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自然因果关系模型:两种解释
2018-03-28田昶奇
田昶奇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1)
康德的研究者普遍认为康德的因果关系模型是事件模型,尽管对事件模型的解释经历了从简单事件模型向复合事件模型的转变,但都认为因果项是事件,而事件之间的必然联系即因果关系。然而近来康德研究者沃特金斯(Watkins)对此提出质疑,他首先指出了事件模型的内在缺陷,其次阐述了康德的因果关系模型是因果力模型。由此可知,康德与休谟的因果关系模型是不同的,因而康德对休谟的回应也就不是直接反驳,而是一种立场对另一种立场的取代。
1 因果关系的事件模型
康德的许多研究者们认为既然是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怀疑使得康德从“独断论的迷梦”中惊醒,并且康德对因果关系的重建也是为了回应休谟,因而“康德采纳了休谟的因果关系模型”,否则的话,“若康德使用的模型与休谟的有重大差异,他怎么会希望反驳休谟的立场呢?”[1]因此考察康德怎么解释因果关系的模型,先需看休谟是怎么理解的。
对于休谟而言,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两部分,因果项(原因与结果)以及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这就是事件模型的结构,用公式可表达为:x→y,其中x是原因,y是结果,而→是原因与结果的必然联系。休谟认为“原因与结果都曾被感官所知觉,并被记忆下来”,因而知觉的生动活泼性保证了因果项的毋庸置疑,但“构成因果关系的那样一个必需部分的那种必然的联系”[2]是怎么来的呢?
休谟所追问的就是必然联系的印象来自何方。首先它不来自直观,因为看上万次太阳晒导致石头热,也只能感觉到太阳的晒与石头的热,感觉不到二者的必然联系。其次也不来自推理,由于推理分为演绎(必然推理)与归纳(或然推理),因而话分两头:第一不来自前者,因为“没有任何对象涵摄其他任何对象的存在”,即原因与结果的联系不来自演绎分析;第二也不来自后者,因为归纳预设了“自然的进程是永远一致地继续同一不变”[2]的自然齐一律,而自然齐一律本身不能得到保证。既然必然联系既不来自感觉也不来自知性,那就只能来自想象力:在特定事件x跟随特定事件y的无数次恒常会合后,想象力被刺激进行习惯性联想,“相似的对象在处在相似的环境下时,永远会产生相似的结果”[2],这就是必然联系的由来。
康德基本采纳了休谟的事件模型,只是认为必然联系不能来自随意的想象力,而应来自于“因果关系的概念,在这种关系中,原因在时间中把结果规定为接续而来的东西”,因而第二类比就在于论证为什么只能由因果性原理来联结原因和结果。康德认同休谟必然联系不来自现象的看法,但与休谟不同之处就在于得出“现象本身作为经验的对象,也只有按照同一因果律才是可能的”[3]的结论,即x与y之间的→(即引起关系)是因果性范畴的先验时间规定,从而保证了经验层次上x与y必然的前后相继。
然而,康德的因果关系模型是否真是如此呢?学界对此展开质疑与辩护。
2 对事件模型的反驳
对康德因果关系模型的传统解释是事件模型,又分为简单事件模型和复合事件模型。事件是偶性的相继,如石头的热这一偶性跟随太阳的晒这一偶性,这两个偶性构成一个事件。简单事件模型认为因果关系就是一个具有时间上的必然次序的事件,如石头的热必然跟随太阳的晒。复合事件模型认为因果关系是两个事件之间的必然次序,如石头从不热到热这个事件,总是跟随太阳由不晒到晒这个事件。康德对休谟的反驳就在于用因果性范畴保证了事件的必然次序。
2.1 对简单事件模型的反驳
叔本华对简单事件模型提出激烈的反驳:时间上必然相继的两个事件(即a与b)未必就是原因与结果,即满足必然联系(→)的条件的事件未必是因果项,可见必然联系本身就不成立,或者至少说不足以充当原因与结果的必然联系。叔本华举例说“一个音乐作品中的各个音调彼此相随的次序”是必然的,“但是有谁曾想到提出音乐曲调是按照原因和结果的规律而彼此前后相继呢?”[4]叔本华接下来还举出白天与黑夜的必然相继的例子,并且提醒读者该反驳也曾是里德对休谟的反驳,可见叔本华认为康德与休谟的因果关系模型是等同的,因而可以提出同样的反驳理由。
对于早期的康德研究者而言,叔本华的反驳也许确实是个棘手的困难,如沃尔夫(Wolff)认为康德对因果关系的解释就是“将事件B置入客观序列ABC中,就是说它必然跟随A并且先于C,用另一种更简洁的话就是说,它是A的结果和C的原因”[5]。如果叔本华进一步反驳说,若A、B、C只是三声不同声调的排列,由于它们按照乐谱是必然相继的,那么它们算因果关系吗?沃尔夫恐怕难以回应叔本华的质疑。
然而后世的康德研究者逐渐发现了康德与休谟的重大区别(尽管仍在事件模型的框架内),即对事件的理解不同:按照休谟的看法,事件源于单纯的印象,印象本身不在时间之中,而是印象的接续才引起时间观念,因此休谟语境下的事件是非时间性的;而康德的事件却是历时性的实体的变化,即实体的偶性的变更。因此,第二类比所说的客观相继,或者说沃尔夫所说的ABC的客观序列,“这种相继只构成结果,即相继的状态,而非原因与结果的相继。”[6]于是x→y作为实体的变化只是结果,而原因无非也是实体的变化。麦尔尼克(Melnick)举撞球的例子来说明[6],当A球撞击B球,原因是A球由运动变为静止,而结果是B球由静止变为运动,即A(运动→静止)→B(静止→运动)。于是这就由简单事件模型过渡到了复合事件模型,复合之处就在于加入了实体与偶性的关系的考量,用公式表达为A(a→b)→B(x→y),其中 A 与 B 是实体,而 a、b、x、y 是偶性。
那么在复合事件模型中,因果性原理的作用是什么呢?盖耶尔(Guyer)认为“唯有存在因果律的时候,在后的状态根据它必然接续在先的状态”,即因果律保证作为结果的事件的必然相继,然而“这是说按照规则在后的状态被规定去跟随,即接续在先的状态,但并不是说它必须来于前一个状态”[7],所以叔本华的反驳不成立。既然“因果律没有宣称原因先于结果,它所宣称的是变化的‘次序’和‘特征’,或构成结果的状态的接续”[6],于是按照这种解释就可以说得通康德所举的原因与结果同时发生的例子,往水缸里倒一杯水“乃是水上升到它的水平面以上的原因,虽然这两种现象是同时并存的”[3],但重要的是时间秩序而非时间过程;同理,叔本华的反例也可以轻松应对:音乐曲调变化的原因就是乐器的运动,虽然二者就时间过程而言是同时的。
按照这种模型解释第二类比的原理“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连结的规律而发生”[3],所谓变化就是作为结果的客观相继,如船从上游流向下游,而因果性原理保障了结果的必然性。第二类比的论证思路即在承认客观相继的必然性的前提下,承认因果性原理是其先验根据。
2.2 对复合事件模型的反驳
尽管复合事件模型为麦尔尼克、盖耶尔等绝大多数英美学界的康德研究者所承认,并且与第二类比的相关文本融贯,但沃特金斯仍认为它不成立。沃特金斯指出因果关系模型不仅要能解释第二类比,同时也需解释第三类比,因为协同性原理就体现在“诸实体在偶性方面的交互因果性”[3];但事件模型不能解释这一点,因此它不成立。
复合事件模型的表达式为 A(a→b)→B(x→y),但若把它套在第三类比上,就意味着“在交互作用中一个事件被预设为既是另一个事件的原因又是它的结果”[1],表达式为:A(a→b)→B(x→y),当且仅当,B(x→y)→A(a→b);然而它不能成立。因果关系意味着原因规定结果在时间秩序上的位置,即原因在结果之先(这种“先”指的是先验层次上的时间秩序的“先”,而非经验中所发生的时间过程的“先”);但若按照上述解释,原因既在结果之先,又在结果之后,显然是个逻辑背谬,因而该模型不成立。
不过复合事件模型的支持者认为还可以做出进一步的修正以摆脱该困境,“为了使交互作用具有说得通的可能性,必须使所称作的实体的‘原因侧’与实体的‘结果侧’不同一。”换句话说,同一个实体虽然既充当原因又充当结果,但它在这两个角色却体现了不同的偶性变更,“出现在一个实体上的事件1导致了另一个实体的事件2,同时第二个实体借助出现于其上的事件3,导致了第一个实体的事件4”[1],用公式可表达为:A(a→b)→B(x→y),当且仅当,B(m→n)→A(c→d);这样看来,虽然实体A与实体B互为因果,却不会造成上述的逻辑背谬。这种解释也可以与第三类比的文本契合,第一个实体“都必须是另一个实体中的某些规定的原因性,并且同时自身包含有另一个实体的原因性的诸结果”[3],可见实体A只是包含有实体B中“某些”偶性变更的原因,同时实体B中的“另外”的偶性变更是实体A中“某些”偶性变更的原因。就像两个岛屿之间由两座桥连接,一座桥只能自西向东走,另一座桥只能自东向西走;两个岛就相当于两个实体,而两座桥就是两条并行不悖却终端于相同实体的因果链。
但沃特金斯进一步反驳说,即便有了上述修正,事件模型依然不成立。因为第三类比不仅要求解释实体之间的交互作用,还需证明由于实体的交互作用而导致实体同时并存,“诸实体在空间中的同时并存只有以它们的相互的交互作用为前提”,然而若按照上述解释,根本不能证明实体的同时性。按照康德的标准,“诸物就其在同一个时间中实存而言是同时并存的”[3],也就是A(a→b)(事件 1)与 B(x→y)(事件 2)并存于一个时间,而 B(m→n)(事件 3)与 A(c→d)(事件 4)并存于另一个时间,而这两个时间组成一个区间,实体A与实体B在这个时间区间里并存。但首先,该模型并未“说明事件2与事件4并存,只是说他俩分别出现于事件1与事件3之后”;其次,它也“没有说明在事件1与事件3出现后的相同的时间间隔里事件2与事件4出现”,很有可能十秒之后事件2出现,十分钟之后事件4出现;最后,即便事件2与事件4同时并存,但又如何作出“要求初始事件的同时性的推论”[1],即保证事件1与事件3同时呢?综上,上述前两点说明复合事件模型不能保证事件2与事件4的同时并存,第三点说明复合事件模型不能保证事件1与事件3的同时并存,于是总的来说无法保证两个实体可以在某个时间区间里同时并存。进一步说,由于复合事件模型无法解释第三类比的相关文本,因而它不成立。
沃特金斯正是在指出事件模型的不足之后,提出了自己的因果力模型用以说明康德的因果关系。
3 因果关系的因果力模型
3.1 作为共相的因果力
按照沃特金斯的论述,康德对因果关系模型的理解,因果项中结果依旧是事件,即实体的变化,这与事件模型对结果的理解并无二致,但差别在于对原因的理解。康德认为“凡是在有动作、因而有活动和力的地方,也就是有实体,并且只有在实体里才必定找得到现象的那种富有成效的来源之地”[3],似乎在说实体是原因,但“一个事物的单纯存有如何能带来结果”[1],单纯的一个石头怎么能使鸡蛋破碎。然而鸡蛋破碎的原因既不是石头,也不能是石头的撞击这一事件,那能是什么呢?沃特金斯找出康德文本中的“原因的因果性”这一概念①the causality of the cause,causality的对应德文是Kausalita¨t,有时也译作原因性。,在沃特金斯的论述中,它的含义与“因果力”(causal power)、“根据”(ground)与“活力”(activity)这些概念基本等同。所谓原因,就是携着因果力在场的实体。
那么该如何理解因果力呢?它和事件模型所理解的因果关系又有何区别?事件模型所理解的因果关系是一个二阶关系,即事件A与事件B之间必然联系的关系,但本身却不内在于任何一个事件;相反,因果力却是一种性质,不具有独立性,因而必须内在于一个实体之中。然而因果力又不同于其他的性质,如“红”这种颜色内在于一个实体A,它就使得实体A表现为红色的样子;但因果力内在于实体A,却表现于实体B,即使实体B发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因果力是一种关系性性质。
沃特金斯总结出因果力这种性质有三个特征:第一,它是时间中的非规定性。不同于在时间中被规定的事件,因果力“鉴于它们不会从一种确定的状态变为另一种状态,(于是)在时间中不会受到规定”,根源在于只有个体(实体与偶性)才会在时间中变化,而变化必然受到规定,但作为抽象性质的因果力不会变化,受规定也就无从谈起。第二,由于因果力没有时间中的规定性,因而“持存于它所导致的状态的变更”的全过程中,即具有一种持续性。第三,既然它是一种抽象的性质,那么也就不局限于实体A导致实体B的变化这种单一事例中,而是“作为某一类它和它的结果之间的必然性的原因”[1]。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因果力是一种共相。不管是实体A导致实体B的变化,还是实体M导致实体N的变化,都只是对该共相的例示。某种程度上因果力模型可以与事件模型兼容,因果力模型可以承认一片白纸化为灰烬是用火燃烧的结果,炉子里的水沸腾是炉火升温的结果;但要补充一点,这些具体事例只是对“热性”的一种例示而已,而“热性”的先验根据是因果力。综上,因果力模型的表达式为:A(因果力)→B(x→y)。因此,不同于事件模型认为原因是事件,因果力模型认为原因是实体,具有因果力这一能力,而该能力是一种共相,被事件例示。
3.2 康德文本中的因果力模型
那么因果力模型如何与康德的文本相融贯呢?其实因果力就是因果性范畴。对比因果力这个概念的特征,就会发现这些特征也可以用来描述因果性范畴:因果性范畴作为纯粹知性概念本身当然不在时间中被规定,恰恰相反它规定时空中的杂多使之成为经验对象;作为知性范畴当然保持着一种持续性;同样具体经验中的对象也都是对知性范畴的例示;而因果力作为关系性性质的表现,也正是关系性范畴的写照。
而康德的文本也印证着这种解释。在解释因果性范畴的图型时康德写道:“原因与一般事物的因果性的图型是那种实在之物,只要愿意设定它就总是有另外的东西接踵而来。”[3]因果性(即因果力)的实在性就是作为先验的共相的对于经验的实在性,只要设定它,就必然会产生作为实体的变化的结果。在第二类比中康德又有这样的表述:“按照因果性原理,动作永远是现象的一切变更的最初根据,因而不能包含在本身变更着的某个主体之中,否则就会需要有其他的动作和另一个规定这种变更的主体。”[3]沃特金斯对此的解释是:“在这里康德认为任何变更需要一个根据,并且变更的根据本身不能处在一个变更的无限序列中。此外,根据既不是实体的单纯存有也不是实体中的任何确定的事件,而是作为对象所经历的变化的根据的动作或活力。”[1]根据(因果力、活力)不在被规定的序列中,而是规定实体的变化。而实体对因果力的例示,康德表述为:“每一个变化都有一个原因,这原因在变化所发生的整个时间中表现出它的因果作用。”[3]这就说整个变化过程都是对因果力的例示。不只是在《纯粹理性批判》,康德在其他文本中也表述过这样的因果关系模型,如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写道:“自然必然性是一切无理性的、由外来原因的影响规定其活动的那些存在者的因果性的属性一样。”倒过来说,就是因果性的属性(即作为共相的因果力)体现为自然必然性。康德在另一处表达得更为明确:“自然必然性是一种起作用的原因的他律,因为只有根据这种由其他东西把这起作用的原因规定为原因性的规律,每个结果才是可能的。”[8]当实体例示着原因性(因果力)时,结果才可能出现。因此,虽然因果力模型与大多数康德研究者所认同的事件模型截然不同,但还是有许多的文本支撑。
那么,因果力模型是如何解决事件模型所应对不了的困难呢?即便承认因果力模型,协同性作用不也是两个独立的对因果力的例示吗?那么将如何保证同时并存?沃特金斯的回答是对因果力的例示并不如事件那样是独立的,“既然一个实体不能包含有自身变化的根据,那么它必须把自身所经历的变化归于另一实体”[1],也就是说实体A例示着因果力时导致实体B发生变化,但实体A之所以能够例示因果力,恰恰是因为自身也在变化(单纯的实体的存有不能导致另一实体的变化),而自身的变化不能归于自身所例示的因果力,而归于另外的实体所例示的因果力。如果实体A变化的根据由实体B例示,那么这两个实体就处于交互作用;如果是由实体C例示,那么实体C、A、B便在时间次序上处于先后关系。由于事件是独立的,所以使得交互作用不能保证同时并存;而对因果力的例示是不独立的(总要涉及到另一种例示关系),于是在交互作用中能保证两个实体的同时并存。因此沃特金斯得出结论说,因果力模型比事件模型更为可取。
然而,休谟也提到过与因果力模型相类似的对因果关系的解释,并作出反驳。休谟设想有人会认为“过去的产生涵摄着一种能力:能力涵摄一种新的产生;这个新的产生正是我们从能力和过去的产生所推断出来的”,过去的产生就是原因,新的产生就是结果,而与过去的产生不可分离的能力就是因果力。休谟对该解释的反驳与对必然联系的反驳如出一辙,首先能力不来自感觉印象,“这种能力并不存于原因的可感知的性质之内;而呈现于我们的却是一些可感知的性质”[2];其次也不来自推理,既不来自演绎也不来自归纳。因此能力这个概念只是虚假的预设。诚然,因果力会不会显得太过神秘以致人们不能接受?
如果说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从先验的角度论证因果力模型,那么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中则从经验的角度解释因果力模型,“康德关于引力与斥力的牛顿式理论因此可以看作是对他的抽象的因果关系模型的填充”[1]。当物体B改变自身的运动状态即发生变化时,必然会有一个原因,“这种原因不能是内部的,因为物质没有绝对内部的规定和规定根据”[9],而是来自另外的物体A的引力或斥力。而协同性原理在这里成了 “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相等的力学规律,它乃是基于:除非以这两个运动的共联性为前提条件,否则运动的任何传递都不成立”[9],也就是说单一的引力和斥力不能单独发挥作用,只有在共联中才会产生相互运动。基于这些解释,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只要细心理解我们以恰当方式对力的的多种阐述,就可以依据康德的抽象的因果关系模型发现对引力与斥力的清晰解释”[1],先验的实体表现为经验中的物体,先验的因果力表现为经验中的引力与斥力,而上述的因果力的三个特征同时也是引力与斥力的特征。如果要为经验自然科学寻求先验根据,就自下而上地过渡到因果力模型。
因此,只要人们承认自然科学的真理性,再承认先验为经验奠基的“哥白尼式革命”的原则,就不得不承认因果力模型。然而,这绝不是休谟的立场。那么,康德的因果关系理论与休谟的联系体现在哪呢?
4 康德的因果力模型对休谟的事件模型的替代
大多数康德研究者认为康德所提出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为了反驳休谟,有两条理由可以作证:首先,当时的德国学界普遍受到休谟怀疑论的影响,康德的《一位视灵者的梦》中所体现的“休谟式的观点在德国的空气中四处弥漫,要从一个源头把它们找出来是困难乃至不可能的”[10],可见反驳休谟是德国学界的普遍要求;其次,正是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怀疑给了康德“在思辨哲学领域的研究以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9],以致于贝克(Beck)声称“康德对因果关系问题的处理经过了三个不同的阶段,我能称之为前休谟、准休谟与后休谟阶段”[10],可见反驳休谟也是康德发展自己理论的内在要求。然而沃特金斯对此予以反驳。
当时的德国学界出于对“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教条风格的排斥,普遍青睐休谟的文风,“人们应该钦佩休谟是如何巧妙地向公众陈述他的见解”,但这并不意味着德国学界因而也接受休谟的内容,其中舒尔策(Johann Gerog Sulzer)和特腾斯(Johann Nicolas Tetens)可作为代表。舒尔策是《人类知性研究》德译本的编辑,盛赞休谟的表述风格,在内容上却以“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为基础逐节反驳休谟;在休谟怀疑因果关系的第7节,“舒尔策批评的预设基于源自莱布尼茨与沃尔夫关于力的存有的一般论证”[1],坚持力引起实体变化的主张。而特腾斯是少数不持独断论立场的学者,由于他坚守经验论的研究方法而常被称为“德国的洛克”,但即便是他在因果关系问题上也不同意休谟,认为“因果关系必须被知性而非想象力来代表”[1]。由于德国学界普遍不同意休谟的立场,因而反驳他的必要性不大,而任务在于提供对因果关系的更合理的解释以取代休谟。
然而,既然康德提出因果关系理论不是为了反驳休谟,那么休谟对他的影响体现在哪里?帮助康德克服独断论。休谟的怀疑论“只是为了使理性在其自我认识中推进得更远”[3],因此康德早期试图单纯从同一律与矛盾律推出因果律,认为因果性原理是理知世界的形式的原则,认为凭借理性可以认识到思辨领域的对象时,休谟对他的冲击可想而知。不过一旦康德承认物自体不可知,因果性范畴只能作经验性的运用而不能作先验运用,因果力只能由现象界的实体例示而不能体现于本体界的超验对象,此时康德已经可以轻松应对休谟。在第二类比及有关因果关系的相关文本中尽管康德也提及休谟,但只是在说因果性范畴的来源不是经验,因果性范畴需要的是先验证明而非经验性证明,并没有说自己就是在直接反驳休谟,也没有说自己的模型与休谟相同。
那么康德究竟是怎么回应休谟的呢?“康德的策略不是使用一系列与休谟相同的说明性的术语和概念,来证明休谟错误地看到它们的后果(这可以视为对休谟的立场的反驳),而是提供一套完全不同的概念和学说用来移除休谟的研究所预设的基础”[1],即并不去直接证明休谟的理论是错的,而是提供另一套竞争性理论交由自己的读者任其选择,而德国学界所要求的也尽在于此。因此康德与休谟的因果关系模型不同,而且康德也并没有把反驳休谟当作自己的任务。
5 结语
大多数英美学界的康德研究者认为康德的因果关系模型是事件模型,但根据沃特金斯的研究,恰当的理解应当是因果力模型。结果固然还是事件,但原因却是一个具有因果力的实体,在具体经验中,该实体对因果力的例示也有所不同。因果力模型更符合康德的体系语境,而康德也并不试图反驳休谟的事件模型,而是用因果力模型取代休谟的模型。这对研究康德对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反驳有所帮助。