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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民法教学的反思与重构

2018-03-31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民法公安

金 强

(上海公安学院, 上海 200137)

民法是至为基本的法律,其核心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过往已经明证,唯有建立健全的民事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民法建设历经波折,终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为形成民法典树立起统领性的原则和理念。民法建设极大地影响着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亦势在必然地推动民法教育的进步发展。面对民法制典的重大时刻,公安院校应当藉此反思自身民法教学的得失,重构符合公安实践需要的民法教学,培养警校学生成为具有民法精神、能够严格依法行政和热情服务民众的人民警察。

一、公安院校民法教学的现状反思

公安院校以培养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根本目标。公安机关基本的工作内容是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因此,公安院校的学科建设总是围绕着培养侦查破案的刑警、管理治安秩序的治安警、管理交通秩序的交通警等的职业能力,法律教学亦是着力于相应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作为直接执法依据的刑事或行政法律。由于公安执法并不直接适用民法,民法往往被许多公安院校视为法律教学可有可无的部分。这样的观念导致公安院校多以简单的实用主义角度选择法律教学内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为必修课,在法学体系中极其重要的民法被边缘化,在教学安排上表现为民法设定为选修课,课时量少、内容浅易和资源匮乏。以几所公安本科院校为例,江西警院侦查学专业不开设民法课,治安学专业开设48个学时的民法;吉林警院仅开设20个学时的民法;辽宁警院和铁道警院开设32个学时的民法;河南警院认为民法是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的考试科目,课程的开设应从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角度考虑,而加大民法的课时比例,开设102个学时的民法。[1]与此相应,公安院校学生难免不受此影响,由于课程的单薄而不重视民法,缺乏民法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

民法长期以来被相当一部分公安院校忽视的教学现状必须予以改变。公安院校以培养警务人才为己任,当然不能以工具运用的角度定位教学,而必须围绕公正执法的警魂塑造。如果公安教育过于强调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能,其结果可能导致观念上忽视公民权利对警察权力的约束。如果公安院校的法律教学完全拘泥于现实考虑,势必无益于培养具有法治信仰的执法者。法律教育决不能走急功近利的老路,应脚踏实地地将法治理念、法律思想贯穿到法律教育的始终。[2]作为执法者,人民警察当然需要掌握作为执法依据的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更应当理解此类执法依据背后的法治精神。民法之所以被称为“万法之母”,是因为现代法律根植于民法深厚的土壤,民法理念深刻地影响着诸多法律并确立私权边界而阻却公权侵扰。民法在深层价值上决定着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在根本上紧密关联。公安执法活动的最终目标是代表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权利,其职责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3]公安机关履行其职责直接或间接涉及广泛的民法领域,掌握民法的规范内容和精神实质,有助于人民警察以法治思维实施执法活动,更准确地运用刑法、行政法的具体规定,实现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定使命。

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亟待加强,但自身的不足亦要正视并改观。当前民法教学最大的问题就是受传统教育“学科本位,知识本位,课堂本位”观念的影响,存在着重学科完整轻现实需求、重知识灌输轻能力培养、重课堂教学轻现场实践的弊端。公安教育由于其行业特性,必须始终保持与公安实务的密切联系,注重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警察职业能力进行培养。然而,当前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方式注重的依然是学科体系的完整性,侧重于民法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以课堂讲授为根本授课方式。在教学过程中,很多公安院校会尽量开展案例讨论、直至辅以模拟法庭,相关案例情节往往选用社会事件,虽然对加深学生的知识理解起到一定作用,但由其缺乏公安行业的针对性而使学生无法通过这样的学习过程形成民法理论知识与公安实战工作的关联,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与所要从事的公安工作脱节。因此,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从理念到手段都应当深刻反思,以脱胎换骨的方式迎接民法典新时期的到来。

二、公安院校民法教学的观念重塑

(一)确立保障人权的理念

人权保障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最新的进展和成就无疑是被称为“当代中国新的人权保障书”的民法总则的制定。[4]人民警察要贯彻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就必须明确现行法律对人身权利和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增强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贯彻依法治国的国策于教育,公安院校就应当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增强学生保障人权的法律意识。公安教育的对象亦即未来的执法者只有深刻领会民法本质,才有可能真正接纳民法精神、信仰依法治国。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不仅要讲解民法条文、传授民法知识,还应当阐述民法的精神实质、确立保障人权的理念。公安院校应当通过民法教学培养学生自觉尊重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履行人民警察的应尽职责,使学生首先明确自己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并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而领悟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该如何在执法时尊重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确立保障人权的理念不仅对于公安执法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法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且对于人民警察端正执法思想、审慎行使权力、规范执法行为,对于公安执法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厘清警察权力的界限

公安院校的教学对象具有特殊性,培养的是承担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应当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符,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侵犯民众权益的现象却长期并顽固地存在。近年来连续出现警察执法中的典型案例都暴露出警察在执法中无视民法的存在,无限膨胀公权力,跨入不该涉足的公民权利范畴。[5]这主要是因为警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会有牵涉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情形,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深刻领悟和贯彻民法基本理念而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作出合理界定,就容易演化为超越法律框架的执法违法行为。警察只有知晓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自己的职权范围,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履行自己的法定职权。公安执法工作要维护和谐社会、避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私权利是警察公权力行使的边界,自始至终贯彻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公安院校通过民法教学向未来的执法者强化民法理念、强调保护公民权益,使学生了解公民依法享有哪些民事权利,知道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才能够达到在执法过程中坚守警察权力界限、理性实施执法行为的效果。

(三)提供依法行政的支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实现依法行政。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最终目标是代表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其职责即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警察执法只有深入了解民法的性质、本质,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6]民法知识储备的缺乏会影响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正确认知,从而可能引发警察介入公民私权领域的执法不当。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不仅要注重对于民法知识的把握,更要与公安实践相结合,与公安日常执法工作中经常遇见的社会问题相结合,为正确运用法律、合理规范执法打好基础。公安院校的学生是否养成规范的法律思维模式,是否能够准确运用民法知识解决社会纠纷,对于将来能否胜任执法工作岗位、高质量完成职责任务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公安院校加强民法教学,培养学生牢固树立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人权观念、诚信原则等民法理念,就能够为日后职业生涯提供知识储备和法律支撑,有效规范公安执法行为、防止警务侵权的发生。

三、构建与时俱进的公安院校民法教学

(一)确立课程地位,培养民事法律素养

公安院校教育是培养普通学生成为合格人民警察的关键时期,能否帮助学生树立起法治理念和行为准则,将影响公安队伍的职业素质。公安院校的法律教育是一种整体性的教育,各门法律课程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民法课程在其中占据着重要的基础性地位。重视和加强民法课程,有利于学生全面掌握法律知识、正确把握刑事案件涉及的民事赔偿、治安案件涉及的民事调解等执法内容。无论从培养民警正确执法观念的角度,还是从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的法学素养从而指导具体工作的角度看,民法课都应在公安院校课程结构中居于重要地位。[7]公安院校民法教学的既定目标未必需要设立得高大遥远,只要落实于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了解现行民法的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培养初步的运用能力以及法律思维习惯。民法教学的核心在于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学生对民事法律规定的透彻理解,提升学生在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妥当运用民事法律的能力,为其他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提供必要支撑。因此,公安院校应当高度重视民法教学,确立民法课程的重要地位,从培养法律素养的视角入手,使学员在最初阶段就形成较为明晰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为以后的警务实践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基本民法知识保障,使其后的职业生涯能够体现出应有的社会效益。

(二)梳理课程体系,对标公安实战能力

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应当体现警察职业的角度与立场。公安院校所培养的是服务于公安事业的人才,由此决定其民法课程不同于普通院校。在课程设置上,公安院校民法教学要与学生培养目标结合,体现出与公安工作相融合的行业特点,达到民法理论知识与警察职业要求相统一的目标。因此,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要改变传统民法全面展开的教学形式,而根据公安执法实践需要来设置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注重运用的课程体系。警察职业教育的本质决定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没有必要在内容上面面俱到,无需过多注重学科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完全可以忽略有关法系背景、学理渊源、历史沿革、学派分歧之类的理论教学。课程宜定位民法而非民法学,从传统的重视传授民法理论知识,转向以公安实践中的民法知识需求为导向,注重掌握基本民法知识下警察职业能力的实践和应用。在搭建民法基本知识体系及脉络结构的前提下,教学内容结合具体工作要求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选取基层警务与市民生活紧密联接的法律内容,对公安工作所常见的民事纠纷作针对性或代表性重点陈述。总之,民法教学在整体上要体现人民警察的职业特色、突出公安机关的实务重点,结合公安一线工作实践的需要来安排设计具体的教学内容,对传统的学科体系内容进行相应的选取和剪裁,重视将民法知识运用于公安实践的专业能力训练,形成符合公安职业需求的科学可行的课程体系。

(三)创新教学方法,力求理论与实践结合

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应当紧密联系公安实践,采用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将多种教学方法兼容优化综合运用,实现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理论教学与业务实践相结合。首先,在课堂教学环节,讲授法依然是明确概念与阐述法条的法律课程所倚重的基本教学方法,但单纯运用课堂讲授法难以实现理论到实践的转化。相对教师单向灌输、学生被动接受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是行之有效的法学教学方法。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教师引导下,学员自主学习,通过对民法案例特别是公安机关日常面临的民事纠纷实例进行思考、分析和讨论,就呈现的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理解和掌握民法精神和规范,并提高实际处理社会问题能力,从而突破传统教法的局限,实现警察教育所期待的民法知识、执法能力与法律素质的协调发展。其次,在校内实训层面可以采用情境教学法,亦即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形象的场景来确定问题、设置任务,帮助学生选择与当前学习主题密切相关的真实性事件或问题为中心内容,让学生通过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解决现实问题。[8]公安院校通过在校内专门设置仿真的执法环境,创设民事纠纷的教学情境,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再由教师明确模拟事例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其法律依据并作出相应的综合评价。情境教学法贴近现实,营造出良好的互动氛围,能够使学生更容易掌握模拟事例所涉及的民法知识并提高实际应用能力。最后,公安院校的基层实践是让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直接形式,也是富有公安职业特色的教学环节。学生在公安基层的具体岗位上实习见习,通过接触民事纠纷、参与调解处置,在真实锤炼中学以致用,能够有效地提高民法知识的运用能力。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可以拓宽思路,通过校局合作,设置实习基地成为法律诊所,尝试在基层所队开展诊所式教学,让学生面对真实的社会问题,在社会实践中培养学生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解决具体个案的实践能力。

(四)改革教学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

随着互联网与传统教育的融合发展,互联网对教学的优化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在“互联网+”时代,公安院校民法教学要顺应新形势,借助互联网平台拓展教学空间、提升教学质量,弥补相较于名校名家在师资与智识上的差距。现实中的民法教学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在大学院校间的分布并不均衡,公安院校如果能充分利用互联网就可以便捷获取名校名师的教学资源,从而改善自身的民法教学。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发展所催生的慕课、微课、翻转课堂等新型教学模式突破了学习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为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创新提供非常有利的条件。在传统的民法教学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教师成为教学的当然主体,往往忽略学生主动学习成长的心理动能,加之民法理论相对抽象、艰深,很容易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产生畏难情绪。公安院校在民法教学中引进并加强互联网教学模式,可以摆脱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增加师生之间的交流与研讨,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学生探究的需求,增加自主学习的时间,拓宽自主学习的空间,学生学习可由被动变为主动,把课堂教学向课外延伸,使教与学发生本质性的变革。[9]新型网络学习模式逐步融入公安院校民法教学,将推动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学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能根据反馈信息不断完善习得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不影响公安实务课程的同时拓展出民法学习的空间,进而更好实现民法有效教学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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