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商法视角的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2018-03-29周乾陈必虎
周乾,陈必虎
(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安庆 246052)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双创”升级版意见,以促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升级版的意见中提出了很多新措施和优惠政策为大学生创业“松绑”的同时也为其更好地保驾护航。在此背景下,大学生选择创业的积极性和热情不断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普通本专科毕业生人数735.8万估算,2017届大学生中约有21.3万人选择了创业。与2008届(1.0%)相比,近十年增长了1.9个百分点。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的比例在明显上升,但我国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和欧美国家相比还有非常大的差距,并且也低于国内社会创业的平均成功率。大学生创业大多数夭折于创业初创期和经营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会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决定创业成败的关键原因之一。因此,该文以法律风险中最常见的民商事法律风险为视角探析大学生在创业初创期及经营阶段会面临的主要民商法律风险及原因,并提出合理可操作的防范对策,从而推动创业高质量发展。
1 大学生创业初创期和经营阶段主要面临的法律风险
1.1 大学生创业初始阶段主要面临的民商事法律风险
大学生创业在初始阶段,主要面临着如何选择创业组织形式这个常见且至关重要的民商事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者要了解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创业组织形式。选择不同的创业组织形式也代表着将承担不同的法律风险。对大学生创业者来说,创业组织形式可供选择的分为以下几种:公司制、合伙制、个人业主制等。
(1)公司制。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大学生创业者来说公司制的最大的优点是这种形式组织体中的每个股东所需承担的责任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这个优点能很好地保障大学生创业者在公司没有经营好可能导致破产时不拿自己的个人资产去进行债务偿还,大学生创业者本就没有多少资金的原始积累,如果以个人资产进行债务偿还,很有可能会导致大学生创业者因欠债而辍学的情形发生。选择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以后大学生创业者还应防范公司章程制定中可能会带来的法律风险。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公司章程在制定过程中要消除潜在的法律隐患。例如:大学生创业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中应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避免公司出现组织混乱的法律风险;明确股权的转让操作方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不可以自由地向股东之外的人第三人转让股权,转让时需不需要其他原始股东知情等,避免因股权转让不清引起股东间纠纷诉至法院的法律风险。公司间股东的争斗很不利于大学生创业的发展,所以应提前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说明。除此之外,虽然大学生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应向税务部门准确提供公司经营收入等情况,不能因为在创业过程中享受优惠政策,就瞒报或者不报公司的经营收入情况。
(2)合伙制。合伙制组织形式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较喜欢的一种组织形式。因为大学生创业往往是和好朋友一起创业,但设立公司制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且在税收、财务上均有严格的法律制约。合伙制组织形式就不同,因其设立简单且灵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从而收到了大学生创业者的青睐。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大学生创业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创业组织形式时要明确,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是合伙企业负债,如果因为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造成的亏损,普通合伙人则无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很多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误区,误以为普通合伙人对亏损也承担无限责任,但对合伙企业的负债,普通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大学生创业者选择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时最需注意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很多大学生创业者选择合伙企业的原因,是认为合伙企业不用交税,这也是一种误区,合伙企业实行的是“先分后税”,而不是合伙企业“不交税”。如果长此以往大学生创业者未向税务部门报备或者缴费则会面临着统一追缴甚至是关停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
(3)个人业主制。个人业主制是一种由大学生创业者个人出资创办并直接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两种形式,业主直接经营,独自享受企业的全部利润,也同时独自承担所有的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个人业主制有其特有的优点,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归于一人,企业的产权能够自由转让。但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对外扩张融资的能力有限,综合实力较弱。大学生创业者选择这种组织形式不应只看到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归于一人,还应看到这种组织形式存在的风险性以及长远发展的潜力较小的问题。
1.2 大学生创业经营阶段主要面临的民商事法律风险
大学生创业在经营阶段,主要会面临签订合同、创业组织融资这两个经常容易发生的民商事法律风险。
1.2.1 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初创阶段会面临各种合同关系需要去签订各种合同。签订合同时有众多事项需要去注意
(1)租赁合同。大学生创业在选择办公地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过程需要注意众多民商事法律风险。首先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注明月租金或者年租金以及租金的缴纳期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明租金金额是为了避免房东或者中介在中途涨价的风险,而注明租金的缴纳期限则是考虑到大学生创业者的现金流不充足,在资金周转不畅的情况下留有一个缓冲期限去筹集房租,避免了大学生创业者因未及时缴纳房租中止了租赁合同被迫更换办公地点的风险。其次就是要在租赁合同过程中规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的情形。违约责任的规定能更好地规定双方的义务,而免责情形的规定则避免了大学生创业者非因自己过失而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2)买卖合同。大学生创业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除了要约定好合同的金额、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地点以及付款的方式等还应注意约定好争议的解决方式。这是大学生创业者容易忽略的一个法律风险,也是格外重要的法律风险。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在出现争议后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采用调解或仲裁抑或诉讼的方式各有优劣,所需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有很大不同。例如,在ofo小黄车的用户协议争议解决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并且选定了特定的仲裁机构,是一家高收费的商事仲裁机构。换言之,消费者想要退回押金去法院申请起诉,但因约定了仲裁条款,所以首先需要去申请仲裁,但因约定好了仲裁机构,所以消费者必须要先支付高昂的仲裁费用,因为押金而去支付高昂的仲裁费是普通消费者不愿去做的。大学生创业者也一样,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到争议的解决方式,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及金钱才能追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3)雇佣合同。在大学生创业初始阶段,需要雇用员工来完成更快的发展。因创业的类型不同,所以需要雇用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这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在雇用全日制用工合同时大学生创业者应当与员工在一个月内签订正规的书面劳动合同,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面临着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大学生在创立初期在雇用全日制员工时可以约定实习期,但特别注意要在一个月内签订正规的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的或约定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回乡创业,帮助乡村脱贫的例子不胜枚举,在鼓励大学生回乡创业的同时,还应注意到在用工过程中会面临的民商事法律风险。大学生回乡创业或者大学生去农村创业,除了公司骨干外,用工形式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主,这是由第一产业的生产周期有关。除此之外,雇用的对象也往往为年龄较大的中老年人为主,这就为日后非全日制用工埋下法律风险。现实中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在农村创业的大学生雇用年纪较大的非全日制员工时,大多数没有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殊不知省下保险费的背后是巨大的法律风险。非全日制用工因其用工的灵活性,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达成口头的约定也同样构成雇用关系。因为工作环境在室外居多且用工者年纪较大,所以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大,如果大学生在农村创业时遇到受雇人在工作时不幸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不仅会因此背负着巨大的赔偿债务还会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计划。所以,大学生在农村创业时雇用非全日制劳动者,要为非全日制用工者购买意外保险才能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
1.2.2 大学生创业者在经营阶段因所需开支较大,短期内利润难以维持创业组织运转就会进行融资
虽然天使投资人能接受大学生创业的高风险性,是投资大学生创业的有力支持者,但在我国由于天使投资人群体尚未形成,所以大学生融资具有很高的法律风险。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个人贷款等。不同的融资方式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风险,一次融资在不同环节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法律风险。比如,银行借贷,可能会陷入“违法发放贷款”的法律风险,如果超期未按时还款,对大学生的个人信用评分还有影响;民间借贷则可能会陷入“高利贷”的陷阱中;个人借贷会涉及债务承担由公司承担抑或是个人承担模糊的法律风险,由于放贷公司的良莠不齐,大学生创业者如果未及时还款则有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受到暴力胁迫的风险,严重影响大学生创业者正常的经营管理。大学生创业想要做大做强免不了各种形式的融资或资本运作,这就要求大学生创业者在融资过程中要加入法律风险防控的理念,从而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
2 探析大学生创业民商事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2.1 大学生创业者法律意识淡薄,未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大学生创业者由于未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对创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关注度不够,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民商事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大多关注如何营利及发展,很少关注在创业中可能会遇到的民商事法律风险。其实民商事法律风险时刻伴随着大学生创业者,如果能多加防范和应对,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非常有利的支持,反之,则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创业的失败。大学生创业者对相关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借助优惠政策的跳板,大学生创业者拥有比社会创业者更多的容错性及便利性。如果对这些优惠政策或者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仅会花费更多的投入,还会产生相应的民商事法律风险。
2.2 高校在创业法律教育培养中缺乏针对性
大学生创业者在公共课上所能获得的法律知识太少,且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更少提及。法律教育大讲堂讲授的法律过于宽泛且与时代脱轨,导致大学生创业者虽用心学习,但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并且高校聘请校外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的比例很小,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上,专业从事某个行业的专家往往有更多的心得和经验可以分享给大学生创业者。
2.3 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未落实到位
政府为了更好地促进大学生创业,出台了很多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文件,但因未严格落实到位,大学生创业者真正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往往很少。政府一再强调要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的问题,可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依旧没有降,能享受到大学生创业者并不多。还有就是国务院在“双创”升级版意见中提到允许大学生创业者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在现实生活中高校对大学生创业成果的认可度不高,依旧强调要以毕业论文的形式来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导致很多大学生创业者不仅要忙于创业实践也要忙于毕业论文答辩,创业发展的压力大。政府的主管部门要研究相关落实细则,以便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高质量发展。
3 大学生创业的民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大学生创业在初始阶段和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民商事法律风险,落实好这些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工作,需要大学生创业者、高校、政府主管部门三者的齐心协力,构建起大学生创业民商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切实保障好每一位大学生创业者,不断推动大学生创业的高质量发展。
3.1 大学生创业者要不断学习与创业有关的法律
大学生创业者是创业的直接参与者,如果学校没有提供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大学生创业者也应借助发达的互联网去了解更多与创业直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也可以通过线上付费的方式购买自己感兴趣的法律课程。大学生创业者也应积极参加创业组织去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除此之外,通过和高校的法律诊所结合,和当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团队相合作以便及时获得具有时代性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大学生创业者在选择创业组织形式时需要提前去了解各个组织形式的优劣,自己最合适哪种组织形式,避免因创业组织选择不当而产生众多的民商事法律风险。
3.2 高校要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给予师资支持
由于大学生在公共课上所能获得的法律知识太少,民商事法律知识更少提及。高校应积极开设创业法律实务课程为大学生创业者和潜在的创业者提供系统的法律知识。创业实务课堂不是单独一门课,而是将创业可能会涉及的法律重点知识结合案例具体以介绍,特别是创业中主要将面临的民商事法律风险。除此之外,高校还应聘请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专业帮助的兼职教师,例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为大学生创业组织设立及具体的风险结合案例以介绍;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大学生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说明,并在依法纳税以及如何报备结合案例以介绍,以及执业律师和创业成功的企业家等,相信通过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的介绍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很有裨益,高校要给予财政支持。真正落实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可以不再提交纸质版的论文的制度为大学生创业者一心一意创业保驾护航。
3.3 政府的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细则
政府要起到监督作用,督促相关单位积极落实大学生创业的细则。并且政府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法律援助,大学生选择创业,直接面临的竞争者来自国内外,由于大学生相关经验较为薄弱,所以政府要给予大学生创业者法律援助,促进他们在危机时渡过难关,在发展中谋求新的突破。政府还应成为大学生民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利用政府的威信力,促使风险防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唯有构建起大学生民商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才能切实让每个想要选择创业的大学生或者正在创业的大学生获益。
4 结语
大学生创业会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风险,法律风险只是众多风险中至关重要的一种。法律风险虽至关重要但却可以通过提前防范和构建风险防范体系以避免,可见法律风险是容易防范和避免的。为了这个目标的实现,大学生创业者和高校以及政府要齐心协力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去激发大学生创业者的活力,让创业者不仅知法守法还要学会去用法,促进大学生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