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漏泽园”的设立看当代丧葬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
2018-03-28郭灿辉卢军熊英
郭灿辉 卢军 熊英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一、中国丧葬公益源流
自古至今,丧葬活动都是和民生息息相关的大事。为保障人民的基本丧葬需求,体现社会的扶贫济困及仁风道义,在国家和政府层面,历来不乏举措。“漏泽园”即是其中之一。“漏泽园”是指古时官设的丛葬地。古代,对于无主尸骨及家贫无葬地者,由官家丛葬,称其地为“漏泽园”。此名称及制度始于宋代。据《宋史》记载:“三年,又置漏泽园。初,神宗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更使领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1]。这是中国正史明确记载的丧葬公益墓地设置。后及明清,延续不断,如明代张岱所撰类书《夜航船》也记载:“漏泽园,创始于宋元丰间,立为埋葬之所,取泽及枯骨,不使有遗漏之义也。明初,令民间立义冢。天顺四年,令郡县皆置漏泽园”。“漏泽园”和“义冢”都是指对贫弱不能安葬的百姓提供公益性的墓地,属于古代的公益殡葬设施。
实际上,对于公益殡葬设施的建设,还可以追溯到更早。据清代黄汝成《日知录集释》考证:“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废其法。[赵氏曰]按月令已有掩骼埋胔。后汉桓帝纪京师死者相枕,若无亲属者,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则后汉已有此制。而宋初又已着令,贫无葬地者,许以官地安葬,见于范同奏疏。天禧中,于京城外四禅院头地瘗无主骸骨,每具官给六百文,幼者半之,见韩魏公君臣相遇传。又仁宗嘉佑七年,诏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瘗贫民之不能葬者,神宗亦诏给地葬畿内寄菆之丧,是漏泽之设,不自蔡京始也,特其名或起于京耳。”(《日知录集释》第四部分)此处所述,不仅仅是由官府无偿供给有需要的百姓公益墓地,还有官府给予丧家的丧葬费用。这些记载,不仅仅是从制度上对于百姓基本丧葬需求予以保障,在实施举措上也是相当明确,具有可行性,体现出封建时代在丧葬保障制度上积极的一面。当然,囿于封建制度本身的落后,所以就其保障的广度和产生的社会影响来看,是极其有限的,但对于当代中国丧葬服务机构实施保障民生方面,仍然是由启发意义的。
二、当代丧葬服务机构社会责任
殡仪服务业是社会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第三产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因而既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又具有普通服务业属性。殡仪服务机构工作本身所体现出的社会责任的大小、殡仪服务质量与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着人民大众的切身感受,而且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文明进步。在我国,丧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楼(堂)、墓园、殡仪服务公司等,它们提供了当代城市化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丧、葬、祭等服务产品。
早在1993年,民政部就下发了专门的通知,指出殡仪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思路:通过改革和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的殡仪服务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全体社会提供文明、优质高效的丧葬服务,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丧葬消费需求[2]。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是以人民的福祉为出发点的,政府几乎承担了所有的公益事业,各项关系人民生计事项均由国有事业单位承担。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殡葬问题,国家在城市设立了殡仪馆和公墓,这是丧葬服务机构的主体;国家通过审批许可制度,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丧葬行业,产生了一批民营丧葬企业,这是丧葬服务机构的补充。但不论国有还是民营,都是依据国家殡葬政策为了推行殡葬改革、实行火葬的需要而设立的。从设立目的不难看出,中国的殡葬是一项国家掌控的公共事务,这一点与国外将殡葬看成是纯商业行为有着本质区别。这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看:
首先,根据我国殡葬服务机构设立的目的来看,必须以具有公益属性作为企业的原则和宗旨。本来公益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或以时间、精力和知识服务社会的活动,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社会的一种付出。这种付出是让人感觉到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在使别人获得满足时给与自身存在价值的一种积极的肯定!它体现着组织或个人的一种社会责任感与义务意识。对于中国殡葬来说,一方面,中国政府,尤其是民政部门,在殡葬行业应旗帜鲜明地倡导“公益”属性,提出对于人民群众办理丧事基本需求的无条件保障,以此来对社会进行有目的地引导和宣传;另一方面,殡葬行业内部,应该意识到作为民政部门的一个重要工作,它与社会援助、公共福利、青年服务、慈善活动等一样,应该具有而且必须具有“公益”属性。失去了“公益”属性的殡葬,已经不属于“民政”,而是等同于其他所有的服务行业了。其实,人们在指责殡葬的“暴利”、“垄断”时,实际上是在批判殡葬“公益”属性的缺失!丧葬服务机构的公益,主要体现在公益设施(如公益墓地等)的无偿提供、公益服务对象的全方位覆盖、公益服务项目的按需设立上,形成“国有机构主动自觉、民营机构跟进补充”的公益服务格局。
其次,丧葬服务机构应该是殡葬改革的积极践行者。殡葬改革是我国社会改革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我国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具体服务的过程中,殡葬服务机构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在丧、葬、祭领域积极主动创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使人民群众认识殡改、理解殡改、支持殡改,让遗体火化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引导节俭办丧。在丧葬服务过程中,服务机构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引导丧户和人民大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节约土地、节约木材,减少资金浪费,减轻群众经济和精神负担,促进社会风气好转;限制土葬墓穴面积,倡导植树葬、海葬、撒灰葬。对能源的节约,对某些材料的重复利用等等都体现一个殡葬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因此,殡葬服务机构要将清洁生产、文明节俭的思想贯穿到整个服务过程,节省殡葬消费对资源的消耗,并积极研发、采用全新的对环境有利的技术和设备。
倡导文明祭祀。中国祭祀文化源远流长,这是几千年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对于人伦教化、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祭祀文化在新时代也应该与时俱进,提倡由鲜花、鞠躬、追思光碟或网上祭祀等新形式来替代焚烧纸扎、焚香摆供等祭祀形式。
树立社会责任感。殡葬服务机构都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构成危害;既要保证适度的经济增长与结构优化,又要保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环境良化,从而做到环境与经济相协调,实现持续共进,有序发展。
三、当代丧葬服务机构服务效益追求与公益属性的统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人民经济状况有了较大改善,另一方面是市民个人意识的提高,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殡仪馆只提供遗体保存与火化等物理化处理,更希望能得到更加人性化的殡葬礼仪等情感化服务,开始要求殡葬行业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按照经济学理论,需求产生市场,市民对殡葬服务的需求催生出了殡葬服务市场。国家及各地方政府也随之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殡葬用品生产、流通和殡仪服务向市场放开。这几个方面的因素,使丧葬服务机构在提升服务质量、追求更多的服务效益上有了动力和实现的可能。
丧葬服务机构应引入视逝如亲的服务理念,将善事逝者、安慰生者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当中,构建殡葬服务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提升殡葬服务企业核心竞争力。殡葬服务是一种劳务性服务,其提供的服务产品也是一种精神产品,殡葬从业人员需要以满腔的热情、精湛的技艺、完美的设施和规范的程序,“让逝者得其所,使生者了无憾”,通过奉献获取利益。
改革殡仪服务业管理体制,增强殡仪服务机构的活力。一是实行政事、政企分开。各级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所是政府管理殡仪服务业的行政部门,它的主要任务是推行殡葬改革、对殡仪服务业实行行业管理。二是完善和提升企业自主经营的制度活力,实行项目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在单位内部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真正做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认真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提高效率,提高服务水平。
积极开拓殡仪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是殡仪服务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具体体现,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造自身面貌,利国利民。
促进技术进步,加速培养人才。殡仪服务业要振兴,必须走依靠技术进步的道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殡仪服务业。主要从培养入手,大力培养经营管理以及火化、防腐、整容等方面的人才。建立符合殡仪行业特点的工人技术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系列,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够适应现代殡仪服务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队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殡仪职工的地位,落实特殊行业的特殊待遇。
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为适应殡仪服务行业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必须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在政府和殡仪服务单位之间架起桥梁和纽带。
总之,丧葬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和服务水平与每家每户息息相关,同社会的进步与文明也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我们应当在科学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朝着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促使各项制度规定,在践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更加规范、合理、协调丧葬单位的服务行为,扎扎实实地推进各项服务工作的开展,为提升群众满意度、塑造殡葬好形象、促进我国殡葬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注释:
[1][元]脱脱、阿鲁图.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M].中华书局,1985.28.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Z].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