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法院网络直播庭审现状及改进策略研究

2018-03-29

传媒论坛 2018年12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法院

(长春工业大学信息传播工程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从最初的电台、电视直播庭审到现如今的网络直播庭审,直播庭审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法院也由被动走向主动公开司法审判。

一、网络直播庭审源起

相较于早期的电台直播和传统的媒体转述、评论方式,电视直播庭审具有更强的现场感,在上世纪末,美国电视对辛普森案件的审判进行了实时直播,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广泛关注,可以说,影像传播使得庭审直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众传播。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利用可静音的、微信的、无线传输的移动终端设备,网络直播庭审能够克服在传统直播中,因笨重的设备、电线连接、多人操作等弊端对庭审秩序带来的不良影响。现如今,一台手机就能实现对一场审判活动进行直播,庭审直播变得日常生活化。网络庭审直播真正进入了人们视野,随后各地法院也掀起网络直播庭审的热潮。2017年北京海淀区法院对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审判进行网络直播,受到广泛的舆论关注和公众讨论,引发巨大的社会影响。网络直播庭审使审判活动不再拘束于只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中当事人之间的活动,实现了庭审传播的最大化。

这些年来,有些案件在网上引起网民热议,并在媒体中得到大量舆论的关注,民众对于司法的公信力有所降低,致使法院不得不转变理念,对其形象进行攻关,主动将审判过程公之于众以接受舆论监督。一方面,司法公信力的降低是促使我国法院将庭审进行网络直播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得益于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在传统的电台、电视直播庭审外,通过微博、微信、庭审直播网站等网络直播平台,将庭审现场全方位公开、审判信息实时发布、审判全过程主动公布,司法公开不再受时空条件的限制。无疑,“互联网+”理念也已经渗透入了古老的司法领域。在内外因素的交叉作用下,网络直播庭审作为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相关重要措施,已成为我国庭审直播的最主要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做到将庭审全程录音录像。通过网络将庭前会议、事实调查、证据质证、当事人辩论、当庭宣判及定期宣判一系列审判活动进行实时直播,庭审网络直播正式成为一项制度化措施。

二、我国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现状

网络直播庭审不同于一般的网络直播行为,一方面是为了公开司法过程,以接受公众监督;另一方面是为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提升公民现代法律素养。相较于带有商业盈利的、娱乐性质为目的网络互动直播,网络直播庭审更加注重权威性和严谨性,观众无法发布弹幕或打赏等互动行为。相较于我国日臻成熟的网络直播产业,网络直播庭审还处在探索阶段。总之,网络直播庭审从传播主体、传播媒介、传播内容、传播的方式都呈现了自身特定的属性和烙印。

(一)法院、媒体、记者:直播主体的相对特定化

直播主体是传播活动的起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录播活动的规定》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录播的,由审判庭向本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人民法院通过中央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省级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综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可以对庭审进行直播的主体包括法院、媒体和记者,其中法院对于是否直播庭审具有绝对的决定权,媒体和记者进行庭审直播都需要获得相关法院的审核和许可。从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数据显示来看,截至2018年6月10日,已累计直播近一百万件案件,网站的累计访问量达68亿次,在相对特定化的网络直播庭审的主体中,当前无论是直播案件的数量还是范围,法院都成为了网络直播庭审的最主要主体。

(二)直播平台的多样化

1.网站直播平台

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国3525个法院和10759个人民法庭已全部接入专网,实现了“一张网”办案。从网络庭审直播的平台建设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建立中国庭审公开网,是汇集直播案件最齐全、直播案件数量最多的网站。此外,各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已基本建立完善的网站以直播庭审,并在直播案件中设立专家解读、法官访谈等各具特色的栏目。相较于中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往往是处理纠纷的第一审法院,处理的案件数量庞大,直播的案件数量更多,但由于人力物力有限,目前,基层法院只能在接入的上级法院的直播网站中进行案件直播。

2.微博、微信:社交媒体直播平台

与庭审直播网站相比,法院微博、微信的访问量要高得多。而新媒体平台易操作、成本低的优点,为基层法院直播案件带来了机遇。据2014年新浪发布的《全国法院新浪微博运营报告》公布,全国开通微博的法院达3636家,占法院总数的90%,粉丝总数超过5000万,目前这一数字还在继续上升。在微信使用中,各法院也在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中设置直播链接以供观看。全国四级法院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除西藏在内的少数法院,大多法院已在其官方微博的“司法公开”栏目,每天选取若干案件进行提前预告、直播和回放。较之庭审直播网站,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庭审直播,具有传播范围快、受众接触面广、互动性强、建设成本低的特点,观众可以进行实时评论、点赞与转发,更好地实现参与互动。但较之汇集案件齐全的网站直播平台,在法院的官方微博中,每天只能选取一两件案件进行直播,存在直播案件数量有限的弊端。

(三)直播内容规范化

从网络直播庭审的案件类型来看,主要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类案件,也包括司法拍卖、执行和减刑、假释等少量的非诉类案件。由于司法审判的特殊性,并不是将所有的案件都纳入直播案件的范围。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法定不公开和申请不公开审理两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关于未成年人的审判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案件审判中涉及暴力性等有伤风化、传授犯罪方法的内容需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选择性直播。对于庭审中作证的证人,对直播会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内容,也不宜进行公开。对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并有正当理由的,属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酌定情形。应该说,除此限制性规定之外的案件审判原则上都应进行网络直播。从受众对庭审直播内容的偏好来看,以中国庭审直播网2018年第1季度数据为例,观看量排名靠前的案件主要为贪污受贿案和故意伤害案等刑事类案件,其次是民事类案件,排在最后的是行政诉讼类案件。在微博中进行直播的案件,除了遵循上述规定外,由于直播案件数量有限,一般由直播法院选择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大案、要案,或是与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婚姻类、侵权类民事纠纷案件。

(四)直播形式有选择性

庭审网络直播存在图文、音频、视频多种方式。图文直播是网络直播庭审最早的形式,对案件的审判过程、庭审记录、判决书等进行了实时图文直播。除少数特殊案件外,目前我国大多数网络庭审直播都以视频直播的方式进行,视频是目前庭审最主要的网络直播形式。视频直播最能全面地反映庭审现场,也更具有现场感和真实性,满足受众体验。在一些案件中,出于对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或作证证人的人身安全等因素考量,审判过程或部分审判过程不宜进行视频直播,若法院利用图文或音频直播形式,同样能实现在最大限度内公开司法。应当说,网络直播庭审没有莫衷一是的方式,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和维护当事人正当利益的考量,并能够最大限度地公开庭审,来选择恰当的网络直播庭审的形式。

三、我国法院网络直播庭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直播形式化

我国法院网络直播庭审存在工具化和形式化倾向。从笔者的随机抽样来看,一些法院的网站和微博的直播链接经常处于无法打开的状态;另外,有些法院庭审直播在声音及镜头清晰度方面都存在大小不一的缺陷。究其现象的本质,很大原因并不是直播技术和设备的不到位,从更深层次的原因来看,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法院领导的政绩观念依然浓厚,只重视官方舆论场的话语权,却忽视了民间舆论场的影响力,仍偏重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轻视了新媒体,尤其是社交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从学者的抽样调查来看,包括法官在内的法院系统对网络直播庭审的支持率普遍低于律师和检察官群体,对网络直播这个新事物仍然存在排斥心理。庭审网络直播对某些法院和法官来说,与其是公开司法以接受公众监督,不如说是为应付上级任务。由于直播观念的转变不到位,使得庭审网络直播沦为法院政绩考核的门面工程。

(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当前,庭审网络直播建设在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存在失衡现象。从法院层级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网络直播庭审在直播功能、直播内容以及人才投入方面,发展都较为健全。相较之下,基层法院的直播体系建设较为薄弱。以人民日报举办的政务微博法院榜在2018年6月份的排名为例(其排名基于法院官方微博、微信的四项指标建设,包括以微博阅读数、视频量为指标的传播力,以被转发、被评论、被@、收私信数为指标的互动力,以主动评论、主动转发、发私信数、发博数量为指标的服务力,以被赞数和阅读量为指标的认同度),在排名前十的法院中,中级及以上法院有六家,基层法院4家,只有40%的占比,①这与我国基层法院的数量及其案件审理数量上,都不成比例,形成巨大反差。此外,从地区发展来看,我国东、中、西部法院之间,沿海与内陆法院之间的网络庭审直播建设同样存在明显的差距。从网络直播平台及内容建设、直播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直播的观看量和受众参与度来看,直播发展排名靠前的法院,主要集中在山东、上海、广东等东部沿海地区。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明确规定,直播的视频页面由法官席、公诉人席、辩护人席、被告席、全景五个画面和一个备用窗口组成,对直播细节已实现了精细化管理。

(三)直播体系混乱,造成资源浪费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网络直播庭审体系较混乱,微博直播存在“各自为战”现象,直播栏目设置和技术标准参差不齐,缺乏对直播体系进行较为系统的整合与管理,直播平台中大量的庭审视频资料的管理还很粗放,直播庭审的平台投放不具有针对性,对直播资源没有进行合理、有效地利用,造成了直播资源的浪费。首先,直播网站中的直播案件多而庞杂,对直播案件信息缺少详细具体的分类、录入和总结,内容资源缺乏整合,在众多的直播案件中,观看者很难进行有效地选择。其次,对在微博中进行直播的案件选择由各法院自由衡量,缺少选择直播案件的具体标准,造成一些法院在微博中直播的案件,多是公众不感兴趣、无关紧要,受众关注度不高的案件。另外,一些直播案件缺少对案件名称、开庭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的介绍,个别案件在直播过程中无故中断和终止,对网络直播案件的形式和技术要求没有建立完善的标准和规范。

(四)忽视受众互动,受众参与度低

从现状来看,网络直播庭审并没有引起公众的广泛观看,观看者对网络直播庭审的案件的评论和转发也都少得可怜,受众参与度明显不足,庭审网络直播没有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在造成直播资源的浪费的同时,更加重要的是得不到受众的信息反馈,无法对直播进行改进和完善,最终可能使网络直播庭审沦为形式。虽然,一部分原因是司法审判的性质使然,由于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其审判过程没有像英美法系国家,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唇枪舌剑跌宕起伏的剧情性,此外,其庭审直播也不具备网络互动直播的趣味性和娱乐性。但是,这些因素并不造成网络直播庭审受众低观看量、低参与度的必然结果。现今,网络直播庭审没有引起受众关注,一方面,直播的案件与受众生活关联度低,不符合受众的观看偏好;一方面,网络直播的信息阻塞,受众不清楚案件直播时间,或是知道直播却不知道去哪个平台观看,或是收看了直播却找不到信息反馈渠道;一方面,直播中对案件的相关背景、审判程序、相关法律条文缺少相关提示,对受众疑问和质疑没有进行积极回应,对直播案件中涉及的法律专业术语缺少解释,使得受众更难融入案件审判过程。忽视受众互动参与的诸多因素,造成庭审网络直播的低观看率和低参与度。

四、网络直播庭审的改进策略

(一)提升用户体验,强化受众参与和互动

不同于以往被动接收信息的靶子,网络传播中,每一个参与者都是信息传播中的重要节点,传授两者的界限模糊,传播各方基本处于本等地位,信息传播呈现为交流与对话的方式,各成员可以绕过任何中心和中介人,自由选择时间、空间和话题,并对传播内容进行再加工进而实现意义分享。网络传播去中心的特征,受众接触媒介的机会和选择更具多样性,但单个媒介内容的接触率却在变小。与此同时,各种新技术为提升受众体验带来了机遇,大数据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等,都可运于庭审网络直播的实践中,用于提升用户体验,强化受众参与和互动。例如,对网络直播庭审的观看、评论、转发数据简单地进行数据分析,了解受众需求,实现个性化定制和精准推送。此外,为提升受众对审判案件的参与体验,在网络直播庭审前,对将要直播的案件进行适当地宣传和预热;在直播庭审过程中,加入网络互动和问答环节,对庭审直播过程中一些比较枯燥的环节(如举证质证环节)有效进行调节;在网络直播庭审结束后,设置法官、律师或专家释法和解答环节。法院需要利用各种新技术,让受众参与进庭审网络直播中来,鼓励受众表达观点,并根据受众评价和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庭审直播。依托受众的评论和转发,实现庭审直播的二次传播甚或多次传播。

(二)完善受众细分和定向

“需求与满足”理论告诉我们,受众会根据自身需求、动机和偏好进行信息选择。从传播心理的角度来看,公众收看庭审直播,是抱着社会和心理两方面因素的需求,一方面,希望通过观看庭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热点案件信息、增加知识和话语资本,另一方面,通过观看并参与其中,表达看法和利益诉求,满足认知和情感需求。伴随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社会阶层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现象愈加明显,不同阶层和群体在社会观念、兴趣偏好等方面表现出差异化的需求,同时,多样化的传播渠道、海洋化的信息以及碎片化的传播内容,又为获取有效受众增加了难度。庭审网络直播若要和一般网络直播争夺受众注意力资源,就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和专业化的信息服务,了解受众的需求、观看偏好和关注焦点,并对案件进行分类,实现目标受众的高到达率。例如,对涉及婚姻和家暴类型的案件,可以和一些妇女维权组织或社会公益性团体进行微博合作直播,使直播案件更具针对性,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最大化地利用直播资源。

(三)规范直播体系,完善直播机制

为了减少庭审网络直播中出现的混乱现象,避免直播资源的浪费,法院应对直播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的网络直播机制。首先,应加大基层法院和中西部地区法院在网络直播庭审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上的投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的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形成专业的网络直播人才队伍。同时,对于基层法院和中西部地区法院给予更多财政支持,鼓励其完善网络直播庭审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减小网络直播建设的落差。其次,就直播而言,应就直播者、直播程序、直播内容、技术标准、直播规则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针对社交媒体和网站直播平台在传播特征、功能和传播效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制定不同的直播策略、方案和目标,明确其运行宗旨、原则、模式及管理要求。对于庭审直播网站,应该对其数量巨大而庞杂的直播案件进行分类,建立直播档案馆,方便受众获取信息,以供受众监督。对微博、微信这样的微直播平台,可以参考上海市对其辖区法院的做法,对各个法院微博进行认定和注册,并配备统一的图标,实现地方上的统一管理。最后,应建立健全庭审网络直播的合作机制,对一些大案、要案和具有法律普及意义的案件,可以和其他媒体进行联合直播。例如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非法占用土地资源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和浙江新闻客户端“浙视频”进行了现场全程直播,并同步链接至人民日报、浙江日报、新浪、腾讯、今日头条、凤凰新闻、北京时间、斗鱼等多个直播平台,实现了五十多万网名同时在线观看,传播庭审得以最大化。

(四)建立大案、要案直播的后续舆情跟踪监测、研判和引导机制

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的重大案件来说,网络直播的结束,往往才是其庭审传播的开始。正如李普曼所指出的,如果舆论想要发出声音,那就必须利用新闻界加以组织,而不是像今天的情况那样由新闻界加以组织。“首因效应”也提醒我们,先说的更能被听众接受,与其后面解释不如提前讲明,先入为主的公开信息是避免谣言,为舆论定调的关键措施。法院在庭审网络直播中需要引进舆情监测系统,对网络负面舆情提前监测、跟踪和分析,并及时和案件的审判法庭和主审法官进行交流,获取相关信息,在不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及时、主动公开信息,第一时间回应公众关切,减少和消除网络谣言。在一些案件中,若仅靠法院自身无法进行有效应对,法院宣传部门可以和上级法院、政府宣传部门、地方党委取得联系,并与其他媒体沟通协调,及时召开发布会,进行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形成信息畅通、多方联动、反应迅速的舆情监测系统,实现对涉诉舆情的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应对,避免因为法院的失声而出现“沉默的螺旋”。

(五)提升法律职业人的新媒介素养

在即时、迅速、多元的网络传播中,对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者的综合能力无疑有着更高地要求。一方面,在社交媒体的多倍聚光灯下,将审判活动置于网络直播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一言一行都处在放大镜下,都在实时的关注之中,稍有不当会立即成为快速、集中的评论热点。另一方面,瞬时而强大的舆论压力对公正审判和司法独立造成新的挑战,要求法官具备正确处理舆论压力和公正司法二者间的关系。法官应转变审判理念,积极地树立“互联网+审判”的思维,克服对庭审网络直播的畏惧和疑惑心理,提升驾驭庭审的能力,包括程序意识、礼仪意识、释法明理、节奏控制等诸多方面。

五、结语

审判是司法活动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实质性过程,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虽然国际法并没有对各国法院的庭审直播进行强制性规定,各国对网络直播庭审褒贬不一,但利用网络公开庭审已渐成趋势,相较而言,我国对庭审进行网络直播的实践,可以说是走在世界的前列。通过网络直播将审判过程进行公开,公民不仅通过观看直播了解案情,获得第一手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另外,公民还能从法官的审判过程、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意见了解司法,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落实了普法工作。观看者通过实时的评论、转发行为,在网络公共空间中进行更为深入地探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理性思维和参与的习性。网络直播庭审是新媒体技术渗透审判公开实践的一次大胆的尝试,对于司法改革和公共传播研究,都是有益的实践。今后,我国法院还需在注重直播实效的指引下,不断改进和完善庭审网络直播。

注释:

①据作者的不完全统计,美国已有34个州允许网络直播庭审;澳大利亚悉尼联邦法院早在2009年就允许记者在其推特上进行庭审直播,尽管随后又被禁止;英国最高法院在2011年发布《在法庭内使用推特等实时文字信息的指导意见》.

猜你喜欢

庭审审判法院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班里设个小“法院”
我国法院在线调解的兴起、挑战与未来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裕仁天皇如何逃过审判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配合
消失中的审判
未来审判
自动到案后仅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