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信息传播管理工作浅析
2018-03-28符威平重庆市气象服务中心
符威平 重庆市气象服务中心
近年来,随着气象信息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气象信息传播成为气象部门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气象信息的传播,光靠气象部门自身难以完成,因此气象部门一直保持鼓励传播的态度,除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外,也吸引了网站、手机APP、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积极参与,这对气象信息的广泛和高效传播创造了条件,但由于社会媒体的良莠不齐,传播过程中出现了预报内容不一致、信息发布不及时、预报内容不完整等诸多问题,给公众造成了一定的误解和困扰,如何才能鼓励媒体积极参与的同时又能约束其规范传播,气象部门的科学管理工作则尤为重要。
一、气象信息传播管理现状
(一)气象信息传播管理的法律依据
气象信息传播是一项所涉内容广泛的社会行为,气象信息传播管理活动则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的一种行政类活动,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气象信息传播法治体系。《气象法》是当前我国唯一的气象法律,是一切气象活动的法理基础。针对气象信息传播活动,《气象法》也规定了诸如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等内容,对维护发布传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维护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颁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进行了规范,其中涉及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制度有:统一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规范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明确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传播的政府责任、规范基层组织传播气象灾害信息的职责;依据《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部门的规章规定,对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发布相关气象信息和传播单位传播气象信息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和明确;除此之外,还制定和发布了很多气象信息传播管理的标准,仅2016年就发布了《气象信息服务基础术语》、《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规范》、《气象预报传播规范》、《气象预报传播质量评价方法及等级划分》等12项标准。以上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气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相关气象信息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媒体传播气象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二)气象部门现行的主要管理举措
1.服务企业备案管理。为加强气象服务市场监督体系建设,推进气象服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已明确要求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但由于目前气象信息服务单位采用的是备案制,而未设立准入机制,备案工作自2015年启动以来,并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北京气象局2018年开展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现状调查数据显示,北京地区涉及气象信息服务领域的单位共计504家,但依法进行备案的单位仅44家,仅占9%。
2.传播质量评价监督。中国气象局减灾司自2017年正式开始组织开展公众气象预报传播质量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调查;各省也先后开始启动该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传播情况的调查,对媒体的传播质量进行评价并通报。传播质量评价和通报工作的持续开展,对社会媒体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让传播媒体从信息源获取、准确、及时、完整传播等环节都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气象信息传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气象信息开放共享不够充分
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财政支持度的影响,气象信息的开放程度还不够充分,开放的多为历史性资料,而不是基础数据资料,且严格限制其使用,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气象资料,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等;另一方面,气象信息共享技术支撑能力不足,目前虽对外提供了《中国气象数据网》等在线的数据服务载体,但宣传不足,服务方式不够灵活,且共享的内容不够丰富,不能完全满足社会传播媒体的需求。
(二)气象信息发布机制不完善
各级气象部门在制作和发布公众气象服务产品时,发布频次、发布时间、更新机制不够规范和统一,上下级部门之间也未形成完全的联动机制,中央气象台和省级气象台同时在制作和发布预报产品,而其中部分频次的数据未经同步。
(三)气象信息共享机制部分不相适应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规定: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而部分网站、手机APP等新媒体所传播的气象信息是全国性的但又是相对简单的预报内容(如全国大城市72小时预报),按规定,这些媒体需要挨个对接全国所有省市的气象主管机构,并接入不同的数据接口,方能获取所有的信息源,这在执行中不太现实,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气象信息的传播,因此,该条款与新媒体下的环境已不相适应,应进行变更。
(四)气象信息传播不规范
一是信息源,部分媒体未经气象部门许可,擅自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信息源并传播;二是不规范传播,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发布预报时效不一致,二是同一时段发布的预报内容要素、结论不一致,三是预报更新时间不一致,四是预报信息发布不规范,五是预报信息来源不明。各种违法违规传播的气象信息降低了公众获取的气象预报信息的准确性,引发社会公众对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和不满。
三、气象信息传播管理工作相关思考
气象管理部门亟待建立科学的“宽进并严管”的管理机制,以对社会媒体形成有效的管理和引导。
(一)强化对传播媒体的备案管理机制
基于现阶段鼓励传播的原则,应继续引导、吸引有业务能力、技术水准和人才优势的优质社会资源的积极参与,并要求媒体做好备案登记工作,以方便后期管理;但同时需加快制定气象信息传播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和行业标准,以对传播媒体形成基本的约束。
(二)规范气象信息制作和发布的频次
统一协调气象内部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和分工,确定气象信息的制作时限和发布频次,确定各级气象部门之间的更能适应开放共享的同步机制,并通过官方媒体对发布频次进行公示和宣传,让公众和传播媒体都能有清晰的了解。
(三)建立标准的气象信息接入规范
应建立公众气象信息传播清单,并建立对外服务的标准的数据接口、网页插件、APP插件或定制页面,让备案媒体可简便的获取所需的气象信息,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专业性新媒体信息传播技术的研制和开发,大力发展现代化气象传播技术,提高气象信息传播效率。
(四)对媒体的传播质量建立常态化的监控机制
通过爬虫等技术手段对媒体的传播情况做到实时监控,一旦出现不规范传播则及时向管理人员和传播媒体发出警报。
(五)建立严格的通报机制和考核机制
联合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机构,对社会媒体的传播质量进行定期通报,并按年度进行考核和总结,对于传播质量不合格的媒体可采取约谈或限制传播等措施,以督促媒体做到规范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