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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股东勤勉义务

2018-03-30李雪山朱海珅

现代交际 2018年24期
关键词:保障股东

李雪山 朱海珅

摘要:股东的勤勉义务是股东所应履行的相关义务的技能要求,也是衡量和评判股东具体工作的要求。股东的勤勉义务在公司的制度组成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能够进一步强化股东的义务,为公司维护各股东的权利提供了保障。而股东对于公司事务进行决定和管理,又会影响着一个企业的发展。将股东勤勉义务进行明确和规定,能够使股东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参与公司工作时也能够更负责任,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促进公司的发展。

关键词:公司 股东 勤勉义务 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4-0075-03

相关研究和文献综述表明,现阶段国内研究者多對于公司的董监高的勤勉义务进行研究,少有对于股东的勤勉义务进行研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公司的发展逐步走上快车道,经营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以至于股东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所以股东的勤勉义务研究也有其现实意义。在很多英美国家,企业发展的阻力一般是来自于市场的竞争,而在我们国内,则是应对企业内部管理和公司内高层对于工作上的失职,就是企业对于股东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没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约束。同时也能够适当地对权利进行约束,为推动公司的运作贡献力量。本文针对股东的勤勉义务进行详细论述。针对股东勤勉义务进行了基本概念的剖析以及法理基础和价值基础的分析,同时将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进行了比较,并在与英美等国的法律规范相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股东勤勉义务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望能够对我国公司股东的勤勉义务发展作出贡献。[1]

一、股东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对股东勤勉义务的相关理论进行详细分析,理清各个概念之间的相关联系。了解股东勤勉义务之所以产生的具体意义,进而更好地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一)公司股东及股东勤勉义务的基本概念

1.公司股东的概念

股东顾名思义,是股份公司的投资人,或者叫作出资人。在股份公司中持有一定股份的人,有权利出席股东大会,并且也有权利进行相关的表决。股东是一个公司存在的基础,也是一个公司中重要的核心要素,如果没有股东,公司就不会存在。[2]并且在目前的《公司法》中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应该向公司的股东进行出资证明书的签发,同时要置备相应的股东名册,将股东的住所、名称以及相应出资金额和出资证明书的编号等事项进行备案和记录。

2.公司股东勤勉义务的概念

所谓的股东勤勉义务就是说“股东必须以合理的技能水准、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程度去处理公司的事务”。而股东在对公司履行职责时要做到诚信,要在类似的情况和地位下,以一个谨慎且勤勉的人所应该展现出来的勤勉、谨慎和技能来处理相关事务和履行相关职责。如果股东在履行自己的相关职责时,没有做到谨慎和勤勉,则就要求其对于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股东对于公司享有相关的权利并以此来处理日常的事务,其地位显而易见。但是不管其法律地位,或者是与公司的关系,俗话说“位高权重”,而有权利我们就应该对权利加以约束,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

(二)股东勤勉义务的产生

在公司产生的最初时期,大多数都是由投资者自己来进行管理和经营的,毕竟自己的公司自己要亲历亲为,再者也就是与自己的亲戚或者朋友来进行经营和打理,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具有管理才能的人就逐渐涌现出来,就像俗话所说的“术业有专攻”。于是投资者开始发现,与其自己维持经营,不如邀请一些有着管理才能的专业人才来进行管理。虽然这类人才的相关费用会比较高,但是与其制造的价值来看,还是非常值得的,因此投资者就开始交付自己的权利以使专门的人员对公司进行管理。但是一个公司的发展壮大,需要有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这就使得公司的股东逐渐增多,大家都有权利对公司进行管理,于是随之而来的,股东是否能够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权利,谨慎和勤勉的应用自己的技能来处理公司事务就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4]因此,对于股东进行约束和规范就变得至关重要,股东的勤勉义务也应运而生。

二、股东勤勉义务的法理基础及其价值分析

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性质则会对权力和义务的内容和形式起到决定性作用。根本来说,股东对于公司的勤勉义务,其实是由两者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一)股东勤勉义务的法理基础

我国的《公司法》袭承的是大陆法系中的委任关系说,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着一种委托关系,应该按照会议和相关规定来履行责任,要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发挥出自己最大的能力,以自身作为一个合格的公司管理人应该有的谨慎来处理公司的相关事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也是由合同法和公司法所规定的。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和股东签订了相关证明之后,明确其与公司间的相关义务,如违反法规或者公司的相关章程,应当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5]我国《合同法》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类似的规定。”

(二)股东勤勉义务的价值分析

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就是公司,因此在研究公司法中对于股东勤勉义务的制度就绝对不能够忽视其法律的价值分析方法。简单来讲,法的价值就是说法律对于我们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积极意义。法作为抽象整体的价值是法的终极价值,如若我们要研究某个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价值,就是要从法律对于社会和个人的一般价值入手。所以从字面上来看,法的价值是可以有不同含义的。一些具有商业头脑、经营智慧和丰富管理经验的股东能够勤勉地履行其职责,这就必然会带动和推动公司的发展,并带来巨大的利润回报。[6]股东进行投资的回报利益和社会的生产效率就是股东勤勉义务的价值。

三、股东勤勉义务的有关规定及界定

股东的勤勉义务,各国法律因为其国情和法律传统有着不同的规定,在判断标准上也存在着不同。

(一)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区别

勤勉义务与忠诚义务,在其区别上讨论较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前者在义务要求的严格度上高于后者。这是由后者会涉及股东的相关个人利益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二,前者的衡量标准由主管向客观标准转变,具体的范围及要求仍然要取决于公司的一些业务和性质。但是后者的标准往往是一致的。第三,前者要求股东要尽善尽美地尽到充分的义务来进行管理,而后者需要在当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选择公司的利益。第四,前者在有无豁免责任的规定上,要求股东进行合理的风险运作,对于判断上的错误股东要进行免责。而后者则没有这项规定。[7]第五,责任形式这一方面,如果违反了前一行为,需要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而如果违反后一行为,则可能需要由公司来行使归入权,并且将其所得没收,或者其承担公司的损失。第六,前者的举证责任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相关保护,需要原告而非股东更多地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但是后者股东可以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我国规范性文件对股东勤勉义务的规定

在我国2005年进行修定的《公司法》中,积极地采纳和集合了社会各界对于股东勤勉义务的建议。根据我国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做出了较为具有概括性的规定。其中,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该条规定仅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进行规定相关问责亦没有说明。因此,对于股东违反了勤勉义务所应负的责任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只能类比适用113、150条的规定。相关法条不再表述。比较旧的《公司法》,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确有进步,它规定了公司董监高负有勤勉义务。但是这些规定突破原有的藩篱,对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勤勉义务的内容的描述也过于笼统,概括,实操性不强。而对于小股东,大众股东的相关勤勉义务没有规定,只能类比适用。造成了《公司法》对于勤勉义务的规制内容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一旦因股东违反勤勉义务发生相关的诉訟,《公司法》将无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依据。

(三)经营判断规则与股东的勤勉义务

经营判断规则是19世纪在美国产生并且发展起来的一项判断原则,与股东的勤勉义务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的内容有:“根据股东自己的理性判断,在获取合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即使是在事后给公司带来了糟糕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股东也不用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就是把公司决策的裁量权交给了股东,股东们要根据自己的理性来行使相应的裁量权。主要表现在经营判断规则的内在合理性、经营断规则适用的条件经营判断规则与董事勤勉义务的关系这几个方面。

四、股东勤勉义务的完善和建设

虽然,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勤勉义务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由于其条款还是过于抽象和原则化,因此我国的股东勤勉义务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还应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一)明确股东勤勉义务的要素

公司章程也需要在股东勤勉义务上进行相关的规定,并且需要在立法上对股东的勤勉义务相关内涵和界限进行清晰的界定。笔者认为应该从“主观之心理状态、采用良好之方式、谨慎履行本身之职责”等要素上进行股东的勤勉义务界定及规定。第一,主观之心理状态。股东的勤勉义务第一要素中主观心理状态要求股东必须对公司做到善意和忠诚。这种善意和忠诚要求股东在公司进行任职、投资、决策时,都必须怀有最真诚、最初心的善意为公司谋利益,谋发展,不得危害公司发展,谋取个人利益,从而损害大部分股东的利益。又因为这种善意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分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法中善意第三人的相关制度进行中介判断股东在进行公司经营行为时是否存有善意。第二,采用良好之方式。判断股东的勤勉义务第二要素。采用良好之方式,首先要看股东是否依法进行公司经营,是否依法依公司之章程获悉公司相关发展策略和相关经营之秘密。公司是社会的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经济发展的细胞。股东在进行相关的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必然会给公司带来沉重的打击,乃至公司倒闭破产。所以股东依法经营尤其必要;公司成立都有其自己独有的商业秘密,股东如果不能依公司章程去知悉公司发展机密保守秘密,随意泄露查看公司财务,都可能给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所以股东必须做到采用良好的方式才能做到公司平稳发展,所以股东采用良好之方式是判断股东勤勉的要素,具有合理性。第三,谨慎履行本身之职责。指对于公司之决定必须事必躬亲,着力亲力亲为。当然,股东间问题的分歧可以经过协商、争论解决以致做到妥协让步化解分歧,但无论如何都能损害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做到准时出席会议。股东的职责要求股东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以忠实勤恳的谨慎态度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做到不擅自离职,股东在出席会议或履行管理公司事务职责时,不因个人原因而离席或离开工作岗位。[8]

(二)我国股东勤勉义务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的股东勤勉义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我国的《公司法》中还欠缺着对于股东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并且立法上还比较抽象和原则化,是我们在立法上存在的漏洞。而另一种,在法律上有着相关的规定,并且已经对于股东的勤勉义务有了一定的规范。

因此,我国的股东勤勉义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首先,对股东勤勉义务,仅仅是有原则性规定,且内容简略,无法做到真正实行。公司在发展规模、公司性质等方面多有差异,所以要求公司法对股东勤勉义务在内容上进行包罗无遗是不可能的。其次,对股东违反勤勉义务时的相关问责亦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股东勤勉义务的建议

1.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做进一步的明确完善

要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这直接关系到股东义务的确立。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立法上。要在立法上确立股东的勤勉义务,从而促使股东勤勉义务的普及,被人民大众所知晓。另一方面,要明确股东违反勤勉义务的问责制度,从而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要在立法上对公司和股东的法律关系进行完善和界定。笔者认为,引用委任关系来对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进行说明,比较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与习惯,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对于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这一方面有着很好的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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