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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心理学分析和处置

2018-04-01周鹏宇王翠芳

三晋基层治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围观者瓮安组织者

周鹏宇 王翠芳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上海 100091)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山西 太原 03002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多元多样多发。尽管近几年来我国突发性群体事件有所减少,但突发性群体事件仍然是危害我国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矛盾,防范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任务依然繁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国家安全观”、“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为我们处理群体性事件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本文,笔者以具有代表性质的“瓮安事件”为具体案例,以社会心理学为分析视角,适当结合我军心理战战法,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进行具体分析,以期对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有所启示。

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潜伏酝酿阶段、诱导发生阶段、发展激化阶段和平息控制阶段,这四个阶段是串联递进关系,所以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第一个原则即“尽早介入”,在前三个阶段中越早的介入,越有利于解决群体性事件,早介入可以投入最少的人力物力,把影响降到最低,损失降到最低。第二个原则是“分类处理”,把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分为组织骨干人员、参与协同人员、围观人员;不同人员采取不同的措施,多管齐下,合力控制事态发展。第三个原则是“软硬兼施”,针对不同心理、不同诉求的事件参与者,既要采取说服教育、情感影响、意志瓦解等“软措施”,同时也要配合重点人物抓捕、通信阻断、武力驱散(展示)等“硬措施”,兵战和心战相结合,做好对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的控制。下面以“瓮安事件”为例,从事件发展的四个阶段入手,对具体措施进行分析。

一、潜伏酝酿阶段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具有规律性,一般都有较长的发酵和酝酿期。群体性事件发展的潜伏酝酿阶段,也是最好的预防、控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最核心最关键的任务是“控制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以“瓮安事件”为例,2008年6月22日凌晨至2008年6月28日,是“瓮安事件”的发酵期,在这期间,一些“小道消息”在瓮安县城传播,有说溺亡少女是被县委书记的侄女报复,而被人推下河的;有说溺亡少女是被副县长的儿子推下河的。到6月28日,这些谣言在县城里已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一听说游行队伍是因为这件事,大量群众跑去围观,谣言的破坏性效果至此体现的淋漓尽致。

可以看到,谣言经过筛选、修饰、强化,可加工成有声有色的故事,加上互联网和手机等工具的加速传播、放大和扭曲效应,信息在人与人之间被层层扭曲,直至面目全非。谣言对社会群体行为的影响,不仅激起全体成员的情绪反应,增强群体行为的烈度,而且使事态扩大、事件性质改变,进而走向极端。在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大众传媒对群众关心的社会信息传递不及时,谣言便乘虚而入,并形成一种不良情绪互相感染的社会心理环境,人们互相传播敌视和仇恨等有害偏见,会激化事件的发展。

所以追本溯源,控制谣言在潜伏酝酿阶段是重中之重。对于地方政府,警察系统,一定要对谣言敏感,警察系统的情报部门发现谣言,应立即开展辟谣、控谣、破谣的行动,政府宣传部门主动出来辟谣,给公众传递正确信息,用真相来压制谣言,同时要迅速切断谣言的传播途径,对大肆传播谣言的人员依法拘捕,震慑传播谣言的不法之徒,通过控制谣言,将群体性事件产生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诱导发生阶段

在诱导发生阶段,许多人为某一感兴趣的问题而聚集到一起,发生直接接触和互动,寻求对事件的了解和对策。由于有共同关心点,人们互相刺激和暗示,容易达成思想与情感的一致。所以在诱导发生阶段要高度警惕群体性事件组织者小团体的形成,阻止其对不明真相群众的宣传与煽动。

比如在“瓮安事件”中,死者亲属停尸不埋,以此向政府施压,索要高额赔偿金,每天都有上百人到现场围观聚集,给死者亲属出谋划策,极力怂恿家属聚众闹事、游行示威,停尸现场成为人群聚集地、谣言传播地、事件的策源地。在这一阶段,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一是对事件策源地的控制。在群体性事件的诱导发生阶段,往往会有一个明显的地点,事件的组织者用来商讨、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这个事件策源地既是事件组织者用来组织策划事件的地方,也是政府、警方重要的情报来源地,警方应将事件的策源地严密控制,迅速锁定策划者和重要人物,确定事件组织者的利益诉求,对重点人展开心理攻势,进行政策宣导,说服劝解,情感影响,意志瓦解,最终使其主动停止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二是分化瓦解事件组织者团体。事件的组织者、骨干参与事件的目的各不相同、利益诉求各不相同,政府、警方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点,开展心理攻势,分化瓦解事件组织者团体,尤其要重视对核心组织者的工作。比如,在“瓮安事件”中,对溺亡少女家属的工作是重中之重,尤其是要让其认清怂恿闹事者的真面目,不被好事者利用。三是加强对不明真相群众的舆论引导。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机制,开展有效的舆论引导工作,是化解危机、争取主动、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但长期以来,受传统的观念和做法的影响,有关政府部门特别是一些领导舆论引导的意识不强,没有先机意识、主动意识,不善于甚至不会运用舆论引导这个武器来化解危机争取主动,常常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如在“瓮安事件”中,李树芬溺水死亡后谣言四起,但当地公安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反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辟谣。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李树芬跳河自杀的原因,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均没有及时公布这些调查情况。权威信息失语,虚假信息泛滥,导致以讹传讹,谣言成了真理,致使社会上许多不明真相的人轻信谣言,以致出现了一呼百应、万众聚集的局面。

三、发展激化阶段

群体性事件进入发展激化阶段,矛盾逐渐加深,冲突愈发激烈,在这一阶段,如果无法有效控制局势,一旦矛盾激化,将造成重大恶劣后果。这一阶段处置的目标是快速控制现场局势,关键核心是快速,快速控制住现场,才能防止出现更多的过激行为,把损失减到最小。

在群体性事件中,组织者、附和者、围观者形成了一个利益诉求体系,它们互相影响、互相利用,组织者通过增加附和者、围观者的数量,壮大自己的力量,给政府施压,获取利益诉求;附和者通过对组织者煽风点火,号召更多的围观者参与,把事件闹大,发泄对政府、社会的不满,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自己的利益诉求;围观者虽然没有利益诉求,但却给组织者、附和者提供了一个庞大的群体,这个群体为从众心理、观众效应、去个性化心理、匿名心理提供了温床,是影响事件走向的内部动力源泉。

为达到快速控制局势的目标,我们在这里可以借鉴美军重心战的理论,美军认为,重心战是基于重心目标打击需求为牵引的作战行动,通过对敌作战体系重心目标的立体打击,快速达成作战目的。群体性事件当中的各类人员也形成了一个互相影响,互相利用的体系,我们要想实现快速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局面,就必须找到这个体系的重心,通过打击重心、破击体系的方式,达到“快速”的目的,以将群体性事件的损失降至最低。

通过对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体系的分析,可以发现,围观者既是其体系的最重要基础又是其体系的最薄弱环节,所以确定打击的重心为围观者。在控制群体性事件的行动中,把围观者放在控制的第一环,把切断参与者之间的通信放在第二环,把控制组织者放在第三环,把控制附和者放在第四环,形成这样一个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四环打击理论。比如在“瓮安事件”中,我们试想,如果当地政府能第一时间将围观者劝退、驱散,仅留下300余名组织骨干和事件附和人员,那么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和政府警方的人员比例将会是1:1左右,这种情况下,警方控制事件的能力将大幅提升,而发生打砸抢暴力事件的可能性将大幅下降。然而事实是,当时围观参与的人数是将近两万人,200余警察根本无力控制局势,遂发生了打砸抢暴力事件。

对于如何处置三类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提出如下对策:

1.对围观者的处置对策

围观群体构成极不稳定,通常事件持续时间越长,围观人员越多,但他们具有不特定性,组织性不强。在开展心理攻势时,一是要通过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第一时间还原事件真相,避免谣言作用的发挥,切断围观者与组织者、骨干分子、附和者的接触,减弱其同情、认同心理,防止围观者继续增加或参与其中。二是对已经参与其中的围观者,要明确表明政府对事件的态度及相关处理措施,努力争取围观者的理解,避免激化矛盾。三是及时宣传围观者与参与事件人员不同的法律责任,防止围观者向骨干分子转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通过宣传教育,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对该部分人员予以驱散,以孤立直接参与事件的人员,减小处置阻力。

2.对组织领导者和骨干分子的处置对策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领导者和骨干分子通常具有自觉的心理意识,目标明确,经验丰富,协调和指挥能力较强,一些人还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他们往往希望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越大越好,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其他层次要大。对他们开展正确的心理攻势是成功处置的关键。一是与其进行沟通、谈判,了解、分析其真正目的、需求,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改变他们的心理认知推进问题的解决。二是向他们宣传法律政策,指出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所需承担的责任,动员其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反映诉求。三是通过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揭露犯罪分子的罪行和险恶用心,争取群众的支持,同时使其被其它参与者孤立。四是当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时,要及时果断处置,起到震慑作用。

3.对附和者的处置对策

群体性事件中的附和者人员构成复杂,参与事件的目的、动机各异,有些是出于从众心理,有些受到外力的强制,有些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还有些则受到蒙骗。他们是群体性事件主体组成的基本力量,人数众多,行为动机、目的不如核心层次人员那样明确,其活动意识不如核心层那样稳定和强烈。针对以上特点,对附和者开展心理攻势,一是正面引导。通过媒体、动员群众等多种方式,对附和者开展高强度、不间断的舆论宣传,通过全方位、立体式的心理攻势,揭露犯罪分子的险恶用心,削弱犯罪分子的动员效果,涣散其斗志;二是威慑攻心。要制造强大的威慑阵势,给附和者施加心理压力,造成心理恐慌;三是,刚柔并济。关心关爱受蒙蔽群众,在合理范围内为他们解决困难,以实际行动争取他们的信赖。

四、平息控制阶段

群体性事件被平息后,参与者存在迷茫观望、反思总结等心理,政府处理的态度、结果会影响事件参与者及其他民众以后对群体性事件的态度及行为。因此,在这一阶段要正确把握群众的心态和现场情况,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以案说法,让绝大多数群众认识到暴力抗法的违法性,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多为普通群众,因此,在现场处置和后续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原则,多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千方百计解决群众所集中反映的问题,努力减轻群众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还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培育群众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心理问题引发各类社会不稳定因素,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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