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对“靡室劳矣”的理解
——《诗经·卫风·氓》第五章的译释与评述
2018-03-30
(重庆三峡学院文学院,重庆 404020)
《诗经·卫风·氓》不仅是人教社高中《语文》的必选篇目,更因为高校《古代文学》《古代汉语》《大学语文》等课程将其作为“必读”的国学经典而为学子们所传诵和熟知。“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是此诗第五章前几句诗行。这段文字应做怎样的理解?一直以来备受学界关注。由于人们对“靡室劳矣”的训释存有差异,因而对这段文字的理解也就形成多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不同,必然造成教师教学工作的无所适从,也会带来学生理解上的疑虑。而导致对同一段文字各执一端的理解,必定有相应的原因。从传播角度讲,同一段文字,作者本意不会有多种不同的解释,而几种不同的解释,也不利于真正理解作品。正因如此,这段文字至今仍有探究和讨论的必要。本文拟在梳理各家注释的基础上,既评述各家注释的优劣,又进一步分析产生岐解的原因,然后再对“靡劳室矣”的语义进行重新诠释。
一、“靡室劳矣”的词语解释
对“靡室劳矣”的训解和注释,学界可谓异彩纷呈,由此造成人们对其所在诗行的前后文意呈现出多种不同的理解。下面罗列各家所作的训释,并做出一定的评述。
(一)对“靡”的解释
对“靡”的解释主要有五种:(1)无(有动词和副词之别)。郑玄《毛诗》笺:“靡,无也。”王力:“靡,没有。”[1]483郭锡良:“靡,无。”[2]892(2)不。朱熹《诗集传》云:“靡,不。”高亨:“靡,无,不。”朱东润、温洪隆:“靡,无,不。”[3]12[4]12徐中玉、金启华:“靡,不。”[5]9(3)尽。张孝纯认为:“‘靡室劳矣’之‘靡’不是副词,而应看作动词,其意为‘尽’,即‘尽室劳矣’,也就是说:所有家务事都是我操劳了。”[6]100(4)共。陈兴伟认为,“靡”应是“共”的意思,并引后面的例子为证[7]。《易·中孚》:“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虞翻注:“靡,共也。”(5)累倒。孙乃斌提出,“靡室劳矣”中的“靡”字应解为“累倒”,他进一步分析说,“从语法关系上看,主语(我)省略,‘三岁’名词作状语,‘靡’,动词谓语,‘室劳’名词,前边省介词‘于’,介宾词组‘(于)室劳’作补语。”[8]
对“靡室劳矣”之“靡”的解释,既要以故训为据,又要结合“靡室劳矣”的句法结构,还要考虑前后的语义关系。首先,“靡”不可释作动词,因为“靡室劳矣”应该与下文的“靡有朝矣”形成对文关系,从“靡有朝矣”的结构看,“靡”是副词,其修饰后面的动词“有”。如果将“靡有朝矣”之“靡”当作副词,而把“靡室劳矣”的“靡”释为动词,那么既没照顾到前后相同类型的结构,也没顾及到同一词语相同的功能和用法,这样做,显然对“靡”字有分训的嫌疑;其次,张孝纯释“靡”为“尽”虽然很新颖,上下语意也较为贯通,但一个是要辗转相训(或理解成破字为训),这显得有点迂曲;另一个就是,以《荀子》和《战国策》之例来证明《诗经》“靡”字的用法,这从时间顺序上似乎有些颠倒,不足为信;而且,两个例子也稍微少了一些。更何况前已说明,“靡”不能当作动词理解;再次,陈兴伟一方面把“靡”当“共”讲,而另一方面却说,“《诗经》‘靡’字凡59见,除了本例,它例概不能以‘共’为解”[8]32-33。把《诗经》59例中唯一的“靡”(即“靡室劳矣”之“靡”)释作“共”,虽然语意上讲得通,但将主语变成了“氓”及“氓”之妻,这一方面不太符合逻辑,另一方面也无“靡”释为“共”的更多佐证材料,似是想当然解释,无可信度可言。最后来看孙乃斌的解释,“靡”虽由“披靡”可引申出“累倒”,但将“靡”讲为“累倒”之后,句意的表达就是“多年做你的妻子,累垮(在)家务事上”。“累垮在家务事上”的说法,似乎有些不合情理。由此看来,“靡室劳矣”之“靡”以训作副词为妥。
(二)对“室”的解释
对“室”的解释有五种:(1)家室,引申为家务。朱熹《诗集传》将“室”理解为“室家之务”。朱东润:“室,指室家之事,犹今所谓家务。”[3]12(2)家庭、家人。朱城则主张,“室”当指家庭、家人,并说“此义甚显,毋容赘言”[9]40。(3)操持家务(动词)。陈家彦译“三岁为妇,靡室劳矣”两句为:多年来做你的妻子,却没有得到持家的安慰[10]37。显然是把“室”理解成一个动词,有“操持家务”的意思。(4)通“恎”,意为“怕”。高亨:“室,当借为忮(zhi至),怕也。”[11]87(5)通“窒”,意为“止”。黄典诚《诗经通释新诠》:“‘室’当读为‘窒’,意为‘止’也。”[12]74王会波依据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室,假借为窒。”提出可由“窒”的本义“塞也”引申出“停止”的意义,并用在“三岁为妇,靡室劳矣”中,表示“多年来做你的妻子,我没有停止过劳作”[13]。他认为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上下文意贯通,而且还照顾了“靡室劳矣”与“靡有朝矣”句式上的相对。
对上面“室”的几种解释,有两点值得注意。
(1)将“室”讲作动词,从语法的角度说是可行的,因为根据前面的分析,放在“室”前面的“靡”,当是副词的用法,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将“室”释作动词,我们还须从是否有故训以及上下文的语义等角度进行考察。
第一,虽然“室”在文献中可通作“恎”,但是在《诗经》中并不能找到类似的例子,如果《诗经》能有相似例子为证,这是最有说服力的;另外,所谓通假就是“本有其字,依声托事”,即本有记录这个词的字形,但在运用中却写成了与该字形读音相同或相近,而意义并未有任何联系的另外一个字,也就是说,本字和借字同时存在。“室”通“恎”的前提是,“恎”必须在《诗经》时代出现,而在先秦文献中并未见到“恎”这个字,即便是汉以后的文献,似乎也不见“恎”字。《广雅·释诂二》:“恎,惧也。”王念孙《广雅疏证》仅引《玉篇》:“恎,怜,惶速也”为证。这就是说,“恎”只见于《广雅》《玉篇》两部辞书,但并无实际用例。如果仅凭这个来说明“靡室劳矣”之“室”通“恎”,恐怕难有说服力。
第二,“室”通作“窒”,再引申为“止”,虽然被释作动词,但如此破字为解,一是显得迂曲,二是“室”通“窒”的情况,同样在《诗经》中并无他例可参证,而且用后代文献的例子来证明《诗经》“靡室劳矣”之“室”的用法,似有“以今释古”之嫌,不足为信。
第三,如果将“室”理解为“操持家务”的意思,这事实上就是将“室”当作动词来使用,那么它后面的“劳”就不能再理解成是表示“安慰”的意义,因为“室”或“劳”中只能有一处用作动词,而不能把两处都当作动词。也就是说,当“劳”被理解成“安慰”之类的意思时,句中的“室”就不可能被当作是动词,这时的“室”只有当名词的意义讲了。
以上三种讲法似乎都能讲得通,但究竟是说明“多年来做你的妻子,却没有得到持家的安慰”呢,抑或是表达“多年来做你的妻子,我没有停止过劳作”呢,还是表示“多年来做你的妻子,我不怕劳作”呢?也许没人说得清楚其孰优孰劣;也没有谁能判断得出哪种理解最为恰当或不合适。基于此,恐怕将“室”讲作动词是不妥当的,只有寻求另外的途径。
(2)如果将“室”理解成“家务”或“家人”,那么就是把“室”当名词使用,而名词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充当主语、宾语或修饰限定语,如果确定“靡”是副词的话,那么副词用法的“靡”,其不可能放在作主语的“室”前;如果“靡”是动词的话,“室”当然是可以放在其后作宾语的。前已指出,“靡”显然不可能作动词。这就是说,名词的“室”在句中不可能作主语,也不可能被视为“靡”的宾语。从语义上讲,“靡室劳矣”既不是指“没有家务劳动”,更不是指“没有一点家庭的安慰”,因为这样理解的话,都是将“靡”当作了动词。“室劳”不是偏正关系,“室”不是修饰“劳”的,“室劳”既不表示“家务劳动”,也不表示“家庭的安慰”。在“靡”是副词的前提下,“室”“劳”中必定有一个是动词,这样“靡室劳矣”的表达才符合语法。据前面分析,“室”被理解成“怕”“停止”“操持家务”等动词意义时都有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只有将“室”当名词来理解才具合理性。当“室”被理解成是名词时,其后的“劳”毫无疑问只有一种词性了,那就是用作动词。
(三)对“劳”的解释
对“劳”的解释主要有四种:(1)劳苦、辛苦。郭锡良:“靡室劳矣,没有家里的劳苦事。”[2]892徐中玉、金启华:“劳,劳苦,辛苦。”[5]9(2)劳作、劳动。王力:“室劳,家务劳动。”[1]483(3)以……为劳。梁永国认为,“靡劳室矣”“这短短四字,却包含了意动用法和倒置的修辞,也就是说,它可以被还原为‘靡劳室矣’。‘劳’,在这里作形容词,理解为‘以……为劳’”[14]。水绍韩把“劳”当形容词,他说在这里活用为意动词,是“认为……辛劳”的意思[15]。王茂林同样主张,“劳”是形容词意动用法,应理解为“以……为劳”,即“以家务事为劳”[16]。据此,“靡室劳矣”就可以译为“不以繁重的家务活为劳苦”。(4)安慰。朱城认为,“劳”当释作“慰”,即抚慰,安慰,“靡室劳矣”,犹言没有一点家庭的安慰[9];陈家彦把“劳”解释为“慰劳、安慰”,于是便将诗句理解为:“多年来做你的妻子,却没有得到持家的安慰;早起晚睡,却没有得到一天的休息。”[10]
虽然对“劳”的解释有以上四种,但概括起来只有两种情况:一是把“劳”释作名词,一是将“劳”当动词。前已指出,不能视“靡”为动词,“室劳”也并非“靡”的宾语,“靡室劳矣”既不是“没有家里的劳苦事”,也不是“没有家务劳动”。“靡室劳矣”与“靡有朝矣”结构相同,“靡”的用法一样,都应当是副词。“靡室劳矣”之“室”是名词时,如果再将“劳”讲作是名词,那是说不过去的。只有把“劳”讲作动词时,才从语法角度讲得通。宋和平认为,“靡室劳矣”中的“室劳”,一般将其注释为“家里的劳苦活儿”[17],这样注解,显然是不对的。因为把“室劳”当作一个偏正短语来理解,根据四言诗的诵读节奏,应为“靡室/劳矣”。而依据注解则成为“靡室劳/矣”。在笔者看来,“劳”字在这里应是动词而不是名词,诸多名家之译注,无不做如是观。所以,“靡室劳矣”之“劳”既不能讲为“劳苦”或“辛苦”的意思,也不能理解成是“劳作”或“劳动”的名词意义。
那么,是将“劳”讲作“以……为劳”的意思好,还是理解成“安慰”的意思更为妥当呢?不管怎么理解,都是将“室”当作“劳”的宾语。这里暂不讨论“室”是否可以前置的问题。单从语义角度看,如果把“室”当作“家务”意义,那么“室劳”就是“以家务为劳”,“靡室劳矣”也就相当于“不以繁重的家务活为劳苦”,这样就存在以下瑕疵:第一,将“劳”说成是意动用法,其语义就是表示主观的一种感觉或想法,究竟是“氓”之妻主观上认为家务辛苦呢,还是把家务辛苦当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第二,是否有如“靡室劳矣”之“劳”用作意动的例子存在?如果有这样的例子,倒也可以佐证;若无“劳”被用作意动的例子,而将“靡室劳矣”之“劳”讲作意动用法那就值得怀疑。查阅先秦的一些文献发现,“劳”经常用作使动,如《周易·系辞上》:“子曰:‘劳而不伐。’”《诗经·邶风·燕燕》:“瞻望弗及,实劳我心。”《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劳师以袭远,非所闻也。”《孟子·告子下》:“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晏子春秋·谏下二》:“寡人自知诚费财劳民,以为无功,又从而怨之,是寡人之罪也。”但从不见“劳”用作意动的情况。第三,将“劳”讲为“以……为劳”,是众家对“靡室劳矣”句意的一种阐发。如郑玄笺:“靡,无也,无居室之劳,言不以妇事见困苦。”朱熹集传:“言我三岁为妇,尽心竭力,不以室家之务为劳。”朱东润注云:“言不以操持家务为劳苦。”从注释角度看,郑玄释作“无居室之劳”,是将“劳”当作了名词;其“言不以妇事见困苦”又将“劳”当作了动词;朱熹的“言不以室家之务为劳”和朱东润的“言不以操持家务为劳苦”,则都将“劳”当作了意动词。可见,众家“以……为劳”的意义理解,并非一定在说明“劳”就具有意动的用法。
而在笔者看来,将“靡室劳矣”之“劳”理解成“慰问”“安慰”或“慰劳”的意义则是可行的。“劳”表“慰问”“慰抚”之意,文献中多有。如《易·井》:“君子以劳民劝相。”《诗经·魏风·硕鼠》:“硕鼠硕鼠,无食我苗!三岁贯女,莫我肯劳。”王力注曰:“劳,慰问。”[1]490《诗经·大雅·旱麓》:“岂弟君子,神所劳矣。”朱熹集传:“劳,慰抚也。”《诗经·小雅·黍苗》:“悠悠南行,召伯劳之。”《仪记·觐礼》:“(侯氏)北面立,王劳之,再拜稽首。”郑玄注:“劳之,劳其道劳也。”《吕氏春秋·孟夏》:“劳农劝民。”陈奇猷校释:“劳即‘慰劳’之劳。”《史记·乐毅列传》:“燕昭王大说,亲自济上劳军,行赏饗士。”《汉书·张延寿传》:“故久不还放,玺书劳问不绝。”朱城、陈家彦等对“靡”的解释,也持相同观点。
(四)对“矣”的解释
由于长期以来对“靡室劳矣”的语义存有较大分歧,因而为了寻求对“靡室劳矣”的确切理解,人们不仅从“靡”“室”“劳”等词的训释去探究,而且也从句尾语气词“矣”的用法角度加以诠释。一般人都是将“靡室劳矣”之“矣”处理为表动态的语气词。这种语气词,既可以用来表示已经存在的状态,如《左传·成公二年》:“余病矣。”也可以用来表示已经发生的情况,如《左传·僖公三十年》:“郑既知亡矣。”既可以表示必然产生的结果,如《论语·阳货》:“孔子曰:‘诺,吾将仕矣。”还可以表示引出的结论,如《论语·里仁》:“朝闻道,夕死可矣。”但在陆精康看来,“靡室劳矣”之“矣”,并不属于以上“矣”用法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他说,“‘矣’也可‘用于反诘疑问句末,助反诘疑问语气’,‘可译为呢、吗等’”[18]41-43。他还将“靡有朝矣”之“朝”训释为“侍奉公婆”,于是这几句的意思是,“三岁为妇,没有做好家务劳动吗?早起晚睡,没有尽心侍奉公婆吗?”陆先生认为,这几句是弃妇从劳作和礼教两方面对氓的斥责所进行的回击和反驳,自信、抗争、不屈的弃妇形象便由此凸显出来。这样理解,上下语义连贯,可谓独到新颖。
然而这种理解,仍有值得探讨的地方。第一,“矣”虽然可以“用于反诘疑问句末,助反诘疑问语气”,但其仅仅是“助”反诘语气而已,可这“助”,毕竟是“协助”“帮助”,而一个句子真正表疑问,还得靠疑问代词。王力先生云:“古代的疑问代词,本是专为疑问或反问之用的。”[18]230如果没有疑问代词,那么这种疑问语气由谁而生,又从何而来?我们结合一些例子来看。《诗经·小雅·正月》:“今兹之正,胡然厉矣?”《庄子·天道》:“仁义真人之信也,又将奚为矣?”《荀子·正论》:“以尧继尧,夫又何变之有矣?”《韩非子·定法》:“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几个句子所表疑问语气,主要靠疑问代词“胡”“奚”“何”“安”来表示,句尾“矣”仅仅是“助”这种疑问语气而已,换句话说,句子的疑问语气主要由这些疑问代词显现和承载,而非用“矣”来表示;第二,陆精康说:“在‘三岁为妇,靡室劳矣’这个句子中,还缺少一个疑问词。但考虑四言诗的特点,我们不妨认为疑问词被省略了。”[19]“矣”本是句尾语气词,没有实在的意义。如果由于四言诗的字数限定而句子要有所省略的话,那么也恐怕只有省略没有实在意义的语气词“矣”,而不会把标志疑问语气的疑问代词给省略掉吧?古人难道会舍重要而惜末节吗?因此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第三,“矣”经常用在叙述句中。如果按陆精康的说法,一个疑问句的疑问语气,主要靠句末语气词“矣”来标记和体现,那么在缺少疑问代词的情况下,这个句末语气词“矣”,究竟是表疑问语气还是表陈述语气?恐怕就难于判断了,因此,将“靡室劳矣”之“矣”讲成是“助”反诘疑问语气,尚缺乏一定的支撑材料。虽讲法新颖,但不足为信。
二、“靡室劳矣”的句式问题
(一)否定句
1.使用否定句式,表达自己甘于劳作
“靡室劳矣”诗集传:“言我三岁为妇,尽心竭力,不以室家之务为劳。”朱东润注云:“言不以操持家务为劳苦。”[3]12温洪隆[4]12、金启华[5]9、梁永国[14]等皆持这种观点。
张孝纯[6]、余霞[20]对以上观点则提出质疑,认为“劳”置于名词“室”后是不可能构成意动用法的,“正如有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否定句宾语如果前置,还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宾语是代词,学界目前尚未有否定句名词宾语前置例证的发现。而这句的宾语‘室’是名词。”我们认为,提出这样的质疑有一定道理,但更需要从相关角度去加以阐释。
2.使用否定句式,表达家务劳作繁重
高亨译“靡室劳矣”为“不怕家务劳作”[11]87;黄典诚谓“靡室劳矣”为“没停止劳作”[12]74;《汉语大词典》释“靡劳”云:“无休止地操劳。”“室”,家也。“靡室劳”则是指在家里无休止地操劳,即做不完的家务事。
这种理解,虽然与下文“夙兴夜寐,靡有朝矣”的语义相契合,但破字释解显得迂回曲折;另相对于“自我徂尔,三岁食贫”的我来说,这里的四句诗行,当是控诉丈夫在其“士贰其行”“二三其德”的情况下,自己既要承担来自精神层面的压力,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作。因此,将这四句单纯地讲成繁重的劳动,恐不足取。
3.使用否定句式,表示没有家务劳作
郑玄《毛诗》笺:“靡,无也,无居室之劳,言不以妇事见困苦。”孔颖达《毛诗正义》:“妇人追说己初至夫家三岁为妇时,颜色未衰,为夫所爱,无室家之劳,谓夫不以室家妇事以劳于己。”王力将“靡室劳矣”理解为“没有家务劳动”[1]483;温洪隆谓“靡室劳矣”为“(我出嫁到他家以后)他就没有家室之劳”[4]12。
这样的理解同样存在疑问:上文有“自我徂尔,三岁食贫”两句,告诉我们女子婚后生活一直不美好,而这里又说,不让其参加家务劳动。因此,将“三岁为妇,靡室劳矣”理解为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似与“自我徂尔,三岁食贫”的生活相左。在封建社会里,作为家庭妇女,无论其丈夫如何心疼她,不从事必要的家务劳动,显然是不可想象的事。再从上下文意来看,前面说没有家务之劳,后面紧接着又是“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这种语意上的转移,显得过于突兀。而且前已指出,“靡”虽为否定词,其当为副词而不是动词。故这样的理解,仍难以让人接受。虽然温洪隆把“没有家室之劳”的主语说成是“氓”,语义上能贯通,但问题是第二句说“氓”没家务劳动,言外之意就是“我”做了家中所有事,而为何三四两句还要强调“我”起早贪黑做家务事?在用字精炼的诗歌语言里,为什么还要如此重复呢?
4.使用否定句式,表示没有家庭安慰
朱城、陈家彦释“靡室劳矣”为“没有一点家庭的安慰”[9-10]。这种对句意的理解,应是在前面训释基础上的一种突破,给人耳目一新之感,拓宽了理解的视野。但将“靡”当作动词,并把“室劳”理解为偏正式结构,仍值得商榷。
(二)肯定句
金启华、陈兴伟言“靡室劳矣”为“共室劳矣”[21]135[7];张孝纯言“靡室劳矣”为“尽室劳矣”[6]100;孙乃斌言“靡室劳矣”为“累倒在家务事上”[8]。这几种理解,从前后文意来看似乎文从字顺,但将有否定标记的“靡”字句讲成是肯定句式,明显说不过去。
(三)双重否定
吴阎《诗义会通》:“靡室劳者,靡室不劳也;靡有朝者,靡朝不劳也。此语急省字之例。”郭锡良释“靡室劳矣”云:“没有家里的劳苦事。”并且解释说,“意思是家中的劳苦事,没有一件不做的。”[2]892结合上下文来看,这样的解释虽然合乎诗歌内容,但在语义上却存在问题。按人教社《语文》教科书的注释,其将“靡”解为“无,没有”,“室劳”释作“家里的劳苦活儿”,那么“靡室劳矣”应理解为“没有家里的劳苦活儿”,是一个单重否定句;而注释则说其是一个双重否定句,“无”字明明是个否定之词,却译为“没有……不……”的双重否定(即肯定)。同样,“靡有朝矣”的注释,也存在这样的疑问。
(四)疑问句
陆精康释“靡室劳矣”为“三岁为妇,没有做好家务劳动吗?”[19]言外之意,弃妇多年以来是甘于家务劳作的,质疑声中表现出对氓的痛斥和不满。水绍韩[15]认为,陆文之说解,难以成立。理由是:第一,构成疑问句或反问句的疑问词不能省略;第二,将“靡有朝矣”之“朝”,训作“晨见”与“夙兴夜寐”不相对应。我们同意水绍韩先生的看法。
三、“靡室劳矣”的话题主语
“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几句诗的话题主语究竟是什么,学界可谓争讼不休,且各执一端。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
(一)认为这四句的主语都是“女子”
朱城[9]、陈家彦[10]将这几句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多年来做你的妻子,却没有得到持家的安慰;早起晚睡,却没有得到一天的休息”。孙乃斌[8]认为,这几句当理解成是,“(我)(在)三年里头做媳妇,累垮(在)家务事上了!早起晚睡,却没有得到一天的休息”。
(二)认为前一句主语是“女子”,二三四句主语是“男子”
程俊英[22]108、温洪隆[4]12、戴桂林[23]认为,这几句的上下文都是以男子为主体,或议论或叙述,表达的是对男子的控诉。意为:“多年来我做你的妻子,你就没有了家务劳动;早起晚睡从事劳作,这样的事你一天也没做过。”
(三)认为第二句主语是“男子”,一三四句主语是“女子”
蒋冀骋[24]认为,此节为妇女哭诉,言:“我做你家的媳妇多年(也可理解为实数三年),你没有任何室家的劳作。我早起晚睡,并非一朝一夕,天天如此。”
(四)认为一三句主语是“女子”,二四句主语是“男子”
林庚、冯沉君[25]注“靡室劳矣”曰:“你不再有家室操作之苦。”注“靡有朝矣”曰:“你从此不用起早。”几句意为:“多年来我做你的妻子,你不再有家室操作之苦;我起早晚睡,你从此不用起早。”
(五)认为一三句主语是“女子”,二四句主语是“一家之人”
俞樾《群经平议》卷九:“言我三岁为妇,则一家之人无居室之劳矣;我夙兴夜寐,则一家之人无有朝起者矣,皆由己独任其劳故也。”
我们的观点是,这几句既然是写女子吃苦耐劳和贤惠专一,那么其话题主语就理所当然是“女子”或主要是“女子”,因此,第一、第三两种观点较为可信,其余则值得商榷。
四、“靡室劳矣”的重新理解
(一)理解时应把握的原则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要真正理解“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这几句诗的意思,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这几句诗是承接第四章内容而写,凸显的是该女子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贤惠专一的品质。即便是这样,可“二三其德”的氓,对“三岁为妇”的自己却从来没有慰劳过,也从不懂得珍惜,以致于“言既遂矣,至于暴矣”,最后还是抛弃了自己。
第二,这几句的意思无论怎么理解,其词语训释应以故训为据,不能作想当然的译释。
第三,从前后诗行来看,“靡室劳矣”与“靡有朝矣”的结构应该相同,因而相同结构的“靡”字不能分别作解,应当做到两“靡”字释义的一致性。
第四,正是“靡室劳矣”与“靡有朝矣”的结构对整,所以决定了一是两“靡”字的词性和用法应该相同;二是“靡室劳矣”中的“室劳”,不宜当偏正式短语来理解。
第五,由于“靡有朝矣”的“靡”是副词,所以就可以类推“靡室劳矣”的“靡”也是副词。当“靡”是副词时,“靡室劳矣”中除了“矣”是语气词外,“室”“劳”必定有一个是动词,而究竟哪个是动词,则可从句法、语义的角度去作相应分析。
(二)“靡室劳矣”的语序问题
“靡室劳矣”中,“靡”是一个否定副词,一般训作“无”或“不”;句中的“劳”,有“慰劳”之意,当用为动词,它的宾语则是由“室”来充当。本来的语序为“靡劳室矣”,但为了调协音律,遂变成了“靡室劳矣”的语序。
也许有人会说,使用“靡室劳矣”的语序,虽然照顾到了诗歌句式的音韵谐和,但却不符合语言的使用规则和习惯,因为先秦汉语中,宾语要提前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就是要使用否定句,另一个就是要代词充当宾语。虽然“靡劳室矣”是使用的否定句,有“靡”作为否定的标记,但“室”并不是代词啊!因而就不能把“室”提到动词“劳”之前,而形成“靡室劳矣”的语序。我们要说明的是,“否定句代词作宾语时,宾语要提前”这条规则,并非十分严苛,也有一些例外。一方面,否定句中代词作宾语,这个宾语可能并没提前。比如:
(1)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诗经·王风·黍离》)
(2)有事而不告我,必不捷矣。(《左传·襄公十八年》)
(3)吾早从鞅之言不及此。(《左传·哀公十四年》)
(4)其尊德乐道不如是,不足与有为也。(《孟子·公孙丑下》)
(5)其未得之也,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论语·阳货》)
(6)狂而不直,侗而不愿,悾悾而不信,吾不知之矣。(《论语·泰伯》)
例(1)“不知我”,如果按照上面的规则,就应当变为“不我知”,因为它满足了“既是否定句又是代词作宾语”的条件,可是在表达的时候,却并没有因为这条规则而变序,仍是在使用“不知我”的语序;例(2)同例(1),按“否定句中代词作宾语”的要求,本应该说成是“不我告”,但句中代词“我”并没有放在动词“告”之前;例(3)使用了否定句,作宾语的是代词“此”,同样符合上面的规则,可“此”仍然被放到动词“及”之后;例(4)“不如是”,其既是否定句又是代词“是”作宾语,可它并没有表达成“不是如”啊!例(5)“未得之”和例(6)“不知之”,都是否定句,也都是代词“之”作宾语。二者不同的是,一是所使用的否定词不同,一是各自使用的动词不一样。尽管如此,但也都符合上面提及的宾语提前的条件。可是例(5)并没变成“未之得”的表达,例(6)也没变成“不之知”的语序。可见,即使符合或满足了宾语提前的条件,这个宾语也并非就一定得提到动词之前。
另一方面,在一些诗行中,因为节奏或韵律的需要,即使不符合宾语前置条件的,那个宾语也有可能被放到了动词之前。比如:
(7)墙有茨,不可扫也。中冓之言,不可道也。(《诗经·鄘风·墙有茨》)
(8)赫赫师尹,民具尔瞻。忧心如惔,不敢戏谈。(《诗经·小雅·节南山》)
(9)我车既攻,我马既同。四牡庞庞,驾言徂东。(《诗经·小雅·车攻》)
(10)如何昊天,辟言不信。如彼行迈,则靡所臻。(《诗经·小雅·祈父之什》)
(11)帝命不违,至于汤齐。汤降不迟,圣敬日跻。(《诗经·商颂·长发》)
(12)云掩初弦月,香传小树花。(杜甫《遣意》)
例(7)“不可扫”的宾语是“茨”,“不可道”的宾语是“中冓之言”,但“茨”或“中冓之言”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其并不符合“代词作宾语”的规定,“茨”或“中冓之言”怎么又被放到动词“扫”或“道”之前了呢?例(8)“民具尔瞻”即“民具瞻尔”,意思是百姓都看着你。因为叶韵的需要,所以变成“民具尔瞻”,这样一来,“瞻”“惔”“谈”押谈部韵。如果表达成“民具瞻尔”,押韵位置上就不押韵了。例(9)“我车既攻,我马既同”即“既攻我车,既同我马”,意思是已经修整好我的车子,已经挑选齐我的马儿。为了押韵,两句的宾语“我车”和“我马”与“既攻”“既同”交换次序,句式结构也整齐一致,“攻”“同”“庞”“东”句句押韵,押东部韵。例(10)“辟言不信”即“不信辟言”,意思是不相信良言。“不信”置于宾语“辟言”之后,为的是能与上句“天”字押韵,“天”“信”“臻”押真部韵。例(11)“帝命不违”即“不违帝命”,意思是不违背上帝的命令。“违”,属微部;“齐”“迟”“跻”,属脂部,微脂通押。例(12)本是“小树花传香”的语序,由于声律和押韵的要求,就改变了原来的语序而形成了诗句——“香传小树花”。这个诗句中,本为宾语的“香”在不满足宾语前置任何条件的情况下,一样被放到了动词“传”之前。以此观之,语言表达既有规律性可循,但同时语序的组合和安排,也具有灵活性。
我们再回到“靡劳室矣”的表达上来。结合前后的几句诗来看,若按“靡劳室矣”的语序表达,那么就会使得前后音律不自然、不和顺,因为相对位置上的字并未押韵。如果变序为“靡室劳矣”,那么相关几句就显得音律协调了,因为韵脚上使用了“劳”“朝”“暴”“笑”“悼”等字,其中“劳”“朝”“笑”属于宵部,“暴”“悼”属于药部,这些字是相押的(宵药合韵)。查清兰也这样认为,“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是对偶结构,如还原正常的语序即“靡劳室矣”,与下句的“靡有朝矣”相对位置上的词性相一致,结构关系相同,符合对偶的标准[26-28]。正是韵律的原因,所以才变为“靡室劳矣”的语序进行表达。那么,“靡室劳矣”的语义又该作怎么理解呢?
(三)《诗经》时代“室”有“妻室”义
在我们看来,“靡室劳矣”之“室”既不指“家室”“室务”,也不指“家庭”“家人”,更不是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将“室”释作动词而表“操持家务”之义。为确切理解“室”的词义,这里有必要将“女”“妇”“室”等几个词提出来说一说。《说文·女部》:“女,妇人也。”段注:“男,丈夫也;女,妇人也……浑言之,女亦妇人;析言之,适人乃言妇人也。”《正字通》:“女子已嫁曰妇。”这就是说,女子未出嫁之时被称为“女”,女子出嫁之后就被叫做“妇”。俞正燮《癸巳类稿释士补仪记篇名义》说,“实则在父母家曰女,亲迎时亦曰女,在婿家未庙见亦曰女,既庙见始曰妇。”可见,“庙见”与否,是区分“妇”和“女”的关键。《诗经·卫风·氓》:“三岁为妇,靡室劳矣。”笺云:“有舅姑曰妇。”古时候出嫁后的女子,因丈夫身份的不同而称谓也是有别的。《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妃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不难看出,古代的士人之妻被称为“妇人”,因士人之妻身份显贵,所以就有“贵妇”或“贵妇人”这样的说法,只有嫁与平民百姓的女子,才被叫做“妻”。据此我们认为,“三岁为妇”一句则显示“氓”的身份应是士人贵族。
《周礼·地官·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从女性角度看,成为人妻后就被人呼作“妇”或自言为“妇”;从男性角度说,娶女为妻便有了家室。《礼记·曲礼上》:“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郑玄注:“有室,有妻也。妻称室。”孔颖达疏:“壮有妻,妻居室中,故呼妻为室。”男人三十岁有了妻子,并称妻子为“室”。《左传·桓公十八年》:“男有室,女有家。”《汉语大字典》释“室”时将“妻子”列为第6个义项,并以《礼记》和郑玄的注释为例,另外还列举了陶渊明的《酬刘柴桑》:“命室携童弱,良日登远游。”如此看来,文献中的“室”本是可当“妻子”义来理解的。男子有了妻子,当然也就有了家,所以“室”便引申为“娶妻、成家”之义。《左传·昭公十九年》:“费无极为少师,无宠焉,欲谮诸王,曰:‘建可以室矣。’”杨伯峻注:“此作动词,犹云成家,即娶妻。”《国语·鲁语下》:“公父文伯之母欲室文伯。”韦昭注:“室,妻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古时候不仅以“室”称“妻”,还可用“室人”来称谓丈夫家中的平辈妇女。《礼记·昏义》:“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郑玄笺:“室人,谓女妐女叔诸妇也。”孔颖达疏:“室人,经既言顺于舅姑,乃和于室人,是在室之人,非男子也。女妐谓婿之姊也,女叔谓婿之妹,诸妇谓娣姒之属。”“室”和“室人”的不同在于,“室人”指代丈夫的姐妹和兄嫂、弟媳,“室”则是丈夫用来称呼自己的妻子,二者都能在《诗经》中找到相关用例。如《诗经·邶风·北门》:“王事适我,政事一埤益我。我入自外,室人交徧谪我。”郑玄笺:“我从外而入,在室之人更迭徧来责我,使己去也。”“室人交徧谪我”,意谓我的姐妹和兄嫂弟媳全都来责备我。我们再看《诗经》中“室”表“妻室”意义的用例:
(13)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诗经·周南·桃夭》)
(14)靡室靡家,猃狁之故。(《诗经·小雅·采薇》)
(15)宜尔室家,乐尔妻帑。(《诗经·小雅·棠棣》)
(16)君子万年,保其家室。(《诗经·小雅·瞻彼洛矣》)
(17)夭之沃沃,乐子之无室。(《诗经·桧风·隰有苌楚》)
(18)虽速我狱,室家不足。(《诗经·召南·行露》)
例(13)王力先生将其理解成“这女子出嫁能使夫妻关系和谐、家庭和美”,并注曰:“室家,泛指夫妻。”[1]475例(14)“靡室靡家”,“靡”是副词,其后的“室”或“家”活用作动词,意为“娶妻、成家”。意思是,“没有娶妻没有成家,都是为了和猃狁打仗”。例(15)“室”与“妻”,形成对文关系,余例不赘。可见,《诗经》“室”字具有“妻室”义。我们认为,“靡室劳矣”的“室”也是上面例子同样的用法,即“室”当是“氓”对其妻子的称呼,表示“妻室”“老婆”意义;其中“劳”当用如动词,前已指出,其不表“以……为劳”,而是表示“安慰”“慰劳”的意思。它的宾语“室”因诗歌韵律的需要,而被提到前面去了。
五、结 论
一般把“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这几句诗看成是弃妇责备自己丈夫的文字。在我们看来,诗人是借丈夫之口而呼“妻”为“室”,用“室”来称谓“氓”心目中的自己。一方面由于弃妇以“室”称谓自己,所以诗行中的“室”字可译为“我”;另一方面,在将“室”被译为“我”的前提下,“三岁为妇,靡室劳矣”的结构也就类似于《诗经·魏风·硕鼠》:“三岁贯女,莫我肯顾”的句式。这几句诗意思是,“嫁给你多年,你从不关心和慰劳你老婆,反而让我起早贪黑的,没有得到片刻的休息!”短短诗行,历数和痛斥自己的丈夫:不仅没给婚后的自己以精神上的关爱和抚慰,而且还让我年复一年独自担当繁重家务,以致于肉体承受更大折磨和痛苦。即便自己苦心经营这个家,但“士贰其行”的丈夫竟然还是“二三其德”地对待我。如此理解,比起将这四句诗解析成纯粹做家务活的内容,恐怕要丰富并有内涵得多。可是弃妇这痛斥丈夫的一番话,“才刚刚说完,就遭到了丈夫的一顿毒打。而我的兄弟不了解情况,却还在讥笑我”。通过弃妇遭遇的自诉和这几句诗行的敷陈,那个专横霸道而又自私无情的“氓”人形象,便跃然纸上。
作如上的理解,不知然否?在此谨陈愚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参考文献:
[1] 王力.古代汉语[M].中华书局,1987.
[2] 郭锡良.古代汉语[M].北京出版社,1983.
[3] 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4] 温洪隆,邓光礼.中国文学作品选[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5] 徐中玉,金启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6] 张孝纯.《诗经·氓》中“靡室劳矣”之“靡”质疑[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1):100.
[7] 陈兴伟.《诗经》词语札记[J].古汉语研究,1995(4):50-52+13.
[8] 孙乃斌.“靡室劳矣”应作何解[J].中文自学指导,1994(10)32-33.
[9] 朱城.古书训释札记[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7(4):39-42+5.
[10] 陈家彦.“三岁为妇,靡室劳矣”新解[J].中学语文,2004(15):37-38.
[11] 高亨.诗经今译[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12] 黄典诚.诗经通译新诠[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
[13] 王会波.《诗经》“三岁为妇,靡室劳矣”正读[J].北方文学(下半月),2011(1):96.
[14] 梁永国.“靡室劳矣”的语法修辞分析[J].现代语文,2005(12):16-17.
[15] 水绍韩.《〈卫风·氓〉中一处疑点》商榷[J].语文学习,2009(1):69.
[16] 王茂林.也谈“靡室劳矣”该如何解[J].中学语文教学参考,2002(11):62-63.
[17] 宋和平.“靡室劳矣”该如何解[J].中学语文教学参考,2002(3):16.
[18] 王力.中国现代语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9] 陆精康.《卫风·氓》中的一处疑点[J].语文学习,2008(2):41-43.
[20] 余霞.“靡室劳矣”“靡有朝矣”注释辨[J].现代语文(语言研究版),2011(12):103-105.
[21] 金启华.诗经全译[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84.
[22] 程俊英.诗经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23] 戴桂林.解读“靡室劳矣”[J].语文知识,2014(4):61-62.
[24] 蒋冀骋.语词小札[J].古汉语研究,2009(4):44-46.
[25] 林庚,冯沅君.中国历代诗歌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79:13.
[26] 查清兰.“靡室劳矣”注释再探[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3(3):16-19.
[27] 王兴才.《“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吗》质疑[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7(1):121-128.
[28] 张华林.论东汉何休的《诗经》学研究[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7(6):6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