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侧腹股沟疝损伤程度鉴定1例
2018-03-30方俊杰刘晓虎
方俊杰,刘晓虎
(1.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全国公安机关重点法医学检验鉴定实验室,安徽 合肥 230061;2.淮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安徽 淮南 232000)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尚某,男,40岁,某年1月26日遭他人脚跺腹部。当日以“外伤后腹部疼痛伴可复性包块2h”入院。查体:双侧腹股沟区皮肤青紫,压痛(+),存在包块,左侧明显,平卧消失,站立时明显,咳嗽时双侧内环口处可触及明显冲击感,余无异常。入院诊断:双侧腹股沟疝(外伤性)。同年2月4日,尚某在“硬腰联合麻醉”下行双侧腹股沟区疝无张力修补术,术中发现双侧腹外斜肌腱膜及腹内斜肌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水肿及淤血,清除淤血后,发现腹外斜肌腱膜及腹内斜肌均存在损伤,疝内容物直接从腹股沟三角处向体表突出,双侧疝囊颈均在腹壁下动脉内侧,疝囊在精索后方。
1.2 法医学检验
神清,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未见口唇发绀、贫血貌。双侧腹股沟处各见长5.0cm的手术瘢痕。
1.3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尚某外伤性双侧腹股沟疝,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3.2条、第5.7.4 h)条、第6.4条以及附录A.4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2 讨 论
腹股沟疝由腹腔内的器官或组织连同腹膜壁层,经腹壁薄弱点或空隙,离开其正常解剖部位,向体表突出形成[1]。在腹股沟疝中,腹外斜疝所占比例最高,其形成机制主要是腹壁强度降低和腹内压增高,原因包括腹白线发育不良、手术切口愈合不良、慢性咳嗽、慢性便秘等,但因外伤引起的腹股沟疝并不多见,其发病率约占腹壁钝挫伤的0.2%~1%[2]。本案例根据手术记载,被鉴定人腹股沟疝的疝内容物直接从腹股沟三角处向体表突出,双侧疝囊颈均在腹壁下动脉内侧,疝囊在精索后方,属腹股沟直疝。
外伤性腹股沟疝是指腹壁受到钝性暴力作用后,腹壁全层或肌层断裂、哆开,腹腔内容物自腹壁哆开处突出并在局部形成包块。其形成机制主要是创伤性压力、拉伸力及剪切力协同作用,导致腹壁肌肉和筋膜层的破坏,腹壁强度降低,腹内压增加导致腹内器官膨出[3]。本案中,被鉴定人尚某为青壮年男性,在腹部受到脚跺后出现可复性包块(疝内容物),说明其遭受外力作用巨大。陈双[4]认为,腹内压的上升是疝成因的始动力之一。结合其局部皮肤青紫,手术时发现局部组织水肿、出血,腹外斜肌腱膜及腹内斜肌均存在损伤,且未发现有导致腹股沟疝形成的非外伤性病理因素,分析认为其腹股沟疝系外伤所致。其形成机制符合被他人脚跺后致腹内压力瞬间升高、腹外斜肌腱膜破裂致腹股沟直疝形成。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关于外伤性腹股沟直疝并无具体的针对性条款。但根据《标准》中第3.2条规定“……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被鉴定人尚某腹股沟直疝系在暴力作用下致腹外斜肌腱膜损伤,其暴力作用较大。同时,被鉴定人虽接受手术治疗,但因腹股沟疝的临床特点,其损伤未达到危及生命或致残的程度。所以其损伤应该属于轻伤的范畴,且符合《标准》中附录A.4轻伤二级之规定。
根据《标准》中第6.4条规定,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本案中,被鉴定人尚某腹部遭脚跺后致双侧腹外斜肌腱膜均有损伤,手术中见局部水肿、淤血,其损伤程度可比照《标准》第5.7.4 h)条“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确定。综合分析,本案外伤性腹股沟直疝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为宜。
[1]吴在德,吴肇汉.外科学[M].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386.
[2]NETTO F A,HAMILTON P,RIZOLI S B,et al.Traumatic abdominal wall hernia:epidemiology and clinical implications[J].J Trauma,2006,61(5):1058-1061.
[3]HARDCASTLE T C, DU TOIT D F, MALHERBE C,et al.Traumatic abdominal wall hernia--four cases and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J].S Afr J Surg,2005,43(2):41-43.
[4]陈双.腹股沟疝发生机制的思考与探讨[J].中华外科杂志,2007,45(21):1444-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