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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

2018-03-29姜小静

东方教育 2018年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姜小静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税负由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直接承担,与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个人所得税自从1980年开征以来,承担着筹集政府财政收入功能的同时,在我国目前阶段,尤其是收入差距日渐拉大的情况下,更多的还是体现了对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很多环节都体现了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税收征管模式、税率设计和税费扣除、是否反映了某段时期的物价调整等。本文集中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税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改革做了讨论,力图通过费用扣除环节的合理设计进一步保障公平征税。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费用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概念界定

个人所得说: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指从个人纳税年度内获得的毛收入中减掉一些取得收入要付出的必要成本支出和日常生活开支以及减轻生活负担的费用,扣除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賦税能力。因为取得一项收入可能会付出必须的成本费用,并且纳税人维持正常生活开支后才能去持续社会劳动取得收入。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现状

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是各项收入分类扣除,即不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扣除方法,主要有定额扣除、定率扣除、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征收项目分成11种类别,每一类的扣除方式都有具体的规定方式。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为月工薪收入减去3500元,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再附加减除费用 1300 元(共计减去 4800元),这项标准是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当年应纳税额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扣减800元,每次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额乘以(1-20%);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收入全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但也有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等特殊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月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减准予扣除项目,再扣减修缮费用(800元上限),最后再扣除800元。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考虑的扣除范围过窄

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统计,2016 年我国城镇家庭人口数大约2.86人,就业人口大约1.49人,从数据中看到家庭的工作者的赡养压力并不小。考虑到赡养因素后更贴近实际情况的一点是,即使两个纳税人一年内发生的各项收入完全相同,但如果抚养子女或者赡养老人的数量不同,或者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有差异,那么这两个人的纳税能力实际是不一样的。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应该考虑的不同纳税人的实际家庭情况,将个人赡养支出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最主要的就是抚养子女费、老人赡养费。但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并没有考虑到这贴近民生的两项,仅仅考虑纳税人为维持其个人生活所发生的各项基本支出,并没有更细致的解决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的税负不公的现象,未考虑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

2.费用扣除没有配套的指数调整机制

费用扣除标准应当是在不同时期都考虑到当期一般物价消费水平,或者能反映家庭涵盖了家庭成员的实际基本生活支出。目前工资薪金项是自从 2011 年以来一直统一扣除 3500 元,这项扣除标准从此再无增减,并没有和物价水平以及居民不停变化的消费支出结构挂钩,3500 元这项不变的扣除标准所蕴含的实际扣除价值是不断下降的。上涨的物价应要求费用扣除额度随价上涨。否则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就会比实际支付能力虚高,由此带来个人的实际购买力较以前低了很多,不利于纳税人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

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对策研究

1.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完善税前扣除制度的首要问题是确定需要进行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和保留分类征收的所得项目。目前我国计入个人所得税的一共有11种收入,一般来说,可按照收入的是否具备连续性、经常性和普遍性把收入进行划分和归类,综合所得主要是连续性的、经常性的劳动所得,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承租经营所得等,分类所得是一些偶然性所得和资本所得,具有较强的波动性,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种属于个人投资所得。这样设计的主要目的是:将大部分的具有连续性得收入项目作为综合所得统一扣除费用,有利于实行统一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税负;列为分类征税项目一是单独征税,便于征管;二是可对其实施低税率优惠照顾,鼓励个人科技创新和民间投资。

2.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引入弹性调整机制

在继续沿用原有扣除方式的分类扣除收入的定额扣除,可以尝试CPI 指数化调整。在经济学中,一般 2%-3%的通货膨胀率是比较稳定的一种通货膨胀。

甚至 5%以内,物价的上升都一样刺激经济的发生。但是过度的物价上涨就会加重居民日常生活负担,会滑落到相比以往生活水平之下,因为通货膨胀首先会带来实际收入的下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不如从前;即使工资调整,名义收入增加,那么增加的名义收入会有可能进入更高档次的累进扣除税率,或者一些本来在扣除税额以下的纳税人的收入超出了扣除税额,但实际收入其实并没有提高。通货膨胀会通过这些收入名义变化并且税收负担加重的途径给居民生活造成一些额外的负担。对于通货膨胀影响费用扣除问题,本文认为可以将通货膨胀率设一个调整上限,即超出这个临界点,费用扣除就应该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孔志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经济研究导刊,2011,30:33-35.

[2]全思瑾.基于公平视角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4,25: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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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旭东,孙哲.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再思考[J].财经问题研究,2012,01: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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