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必要性
2018-03-30崔昶
崔昶
【摘要】司法公正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其实质在于法官是否依法公正、独立的行使审判权。设置我国法官惩戒制度,是对于公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我国在进行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时,应该充分借鉴各国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进行。另外,还应该以宏观的视角来对待法官惩戒的完善,对于相关制度机制对于法官惩戒制度的负面影响有看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公正 司法 公信
一、我国法官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一)我国司法独立的保障
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然而,我们并不能撇开法官个人的独立来谈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权的独立,因为不论是作为整体概念的司法机关的运作还是抽象的司法权的运行,都是通过具体的法官个人的裁判活动来得以体现。所以,对于法官身份的保障实质上也就是对于司法独立的保障。法官惩戒制度通对法定主体、事由和特定程序的明确规定来保障法官身份的稳定及其独立性,避免法官受到恣意的处罚。因此,法官惩戒制度在这个层面上正是法官独立制度的一部分,从而保障了司法的独立。
(二)法官惩戒制度是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司法公信力是一种公共信用,其表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依赖、對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和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已经树立权威,社会公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然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正是通过法官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和自身良好品行的长期积累而引起的一个质的变化。法官作为代表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特殊职业,是社会公众关注的中心所在,因此有着高于其他普通职业的使命和责任。这也就使得做出不当言行的法官必须受到一定的惩戒以维持社会公众对于国家司法的信赖。因此,法官惩戒制度通过对法官业内外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对行为不端的法官予以清理,从而维护了法官职业整体在公众心目中廉洁、公正的形象,避免公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这也正是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三)法官惩戒制度是对司法腐败的防治
在独立审判原则的要求下,法官有着很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一点在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也得到了体现,但是当我们在极力地去推行和保护法官独立自主审判的同时,司法腐败的问题又在随之产生。正如孟德斯鸠的告诫:“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法官的权力必须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以防止法官对手中权力的滥用。在我国,法官贪腐的案件层出不穷,司法腐败的问题一直是社会中的一大结症。而法官惩戒制度就是作为一项法官权力的界限,处罚滥用权力的法官并纯洁法官队伍,警示有可能贪腐的法官。从而防治司法腐败的问题。
(四)法官惩戒制度是对法官合法权益的保障
虽然法官惩戒制度名为惩戒,但是其目的并不止在于此,而应该是一种惩戒与保障二者相统一的机制。正如刑法的双重目的机制一样,法官惩戒制度对于法官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自然也是其制度内容中的应有之义。一方面,法官惩戒制度通过对惩戒事由的规定,可以使得法官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存在可预见性,避免法官忌惮于模糊的惩戒规定,在正当行使其审判职权时顾虑过多,从而破坏法官对于案件自主判断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官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其本身就是一个尚未定论的专业问题。因此,只有由法官惩戒制度通过对于法定主体、法定程序的和与法官不当行为相适应的惩戒措施的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保证惩戒决定的公正和中立,防止恣意地对法官进行惩戒,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和健全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官惩戒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集中在法律层级较低,并且没有形成一套完整且相互衔接的制度规范。因此,应该将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文件进行整合,提高法官惩戒制度的法律层级,解决立法上零散杂乱、不够稳定和层级较低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应该规范法官惩戒体系,对于何种不当行为应该对接何种惩戒措施,应该有一定程度的衔接,避免法官同样的不当行为受到轻重差异过大的处罚。此外应该专门设置以法官职业为对象的惩戒程序,使整套法官惩戒制度在对象上保持统一。从而建立起一套法律层次较高的,相对稳定的,结构完整的法官惩戒制度体系。
(二)设立专门性的中立法官惩戒主体
我国目前最主要的法官惩戒主体是法院的监察部门,而这样的自我监督模式很难保证法官惩戒的公正性。因此,需要设立一个独立于法院内部的法官惩戒机构以避免部门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的社会观念所带来的弊端,使得这样的中立的机构能对法官进行更为公正的惩戒。从上海市成立的委员会这一司法改革实践来看,我国也在致力于对法官惩戒主体进行这个方向的改革。法官惩戒委员会在职能上权力过于集中,没有实现审控分离的原则,难以保证其中立性。因此,应该将惩戒委员会在职权上进行拆分,分设成控告委员会和审理委员会两个独立机构各自负责案件的调查、控告和案件审理。通过审理委员会居中审理后向高级法院作出惩戒意见,由高级法院以惩戒意见作为依据来选择惩戒措施,作出惩戒决定,从而提高法官惩戒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建立司法性质的法官惩戒程序
对于惩戒机构的职能,应该实现审控分离和对抗式的原则。将调查、控诉和审理的职能进行分离,分别授予两个独立的机构。由控告委员会对法官惩戒案件进行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投诉予以驳回,对符合法定情形的案件进行调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向审理委员会提出控诉并负有举证责任。审理委员会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当事法官,并对案件居中进行开庭审理。
三、总结
除了法官惩戒制度本身的完善,还需要对于依法公正独立裁判的意义有真正深刻的理解,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制度运行背景。同时,相关制度措施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认识到这样的宏观上的制度运行背景和相关制度配合,不仅仅局限于微观的法官惩戒制度本身,才能使得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