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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追逃中引渡措施的困境及其应对*

2018-04-01熊安邦

时代法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条约司法原则

熊安邦

(湖北警官学院国际警务系, 湖北 武汉 430035)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4年6月,我国设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截至2017年8月底,通过“天网行动”先后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3339人,追回赃款93.6亿元[注]五组数据读懂正风反腐这五年,http://leaders.people.com.cn/n1/2017/1012/c58278-29582084.html。。根据中纪委网站披露,在人员追逃方面,我国目前主要采用四种方式,即劝返、非法移民遣返、引渡和异地追诉。然而从有关数据来看,这四种方式中采用最多的是劝返,如“猎狐2014”行动共追逃680人,其中投案自首的就达390人,占比50%;“猎狐2015”行动抓获外逃人员857名,其中投案自首366名,占比42.7%[注]本文相关数据来自人民网、新华网等门户网站。;其次是非法移民遣返,而引渡和异地追诉属于采用较少的措施。那么是什么因素阻碍了引渡措施的采用以及应如何应对此困境,则是本文主要内容。

一、引渡条约的缺乏

对于引渡的义务问题或者说前提条件,国际社会存在两种立场,一种是以互惠为基础,一种是以存在条约义务为基础。以互惠为基础开展引渡的国家要求引渡请求国曾经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对等的引渡合作,如根据我国《引渡法》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也可以引渡,但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但有些国家则坚持条约前置主义,即要求引渡请求国与本国缔结了专门的引渡条约。如美国就是典型的引渡条约前置主义国家,《美国法典》第209编第3181条规定:“本编与移交外国犯罪人有关的各条款,仅在与该国政府签订的任何引渡条约存续期间有效。”[注]黄风.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经验、问题和对策[J].法商研究, 2006, (4): 4.所以,一旦犯罪嫌疑人逃往这些国家,而引渡请求国与这些被请求国又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则引渡合作无法开展。

为了克服条约前置主义的偏狭性和机械性,许多国家希望在缔结关于打击某些犯罪行为的国际公约时能够将某些公约确定为缔约国间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但美国等坚持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则反对将公约作为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如在谈判缔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过程中,中国等国代表团要求将该公约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但美国等国表示该公约能否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其决定权在被请求国,所以目前中国和美国等国虽然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并且该公约已经生效,但美国等国并没有根据该公约开展引渡合作的强制性义务。

目前,中国已经与包括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在内的4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不过目前中国仍然未和美国、加拿大等中国外逃人员主要目的国签订引渡条约,这应该是中国与这些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最主要的障碍。

二、引渡法律原则的限制

目前在引渡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学者们还将其中的一些理由上升为引渡法律原则。根据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引渡示范条约》,国家拒绝引渡的理由有任择性和强制性两种,其中任择性理由有8种,强制性理由有7种。下面选择几种常见的拒绝引渡理由进行论述。

(一)本国国民不引渡

关于本国国民引渡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对此主要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允许引渡本国国民,另一种是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同意引渡本国国民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英联邦成员国等,其理由主要是,由犯罪地的国家审理案件是最适合的,因为证据和证人都在那里[注]林欣,李琼英. 国际刑法新论[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250.。坚持本国国民不引渡的国家主要是基于本国国民在国外可能得不到公正审判的考虑,此类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各国和拉丁美洲国家,此类国家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本国国民相对不引渡,这类国家主张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本国国民引渡给外国;另一类是本国国民绝对不引渡,其主张一律不将本国国民引渡给外国。

关于本国国民引渡问题,我国《引渡法》采取的是本国国民绝对不引渡原则,该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一般采用的也是本国国民绝对不引渡原则,但也有部分引渡条约采用的是本国国民相对不引渡原则,即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是否引渡本国国民,如中国与泰国、柬埔寨、韩国、菲律宾、南非等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均是采用相对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随着近年来各国相继放松移民政策后,一些外逃人员可能会通过投资移民、难民申请、结婚等手段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国籍,而如果外逃人员新的国籍国是一个坚持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国家,那么这一原则就构成了引渡请求国在请求引渡方面的法律障碍。在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件中,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的妻子先是通过偷渡组织取得联系,由偷渡组织为她们办理了结婚证,同时“嫁”到了美国,然后取得了美国公民资格[注]唐勇, 李文云. 美赌城起诉中国贪官[N]. 环球时报, 2006-02-06(01)[2017-10-15]. 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3/4084876.html.。虽然目前还未见以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为由而拒绝引渡中国外逃人员的案例,但也有一些外逃人员已经取得了外国国籍。

(二)政治犯罪不引渡

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国际引渡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国基本上都予以承认。很多引渡条约对此都做了明文规定。如《欧洲引渡条约》第3条规定:“如果被请求国认为被请求之罪行系政治罪行或与政治罪行有关的罪行,应不予引渡”。中国与泰国、罗马尼亚、柬埔寨等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均规定政治犯不引渡。中国与白俄罗斯、俄罗斯等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则未规定政治犯罪不可引渡,但是因政治信仰等原因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事判决,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会因政治信仰而受到损害的,则构成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目前,虽然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引渡原则,但对于什么是“政治犯罪”目前还没有一个能为各国所共同接受的定义。因而,一些外逃贪官就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声称自己回国后可能会遭受政治迫害,以逃避被引渡的命运。加上一些国家对中国人权状况和法治状况的偏见,因而就草率地利用这一理由而拒绝引渡。

(三)死刑不引渡

虽然目前还很难说死刑不引渡已构成国际引渡法的基本原则,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立法和引渡条约中已将死刑作为拒绝引渡的理由。我国自《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可以被判处死刑的罪名仍有46个,而且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均保留了死刑,而外逃贪官绝大部分都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可以说死刑问题不仅是我国对外请求引渡犯罪嫌疑人的主要障碍,而且也是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一大障碍因素。目前我国《引渡法》对死刑问题并没有作规定,中外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只是在近年来与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签订的引渡条约才对死刑问题做出了规定。

我国与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对死刑问题的规定是,如果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予执行。这就较好地解决死刑与死刑不引渡原则之间的矛盾关系。此外,我国《引渡法》第五十条还对此类附条件的引渡作了规定,根据该条精神,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属于量刑承诺,此类承诺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这为我国引渡中的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提供了国内法律依据。

(四)酷刑不引渡

酷刑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各国法律和国际法均绝对禁止,并且规定一个被请求引渡的人如果面临酷刑的风险,应当拒绝引渡请求。如我国《引渡法》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受到或将会受到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则不予引渡。《欧洲引渡公约》和我国所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也有此类规定。《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也要求,“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对于酷刑中国一直是坚决反对态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均构成犯罪,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体罚虐待也构成犯罪,致人伤残、死亡的,还将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但一些外逃人员为了逃避处罚,往往采用污蔑中国司法制度和人权状况的方式,声称自己被引渡回中国将会遭受酷刑以及其他非人道的待遇,并以此为由拒绝被引渡。

(五)双重犯罪原则

所谓双重犯罪原则就是指引渡请求所指行为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这一原则几乎构成了引渡中的基本原则,我国所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对“可引渡的犯罪”均规定是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可处一年以上监禁或其他形式拘禁或任何更重处罚的犯罪。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向国外引渡的条件之一就是“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各国刑事法律的差异,在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时,引渡条约一般并不要求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在引渡所针对的罪名或犯罪构成要件方面一致,所以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一般都规定“在决定某一犯罪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均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项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2条第2款(2)项也规定:被请求国在根据双重犯罪原则进行审查时,“应对请求国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作整体考虑,而不论根据缔约国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否有区别”。

双重犯罪原则对引渡的另一个限制就是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的处罚程度的要求,我国对外签订的引渡条约均要求是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可处一年以上监禁或其他形式拘禁或任何更重处罚的犯罪。不过一年以上刑期的限定,对我们真正想引渡某一犯罪嫌疑人障碍并不是很大,因为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最低刑期一般都超过一年。

虽然在采纳双重犯罪原则时,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在罪名和罪行分类可以不同,但是这一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罪名与行为的对应性问题。例如,我国《刑法》第186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关系人”一词的含义不是很确定,这也很难为其他国家所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采用“实质类似”的方法,也很难符合双重犯罪标准,这势必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引渡方面的刑事司法合作。

三、其他阻碍引渡合作的因素

(一)调查取证的困难

无论是双边引渡条约还是各国引渡法对引渡的证据材料和程序都有一定的要求,如我国《引渡法》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一般也规定,在为追诉一项犯罪而请求引渡该人的情况下,引渡请求所附文件应载有被请求方法律所要求的证据材料的说明。然而,在一些跨国追逃的案件中,由于时间久远,犯罪嫌疑人外逃不能归案,加上犯罪行为、证据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使得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

如以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为例,该案涉及三任行长,历时8年,涉案人员共有几十人,犯罪行为涉及中国内地、香港、澳门、美国、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十分巨大。据介绍,中国警方仅收集的物证就装满了几间屋子。在整个开平案的审理中,中方提供了长达15万页的证据材料,在中国服刑的余振东进行了15小时的录像远程作证,更有多名证人赴美国出庭作证。这些都是“二许”被美国陪审团认定有罪的关键证据[注]周馨怡. “中行二许”美国上诉 中美司法合作进行时 中方提供的15万页[EB/OL].(2009-05-25)[2017-10-20].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90525/00002858211.shtml.。虽然该案不是通过引渡程序将余振东引渡回国,而是采用的引渡替代措施之一——异地追诉的方式将其在美国定罪后遣返回国的,但在其他案件引渡过程中,我们也会面临类似的证据问题。在实践中,有时虽然我们的引渡请求基本原则都符合,但是因为一些具体材料不符合对方法律程序和法律标准就被搁置或拒绝了。

(二)难民及其他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一般引渡条约的规定,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者个人身份等目的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可能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因而,很多外逃人员为了避免被引渡或被遣返,不惜抹黑中国人权状况、编造虚假证据,并以此为由申请政治避难和难民身份。

例如,1999年8月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携家人逃往加拿大。赖昌星夫妇为避免被遣送回中国,向加拿大移民部门提出了申请难民,其申请理由包括:自己属于富人这一特定社会群体、持不同政治见解,政治因素的介入导致司法不公,自己还将面临酷刑和死刑的风险等[注]熊安邦. 赖昌星“难民”案的法律分析[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7, (5): 45.。虽然赖昌星所说的这些理由都不成立,但赖昌星“难民”案还是历时12年,经历了加拿大移民法庭,加拿大联邦地方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遣返前风险评估等复杂的法律程序,直至2011年7月23日才被遣返回国。

又如2016年7月被从秘鲁引渡回国的“10.7”毛豆油走私案主犯黄海勇,早在2010年1月,秘鲁最高法院判决就同意向中方引渡,但黄海勇为抗拒引渡,诬称其被引渡回国会面临“人权”问题,用尽了所有法律手段,两度将案件上诉至秘鲁最高法院和秘鲁宪法法院,还两度申诉至美洲人权委员会和两度上诉至美洲人权法院,案件被拖入旷日持久的法律战[注]刘星. 新中国最复杂的引渡案内幕[N]. 法治周末, (2016-07-27海外版)[2017-10-15]. http://news.hexun.com/2016-07-27/185168783.html.。

(三)中外司法理念差异和司法互信问题

引渡是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而国际合作的重要前提就是互信,但是由于中外,特别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历史文化传统、政治法律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以及司法理念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中西方建立司法互信还存在很多障碍,中西国际司法合作的制度建设和实际开展也存在很多困难。

比如在司法理念方面,我国目前受重刑主义的影响还比较深,虽然我们已大量减少了可以判处死刑罪名的数量和实际的死刑判决数量,但我国目前仍然还有46个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而且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非暴力犯罪。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也时有发生,这些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案件的发生对我国的法治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加上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状况和司法制度的固有偏见,使得中西方国际司法合作变得更加困难。

(四)国家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考虑

跨国引渡案件由于程序复杂,无论对于请求方还是被请求方而言,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较高。根据中外引渡条约关于引渡费用的一般规定,在引渡程序中产生的费用一般由双方分摊,在被请求方引渡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请求方承担,与移交和接收被引渡人有关的交通费用和过境费用则应当由请求方承担。所以,办案成本也是请求方是否决定启动引渡程序和被请求方是否接受请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从1999年8月14日赖昌星一家到达温哥华,到2000年6月13日第一次申请难民身份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加拿大方面为赖昌星案聆讯所花费的开销,就已经达到一千万加元[注]张历慧. 加拿大旅游业因赖昌星受损 纳税人厌烦赖昌星[N]. 环球时报, (2005-02-23)[2017-10-20]. http://news.163.com/05/0223/13/1D9EGH900001121S.html.。

(五)办案能力和水平的制约

办理跨国追逃案件不仅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丰富侦查、法律、金融、外语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办案人员拥有较强的灵活应变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仅就法律知识而言不仅需要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内法律知识,还需要掌握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等方面的国际法知识以及相关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和移民法律制度等,所以对办案人员要求非常高,而目前能办理跨国案件的人才仍较为缺乏,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引渡措施的开展。

四、加强引渡合作的几点建议

(一)签订更多的刑事司法合作条约及执法合作协定

根据外交部提供的最新数据,截止2018年2月,我国已与71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共138项(116项生效),其中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1项(35项生效)、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全部生效)、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项(18项生效)、引渡条约50项(37项生效)[注]据外交部网站公布的《我国对外缔结司法协助及引渡条约情况》。(2009-08-26)[2018-04-06]. 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wgdwdjdsfhzty_674917/t1215630.shtml.。尽管这样,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仍然过少,而且与外逃人员主要藏匿国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所以今后签订引渡条约的重点应放在此类国家。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有助于追逃追赃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和文书的送达,为引渡合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此外,我们也要注重有关执法合作协议的签订,虽然执法合作协议本身并不处理引渡问题,但执法合作协议对于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查找、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以及侦查合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抓捕、遣返或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前期基础工作,甚至在有些国家遣返或引渡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引渡条约,执法合作协议就可以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

(二)扩大引渡法律依据的范围

在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方面,虽然有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坚持条约前置主义,但此类国家只是极少数。在实践中,互惠原则、个案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也可以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开展引渡合作。

引渡中的互惠原则就是指在引渡合作中,被请求国同意引渡的条件是请求国曾经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对等的引渡合作。如卢森堡《外国罪犯引渡法》第1条就规定:“政府可以在互惠的条件下,将其本国境内犯有任一罪行而被外国法院指控犯有轻罪、重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外国政府。”我国《引渡法》第2条和第15条也体现了互惠原则。在实践中,我国就曾经在遵循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成功从阿尔巴尼亚引渡了一名犯罪嫌疑人。2009年,浙江省杭州市某银行支行的客户经理沈磊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于当年4月27日持有效签证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境飞往阿尔巴尼亚。2009年6月5日,我国正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沈磊发布红色通缉令,请求阿尔巴尼亚对沈磊实行临时羁押并将其引渡回国。虽然中阿两国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但阿尔巴尼亚对我国引渡请求进行司法和行政双重审查后,最终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将沈磊引渡回中国[注]晓科. 金融诈骗嫌疑犯引渡始末[J]. 民主与法制, 2010, (4): 34.。

引渡中的个案协议是指在国际引渡合作,虽然两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但两国可以就某个具体的案件达成特别协议,对个案的引渡问题作出专门安排。例如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就规定,即使两国之间在不存在引渡条约,在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加拿大的外交部长可以与有关国家就个案达成“特定协定”,以便执行该外国的引渡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特定协定”所确定的引渡条件,被请求引渡人在加拿大保有的永久居留身份甚至国民身份将难以成为对抗引渡的理由[注]黄风. 程慕阳避难申请仍面临法律难题[N]. 法制日报, 2015-07-18(07)[2017-10-15].。

另外,一些国家,如尼泊尔、澳大利亚等对“引渡条约”作广义解释,认为“引渡条约”包括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有引渡条款,此类条款可以作为中国与有关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不过此类条款属于任择性条款,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如李华波案件就是中国和新加坡双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

(三)简化引渡程序或采用引渡替代措施

正如前文所述,引渡措施的困境之一在于其程序过于复杂。目前无论是从引渡的理论还是实践来看,简化引渡程序,提高引渡效率都是一个趋势。如1995年欧盟制定的《欧盟成员国间简易引渡程序公约》就规定,各成员国在被请求引渡人同意引渡且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准许的情况下,无需提交引渡请求书(第3条第2款),也不适用正式的引渡程序;在被引渡人表示同意后最长40天内移交请求国[注]艾明. 论境外追逃合作中的案犯移交问题[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1): 41.。《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都规定,各国“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有关的证据要求。”

目前,我国已与48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但除了与秘鲁等极少数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含有简捷引渡规定外,其他双边引渡条约中并没有简捷程序。我们应在被请求引渡人员自愿回国接受请求国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的基础上,探讨推行简捷引渡的可行性。此外,我们还应尽快完善我国《引渡法》,对简捷引渡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简化程序的具体过程做出详尽规定,为引渡简捷程序的实施提供国内法依据。

在简捷引渡程序一时还难以制定和全面推广的情况下,我们还应加强劝返、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等引渡替代措施的采用,完善引渡替代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加强追赃,切断外逃人员的经济来源

从外逃人员的出逃目的来看,除了少数是因为赌博、投资亏损,走投无路逃亡国外之外,大多数外逃人员逃往国外的目的就是想过那种不劳而获、骄奢淫逸的寄生虫生活,而不受刑事处罚。从目前追逃成功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能被成功劝返、引渡回国的人员往往也是那些在国外走投无路、生存困难的人。另外,那些能通过打移民官司、难民官司、刑事官司能赖在国外,不愿回国的外逃人员往往就是因为他们手中还拥有大量赃款,可以高价聘请大牌律师。因此,针对那些继续逃亡国外、负隅顽抗的外逃人员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追回赃款,切断其经济来源,使其丧失在国外生存的经济基础。

(五)加强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境外追讨追赃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多管齐下。这种合作不仅包括各类部门之间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也包括同一部门的不同机构之间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在中央层面,2014年10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成员由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单位负责人士组成。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运作就是中央有关部委在国际追讨追赃中的一种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如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2015年3月部署开展的“天网行动”,就是由多个专项行动组成,专项行动分别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民银行等单位牵头开展。

(六)加强法治建设,树立司法公信力

我国一直致力于法治建设,注重人权的保障。1999年,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2004年,“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将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到了总则当中,而且还从一些具体条款的设定上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的新时代。党中央提出,要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加大了对过去冤假错案纠正的力度,仅2015年就至少有12起重大冤家错案得到了纠正[注]周炬. 去年至少纠正12起冤假错案[N]. 长江日报, 2016-02-02(11)[2017-10-15].。

尽管如此,但一些西方国家的司法机构或出于意识形态、利益因素等方面考虑,或由于对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现状的固有偏见,经常以酷刑、政治迫害以及司法不公等为由,拒绝给予引渡司法合作。加上一些被请求引渡人通过故意抹黑中国司法与人权现状,利用所在国复杂司法程序等手段以逃避被引渡,给引渡合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因此,我们除了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外;还应加强各种形式的国际法律合作与交流,加强正面宣传,增进了解,树立和维护我国依法治国的良好形象,提高国际社会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的信任度,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跨国追逃创造良好的国际形象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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