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018-03-30郑洁
1、《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7月10日,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决定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2、《关于加强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7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关于加强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76 号)。 《通知》要求,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 IFT)等境外提供人为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应当在正式提供服务前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报告手续。同时,境内使用人拟使用境外提供人服务的,应当于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境内使用人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履行报告手续。
3、《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7月11日,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此项申报的具体要求,根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出口/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的填报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般情况下,与企业会计账面记录保持一致。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点和确认资金收付的时点,均以会计账面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企业填报货物进出口额与海关统计的差异、企业填报货物贸易收付金额与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申报的差异均为正常情况。并且,企业按照会计账面记录填报时,应符合贸易信贷统计口径,不应申报非货物贸易或与境内主体发生的货物贸易。
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7月13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5、《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7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意见》明确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功能定位。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均为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二是组建方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采取改组和新设两种方式设立。三是授权机制。采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予出资人职责和政府直接授予出资人职责两种模式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四是治理结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五是运行模式。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织架构、履职行权方式、选人用人机制、财务监管、收益管理及考核机制等。六是监督与约束机制。完善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督体系,并实施绩效评价。
6、《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积极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发电方面,加快放开煤电,有序推进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分布式发电参与交易,规范推进燃煤自备电厂参与交易。在用户方面,放开所有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支持放开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积极支持用电量大的工商业、新兴产业、工业园区、公共服务行业等用户进入市场,2018年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4个行业用户发用电计划。在售电方面,将履行相关程序的售电企业视同大用户参与交易,鼓励售电公司扩大业务范围,靠降低成本和提供增值服务参与竞争,支持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积极支持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参与交易。
7、《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7月18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8〕25号)。《通知》指出,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做出更大贡献。《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二是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三是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四是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8、《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7月19日,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 《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9、《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明确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并就抓好组织实施提出工作要求。《改革方案》提出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4条原则,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坚持为民便民利民。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推进办税和缴费便利化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两头跑”、“两头查”等问题,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和缴费成本,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使人民有更多获得感。坚持优化高效统一。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增强政策透明度和执法统一性,统一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服务标准,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协同稳妥。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国税地税机构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做到干部队伍稳定、职责平稳划转、工作稳妥推进、社会效应良好。《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采取先挂牌再落实“三定”规定,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接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先把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改革做稳妥再扎实推进市(地、州、盟)税务局、县(市、区、旗)税务局改革的步骤,逐项重点工作、逐个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10、《关于在重庆市、浙江省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的批复》。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在重庆市、浙江省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的批复》(银发〔2018〕171号),决定同意在重庆市、浙江省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工作,试点期自批复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批复》同时随附了《在重庆市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及《在浙江省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其中,在重庆市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包括了4个主要任务,即构建金融标准创新工作机制,开展金融标准研究和制定、修订实践,开展金融企业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加大金融标准的宣贯力度;在浙江省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同样包括了4个主要任务,即绿色金融标准建设,互联网金融标准建设,普惠金融标准建设,金融标准应用实施。
11、《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7月20日,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贯彻实施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8〕106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12、《关于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7月23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2号),决定自2018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调查自2018年7月2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7月2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0年1月23日。
13、《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7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134 号),确定京津冀地区、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宁波市、厦门市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根据 《通知》的有关规定,试点工作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自愿申报,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组织编制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铁塔公司等结合本企业特点和目标,自行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14、《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7月25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意见》提出,通过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并明确了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任务,主要包括政务服务一体化、公共支撑一体化、综合保障一体化等三方面14项重点建设内容。
15、《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决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6、《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方案》明确,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是指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信贷政策规定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2018年为《方案》试行期;试行期间,开业不满3年的金融机构,如有数据可得性和稳定性问题的,是否列入评价对象范围,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
17、《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7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6号),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18、《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减免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7月31日,为进一步降低市场成本,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减免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上证发〔2018〕56号),决定2018年8月1日起,暂免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上市公司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的优惠政策,将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含),优先股也据此执行。同时,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统一为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最高不超过100元/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