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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的逻辑反思与重塑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

2018-03-30杨建国盖琳琳

关键词:相关者利益主体

杨建国, 盖琳琳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国计民生的热点话题,不仅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也与政府治理水平紧密相连。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构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不断调整食品安全治理权的配置方式,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治理机构,有效提高了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和质量。但我国当前依然面临着严峻的食品安全治理形势,应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才能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和质量。因此,本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从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科研院校等利益相关主体的角度对食品安全治理展开研究。通过阐述当前的食品安全治理困境,反思既有食品安全治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逻辑,为食品安全治理的有效开展提供新的理论视角,这对食品安全的善治目标和健康中国战略的政治图景的践行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研究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综述

学界关于食品安全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2个方面。

1.基于宏观角度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研究。宋慧宇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改革研究中指出,在传统官僚制的命令控制型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失灵,寻求一种以利益为诱导、以奖励为驱动的激励型的监管模式成为未来走向[1];徐楠轩基于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分析,指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国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现状密切相关,虽然目前我国缺乏实现单部门监管的条件,但未来应通过改革精简监管机构数量,在确保权力独立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达到高效执法[2];邓刚宏认为单一政府监管模式会产生种种弊端,分析指出推动第三方监管力量的发展,走向多元化的社会共治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未来走向[3]。这些研究分析了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未来趋向,能够加深学界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认识,但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碎片化的本质未作深入分析。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多部门统一监管,只有厘清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部门间互惠互利的信任基础,才能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破解食品安全治理的碎片化困境。

2.基于微观角度对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的研究。韩永红认为应将行政规制、司法规制和私人规制综合利用,以破解当前食品安全治理的困境[4];陈彦丽主张构建食品安全治理利益机制,关注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建立多元利益导向下的新型治理模式[5];冯朝睿认为监管职能模糊、合作激励机制和协商机制不当、合作的外部性等是造成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合作缺位的主要原因,分析指出应从提高监管部门之间的信任度、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公平有效的规则等方面着手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6];高萌分析指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检验检测制度、诚信体系和标准体系等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监管组织结构、加强社会监管力量、重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7];张志勋等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分析指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治理主体、食品安全治理信息整体性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8]。

综上,现有研究侧重于现象和经验的描述,多停留在单纯的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技术层面,富有深度的理论阐释与定性研究较少。尤其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对食品安全治理的研究较少。本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从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科研院校等利益相关主体对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展开研究。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食品安全治理

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较清晰地解释管理过程中多个参与者的利益协调问题,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理论对话的平台,开阔了研究者的视野。利益相关者理论除了应用于企业管理领域外,还被广泛运用到政治学、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研究范式。

1.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概念,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用于表示与组织发展有密切关系的利益群体或个人[9]。1965年,美国学者将该概念引入管理学和经济学,认为“要制定出一个理想的企业目标,必须综合平衡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索取权,他们可能包括管理人员、工人、股东、供应商以及分销商”[10]。1984年,弗里曼对该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分析指出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有3个重要阶段[11]。(1)从“股东至上主义”迈向“利益相关者影响”。该阶段主要聚焦在组织与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影响,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对组织战略及其绩效的重要影响。(2)从“利益相关者影响”迈向“利益相关者参与”。该阶段把利益相关者纳入到组织内部程序中,以便把冲突转化为合作。(3)从“利益相关者参与”迈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利益相关者合作治理观认为,承担资产风险的利益相关者应该分享剩余收益并承担剩余风险;公司治理应该设计一定的契约安排和治理制度,分配给所有利益相关者一定的企业控制权,以吸收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共同治理”,从而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12]。从利益相关者的发展历史与理论内核来看,利益相关者为公司治理的平等主体,应该参与公司治理,遵循平等合作的逻辑,从而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总之,任何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各方主体之间彼此影响,应通过积极的反应与互动,才能实现组织利益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从法律角度来说,食品安全监管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在公权力的支配下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进行监管。然而,食品安全的社会性、动态性和风险性等特点,导致其治理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应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治理。利益相关者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利益相关者,指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甚至能够对企业的生死存亡带来决定性影响的群体,如股东、员工、顾客等;广义的利益相关者,指能够对企业的目标、政策和发展产生影响的群体,如行业组织、竞争对手等。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指社会中能够影响食品安全治理或者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受其影响的主体。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和非结构性等特点,食品安全治理应强调统一性、协调性和整体性。食品安全治理政策是一项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利益相关者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本研究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将食品安全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划分为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科研院校。在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治理困境中,由于各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和行为掣肘,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未能达成利益均衡共识与协同合作,成为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根源。尽管各利益相关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对相关政策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他们都是食品安全治理政策实施的平等主体,只有权衡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以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为基础,遵循平等合作的逻辑,才能推进食品安全的善治。

因此,要从根本上实现食品安全化,应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科研院校等利益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与职责功能,需要食品安全利益相关主体共同行动起来,充分发挥好各自的治理作用,重塑食品安全的协同治理体系。唯有如此,才能消解不同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冲突和掣肘,以促进食品安全善治目标的实现,有效践行健康中国战略。

二、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审视与反思食品安全治理逻辑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审视与反思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逻辑,发现食品安全治理存在政府监管不到位、治理体系碎片化,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社会责任感缺失,消费者安全意识薄弱、信息渠道不畅通,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活动资源受限,科研院校重科研轻推广、忽视知识传播等困境,这是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根源。

(一)政府层面:监管不到位、治理体系碎片化

政府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导力量,扮演着监管服务的角色,对食品安全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存在监管不到位和治理体系碎片化的问题。一方面,监管不到位。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理人,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政府的行为选择会受到“理性经济人”思维的影响。其中,在部门与地方企业关系上,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发展效益,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些部门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官商相护、以权谋私,部分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为食品企业的违法犯罪创造了空间;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上,监管部门之间未形成互惠互利的信任基础,利益之争难以遏制,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因其复杂性和多变性而资源消耗较大,在职责交叉不清的情况下,存在“有利抢着管、无利都不管”的集体行动困境,监管职责难以真正落实。另一方面,治理体系碎片化。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权责模糊的问题,我国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了大部制改革,将相似职能整合到同一部门并减少了监管机构数量,以期降低部门间的协调成本和保障监管顺畅。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原先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掣肘、重叠等引发的政府管理问题在监管大部制中仍然存在,原先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使得监管大部制中各机构的整合协调面临困境。因此,碎片化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并未得以真正突破。同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撤销、重组、再撤销、再重组的循环中来回更迭,相关法律和制度难以跟上改革的迅速变化,导致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在短期内得以彻底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的状况[13]。如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虽然制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治理的需要,其作用也未得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仍然存在碎片化问题。

(二)企业层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社会责任感缺失

企业是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其行为决定着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但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导向下,部分企业忽视自身社会责任,漠视社会伦理道德,在食品生产、加工和运输等各个环节出现种种问题。一方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企业作为“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从效率、经济两大立足点出发。高质量所带来的高成本会缩小食品企业的利润空间,而消费者在商品质量优劣难以分辨的情况下,倾向于以较低的价格购买看似相同的商品,企业为迎合消费者需求会不断降价。而低价的实质是不断压缩成本,于是,部分企业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举措来降低成本,谋取高额利润,导致食品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感缺失。企业在社会转型期较为注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容易忽视组织文化的发展,导致其社会责任感缺失,在生产过程中盲目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14]。同时,企业缺少自我规制的动力,尤其是在企业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所得利润的情况下,高额利润的诱惑与自我规制动力的不足加剧了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三)消费者层面:安全意识薄弱、信息渠道不畅通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利益相关主体,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最终承担者,因此,消费者具有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强烈动机,应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支强劲力量[15]。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存在安全意识薄弱、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一方面,安全意识薄弱。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只要未产生重大伤害,一般不会上升到法律层面,且采用法律途径须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消费者基于成本计算较少运用法律维权,无法对食品企业产生震慑作用。同时,消费者一般没有学过专门的食品安全知识,对食品安全的认知能力有限,且日渐丰富的食品类型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购买风险,这些都为企业生产问题食品提供了一定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信息渠道不畅通。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其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有限,且对获取信息的部分术语无法理解,导致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同时,部分消费者对“物美价廉”的消费理念存在认识误区。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物品的质量与价格一般成正比,低价需求带来的往往是低质量的食品供给。市场中食品质量参差不齐,而消费者又难以识别,于是,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

(四)社会组织层面:发育不成熟、活动资源受限

社会组织能够克服单个消费者行动的局限与困境,将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个人整合为强有力的团体,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对政府和企业形成监督和制约。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由于发育不成熟、活动资源受限,使得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一方面,发育不成熟。从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来说,我国的社会组织由于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往往被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独立性不足;从社会组织与食品行业的关系来说,社会组织的行业规章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尚未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治理关系,甚至存在为维护行业声誉而对内部问题进行遮掩的情况,加剧了食品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活动资源受限。从财政资源来看,我国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靠政府拨款,资金获取方式单一有限导致其生存与发展面临挑战;从人力资源来看,社会组织由于资金短缺,无法提供较好的工作待遇,对优质人才的吸引力不足,难以吸纳专业人才,且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较低,导致志愿者人数有限。

(五)科研院校层面:重科研轻推广、忽视知识传播

科研院校在食品检测技术、食品加工技术、食品安全知识传播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然而,科研院校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存在重科研轻推广和忽视知识传播的问题。一方面,重科研轻推广。科研院校在科研方面侧重于获得科研经费、增加课题和论文数量等,科研成果侧重于申请专利和对企业有偿推广,而忽略了科研成果在社会领域的实际应用和后续发展,导致诸多食品安全技术无法及时有效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另一方面,忽视知识传播。科研院校的研究者由于较少参与实际的社会问题治理,缺乏实践经验,无法对食品安全治理提出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建议;同时,科研院校扮演着知识输出者的角色,在食品安全知识推广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在实践中侧重于纯理论研究,忽视了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传播,没有在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指导方面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困境中,食品安全治理的利益相关主体存在角色定位不清、责任承担不足、功能作用未有效发挥等不足,且利益相关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和行为掣肘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未能达成利益均衡共识与协同合作,成为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根源,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要从根本上实现食品安全化,应厘清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科研院校等利益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与职责功能,推动食品安全利益相关主体共同行动起来,充分发挥好各自的治理作用,保障利益相关主体形成均衡的利益分配,在互惠互利的信任基础上,构建食品安全的协同治理体系。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食品安全治理逻辑重塑

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唯有厘清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利益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与职责功能,充分发挥好各自的治理作用,以共同利益为基础,遵循平等合作的逻辑,重塑食品安全的协同治理体系,才能消解不同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冲突和掣肘,破解食品安全治理的困境,进而实现食品安全的善治目标与健康中国战略的政治图景。

(一)政府层面:转变监管方式、重塑治理体系

食品安全治理的强外部性和公共性等特点决定了食品安全治理必须由政府进行统筹规划。针对目前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治理体系碎片化等不足,迫切需要转变监管方式,进一步重塑治理体系。

1.转变监管方式,加强自身建设。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合理配置所掌握的资源,积极吸纳公民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增加对食品企业常规性检查的频率以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并将排查问题及时向社会公示,使问题企业丧失消费者基础进而失去长期博弈的机会,且加大对违法犯罪企业的惩处力度,不断提高法律对问题企业的威慑力。同时,加强对公共管理者的职业伦理教育,明确各级政府的角色定位,强化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并对监管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等,以此减少寻租和腐败行为,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

2.重塑治理体系,树立共享观念。食品安全治理应进一步理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构建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保证其拥有监管的独立性与资源协调的权威性,并通过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均衡部门合作利益,保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协同治理中的正当合理利益;健全责任与激励机制,将跨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增强监管部门间的合作动力,对违反或破坏合作约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共享价值观,通过机制设计、上级指导以及部门间交流,对食品安全治理责任共担和收益共享形成正确认识,对合作治理的规章条例达成共识,加强横向交流与合作以及纵向交流与指导,减少利益博弈和冲突[16],重塑部门间的信任基础。

(二)企业层面:激活自我规制、增强社会责任

企业是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第一责任人,要想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将其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中之重。

1.激活自我规制,严控生产行为。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在生产过程中精益求精,定期对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自查,做到事前预防,阻止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发生,并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和召回制度,发生问题时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排查[17],及时将相关信息公开告知消费者,及时召回问题食品,避免事态扩大化。同时,企业实施食品安全自我规制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引导。政府应加强宣传、完善奖惩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利益动机,督促企业严控生产行为,对生产经营良好的企业进行积极宣传和政策奖励,强化其市场认可度,从而激发企业实行食品安全自我规制的积极性,提升其展开食品安全生产的动力[18]。

2.完善组织文化,增强社会责任。企业文化是组织核心竞争力的动力之源,指企业在多年的生产活动中培育而成并共同遵循的经营目标、价值准则、基本信条和行为规范等,包括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其作为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如为社会提供合格、安全的产品和服务等。因此,企业必须完善组织文化,增强社会责任。尤其是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在正确价值观的指引下对企业未来发展做好长远规划,要加强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素质水平等。同时,企业要积极构建与完善沟通机制,要注意倾听和反馈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向社会提供更加安全的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等。企业只有自觉履行提供安全食品的职责、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才能有效破解食品安全治理的困境,进而实现食品安全的善治目标。

(三)消费者层面:增强安全意识、强化信息披露

食品安全与消费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承担者和受害者。因此,消费者对提升食品质量有着强大的利益动机,这一利益动机是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资源。消费者受个人力量较弱、相关意识不足、维权成本过高等因素影响,导致消费者作用未能得以充分发挥。鉴于此,应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强化信息披露。

1.增强安全意识,维护合法权益。一方面,消费者应充实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消费者可通过各种平台和载体全方位地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可以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多角度了解日常食品的成分及其作用等,增强对食品质量进行基本辨别和判断的能力。另一方面,消费者应强化主体意识和法治意识。从政府角度来说,政府应通过宣传教育使消费者明晰自己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鼓励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敢于、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表达利益诉求和依法维权;政府应进一步健全诉讼制度和利益诉求渠道,为消费者的积极依法维权提供方便。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形成健康合理的消费理念,以食品的高质量需求推动企业的安全食品供给,为企业生产高质量产品提供市场空间和利益驱动力。

2.强化信息披露,规避市场风险。企业相对于消费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其掌握原材料来源、食品添加剂、工艺流程、储藏条件、安全隐患等相关信息。企业的信息公开,有利于增强企业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消费者要善于利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充分利用声誉罚这一有效的武器[19],倒逼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对那些藏污纳垢的问题企业,消费者应联合一致,共同抵制购买,剥夺其潜在交易机会,进行市场驱逐式惩罚,从而使不良企业难以生存,以对食品行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共同维护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四)社会组织层面:培育参与能力、发挥独特作用

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主要缘于政府“公权力”和企业“私权力”的缺陷,应将食品安全治理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本研究所指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食品行业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志愿组织等,它们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1.完善组织立法,培育参与能力。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公民社会的成长密不可分,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发育不够成熟,使得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较迟,存在组织软弱、资源匮乏、发展缓慢、社会认可度不高等不足。因此,应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能力。社会组织参与能力的提高,除了离不开自身素质的增强外,还与政府的培育与引导密切相关。当前,政府应逐步构建和完善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在组织规则的制定、行为的监督等方面进行宏观管理,减少对社会组织的直接控制或内部干预;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扶持,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促使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2.强化沟通协调,发挥独特作用。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非政府性、服务性、志愿性的组织,具有功能自主性的独特优势。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社会组织可以在统一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沟通协调消费者诉求,以及参与政府决策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如食品行业的中介组织可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服务,既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政府监管资源不足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又可以为食品行业的中介组织提高社会认可度、参与社会事务治理的合法性奠定基础;食品行业协会可以为食品行业制定统一标准,严格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行为,以对食品行业内部运作实行强有力的监督。

(五)科研院校层面:理论实践并重、推进成果应用

科研院校是我国人才汇聚之地,也是社会责任的重要担当者。科研院校的基本职能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创新等,这些基本职能是有机统一的。但我国科研院校存在重科研轻推广、忽视知识传播的不良倾向,不利于食品安全治理的开展。鉴于此,应纠正不良倾向、理论实践并重,且重视知识传播、推进成果应用。

1.纠正不良倾向,理论实践并重。科研院校在食品安全治理的相关研究中,应改变侧重理论研究的发展定位,强化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一方面,科研院校要准确定位,保障可行有效。科研院校的科研方向应积极瞄准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实际需求,针对食品安全治理的技术难点,深入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研发,充分保障科研成果在实际应用中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引导,完善激励措施。政府要加强对科研院校食品安全研究的经费投入与激励引导,提高科研人员的工资待遇与科研经费,促使科研人员将重心从经费获取转变到实践研究中,借此有效引导科研院校的研究方向,促使更多科研院校参与并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方面的研究。

2.重视知识传播,推进成果应用。科研院校在食品安全研究上除了要理论与实践并重外,还应重视知识传播,积极推进成果应用。科研院校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社会网络资源,广泛传播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整体素质和知识水平。尤其是要努力以社会公众理解的话语,积极推广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检测等方面的技术知识,使科研成果真正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服务,为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主体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技术知识支撑,促进社会各方力量服务于食品安全的善治目标与健康中国战略的政治图景。

总之,本研究主要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梳理了食品安全的利益相关主体,反思了当前食品安全的治理逻辑,重塑了食品安全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协同治理体系。由于篇幅有限,本研究主要侧重于不同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静态分析,关于如何吸纳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的治理、如何促进不同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合作等方面的动态研究,有待另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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