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视角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模式研究
2018-03-29胡雪
胡 雪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科研处,吉林 长春 130607)
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实施,高等教育机构成果推广和技术转让的融合态势已出现,高等教育机构的更高层次科技成果将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转化和中介渠道,我国长期以来面临科技成果丰硕但转化率略低的现实。与此同时,企业、行业的投资者都在期待着高等教育机构为他们提供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这种供需脱节的矛盾正是高水平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无法有效转化的表现。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2017年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超过17%,而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和学科建设高校的科技成果平均转化率为22.5%~23.9%,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尚有差距。美国、日本、新加坡、法国、德国等国的经验表明,高等教育机构研发出的科技成果与国家、社会和市场需求密切相关,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基础研究、实验研究、实践应用的“三个转变”。
当前,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在着重强调创新发展战略的同时高度重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出深化研究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强调政府、企业、高校三方协同创新合作的产学研模式。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存在的问题
(一)与市场需求脱节
科技成果主要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实践应用价值的成果,但当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与市场需求脱节,有效供给不足。虽然教师的科研能力在不断加强,成果的数量、质量都有了显著提升,但科技成果自身缺乏实用性且与市场需求脱节问题严重,企业不愿对尚未成熟的技术成果投资是我国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率始终无法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重要原因。
(二)转化对接服务、各方联动协同程度弱
企业所需的技术开发与转移的主要来源是高校,成果尤其是科技类成果都需经过研发、中试、生产等一系列环节才能投放市场;而学校的研发成果仍处于实验室研发阶段,属于未完整开发类成果。企业与高校间转化对接服务及各方联动协同服务程度弱,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中最关键的中试环节形同虚设,从而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成果针对性差,科技成果停留在实验室基础研究阶段,产业化开发难以进行。此外,高校与企业的沟通渠道的建立尚不完全,其所研发的科技成果与市场结合不够紧密,导致许多有潜在商业价值和产业价值的成果白白浪费。
(三)相关政策不完善
我国虽然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中的产权保护、股权分配及国家税收政策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科技成果产权、校企协同创新的认定等工作内容缺少标准细则与明确指导。另外,法律条款相互冲突的问题也比较明显,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进行。
(四)成果评价与鉴定不足
评估科技成果水平高低的标准是成果经济效益的大小。当前,世界一流高校主要以与技术发展相关的经济收益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我国高校在成果评价考核时则主要以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立项、专利著作出版作为评价指标,忽视成果所带来的市场经济效益,导致高校科研工作者申请科研项目时不以市场需求、成果运营的经济效益为项目立足点,而更多关注成果是否能帮助自己的项目申报成功、是否有利于自己的职称评定。因而,高校科技成果虽然数量很多,但真正能被企业采纳并转化为生产力的成果数量和质量尚有待提高。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一)改善高校科研考核评价体系
很多欧美发达国家要求高校所有的科学技术研发成果都面向市场,以生产实践取得的经济效益作为衡量高校科技成果的标准,这有利于营造科学自由的分权管理方式。我国应该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包含理论价值与成果实用价值于一体的多元评价体系。2018年7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针对不同学科建立不同的评价机制和评价程序规范,形成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要求、规律并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积极鼓励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普及工作,把科技成果转化率与科研考核评价指标相结合,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团队及个人,按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此外,有必要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科学化管理,设立高校科研奖励制度,对拥有实体、专利投产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以提高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地方高校应积极落实国家科技奖励改革方案,评审制度采取定标定额制,评审过程中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开展“三位一体”协同创新模式
若想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需要企业与高校及时了解市场需要。遵循市场规律是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应针对市场需求进行产品研发与生产供给,突出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在中国特色产学研合作体系发展过程中,政府起产业调控和激励重点科研方向发展的作用,在大方向上引导产学研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学研技术创新活动中可以有效整合各方面资源,面向市场需求进行研究创新。高校作为产学研合作中的研究载体,其研发的科技成果除了考虑企业当前发展,还要注重提升企业在未来发展中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这样才可以形成“政府引导、校企结合”的良性循环模式,达到相互协助融合又各有侧重的精准转化模式。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政府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政策内容的实际操作性及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有限。因此,政府应建立完备的成果转化法律法规,规范相关主体行为,同时建立科学、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和风险监控体系。良好的收益分配制度关系到各主体合作是否能稳定有效地运行,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可以将我国目前无序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向有序化转变。地方亦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与成果产出量,结合国家方针政策,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有效补充和调整。政策只是执行的第一步,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需多部门协同监督监管。
(四)转变下放成果转化定价权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以主要技术指标和核心知识为主的显性成果。此类成果的转化可通过技术转让实现;其二,由隐性知识构成的成果。此类成果的转化可通过成果作价投资、按出资比例进行股权激励等方式实现,此种方式不仅有利于成果更加顺畅地转化,对科研人员而言也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方式。此外,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成果转化收益进行分类。例如可以通过法律制约方式规定成果研发期间或成果转化后,企业、高校、科技人员三方分享科技成果收益的比例。
三、结语
高校是科技成果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进步,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的深度融合,实施创新发展战略,拉动群众创新创业,是我国当前科技发展进步过程中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政府应发挥其自身的协调引领推动作用,鼓励高校在政府设定的分配框架内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政府、企业、高校通力合作,提高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水平。同时,高校应紧密结合自身优势学科力量,开辟以科研带动学科建设、以成果促使校企合作共赢的良性循环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