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司法改革
2018-03-29赵明明
赵明明
【摘要】在当前国家希望推进大幅度的司法改革而具体制度设计又保守的矛盾背景下,从法律解释这一法律方法入手深化法院司法改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司法改革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司法改革是有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改革是有利于促进司法职业化,避免行政化,脱离地方化。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改革可以化解民意审判和司法审判的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充分发挥法律解释在法院改革中的作用,首先是要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和制定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则,同时要配套一系列的制度对法官运用法律解释审判案件进行监督。
【关键词】法律解释;司法改革;人民法院;改革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确立了通过个案公正实现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法体系的司法改革方向,为实现个案公正离不开法律的适用,而法律的适用更是离不开法律解释。在适用每一个法律规则或原则于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会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因此要实现个案公正,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存在着理论化倾向,缺乏实用性研究,甚至几乎没有关注它运行的制度环境,出现了方法和制度的割裂。可见我国学界对法律解释的研究还没有深入到司法实践中,在促进实现个案公正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院司法改革主要是由上而下推进,意图构建合理的司法体制,在进入2015年新的改革阶段以来,司法行政化、司法腐败、司法恣意等并未得到良好改善,改革进入瓶颈。从宏观人手,从体制设计上进行司法改革是改革司法体制的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但在目前改革进入瓶颈时期,因此换个角度,从微观层面即法律解释这一法学方法角度出发,将法律解释和司法制度连接起来,运用法律解释这一法律方法深化法院改革。即本文从问题意识、方法论领域、影响和适用等四个方面开展研究,在当前法院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通过阐释法学解释的基本原理,意在论证法学解释在我国当前法院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并构建法律解释规则和建立监督机制以配套该改革的实施。
一、问题意识:中国当前法院司法改革的现状
2014年到2015年,改革进入新的阶段,整体上属于方案的制定和出台以及试点的推行。十八大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之后陆续出台司法改革的具体方案。2014年7月,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和《框架意见》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下称《四五纲要》),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
上述改革方案,明确了现阶段中国法制建设的总目标、大方向和改革路线,例如《框架意见》中明确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未来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改革任务。但改革中很多方案是在加强管制。单就法院改革方面来说,这仍是一些过渡性方案,并没有迈出关键的一步: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五纲要》侧重于审判权运行机制与人事制度的改革,提出要完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却回避了法院改革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司法能动还是司法克制等基本问题。
在我国当前立法尚待完善,法律规范抽象难操作,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背景下,应当赋予个案中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但当前只有最高法院拥有法律解释权,法官在个案中并无解释法律的权力。这样的制度设计造成法官权衡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方式被剥夺。
二、方法论领域:法律解释原理
法律解释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用来处理问题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方法,要理解法律解释,诸多学者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分类和内容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在不同的甚至可能产生相互矛盾的解释结论的法律解释方法理论的面前,重要的不是探究如何对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分类,而是如何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以达个案公正,这才是法院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关键问题。
法官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对法律解释的选择对案件结果影响甚大,不同的解释方法甚至会造成矛盾的结果,这种情况一旦处理不好,矛盾的解释结论极易造成审判冲突,导致民众的不信任,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对此首先要解決的是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顺序问题即法律解释位阶规则,当前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法律解释规则。
在个案审判过程中法官可根据法律解释的位阶顺序去判断,应优先使用何种解释方法以及何时要排除使用该解释方法。为实现个案公正,在审判时不仅需要法官对法律知识和法学原理的精准把握,还需要将法学原理运用于个案的办案技巧和法官自身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对该案的分析判断,而法律解释就是讲法学原理、办案技术、办案经验连接在一起实现法学原理和司法过程的完美结合。法官根据法律解释规则,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可以有效的化解法律适用过程中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价值的冲突,从微观角度推动法院改革。
三、影响:法律解释对法院司法改革的意义
在当前国家希望能够推动大幅度的改革而具体设计又保守的矛盾背景下,从法律解释这一法律方法人手进行司法改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即法官要高度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运用,站在法治制度的框架下,发挥法律解释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首先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权力运行规律,运用法律解释深化司法改革:其次司法规律中的亲历性也要求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必须解释法律,对个案要直接接触,亲自审查证据和事实;同时司法规律中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也都要求法官运用法律解释处理案件,以充分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尊重程序的要求。
(二)是有利于促进司法职业化,避免行政化,脱离地方化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改革内容。为解决我国当前司法低职业化的难题,这次改革推出了法官员额制的试点,但法官员额制存在着缺乏统一指导方案,试点存在员额比例分配不均、人员选拔等多重难题,因此对员额制改革还应当科学评估,慎重推行。面对当前司法职业化的改革操之过急,水土不服的困境,从技术层面,通过赋予法官在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的权力,法官熟练运用法律解释的能力从而带动对专业知识的把握能力和对案情的分析能力,学会正确运用法律解释,弥补法律规定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缺口,这种方式的改革所强调的是每个法官都积极的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施展法律智慧,由内而外的带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素质。
四、如何利用法律解释发挥促进作用:建立配套制度
司法公正的核心是审判公正,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力求个案公正及深化司法改革以达司法公正,首先是要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和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则,同时要配套一系列的制度对法官运用法律解释审判案件进行监督。
(一)赋予法律解释权,建立法律解释规则
法官是裁判者和纠纷的解决者,法律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官在个案审判过程中寻求司法正当化的重要法律方法,但我国当前的现状是:实际上法官可以在个案中解释法律和法律并未规定法官在审判中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两者之间的矛盾导致请示批复等制度和解释恣意、等不规范解释的产生。任何方式的司法改革都应当从立法上开始,深化司法改革应首先在立法上赋予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和构建解释规则。
(二)构建制约监督机制
为防止法官在个案审判中解释法律的恣意与武断,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作用。人民陪审员能纠正法官运用法律解释进行法律适用时可能出现的错误,并“把原先由人民法院的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法院对法官的纵向制约,转变为同一审判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和陪审人员对法官的横向制约,这样能达到防止法官滥用职权的目的。”
在运用法律解释深化法院改革的过程中要保证法官裁决案件的高度透明化,防止任意解释法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让法官解释法律的行为在阳光下进行。通过运用现代信息科技,使用网上办案平台和网上管理平台等方式,逐渐实现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将裁判文书依法在网络平台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