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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有供惜给与有需慎求的博弈困境

2018-03-30秦国伟胡虹彦

关键词:农村土地收益农户

秦国伟,董 玮,胡虹彦

(1.安徽省林业厅,安徽 合肥 230001; 2.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发展经历了农业支持工业、工农关系调整、以工补农和工农互促等4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跨越都源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刻调整和重大变革。20世纪70年代末期实行的土地“大包干”制度,开启了农业农村深化改革的新征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在改革中探索并逐步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基本经营制度,使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跨入了城乡统筹的新阶段;党的十九大以来,以土地制度改革为基础的我国农村现代化迎来了以规模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乡村振兴新阶段。

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产业兴旺是基础。农村产业的兴旺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以及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开展。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前提,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2-3]。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和政府在现行制度下基于土地流转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持续决策博弈过程。应当说,农村土地流转的理想状态是三类流转主体利益的平衡共赢。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国情的特殊性,当前我国农村发展还面临着人多地少、农业经营规模小等问题,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的发展并不充分。在市场体系不健全、制度支撑不完善、基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土地流转的实践并不理想,陷入流出方有供惜给(即农户作为流出方有土地供给能力和意愿,但由于利益保障机制的缺失,担心土地流转后利益受损而吝惜土地供给的行为)和流入方有需慎求(即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流入方有土地转入需求,但由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市场风险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而谨慎流入土地的行为),二者之间供需难以匹配的博弈困境。

当前对流转主体利益博弈的研究,侧重于分析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双方博弈决策的影响要素,而对政府博弈行为的研究稍显不足。事实上,由于我国农业发展的阶段性和特殊的国情,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职能作用十分明显,是新型经营主体政策供给和资金支持的重要支撑,是农户权利实现和利益保障的坚强后盾。在流转主体的利益博弈分析中,不考虑政府的作用是与客观实践相脱节的。本文基于博弈理论,通过研究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和政府的行为,构建土地流转参与主体行为的博弈模型,阐释三类主体博弈决策的影响要素,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流转的规范发展及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实现提供决策参考。

一、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侧重于交易成本及规模经营方面的研究,而对农户自身意愿及受让主体流转收益方面则涉及较少。部分学者研究发现,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交易活跃度很低,如Vikas发现印度土地改革后的农村土地交易活跃度远远低于土地租赁活跃度[4];Joshua 等以斯洛伐克为案例进行研究,发现中东欧国家虽然推行了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但由于政府干预,农村土地交易活跃度并没有显著提高[5]。一些学者对影响土地市场经济发展迟缓的因素进行了探究, 如Binswanger 等将土地资源利用率下降和经济发展迟缓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土地、劳动力、信用及商品市场的持续性扭曲[6];Beyene认为,土地产权安全不仅与农业生产类型和农户家庭有关,也受到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市场要素配置的影响[7];Macillan从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发现土地的自由交易可能导致市场失灵,甚至引起土地利用动荡,因此,政府应该对土地市场进行一定的干预[8]。关于土地规模经营,学者研究发现,土地流转对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具有一定的积极效应。如Kung通过分析我国非农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土地租赁市场,发现农户非农就业率逐步提高与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是农户农村土地租赁需求的决定性因素,并进一步指出非农产业逐步扩大及农业劳动力转移制度的日渐完善是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的重要因素[9]。

国内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多侧重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因、农户参与意愿及行为等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郭晓鸣指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根本上产生继续推进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强烈需求[10];李彪等发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影响土地流转的决策依据、根本指标以及外施驱动因素[11];李栓通过构建集体土地流转中参与主体间的二方和三方博弈模型,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动因以及实现帕累托效率最优的制度措施[12]。(2)现代农业发展客观要求与比较收益变化。商春荣等认为,农地流转的条件是农民非农产业就业率和收入比例的提高、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弱化[13];戴中亮通过研究发现,提高非农收入是推动农民流转土地的最直接原因,非农收入更高的农户流出土地的倾向更大[14]。(3)农户自生资源禀赋差异。刘克春等发现,农户家庭农业劳动力比例以及农业收入占比与农户租入土地的面积成正比[15];刘勇研究发现,户主年龄、农户农业收入、家庭耕地面积、合作医疗参与人数等因子均对土地流转程度存在显著影响[16]。(4)政府政策推动。刘卫柏等发现,农村土地流转数量的地区差异特征显著,且土地流转市场普遍不发达[17];陈水生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农村耕地、林地、宅基地及住房等资源的财产权利及土地流转产权主体及性质,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流转程序规范化[18]。

综上所述,受经济社会发展、农户自生资源禀赋差异和政府干预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和政府在流转中的利益诉求、决策模式、行为偏好以及风险意识存在差别,对土地流转存在不同的收益预期和路径依赖。因此,土地流转的三类主体对土地流转具有不同的利益动机,都试图通过自身力量实现利益最大化,且三类参与主体之间的行为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土地流转的决策结果具有明显的综合博弈特征。这三类主体在现实情况中共表现为四对博弈关系,本文基于土地流转主体间的收益关系构建相应的博弈模型予以说明。

二、土地流转参与主体间的流转收益分析

(一)农户收益

作为直接受益对象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了稳定的流转收益。流转收益包括转让土地的出让金、出租土地的租金、土地入股的分红等。同时,土地流转后,农民从繁忙的农事中脱离出来,非农收入得到提高,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但非农就业具有周期性、技术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一部分农户即使在土地流转后,也很难完全脱离土地。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户转移以后,非农收入成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稳定、较多的预期收入是影响农户土地流转的关键,直接影响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

(二)新型经营主体收益

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入土地来扩大生产规模,引入现代生产要素,将土地、机械、技术等生产资料进行有效整合和系统提升;改变管理模式和种植结构,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科技贡献率,实现效能提升、效率增加和效益改善;促进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减小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议价能力,实现规模经济,出售规模化或标准化的农产品,从而获得较为可观的预期收益。

(三)政府收益

政府的绩效需要在推动区域发展中实现。地方政府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稳步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土地流转的规模与速度、规模经营的成效和水平与政府的绩效息息相关。土地流转加快了区域农业现代化的步伐,规模经济得以初步实现,第一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土地流转后,剩余劳动力人数增加,为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土地流转有效地增加了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提高了农民的购买力,促使乡村治理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动了区域城市内房地产、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快速发展,有效地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三、“转出”与“干预”:农户与地方政府的决策博弈

在农户与政府的博弈模型中,主要表现为农户决定是否转出、政府决定是否干预(政府的支持、引导、协调、促进等综合行为,概括为干预活动),假设如下:

H1:农户和政府均为理性经济人,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博弈行为的目的。

H2:农户和政府的决策信息虽然是不对称的,但双方作出的行为决策是同步的。

H3: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收益包括两部分:(1)土地流转的直接单位收益为Bd;(2)土地流转后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单位机会收益为Bo,农户的单位土地交易成本为Cout,流转土地前的单位土地经营收益为Bb,参与交易的农户土地数量为N。

H4:政府参与土地流转的单位直接收益为Bg(土地流转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单位成本为Bc(包括农户安置补偿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招商引资费用等);农户因政府提供交易服务信息而减少的交易成本为Cd。

假设政府选择干预土地流转,则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收益是原来流转收益扣除政府收益,为(Bd+Bo+Cd-Cout-Bg)N,政府的收益是直接收益与成本之差,为(Bg-Bc)N;如果农户放弃土地流出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土地没有流出时,则农户的收益为BbN,政府的收益为-BcN。

假设政府选择不干预土地流转,则政府的收益是0,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收益是土地流转直接收益加上机会收益减去交易成本,为(Bd+Bo-Cout)N;如果农户放弃土地流出,则农户的收益为BbN。

如果政府选择干预,当Bd+Bo+Cd-Cout-Bg>Bb时,农户接受流转,因为流转后的收益超过流转前的收益;当Bd+Bo+Cd-Cout-Bg

如果政府放弃干预,当Bd+Bo-Cout>Bb时,农户接受流转,因为农户流转后的收益超过流转前的收益;当Bd+Bo-Cout

考虑到政府和农户均为理性经济人,如果农户愿意转出,政府自然不会干预;如果农户不愿意转出,则政府出于多方面的考量而进行干预,因此,“转出,不干预”和“不转出,干预”是2个纯策略纳什均衡。但“转出、干预”由于存在多重博弈的可能性,是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考虑到“转出,干预”是博弈双方期望选择的最佳结果,因此,需要采用一种方式使博弈双方都可接受。农户转出土地的前提是流转后的收益高于自家耕种得到的收益,即Bd+Bo+Cd-Cout-Bg>Bb,Bd+Bo-Cout>Bb,这需要一方面提高农户的非农收入和土地流转的价格,另一方面降低土地流转的中介费用。地方政府推动土地流转的初衷包含实现区域内的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或升级、实现区域农业竞争力的整体提升,而不是简单的获得土地流转的中间收益,因此,即使(Bg-Bc)N<0时,政府也会进行主动干预。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具备一定的发展视野和财政基础,不因暂时的投入亏损而放弃推动区域内的土地流转。

四、“流出”与“流入”: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的供求博弈

在土地流转中,流出、流入双方同时进行博弈,由于流转双方在行为决策上没有先后之分,符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的相关假设。

H5: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均为理性经济人,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博弈行为的目的。

H6: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决策信息虽然不对称,但双方作出的行为决策是同步的。

H7: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的成本包括以下3个部分:(1)因土地流转而直接支付的单位费用Cin;(2)土地流转的单位交易费用Cch;(3)因土地流转资金而失去的单位机会收益Co,设社会平均利润率为r,则Co=r(Cch+Cin)。新型经营主体从转入土地中获得的单位收益为Pin。

对于农户而言,如果选择流出,农户的收益是土地流转直接收益加上机会收益减去交易成本,为(Bd+Bo-Cout)N;如果放弃流出,农户的收益为BbN。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如果选择土地流入,其单位收益是新型经营主体从转入土地中获得的单位收益减去土地流转的单位交易费用及因土地流转而直接支付的单位费用,为Pin-(Cch+Cin);如果放弃流入,则不会产生任何成本,其单位收益为Co。

对于农户而言,当Bd+Bo-Cout>Bb时,农户流转后的收益超过流转前的收益,农户会选择流转;当Bd+Bo-CoutCo时,新型经营主体获得的利益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新型经营主体会选择流入;当Pin-(Cch+Cin)

考虑到博弈双方都存在对方取消交易的风险,可用“风险上策略均衡”来分析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博弈关系。博弈的最终目的和结果是要实现土地流转,即形成“流出,流入”纳什均衡,即农户流转后的收益超过流转前的收益,新型经营主体获得的利益超过社会平均利润。因此,需要从根本上降低交易的制度成本和相关费用,提升农户的工资性收入,为新型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增加流转双方的预期收益等方式来推动土地流转。

五、“违规”与“共谋”:地方政府利益干预的博弈困境

目前,土地流转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流转机制不够健全,流转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土地流转参与主体往往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考量,土地流转行为存在瑕疵。

(一)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违规”模型

假设如下:

H8:博弈三方均为理性经济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博弈行为的最终目的。

H9:土地流转双方在土地流转中采用规范操作和违规操作2种行为策略。

H10:政府针对发现的违规流转行为有2种选择,即处理和不处理;政府具备发现土地流转中所有违规行为的能力。

H11:规范操作给流转双方带来的单位总收益和中介成本分别为Ba和Ca;违规操作被查处后的直接单位损失为Cdl,其他损失为Col;政府查处违规操作的单位成本为Cg,查处违法操作的直接单位罚款收益和社会效益分别为Bd和Bs,没有查处而使政府受损的单位负收益为Cdg。

对于流转双方而言,如果选择规范操作,流转双方的净收益为土地流转的总收益与成本之差,即(Ba-Ca)N,政府进行查处与否的收益分别为-CgN和0;如果选择违规操作,在没有被政府查处的情形下,由于没有中介成本,流转双方的净收益为土地流转的总收益,即BaN,政府收益为-CdgN;在被政府查处的情形下,流转双方的净收益为土地流转的总收益减去违规操作的罚款,即(Ba-Cdl-Col)N,政府收益为(Bd+Bs-Cg)N。

当Ba-Ca>0时,由于流转双方规范操作可以带来流转收益,流转双方通常通过规范途径来进行土地流转。当Cdl+Col>Ca时,由于违规操作成本较高,流转双方采用规范操作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此时,为使政府监管达到均衡,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进行解决:(1)增加违规操作的惩罚力度,降低规范操作的成本,提升新型经营主体选择规范操作的意识;(2)提高查处违法操作的监管收益,增加基层政府监管主体推进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当Ba-Ca<0时,由于流转双方规范操作已无利可图,双方倾向于通过违规操作来进行土地流转。此时,如果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当Bd+Bs-Cg<-Cdg时,投机心重的流转双方基于侥幸心理而选择违规开展土地流转。此时,由于政府监管的收益小于支出,政府监管的积极性较低,可能导致流转市场更加混乱。因此,政策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监管服务力量推动工作的积极性和绩效。

当Ba-Ca<0且Bd+Bs-Cg>-Cdg时,规范操作给流转双方带来的收益为负,政府查处的收益高于不查处的收益,因此,流转双方虽然倾向于违规操作,但由于政府对查处违规流转行为具备相应的威慑力,博弈双方的最终结果是流转双方选择最优策略来判断是否进行土地流转以及流转方式。尤其是当Bd+Bs-Cg>-Cdg时,由于规范流转的收益为负,政府违规查处力度很大,加之违规土地流转的代价较大,此时双方倾向于不流转土地。

(二)地方政府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共谋”模型

经济行为的背后是利益诱致,只有土地流转的总收益高于非流转总收益时,农户才会自觉地进行土地流转。因此,提高农户的流转总收益是实现土地流转的必经之路。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迫切希望在短时间内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与一些实际经营意愿表达不真实的新型经营主体“共谋”,诱导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由于农户处于谈判和博弈的弱势地位,再加上小农思想作祟,保守封闭,农户的流转收益不能完全足额实现,此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总收益小于土地流转市场正常运行时的总收益。假设如下:

H12:博弈三方均为理性经济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博弈行为的最终目的。

H13:政府与新型经营主体“共谋”的单位超额收益为Boq,政府获得的超额收益的比例为u。

H14: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收益包括:(1)土地流转的直接单位收益Bd;(2)土地流转后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单位机会收益Bo,农户的单位土地交易成本Cout,流转土地前的单位土地经营收益为Bb。参与交易的农户土地数量为N。

H15:政府参与土地流转的单位直接收益为Bg(土地流转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单位成本为Bc(包括农户安置补偿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招商引资费用等)。

H16:新型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的成本包括:(1)因土地流转而直接支付的单位费用Cin;(2)土地流转的单位交易费用Cch;(3)因土地流转资金而失去的单位机会收益Co,设社会平均利润率为r,则Co=r(Cch+Cin)。新型经营主体从转入土地中获得的单位收益为Pin。

如果政府不与新型经营主体“共谋”,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则其总收益是土地流转直接收益加上机会收益减去交易成本,为(Bd+Bo-Cout)N,政府的收益是直接收益与成本之差,为(Bg-Bc)N,新型经营主体的总收益是从事农业经营的收益减去流入土地的支付成本和交易成本,为[Pin-(Cch+Cin)]N;如果农户放弃土地流转,农户的总收益是BbN,政府的收益为-BcN,新型经营主体的总收益为CoN。

如果政府与新型经营主体“共谋”,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则其总收益是土地流转直接收益与机会收益减去交易成本和超额损失,为(Bd+Bo-Boq-Cout)N,政府的收益是直接收益和超额收益与成本之差,为(Bg+uBoq-Bc)N,新型经营主体的总收益是从事农业经营的收益和超额收益减去流入土地的支付成本和交易成本,为[Pin+(1-u)Boq-(Cch+Cin)]N;如果农户放弃土地流转,农户的总收益是BbN,政府的收益为-BcN,新型经营主体的总收益为CoN。

从三方博弈关系可知,虽然博弈方选择“流出,流入,不共谋”和“流出,流入,共谋”策略时的帕累托效率相同,但由于Boq>0,因此,一些地方政府选择与新型经营主体选择“共谋”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因此,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制度建设,对土地流转双方进行全程审慎监管,同时对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力边界作出科学界定,对其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六、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本文基于博弈论视角,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主体行为博弈的分析得出:获得农村土地流转的纳什均衡是“规范流出,规范流入,干预不共谋”。只有新型经营主体选择规范流入、农户选择规范流出、政府适度干预不“共谋”,土地流转市场才会实现纳什均衡,走出流入方有需慎求与流出方有供惜给的博弈困境。

1.从流转的过程来看,流转各相关参与主体之间存在复杂的博弈关系。为了保障土地流转市场的长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政府会加大引导和监管力度,实现对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有效流转和统一管理;农户对于比较收益和直接收入的结果更为重视,在土地流转中更多地基于自身的物质利益和短期的经济收益作出相对理性的判断,并采取从众的行为策略来参与土地流转。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分别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流转价格、流转程序、影响要素、优惠条件和风险评估以及利益实现方式的理解与认识不同,在流转的具体操作上往往分歧较大,导致后期矛盾不断,严重影响流转市场秩序。由于三类参与主体的地位、资源、信息掌握程度和采取的战略不同,对土地流转的认知和行为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最终的流转结果是参与的任何一类主体在进行决策时都必须考虑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是三方不断协调、不断调适、动态磋商、反复修正、共同博弈的结果。

2.从流转的结果来看,土地流转参与主体的博弈结果是一个纳什均衡。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以实现土地流转的收益为目标,采取差别化的行为策略,使土地流转的风险与收益存在差别;政府侧重于土地市场收益的长效性和稳定性、流转纠纷数量的减少、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的增加、基础设施水平的提升、上级领导的欣赏与认可等方面。因此,流转结果是各参与主体相互作用及博弈,最终达到均衡状态。由于各参与主体流转信息不对称,成本和风险也不同,这会促使他们对流转策略进行反复比较,对不同的流转结果开展不同的后续服务。在博弈规则下,土地流转三类参与主体的博弈结果就是基于参与主体自身成本与利益分析后的一种静态或动态的纳什均衡。

(二)政策建议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成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韩长赋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中最大的发展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发展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19]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阶段,解决这一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需要遵循市场规律,深化生产要素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发展目标。

基于本文的博弈分析,各参与主体可以通过提高农户非农收入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来促进土地流转,从而实现“规范流出,规范流入,干预不共谋”的行为策略,达到纳什均衡。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是方向的引领者与重要的推动力,需要保持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定位,围绕公共利益和整体目标来展开服务行为,追求产业安全和可持续经营的行为绩效。

1.新型经营主体流入的角度。(1)通过提供农产品价格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方式,提高土地流转后新型经营主体的预期经营收益,增强其流转信心,提升其流转动力;(2)强化土地流转的配套制度建设,构建农业科技、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装备、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政策、农村金融、农业生态环境等八大支撑服务体系,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的经营服务,以降低土地流转后的经营风险;(3)实现金融机构的机制创新,推动设立“三农”和“新型经营主体”专营机构,开展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流程再造,扩大审批权限,提高授信额度,建立并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增加担保增信作用,构建功能互补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2.农户流出的角度。(1)坚持以二轮承包为基础,进一步落实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承包权,活跃土地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2)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两权抵押改革试点,释放财产增值及农民增收的潜力,使得资源变资产、资本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提高农户的收益;(3)对农户进行再就业技能、创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外出就业创业能力,拓宽非农就业渠道,增加农户非农收入;(4)深化农民市民化的户籍、就业和社保制度的相应改革,做好配套,稳步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减少农户转移就业的后顾之忧,调动农民参与流转的积极性。

3.提供良好市场交易环境的角度。(1)综合运用“互联网+”和当地农业信息化设施,搭建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土地流转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土地流转交易行为、价格和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2)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先导性建设,搭建省、市、县、乡四级交易平台和交易系统,提供信息发布、合同鉴证、土地收益评估、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3)建立产权网上竞价交易系统,通过建立可追溯、电子化、开放式的全程留痕电子交易平台,实现网上保证金缴纳及核退、网上报名及网上竞价服务功能,突破时空限制,节约交易成本,加强实时全流程的监管与服务。

4.从规范流转市场秩序的角度。一方面,强化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准入、监管、惩戒及退出管理,特别是在“新型经营主体审核、流转合同规范、流转用途管理、流转租金兑付”等环节严格管理,开展违约失信行为惩处,增加土地流转双方的失信违约成本,为土地流转的健康可持续提供法治动力;另一方面,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权利保障,探索设计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在土地流转风险出现后,优先补偿因新型经营主体违约或经营不善而受损的流转农户的地租、工资等核心利益,做好流转后的矛盾调处、事务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营造尊重契约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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