响投资者、农民(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四方利益函数的变量。所有这些影响变量一旦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达成四方均可接受的利益预期均衡,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四方利益就有可能实现帕累托共赢,不然就需要通过改变市场规则,调整各方利益函数的影响变量,重新形成各方利益函数的预期。工商资本会根据利益预期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投资农业的行为,农户也会根据利益谈判决定是否参与工商资本对农业的投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则会根据政府目标决定是否接受或批准工商资本对农业的投资。有研究发现,当前真正无法达成共赢的关键在于农地用途的失控和工商资本对农业投资的可靠性[87]。无法保证农地用途会牺牲中央政府的农业发展目标,进而影响全社会的长远利益,但工商资本、农民(户)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不一定受损;不能保证工商资本对农业投资的长期可靠性,中央政府和农户利益会受损,但工商资本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不一定受损。因此,在今天的中国,管理者不应总是试图通过政策“筑墙”将工商资本封堵在农业之外,而应通过制度“筑底”广泛接纳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事实上,当下的中国农业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也更有可能通过市场规则获得工商资本投资。

注释:

① 参见杜鹰、关锐捷:《关于积极引导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的战略构想》,《经济研究参考》1996年第D5期;彭熠、黄祖辉、王健:《民营资本介入农业产业化问题》,《改革》2005年第8期;张红宇等:《如何发挥工商资本引领现代农业的示范作用——关于联想佳沃带动猕猴桃产业化经营的调研与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11期。

② 参见贺雪峰:《工商资本下乡的隐患分析》,《中国乡村发现》2014年第3期;吕亚荣、王春超:《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与农村的土地流转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涂圣伟:《工商资本下乡的适宜领域及其困境摆脱》,《产业经济》2014年第9期;陈锡文:《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在三个领域》,中国行业研究网2014年3月6日;杨鹏程、周应恒:《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经济分析》,《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等等。

③⑤⑦⑧⑩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10、912、927—928、912、901页。

④⑥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 1975年版,第830、444页。

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04,918页。

⑪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5页。

⑫ 《列宁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92页。

⑬⑭⑯ 《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0—56、66—77、192—233页。

⑮⑱ 《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4、77页。

⑰ 《列宁全集》第56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0,24页。

⑲⑳ 考茨基:《土地问题》,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5—7、374页。

㉑㉒㉓㉔㉕㉖㉗㉘ 《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 1979 年版,第 1—19、1—19、13、16、36、21、108、168页。

㉙ 与西方经济学的早期认知同步,斯密在《国富论》中也只注意资本、劳动这两种要素,或许还包括土地。

㉚㉛㉜㉝㉞㉟㊱㊲[86] 参见亚当·斯密: 《国富论》,华夏出版社 2012年版,第 77—112、302—303、121—122、 462—494、 122、 7—15、 262—274、 262—274、262—272页。

㊳ 参见孙倬章:《农业与中国》,《东方杂志》1923年9月刊;周宪文:《中国经济的两条路线——工业化或农业化》,《新中华杂志》1945年第3卷第13期;郑林庄:《我们可以走第三条道路》,《独立评论》1935年1月刊。

㊴ 关于处理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关系的理论众多,本文此处的归纳难免挂一漏万且可能表达欠准,欢迎批评和讨论。

㊵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9—200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22—23,159,355页。

㊶ 参见刘筠谦:《农业经济学》,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页;朱道华:《农业经济学》,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王雅鹏:《现代农业经济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3—4页;姚阳:《发展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3—68页。

㊷ 参见迄今已发各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

㊸㊻ 参见李溦:《农业剩余与工业化资本积累》,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0—320页。结合上下文理解,李溦这里所说的“自愿性”应该有双重含义:一是储蓄的自愿,二是储蓄作为资本要素优化配置的自愿。

㊹ 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54,147—148,221—228 页。

㊺ 蔡昉、都阳、王美艳:《劳动力流动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9—52,63—65页。

㊼ 参见朱道华、冯海发:《农村工业化问题探索》,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127—140页;姜春云:《中国农业实践概论》,人民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370页。

㊽ 参见王景垣:《农工商一体化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试论农工商一体化的必然性》,《辽宁农业科学》1980年第3期;王凤林、夏德芳:《农工商联合企业理论问题讨论综述》,《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5期;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农经所“农工商联合企业”课题组:《走自己的路 办“中国式”的农工商联合企业》,《农业经济问题》1980年第12期;唐洪潜、陈武元:《对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几个问题的认识》,《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2期;等等。

㊾ 参见刘秋篁:《重庆市牛奶业产供销一条龙》,《财经科学》1980年第1期;钟庆芳:《林甸县农村经济联合体的调查》,《经济问题探索》1985年第10期;等等。

㊿ 参见山东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6月《参阅件》:《关于按产业化组织发展农业的初步设想与建议》。

[51]参见靳相木:《试论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着重于农业产业化实践的理论解释及比较分析》,《农业技术经济》1998年第1期;牛若峰:《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理论框架》,《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5期;陈吉元:《农业产业化:市场经济下农业兴旺发达之路》,《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8期;许经勇:《改善农业贸易条件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理论探讨》1996年第4期;韩永文:《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理论思考与宏观政策取向》,《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年第2期;严瑞珍:《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经济研究》1997年第10期;等等。

[52] 参见1995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社论《论农业产业化》、《中国共产党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和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3] 参见牛若峰:《中国农业的变革与发展》,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308—317页;张晓山:《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工作通讯》2007年第12期;黄连贵、张照新、张 涛:《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成效及未来发展思路》,《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31期;等等。

[54] 温铁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路径与方向问题》,《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55]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刘建成、何海燕、何海鸥:《推出期贷市场是价格改革的内在要求》,《价格理论与实践》1993年第11期;《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粮食购销体制的困惑与出路》,《安徽决策咨询》1996年第5期;等等。

[56] 参见林毅夫:《国有企业面临问题的真正原因》,《金融信息参考》1997年第5期;林毅夫、李周:《竞争、政策性负担和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8年第5期;等等。

[57] 参见蔡昉:《以农产品市场化为突破口深化农村改革》,《经济纵横》1994年第8期;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课题组:《中国农业进入新阶段的特征和政策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1期;等等。

[58] 参见詹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着力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农业经济问题》1994年第2期; 张留征:《缓解农产品“卖难”“买难”和改革流通体制的意见》,《经济研究参考》1996年第ZG期;温铁军:《“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双重困境下的“三农”问题》,《读书》,2001年第10期;温铁军:《市场化改革与小农经济的矛盾》,《读书》2004年第5期;等等。

[59] 参见《中国乡镇企业》编辑部:《福建提出乡镇企业摆脱困境的对策》,《中国乡镇企业》1996年第8期,第51页;魏后凯:《中国乡镇企业发展与区域差异》,《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5期;杨东涛、熊立新:《江苏乡镇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趋势》,《江苏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孔祥智:《当前乡镇企业发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行政论坛》1995年第4期;盛乐:《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发展三阶段的竞争力比照》,《学术研究》2000年第7期;蔡昉:《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与成功的条件——兼与国有企业改革比较》,《经济研究》1995年第10期。

[60] 参见居占杰:《从农业的弱质性看农业保护的必要性》,《河南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周晓明:《我国工业化过程中的农业问题》,《经济体制改革》1996年第6期;李文学:《农业基础薄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经济研究参考》1996年第H4期;温桂芳:《农业、农价与治理通货膨胀》,《管理世界》1995年第2期;牛若峰:《产业一体化:市场农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农业经济问题》1995年第6期。

[61] 参见蔡昉、杨涛:《城乡收入差距的政治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王德文、蔡昉:《如何避免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十五”期间农民收入变化趋势与政策建议》,《农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2期;温铁军、孙永生:《世纪之交的两大变化与三农新解》,《经济问题探索》2012年第9期;温铁军、董筱丹:《中国的经济危机软着陆与“三农”政策》,《华夏星火》2009年第5期。

[62] 参见张慎:《农业产业化的实质、客观要求和历史任务》,《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6期;生秀东:《农业产业化:一个理论假说及其政策含义》,《中州学刊》1998年第5期。又见罗必良、李孔岳等:《农业产业组织:演进、比较与创新——基于分工维度的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8、10页。

[63] 参见周立群、曹利群:《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山东莱阳市农业产业化调查报告》,《经济研究》2001年第8期;又见姜春云:《中国农业实践概论》,中国人民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306—310页。

[64] 参见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8年10月;马宇、刘北桦、孙宝润:《我国农业中的外商投资及政策建议》,《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1期。

[65] 参见蒲晓娟:《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相关解读》,《农业工程技术 (农产品加工业)》2012年第3期。

[66] 参见姜春云:《中国农业实践概论》,人民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316页;牛若峰:《农业产业化:真正的农村产业革命》,《农业经济问题》1998年第2期;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点与方向》,《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5期。

[67] 参见“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课题组:《野力模式:农业产业化的新探索——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6期;罗必良、李孔岳等:《农业产业组织:演进、比较与创新——基于分工维度的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68] 参见廖建平:《关于农业产业化利益机制几个问题的讨论》,《中国农村观察》1997年第6期;生秀东:《农业产业化的陷阱——论政府、企业、农户各自目标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影响》,《中州学刊》2002年第2期;金祥荣、柯荣柱等:《转型期农村经济制度的演化与创新——以沿海省份为例的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141页。

[69] 参见孙天琦、魏建:《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市场、准企业(准市场)和企业”的比较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2期;范小建:《新形势下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思考》,《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10期。

[70] 参见欧晓明、曾晓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研究》,《科技与管理》2003年第3期;范龙昌、范永忠:《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户利益的保障机制研究——基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分析》,《改革与战略》2011年第8期。

[71] 参见叶兴庆:《小规模农户兼业经营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农业技术经济》,1993年第2期;万广华、程恩江:《规模经济、土地细碎化与我国的粮食生产》,《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3期;罗伊·普罗斯特曼、李平、蒂姆·汉斯达德:《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6期;黄宗智、彭玉生:《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72] 参见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经济研究》1992年第11期;王小广:《中国的小农体制与规模经营》,《中国农村观察》1995年第1期;蔡昉、王美艳:《从穷人经济到规模经济——发展阶段变化对中国农业提出的挑战》,《经济研究》2016年第5期。

[73] 参见罗伊·普罗斯特曼、李平、蒂姆·汉斯达德:《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6期;许庆、章元:《土地调整、地权稳定性与农民长期投资激励》,《经济研究》2005年第10期;张群、吴石磊、郭艳:《农民收入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关系研究》,《经济纵横》2012年第10期。

[74] 参见俞海、黄季焜、Scott Rozelle、Loren Brandt、张林秀:《地权稳定性、土地流转与农地资源持续利用》《经济研究》2003年第9期;刘凤芹:《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与效果研究:以东北农村为例》,《管理世界》2006年第9期;李思韵、吴亚芸:《农业经营规模对农业投资与产出关系影响的门槛效应研究》 《中国商论》2016年第12期。

[75] 参见蔡昉、王德文:《经济增长成分变化与农民收入源泉》,《管理世界》2005年第5期;张晓山:《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思考》,《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6期;黄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上)》 《读书》2006年第2期。

[76] 参见徐金海:《契约的不完全性对“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效率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扬州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李明刚:《我国农业产业化契约稳定性分析》,《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第3期;王爱群、夏英、秦颖:《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合同违约问题的成因与控制》,《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6期。

[77] 参见龚启圣、刘守英:《农户的制度偏好》,中国农地制度与农业绩效国际研讨会论文,1998年;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贺振华:《长期投资、土地数量与农户的土地制度偏好》,《产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2期;黄宗智、高原、彭玉生:《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中国的农业发展》,《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黄宗智:《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78]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人民日报》2014年11月21日;又见叶兴庆:《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过去与未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6期;赵阳:《新形势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若干问题的认识》,《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2期;孙宪忠:《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李宁、陈利根、孙佑海:《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如何使农地“三权分置”更有效——基于产权结构细分的约束及其组织治理的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6年第7期;张毅、张红、毕宝德:《农地的“三权分置”及改革问题:政策轨迹、文本分析与产权重构》,《中国软科学》2016年第3期。

[79] 参见黄泰岩、王检贵:《工业化新阶段农业基础性地位的转变》,《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参见黄宗智:《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不平等交易:中国现代农业的特色》,《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80] 参见蔡昉:《中国城市限制外地民工就业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4期;蔡昉:《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分析——解释流动与差距同时扩大的悖论》,《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1期;蔡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1期。

[81] 参见郑炎成:《论培植中国农业企业家阶层》,《农业经济问题》1994年第2期;许庆、章元:《土地调整、地权稳定性与农民长期投资激励》,《经济研究》2005年第10期;俞海、黄季焜、Scott Rozelle、Loren Brandt、张林秀:《地权稳定性、土地流转与农地资源持续利用》,《经济研究》2003年第9期;钟文晶、罗必良:《禀赋效应、产权强度与农地流转抑制——基于广东省的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3期;高强、刘同山、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经济学家》2013年第6期;郭庆海:《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尺度:效率抑或收入》,《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7期;倪国华、蔡昉:《农户究竟需要多大的农地经营规模?——农地经营规模决策图谱研究》,《经济研究》2015年第3期。

[82][84][85]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人民日报》2017年6月1日。

[83] 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新华社2017年2月5日电。

[87]参见姚洋:《集体决策下的诱导性制度变迁——中国农地稳定性演化的实证分析》,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姚洋:《自由、公正和制度变迁》,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张洪源、张利庠:《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对我国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启示》,《经济纵横》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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