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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2018-03-31殷啸虎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多党合作民主党派

殷啸虎

(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 200020)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3月4日下午参加全国政协联组会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求我们坚定不移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多党合作独特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团结奋斗。”新型政党制度是对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精准概括,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性质、特征与优势。

政党制度的设计和发展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不能割断历史;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更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应当认真研究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发展的路径,认识新型政党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把握推进新型政党制度发展的方式,完善新型政党制度的设计。

一、新型政党制度发展路径的演进,大体上经历了一个从制度化、规范化到法治化的发展历程

新型政党制度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最新概括。它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最适合中国具体国情和实际的政党制度。新型政党制度不仅根植于中国深厚的土壤,并且按照其自身独特的路径发展完善。

每一种政治制度都有其历史与现实基础,都是基于本国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政党制度自然也不例外。新型政党制度的理论是在民主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大体上经历了一个从体制到机制、再从机制到法制的发展演进历程。

1949年9月21日,新政协召开,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 《共同纲领》,从体制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在确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的同时,将多党合作建立联合政府作为建立和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并为这种新型政党制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而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各民主党派进一步确定自己的政治纲领、工作方针,整顿和发展自己的组织。从1949年底到1950年,各民主党派相继召开了各自的全国性会议。经过讨论,各民主党派作出决议,明确以 《共同纲领》作为各自的政治纲领,宣布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民主党派经过了组织调整,正式形成了8个民主党派共存的格局。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于1950年3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原则:既要在政治上和思想上,以共同纲领为准则,团结他们共同奋斗,帮助他们提高到为彻底实现共同纲领而奋斗的水平,同时又必须在组织上适当地尊重他们的独立性,善于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推动和帮助他们逐步前进[1]。因此,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确定的对各民主党派的总的方针,就是要继续保持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联盟,实行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帮助各民主党派团结、进步和发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新中国建立初期确立的新型政党制度的实践表明,民主党派的存在,以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不仅没有削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政权,相反,大大加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巩固了人民政权的基础,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优越性。

随着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如何从体制上进一步加强这种新型政党制度,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被提了出来。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作的 《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在谈到党和非党的关系时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2]在其后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八大”上,又正式将它作为一项基本方针确立下来。邓小平在大会上所作的 《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也指出:“我们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合作是长期的,这一方针是早已确定了的。从抗日战争时期开始,我们党就实行了同党外民主人士合作的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合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十多年的经验证明,这种合作对于我们党的事业,是有益而无害的。”[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新型政党制度也得到了新的发展。1979年,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邓小平将新时期的民主党派界定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为新时期多党合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同年又在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提出了 “新时期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概念。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将多党合作的 “八字方针”发展为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 “十六字方针”。1987年,党的十三大又提出了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概念,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体制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新型政党制度的同时,从机制上对新型政党制度运作进行了规范。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了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意见》指出,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意见》并就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原则、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意见》中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共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其次,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点。《意见》指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其三,民主党派的法律地位。《意见》指出: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以人民代表的身份,依照宪法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进行活动。

《意见》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走上了制度化发展轨道。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为从宪法上和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基础。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发展,中共中央先后制定了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这些党内规范性文件更注重制度建设,将政党制度的相关政策上升到制度化的层面,更强调了相关制度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起到了更好的引领与规制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新型政党制度问题的规范,在继续注重发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作用的同时,更加强调了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如2015年1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全面部署,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为了配合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2015年12月),对一些具体的程序性和操作性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开始着手进行包括政党制度在内的统一战线党内法规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不久,中共中央就发布了第一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规划纲要,即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 (2013-2017年)》,其中对完善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党内法规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制定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完善党领导统一战线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好地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研究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方面的制度规定,健全协商民主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根据这一要求,由党中央直接领导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试行)》的起草制定工作,并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颁布实施。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试行)》是统一战线工作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它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统一战线工作由制度化、规范化向法治化的演进,其中有关政党制度的规定,开启了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建设的新路径,对于政党制度建设的法治引领具有十分重要的规范意义。

二、如何认识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问题

政党制度要不要法治化,政党制度法治化的具体要求是什么?这些问题,应该说是近年来有关政党制度研究中关注较多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型政党制度的发展,学术界关于政党制度法治化的问题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各种观点比较集中地反映在政党立法的类型和内容是什么、要不要进行政党立法,以及如何进行政党立法等方面。

(一)关于政党立法的类型和内容

关于政党立法的类型,有学者认为,从目前各国政党立法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

(1)有些国家制定关于政党的专门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2)有些国家只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对政党作出规范性的规定;

(3)有些国家采取惯例的形式来确认和保障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政党制度[4]。

也有学者认为,各国政党的立法大致有四种类型:

(1)宪法对政党的合法存在、基本原则和活动范围作出规定;

(2)制定关于政党组织及其活动的专门法律——政党法;

(3)根据不成文的、长期形成的具有宪法内容的习惯性做法来规范政党的活动,被称为宪法习惯(或潜在宪法);

(4)制定具有明显针对性的某些单行法规[5]。

关于政党立法的内容,有学者认为,政党立法强烈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基本目的就是维护现行的政治制度,巩固阶级统治。但由于不同国家政治力量的对比不同、政党政治和政党制度的形式不同,因而在宪法和法律中对政党及其活动的规定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大致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确认自由组织政党是公民的权利;

(2)确认政党的地位、作用;

(3)规定组织政党的条件和对政党的要求。如有的国家宪法规定,政党的组织原则要符合民主原则的要求,有的国家宪法还对政党的资金来源、政党的名称等予以限制;

(4)规定对党员的资格、身份和活动的限制;

(5)规定禁止某些政党或对政党活动的限制。如有的西方国家的宪法规定,如果根据政党的宗旨或者党员的行为表明某一政党意图侵犯或意图危害国家的生存,该政党即为违宪[6]。

(二)是否要进行政党立法

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和学术界有较大分歧。反对的观点认为:在坚持、完善和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问题上,可以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但不宜过多地强调法治化。因为政党制度问题在本质上属于统一战线问题,只能用统一战线的办法即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无需诉诸法律,否则就不成其为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了[7]。有学者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已经对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地位、作用、关系以及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和措施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虽然是一个政策性文件,但对于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得好不好,关键在于现有政策的落实,而不在于政策条文的法律化[8]。

但不少观点认为:有法可依是法治化的前提条件,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政党制度也不例外。有学者认为:中共中央 《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虽然内容翔实,措施得当,但由于它只是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布的党内文件,只是表明执政党对多党合作的积极态度,只为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提供了执政党方面的政策依据,因而自然不具有国家的法律效力。虽然执政党的政策对国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再好的政策,如果不把它制度化、法律化,那就难以使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部分政党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9]。

(三)是否要制定专门的 《政党法》

关于是否要制定专门的 《政党法》,虽然有学者指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没有制定 《政党法》的必要,勉强制定,反会造成新的矛盾,影响现有的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格局。但依然有不少学者主张制定 《政党法》。如有学者认为,目前共产党领导国家的具体做法,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如何咨询于决策之前,协商于决策之中,合作于决策之后,监督于决策和执行前后,如何使参政和监督经常化、程序化、组织化等等,都缺少法律明文规定,这样就难以具体贯彻,无法保证。因此,从长远看,应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政党法,以便使我国的政党活动制度化、法律化[10]。《政党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政党活动的基本原则、政党与政府的关系,以及政党内部治理结构等。

(四)如何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政党立法的争论

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政党立法的争论,实际上反映了对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发展的路径选择问题。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应当说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发展趋势,但这其中我们应当厘清一些基本概念和关系。

政党制度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调整政党关系、规范政党行为和组织活动。但关于 “依法”的内涵和要求,有不同的理解。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存在一个误区,就是认为政党制度法治化就是制定政党立法甚至是 《政党法》。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有关制定 《政党法》问题,曾经有过热烈的讨论,也提出了一些颇有见地的观点。但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政治体制的构成来看,显然不存在制定专门 《政党法》的条件,因此在此对这一问题不展开分析。

有关制定政党立法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需要厘清 “立法”的概念。狭义的政党立法,通常指的就是 《政党法》,这个问题我们刚才说了,至少目前还不具备立法的条件;广义的政党立法,是指制定有关政党制度的法律规范。这里说的 “法律规范”实际上是有两个体系:一个是由宪法统领的国家法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二是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体系,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章、条例,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就政党制度而言,宪法已经确立了新型政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而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有关政党制度的法律规范,虽然从长远来看是必要的,但至少目前似乎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我国的新型政党制度的核心内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新型政党制度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因此,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应当是我国政党立法可行的模式与路径。

目前我国有关政党制度的相关规范是由党内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比较重要的有:《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2006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2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2015年1月5日)等,并根据相关制度实施的要求,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配套的实施意见,如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6月)《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2015年12月)等。这些党内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政党关系和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从推进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的要求来看,仅仅依靠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显然是不够的,新型政党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用国家法的形式加以规范无疑是需要的,但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可以先从制定党内法规做起,将原来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党内法规的层级,制定相关的条例,同时配套制定相应的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先完善有关政党制度的党内法规体系,条件成熟之后,再制定相应的法律[11]。

当然,政党制度法治化不仅仅是制定静态的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动态的依法运行机制,这也是政党立法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协调政党关系、规范政党行为的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本身也是法治化的要求和体现,而这也是未来推进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和方向。

三、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发展的思考

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就其规范对象而言,既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包括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可以说主要是依法规范执政党的行为。但由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相关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对于依法执政已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因此,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主要是如何依法调整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依法保障参政党权利、规范参政党行为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如何依法保障和规范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充分发挥新型政党制度的优势。

(一)意义:新时代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九大修改后的党章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因此,新型政党制度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也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应有之意。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序言最后自然段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中的这些条款和规定,确立了新型政党制度的宪法格局,对包括民主党派在内的各政党的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为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新型政党制度是中国政治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与人民的必然选择,各民主党派作为我国的参政党,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而要完成这一使命,一是要协调好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充分发挥参政党的功能;二是要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包括制度建设,优化参政党的职能,提升参政党的素质。这就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形成明确具体的法定运行机制,保证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职能的实现。因此,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将宪法和党章中有关新型政党制度的规定落到实处,协调好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规范参政党的活动,保障参政党的权利,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二)路径:以党内法规规范新型政党制度

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就政党制度而言,宪法已经确立了新型政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而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的规范载体,应当是我国政党立法目前可行的模式与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界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这一表述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际上包含了两大体系,即两个 “形成”:一是 “形成”国家法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另一个是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新型政党制度而言,纳入党内法规体系,以党内法规作为新型政党制度的规范载体,无疑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政治实践的路径选择。

以党内法规作为新型政党制度的规范载体,可以通过发挥党内法规的功能,引领和推进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发展的进程。党内法规对于政党制度规范的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确认功能、指引功能、协调功能、保障约束功能。通过这些功能,对涉及政党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规范。就确认功能而言:首先表现为一种制度确认和职能确认,如关于新型政党制度性质的确认,和关于民主党派的性质以及基本职能的确认。就指引功能而言:对具体的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路径和工作目标等进行指引,以推进多党合作的开展。就协调功能而言:主要是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政治前提,协调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就保障约束功能而言:通过对各方行为的约束,保障各民主党派依法履行职能。

(三)内涵:如何保障各民主党派依法履行职能

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基本职能就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的目标,就是依法保障和规范各民主党派依法履行职能,这也是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的内容和要求。从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发展的实践来看,应当通过制定相应的党内法规,明确以下几个 “法定”:

1.地位法定

即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认民主党派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试行)》(以下简称 《条例》)在确认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的同时,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对法定地位的确认,是保证民主党派依法充分履行职能法律前提。

2.职能法定

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在这方面,《条例》已经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关于政治协商,《条例》规定,“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3.权利法定

只有依法保障民主党派的权利,才能保障民主党派依法履行职能。目前对民主党派的法定权利基本上等同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缺乏明确、具体和独特的规定,这不得不说是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中的一个 “短板”。因此,应当完善相关规范,明确民主党派的权利行使及保障机制。

4.程序法定

民主党派职能的履行是制度性与程序性的,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保障机制,首先也应当是程序性的保障机制。内容规定得再具体,没有相应的法定程序,很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应当健全和完善程序性的规定,通过完善的程序来保证实际的效果。

5.效果法定

如何依法保障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实效性,是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的一个关键问题。只有将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效果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体现新型政党制度的优势。在这方面,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包括程序性的和实体性的规范,多方面保障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实效性的体现。

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多党合作的独特优势,离不开制度和法治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新型政党制度发展的实践证明,法治化是保障新型政党制度有序规范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新型政党制度发展的基本路径。我们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推进新型政党制度法治化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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