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在移动新闻聚合平台的适用性
——以今日头条胜诉为例
2018-03-30郑一媛
文/郑一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有了很大变化。手机上网用户比例的持续提升,让不少互联网科技公司也在创业的风口下进军移动新闻资讯市场。其中,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将用户作为主体,用个性化算法从海量资讯中挑选出用户潜在的感兴趣的内容,给用户带来了更高效的阅读体验。
算法型移动新闻聚合平台的典型就是今日头条APP。它本身不生产内容,而是用算法推送机制抓取网页信息,向不同的读者推送个性化内容,并通过广告等方式创造利润。这就造成了竞争对手如搜狐、腾讯乃至其他传统媒体的群起而攻之,造成了不少版权纠纷。
于是今日头条在积累了海量用户资源后,用头条号模式和媒体进行版权合作,让传统媒体以及自媒体能够通过头条号的方式发布文章,而后今日头条平台会根据算法将这些内容分发给潜在有兴趣的读者。移动新闻聚合平台是否能就此避免侵权纠纷?
一、今日头条的合法性
2017年8月,腾讯诉今日头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传播的作品是《篮球产业陷入利益博弈泥潭姚明与篮协撕破脸》一文,其作者受聘于腾讯公司,根据腾讯公司与该作者的约定,腾讯公司享有网络信息传播权,且未就涉案作品独占许可他人使用,也未许可他人再转授权,因而上诉今日头条侵权。①
今日头条所在的字节跳动公司也提供了证明来进行反驳。首先,头条号主页上公布的“头条号用户注册协议”中明确定义“字节跳动公司是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确头条号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时加粗提到了“若您发布的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②第二,头条号主页底端有“侵权投诉”的链接,并在“今日头条平台侵权投诉指引”中明确了用户如果认为平台上的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通知平台并提交证明材料等,平台会尽快依法对被投诉内容做删除或断开链接等处理。最后,通过查询后台记录,今日头条证明涉案作品确实经由头条号用户自行发布。
虽然腾讯公司进一步主张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但是法院一审驳回了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为今日头条上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的判决主要是按照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避风港原则”。条例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能明确表示仅提供信息储存空间、不改变所提供的作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作品侵权、没有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能及时删除侵权作品,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法院判定今日头条符合这条“避风港原则”,因此不构成侵权。
二、“避风港原则”的判定标准
“避风港原则”来源于1998年美国《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第512条,大意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允许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如目录、索引、超连接、在线储存网站等,如果这些链接和储存的相关信息涉嫌侵权,在能够证明自己无恶意并能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借鉴了其相关内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美国出台此版权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新兴互联网企业的运营成本,推动当时美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由于不少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能力对他人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版权的审查,为了进一步扩大互联网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才出台了“避风港原则”。同时中国在21世纪初的互联网企业也正处于发展壮大时期,因此中国的著作权法也引进了相似内容。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适用于“避风港原则”主要有两大前提。一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没有意识到侵权的事实,如果意识到了之后必须及时删除相关链接或内容并阻止用户访问。二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于第三方上传的内容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③。
但这并不意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遇到侵权纠纷时都可以利用“避风港原则”免责。为了防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故意忽视侵权行为,美国法律中有“红旗标准”来限制“避风港原则”的使用范围。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
三、“避风港原则”在移动互联时代的适用性
在腾讯诉今日头条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今日头条用注册协议规范和明确了头条号用户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积极推出了各项举措例如技术手段消重等方式来维护平台健康运营,因此不适用于“红旗法则”。
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避风港原则”能否平衡著作权者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受到了质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适用于“避风港原则”的一大前提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于第三方上传的内容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但是这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使用技术来提高企业收益的初心显然是矛盾的。此外,目前国内外法院通常都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默认为中立,这就导致著作权人如果想上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侵权,就必须自己举证,并且明确告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侵权的内容,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腾讯诉今日头条的案例中,涉案作品的作者受聘于腾讯公司,因此由腾讯公司上诉和举证。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很多著作权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作品被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侵权,能够上诉的更是寥寥无几。很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甚至存在侥幸心理,先侵权盗用他人作品,如果被上诉也仅需删除即可,互联网侵权情况依然层出不穷。
因此,在腾讯诉今日头条的案例中,虽然最终法院判定今日头条适用于“避风港原则”,但是并不意味着移动新闻聚合平台都能用类似模式免于任何侵权行为,因为还有“红旗标准”来平衡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平衡。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相关法律制定部门应该进一步深思“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性,不能让其成为目前越来越多的新闻聚合类平台侵权行为的免责借口,应在保护著作人利益和作品的网络传播之间找到平衡,借鉴国际惯例和立法经验,制定更加明确和统一的标准和措施,从而促进互联网信息的健康传播。
注释:
①腾讯败诉:法院认定今日头条模式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构成侵权[EB/OL],法律读品,http://www.tmtpost.com/2738395.html.
②头条号平台,头条号用户注册协议,https://mp.toutiao.com/profile_introduction/agreement.
③ Friedmann,Danny,Sinking the Safe Harbour with the Legal Certainty of Strict Liability in Sight (December 19,2013).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Practice (2014)9(2):148-155.
[1]叶正夏.“避风港”何以避风?-腾讯败诉!法院为何站在今日头条一方?[EB/OL],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http://zhuofan.com.cn/portal.php?mod=view&aid=1584.
[2]孙萍.论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J].商,2015(04):201-202.
[3]邵国松.新闻聚合的版权问题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5(05):90-97.
[4]Friedmann,Danny,Sinking the Safe Harbour with the Legal Certainty of Strict Liability in Sight(December 19,2013).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Practice(2014)9 (2):148-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