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治理视角下的警调衔接机制研究
2018-03-31何贇治
何贇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一、警调衔接机制内容概述
(一)警调衔接机制含义
警调衔接是将治安调解、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相互协调起来的联合调处机制。该机制允许公安机关在受理纠纷后,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非警务类纠纷及可调治安案件、刑事和解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内容移送、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实现治安调解、轻微刑事案件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相互衔接。警调衔接机制包含着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行为以及民间的自治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将公权力与自治力相结合的治理手段。警调机制归根结底在于衔接二字。将治安调解、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衔接,需要具体到多个部门和社会组织。在众多节点中,我们着重于观察调解工作室节点。因为警调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要依靠一定的组织机构来实现,工作室正是承担了具体调解业务的机构。
(二)警调机制中的调解主体——调解工作室
调解工作室是一个专业性调解组织,也是警调衔接机制的核心节点。警调衔接机制的运行需要依靠工作室这一具体调解机构。调解工作室,实质上是街道(镇)调解委员会的内部办事机构。调解工作室最开始出现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省市,现今已在全国越来越多的地方得到了发展。各地的调解工作室实践不尽相同,各有特点:例如上海的杨伯寿调解工作室和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偏综合性调解;浙江宁波的老潘调解中心立足于警调;江苏南通按小区设置的居民调解工作室局限于调解社区内纠纷。从整体上来看,调解工作室是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建立的,以调解各类民事责任争议为目的,以非官方性人员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调解组织。这些工作室依附着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收入也主要依靠政府资助,在本质上可被归类为官方主导下的非政府组织(governmentoperated NGOs)。此外,尽管各工作室开展的调解业务存在差别,但各调解工作室都普遍承担了警调衔接的相应业务。
二、警调衔接研究的新视角——节点治理
(一)节点治理理念
上世纪九十年代由纽约州立大学的贝利①大卫·贝利David Bayley,Ph.D. (1961) Princeton University,University at Albany, SUNY.、多伦多大学的夏利②克里佛德·夏利Clifford Shearing,University of Toronto , Canada.、澳洲国立大学的达沃豪斯③皮特·达沃豪斯Peter Drahos,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等学者提出了并研究了节点治理(Nodal Governance)范式。节点在英文文献中为node,意为一个网络或系统中的连接点。学者夏利认为,节点是具备一定知识和能力的机构性场所,可以作为安全治理的来源经常动员起来。节点是个抽象的概念,是应用着不同视角、经验和资源来解决社会系统中的问题的实体。传统的治理是由国家来提供管理和公共服务。而节点治理,将其他能够提供安全和正义这类公共产品的实体确定为更广泛的治理参与者。这些参与节点为了社会安全和谐这一共同目标,分享资源、加强良性互动,形成一种系统性协调的治理状态,从而突破管理方式上可能存在的局限,以及应对实际中出现的安全方面的重大挑战。节点治理强调的是一种治理的“多边化”,主张安全治理从国家单一主体转向多元主体协调。
警调衔接将人民调解嵌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逻辑与节点治理的理念非常契合。由于各种原因,公安基层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集中汇集之处。为疏导和化解公安基层汇集的各类纠纷,政府多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各节点共同参与,形成了化解纠纷之合力。随着警调衔接机制的发展,更多的节点被陆续纳入到警调衔接机制中,并提供出了调节资源。在警调衔接的过程中,调解工作室具体连接了政府街道办、公安机关派出所、司法局所、居委会以及信访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治理节点,形成了一张调解网络。警调衔接亦是国家安全治理的一部分,它是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这之中调解组织已成为了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节点。调解工作室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初是国家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减少信访和累诉而发动的治理节点。作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的调解组织,在官方引导下承担起了具体的调解工作,这是典型的响应式节点治理方式。社会调解组织不仅在警调网络中发挥着作用,也是社会治理体系中典型的新治理节点——调解组织已然成为处理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和缓冲区,它们同时连接着国家和社会。
(二)调解工作室在节点网络中的核心定位
调解工作室是警调机制中的核心节点:工作室承担了具体调解任务,而且在现实中,它们与其他关键节点的互动最为顺畅。调解工作室在该调解网络中的核心位置是实践的结果。明晰了工作室在警调网络中的位置,才便于理解工作室是如何发挥其功能的。下面将从工作室在调解网络的层级和与最关键节点间的关系来做出解析。
1. 调解工作室在调解网络中的层级
普遍来看,调解工作室是在街道(镇)一级建立的。个别例外,如于2017年江苏南通的社区调解工作室模式,提出在500户以上居民小区试点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南通的试点情形比较特殊,依托社区而设立的调委会大多位于拆迁安置小区。除了设立的小区调解工作室外,南通本身也有着许多个人调解工作室品牌,这种个人调解工作室品牌在江苏并不少见。调解工作室依托的行政层级,完全可以结合现实需求来确定,并不一定要墨守成规。例如在发展规模大而总的行政级别很难提升的城市,就可在更低的行政层级里设立工作室。这样解释似乎也合理。那按照一开始的人民调解设计,社区一直就有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又何必再设置工作室呢?无论是人员、场地还是经费,居委会调解委的调解资源实在太有限,政府往往是拿不出来资源投入到社区层面的调解组织的。人们更愿意将略复杂的纠纷拿到更有调解资源(意味着有更专业的调解水准)的调解组织,如此一来使得居民调解委逐渐边缘化只得处理一些细小的社区内纠纷。政府将工作室置于街道层面,一方面是打算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和集中资源,使其具有更多调解优势的同时亦节约了资源;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控制和监督。
2. 警调网络中工作室与其他关键节点的位置关系
就调解工作室和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的关系而言,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内部办事机构。国家设计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将其定位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质上人民调解委在众多调解组织中,与国家渊源最深、与政府最为一致。既要对调解组织形成有效控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组织能动性,于是在对二者的取舍下设计了街道调解委和工作室的科层关系。现在的街道调解委调解功能有限,往往是依靠组织成员(街道的各个居委会调解主任)在各自社区范围内发挥作用。调解工作室建立后实际上取代了街道调解委的调解地位,也避免了政府主导的痕迹太过明显。现实中很多地方的街道、乡镇调解委甚至根本不是一个实体,其专门办公场所也不一定有,而只是各居委会调解主任名义上的集合。所以文中才选择将调解工作室视为警调机制中的核心节点。
在警调网络中,驻所调解工作室按照规定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践中就驻于警务室(站)的工作室亦是如此。按照规定,所有的工作室的建立都要向司法局备案,且都要接受司法局和司法所的业务指导。除了业务指导,经费方面,街道办和街道司法科为一般的工作室提供很大部分经费支持。另外对于驻所工作室,浙江的省市级警调规范要求,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级人民调解委要共同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障警调衔接工作顺利开展。对于其经费保障的规定过于简单:各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来解决驻所调解工作室的经费。现实操作中是让公安机关负责部分驻所调解员的工资补贴,又鼓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对工作室的考核以奖代补,然后党委、政府还能提供一些补贴。基层政府和工作室之间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确定了委托代理关系,有合作的成分。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驻所工作室,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工作室实质上存在着准科层关系,实现了对工作室的控制。
三、警调衔接的运作机制
警调衔接的运行涉及到多个节点的参与,但也不可否认,公安机关与调解工作室的互动最为直接。在此,着重介绍调解组织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业务交集和对接形式。
(一)警调对接的具体工作流程
公安派出所接到报案,对案情做出判断后进行分流处置。如属于非警务类民间纠纷,办案民警应告知当事人,并移送驻所调解工作室调处。
就治安纠纷案件而言,办案民警能当场调解的现场调解处理,不能的则需要开展调查、掌握证据。警方认定案件符合治安调解情形的,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入治安调解程序,或者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治安调解。在双方确定要调解后,办案民警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再将案件中民事争议内容委托给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对委托的民事责任事项的调解情况,调解工作室应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且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公安机关依法不追究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如果调解不成功,或者达成的民事责任事项的协议未得到履约,公安机关还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刑事和解的案件,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同上,办案民警在依法做好案件调查取证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移交工作室等调解组织。工作室应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调解结果。若公安机关通过审查确定了和解合法且双方当事人均为自愿,则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二)工作室与公安机关的对接形式
警调对接形式是指调解工作室与其他节点的对应方式,在此处仅介绍与公安机关的对接形式。警调衔接的模式分为驻所制和移送制,其中驻所制更受到推崇。浙江的警调衔接实践中,大多数派出所都采用了驻所制模式,即由镇/街道的调解委在派出所内设立调解工作室,并指派调解员驻所来承担调解业务。很多派出所的驻所调解工作室采用了24小时值班制,在浙江警调衔接规定中,无论白天还是夜里,民警遇到矛盾纠纷需要调解处理的,随时可以移交给调解工作室①警周刊.人民调解进驻派出所矛盾纠纷破解新模式 [EB/OL]. http://www.nbsgaj.gov.cn/jwzx/ztzl/jzk/2013_1627/2146_911/di2/200902/t20090223_34024.html.。那些平均接收治安纠纷数量较少或者不具备设置工作室条件的派出所,采用的则是移送外部调解工作室等调解组织的模式。在诸多采用了移送制的情况中,调解工作室(非社区调解委员会)还有设置在就近警务室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警调对接途径的便利和顺畅。此外,浙江的警调衔接操作规程规定,民警根据报警内容判断在有调解可能的情况下,可以捎上驻所调解员一同出警,以便其参与现场调解。对这种情形,规范还要求驻所工作室应当给予配合。在早期个别地方(宁波)试点中,警调衔接实验了两级衔接机制:让派出所与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衔接,警务室与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衔接。彼时的街道/镇调委会和现在的驻所警调工作室相似。到后来出现了调解工作室,并确定是在街道/镇一级与派出所挂钩。
(三)调解工作室与政府节点的互动
调解工作室在与政府多部门的互动下开展着调解工作,其中与街道办、司法局所、派出所节点的互动最为主要。其一和基层政府节点:街道办事处以补贴和奖金等形式资助调解工作室,实质上是购买调解组织的服务,即基层政府与调解工作室形式上形成了合作的互动关系,调解工作室的建立离不开政府提供的资源。其二和司法局所治理节点:司法行政部门(主要是司法局、司法所)以国家对人民调解的法律政策为依托,对调解工作室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除此之外还负责其调解员的培训及发放合格证书;调解工作室还须向司法所提交调解档案,反馈调解信息。其三和公安部门节点:公安机关将非警务纠纷移送工作室,并可将治安案件和刑事和解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内容委托给工作室。很多派出所为调解工作室在本单位内提供办公场所,鼓励调解工作室入驻,并且负责部分所内工作人员兼任调解员的工资待遇。调解组织还与法院和检察院发生联系:警调中刑事和解的民事内容争议亦可由工作室担任调解,这类案情除了涉及公安机关外,还涉及到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多方参与。在警调衔接机制中,调解工作室节点普遍连接了上述街道办、法院、检察院、公安派出所、司法局和司法所等主要治理节点。除此之外,工作室在实践中还和环保、卫生、劳动等政府节点产生互动。
(四)调解工作室与社会节点的互动
调解工作室还和非政府部门节点的进行互动。如工作室从律师事务所聘任(或司法局向律所聘任)律师作为调解员,以及工作室与法律援助中心互助甚至合并办公场所——工作室与这类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机构互动的做法,为开展调解工作带来了专业性法律保障。再有一些地方(例如上海),调解工作室对居委会的调解委主任的工作存在着指导关系,调解工作室可以帮助解决社区内难以调解的纠纷。工作室连接了居委会、律师事务所、协会组织、企业等社会资源节点,与上述政府节点一道结成一张覆盖面更广的纠纷调解援助网络,有效预防了矛盾升级而使得社会整体更安全。可以看到,在警调衔接的过程中,调解工作室与多方治理节点连通并为促进社会安全和谐而配合。
调解工作室节点自身还具有一定的优势。作为旨在化解社会矛盾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调解工作室有着其他政府部门节点不具备的功能,工作室以其社会组织的性质似乎更能贴近民众,更方便于排查社会矛盾纠纷。再有人民调解本身也得到了宪法等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认可和鼓励,人民调解可以弥补规范性文件无法触及的地带,以社会道德和本地公序良俗等非正式规范发挥补充作用,这似乎更贴近传统的恢复性做法,更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委员会和工作室处于不同于正式治理组织的位置,该节点应用了社会组织的视角、经验和社会资源,拓展了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
四、警调衔接机制的价值所在
(一)预防性价值
警调衔接的核心价值就是能通过调解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升级,以保障社会治安。
公安机关并不对非警务纠纷负责,一旦介入还会消耗大量警力资源。现有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命令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不用受理非警务纠纷案件,但如果没有相适应的纠纷接收机构和对接机制,民众解决纠纷的现实需求难以满足,大量非警务类民间纠纷往往还需要公安机关解决。面对各类非警务纠纷报警,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人可能会受“无限政府”观念影响或者为了片面追求当事人满意,要求办案民警进行调解。其出发点也无可厚非:无差别受理是为了预防社会矛盾纠纷激化、预防上访,以促进和谐与治安。
通过处置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以保障社会稳定,这种思路本身没有问题。只是把公安机关置于单打独斗、疲于奔命的局面则非常不合适,其调解能力有限。所以,这时需要发动其他治理节点参与,尤其是要调动社会组织的力量,让调解工作室等组织来分流非警务类纠纷和接受其他委托。警调衔接不仅仅是直接为警务实践带来便利,更多还是为了发挥预防功能。在“沙堆效应”①宫志刚. 治安之道[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治安理论中,沙尖是指大案重案,越往下是越轻型的违法犯罪,最底层的沙基是可能转化成犯罪的矛盾纠纷。只有沙基小了,沙堆这一社会失范的整体才会真正降低。专门的调解组织正是为了化解沙基这一层数量庞大的纠纷应运而生的。2018年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了人民调解是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可见国家充分肯定了人民调解组织的预防性价值。
(二)推进公安去非警务活动改革
在警调衔接机制中,公安机关将非警务类民间纠纷移交给调解工作室,将治安纠纷和刑事和解案件中的民事争议问题委托给工作室,既减轻了自身的负担,又可使纠纷得到更专业的解决,这使得公安办案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警调衔接机制使得公安机关找到了能分流非警务类纠纷的对接机构,这对公安机关去除非警务活动的警务改革有重大推动作用。
公安机关本身调解资源配备少、精力有限,处理数量庞大的纠纷案件是费时费力的。其次,治安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边界并不清晰,很多案情是否为非警务类纠纷难以判别,若办案民警不处理又可能有风险。移交或者委托给工作室等调解组织似乎能规避这样的风险。派出所接到的民事纠纷和其他警调纠纷中的民事争议内容,调解工作室都可以拿来处理。再者,公安机关民警对纠纷直接进行调解还存在局限性:一方面民警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力量,不宜过于主动地主张调解;另一方面,纠纷中除违反治安行为及损害赔偿内容以外,还有许多私人性质的争议内容,例如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民警对此施加影响力的正当性还存有争议。治安调解本来是为了化解矛盾纠纷而设立的,恰巧这些偏私人的争议内容往往才是问题根源。这些纠纷背后深层次的民事争议,警方不方便介入,也很难有足够的介入能力。
警调衔接机制把问题交给调解工作室,情形发生变化,调解工作室对纠纷背后私人领域中的矛盾也可以解调。而且调解的手段会更加丰富,例如可以将人情、道德、理俗、习惯等制约手段掺揉进来,恢复性地化解民间纠纷。这样既达到了当初追求的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也使得公安机关避免了直接调解的尴尬和诸多不便,很大程度上还解放了警力,使其能够将警务资源集中在需要专业技能和权威的问题之上。
(三)警调衔接促进调解的专业化
以前关于治安调解的研究总要主张对相应民警进行调解培训,却一直不见现实成效。因为公安机关本身并非专业性调解队伍,用于调解的资源和能力很有限,调解工作只会是其日常工作中的一个细小分支,所以单方面依赖民警的调解模式很难真正实现专业化。
调解纠纷不仅需要国家正式规范作为解纷之依据,同时也需要习惯、惯例等非正式规范调整力量。在这种理念下,调解的专业性有了更丰富的内涵:在调解技术方面,调解主体既要对法律和政策等进行专业性解读,将其作为重要依托;又要技术性地结合道德、习惯、情理等因素,以实现情理法的协调,从而恢复性地化解民间纠纷。此外专业化调解还要求,在调解的制度上确立规范的调解工作章程和队伍管理制度,以及在人员配备上一定要设置专职调解员(这意味着稳定的知识能力和潜在可动用的社会资源)。这些调解的专业化要求都是公安机关一家难以实现的。
可以看到警调网络中,工作室通过与诸多相连接节点的互动,得到了更完备的调解资源配置。警调工作室能得到司法、环保、卫生、劳动等诸多政府资源和律师事务所、协会组织、企业等社会资源,这使得警调工作室在处理一些较复杂的纠纷时仍然能游刃有余。
(四)有助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种新的治理理念要求将社会力量纳入治理格局,以调动和利用更多社会资源,使得政府和社会发生良性互动。警调衔接机制是发动社会组织力量的典型案例,政府对社会中的多元主体、机制和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公权力和自治力配合的局面。在调处治安纠纷时,公安机关适当的干预和民间自治的调整作用缺一不可。一方面,相对于国家主体来调解,民间调解组织不仅具有独特的社会资源,而且更能容易得到民众认可,民间调解组织的工作更能做到透明,也更能接受监督。另一方面,国家自上而下的牵引指导,甚至必要时的强制干预,对确保调解组织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所以,政府要在对社会调解组织实现控制和引导的前提下,赋予其更多主动权,并相应地委以更多治理责任,充分利用调解组织的优势来达到更佳治理成效。
宪法规定了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自治内容,是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之一。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种自治行为。警调衔接模式在运用自治力量的同时,恰到好处地加入了国家的引导和社会组织的调整,避免了调解走偏的危险。警调衔接机制是国家治理、社会调节以及群众自治的缩影,三者的良性互动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五、警调机制的智能化发展趋势
节点治理讲求各个治理节点间分享资源,加强良性互动,形成一种系统协调的治理状态,由此也要求各个治理节点之间必须有快速、及时的联结通道。当前不断进步和成熟的通讯技术和大数据技术,能够成为警调衔接机制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巨大助力。警调网络中的各个部门、机构的联结和互动也因为这些技术性的手段、平台而得到加强。从直观的视频通讯技术到系统性的数据平台,这些越来越先进的技术让警调衔接机制变得更加及时、智能和方便。
(一)线上视频远程调解
在浙江的警调对接模式中,多数调解工作室进驻在派出所内,驻所调解员可以立即对警方移送或委托的纠纷进行调解。驻所制对警调衔接机制的提升效果很显著。但我们依然需要线上调解作为补充。一则,调解室可以在当事人不方便的情况下,利用视频技术在线进行远程调解;二则,如果有条件,采用移送制的工作室也可以采用线上视频调解来填补现实空间上的距离,从而提高调解效率。线上视频调解不能取代线下调解室实体,但是一定会作为重要补充形式来为警调衔接带来更多便利。现实中很多调解室已经设置有线上调解系统,例如“老潘工作室”的远程调解系统,而且该视频远程调解系统与手机等终端相联,调解员可以直接通过手机随时随地开展调解工作,极大提升了工作效率。浙江的警调衔接规范要求在驻所制工作室中,需要有调解值班员24小时在所备调。现如果能做到视频远程调解的相关技术完全成熟及普及的话,就完全不需要驻所调解员下班时间后在派出所内值班了。
(二)通过互联网整合工作室
现可以运用互联网、视频联络等技术将多个警调工作室联结形成网络。
在前文提到调解工作室是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现有大多数调解工作室都是在街道、镇一级设置的,如此工作室和往上的街道、镇调解委是一对一被指导互动关系。依靠调解委来协调多个工作室的调解资源是不方便的。调解工作室还和一些政府部门有实质上的准科层关系,工作室与再往上的指导部门司法局形成多对一的被指导关系,以司法局为节点联结诸多调解工作室形成网络固然很好,但由于两种机构性质不同,还是工作室之间形成另一种行业性网络,工作室彼此间直接互动和协调资源来得更方便和快捷。
在追求效率的今天,建议警调工作室如有条件设置区域性行业互联网联结平台和视频联络系统,以便多警调工作室之间能交流经验、提供帮助、分享信息和资源,从而提升警调衔接之成效。同样举“老潘工作室”的例子,以技术性手段和数十个派出所的警调室相连,彼此间建立了远程视频联络室,形成了调解工作室网络。而且该行业网络实现了纠纷内部流转预约,视频连线远程调解,使得各工作室结成一个组织化的体系,形成更大调解合力。
(三)借助技术设置线上纠纷接收服务平台
一方面,调解工作室可在网上设置一个向群众提供综合性调解服务的平台,来拓展纠纷接收途径,并方便民众选择调解员。如此一来,纠纷当事人能通过线上平台向工作室预约。为保障服务质量,可以在对外平台上介绍调解员的专业领域、调解员评价内容等信息,以便群众选择。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这种做法,宁波的对外调解服务平台具备了群众线上预约、便民在线咨询、调解员评价打分、审核考评等多项功能。除此之外,该对外平台还能连接到公安门户网站、便民警务类手机应用软件、智能警务亭自助服务区,做到了多种终端全面覆盖。
另一方面,工作室可以专门向警方开设接收纠纷的途径。警方通过网络直接将纠纷案件自动流转给工作室,移送制工作室后台自动形成网上预约。类似上海创设的110联调平台机制,公安在接到报案后,将需要调解的案件情况传真给调解室,交由工作室调解。在警调衔接这一模块,调解工作室行业内应专设一平台,单独接收公安机关接到的纠纷报警。
设想这类线上服务平台将来还能将形成的信息数据(不能涉当事人隐私)串联起来,对纠纷种类和数量分析研判,以便发现社会中非稳定因素,方便后续研究提出减缓社会矛盾建议,自然是更好。
(四)将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加入个人信用评价系统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社会主义道德的规范调整作用以及互联网的越来越发达,将来官方很可能会创设公民个人信用管理系统,即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将公民个人信用记录输进电子档案库。并且每个公民的信用评价将与出行、消费系统挂钩,切实影响到个人的日常生活质量。在这种前提下,调解工作室可以就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形成能影响到当事人信用档案的参考意见,在得到司法部门的确认后,意见书及相关调解资料等数据将被上传到国内公民个人信用管理系统,刷新当事人的信用评分,从而影响其生活质量。
现由于民事调解协议和治安调解书/协议,均不能直接在法律上对个人的权力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的改变和影响。若一方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就调解书中的民事争议内容只能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要确保调解协议书被履行,不妨换个思路:将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评价系统,让个人对调解协议的诚信与否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挂钩,形成约束力,从而保证当事双方履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